1、日本政治体制,日本政治发展简介,日本地处东亚,是太平洋西岸的一个岛国,其历史起步较晚,大约在在公园1世纪才开始步入文明社会,出现上百个部落。公园5世纪,本州中部一个较发达的国家大和国统一了日本。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日本政治制度总述,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国会的权限如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作出对内阁不信任的决议,表
2、决法律草案,决定预算,承认条约,对法官的弹劾审判,提议修改宪法等,法院,司法部门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内阁任命。法院有权认定一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内阁,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内阁除了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以外,还要执行法律
3、、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编制预算、制定政令。内阁总理大臣享有国务大臣的任免权,以保持内阁的统一。,天皇,天皇: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并通过明治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支持天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政客。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国会,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
4、优于参议院内阁。,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议行相容日本内阁制政体的形式是“议行合一”,但“议”谁都可以“议”,在“行”上只是由议会极少数人控制。这部分人就是内阁成员,他们既是议员又是行政上层首脑议会内阁相互制约日本议会对内阁的制约主要体现在监督政府的活动,特别是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内阁辞职;当然,内阁反过来也可解散议会。若是前者,议员还可以照当;若是后者,议会和内阁要重新组成。议会要政府下台,政府就要议会解散;所以双方互相制衡,都不能轻举妄动。,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是指国民认为行政厅的行政处分行为或者其他事实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特向有关行政厅提出请求,以求得改变或者撤销被诉行政
5、行为的结果的法律制度。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事项有: 1.处分事项 2.事实行为 3.不作为,日本行政裁判,日本的行政裁判,是指由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之外的行政委员会或者相当的行政机关,依据准司法程序处理某些特定争议的法律制度。日本的行政裁判主要有两类: 1.为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行政裁决,这是一种 事后救济程序; 2.为审查对行政行为不服进行的行政裁判,这是作为事前程序的行政裁判。,行政案件诉讼,日本的行政诉讼,不同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双轨制行政诉讼体制,也不同于英美国家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单轨制行政诉讼体制,日本则属于混合制。提起行政诉讼采用自由选择主义,即国民是直接提起诉讼还是先提起请求不服审查,或者两者同时提起,由原告自由选择。 这一点也不同于中国的行政诉讼。,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采用四级三审制。即原则上从地方法院开始,不服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由于个人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如有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出.汪超政管(3)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