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欢迎:,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参加安全管理培训!,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主讲人:靳书坡 济南市安全培训名师济南市安培职业培训学校,3,上课时需共同遵守的小小规则: - 享受培训、快乐学习; - 开放心态、积极参与; - 用心感悟、跟上思路; - 遵守时间、手机无声; 上课时间欢迎: -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 -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谢谢合作,参加培训须知,参加培训须知,4,理解与支持,给您一分钟,手机调振动 对您是自重,对我是感动,5,学习的五大关键,眼睛要看,掌声 要鼓,课堂纪律,脑袋要想,学习的意愿比内容更加重要,2018/10/29,5,6,共同学习,共同探讨,共同提高,7,企业安全
2、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相关法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安全生产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两个主体,企业 一把手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两个责任制,9,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把安全生产放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重生产、轻安全。 企业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特别是安全投入、建章立制有较大的差距。 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企业普遍存在履行不到位的问题,10,1.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所决定 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企业全面负
3、责 群众参与监督 社会广泛支持,为什么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11,事故致因要素企业是事故发生之源,2.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规律所要求,为什么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12,企业享有安全生产的主体利益; 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主体; 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直接权利; 企业是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当事主体;,3.法理学角度明确的权利义务,为什么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13,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 企业直接控制生产经营的要素; 企业对生产过程取决定性作用; 企业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4.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为什么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14,二、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15,1、安全生产法中涉
4、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生 产 经 营 活 动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2.主要负责人 3.从业人员,监 督 管 理 活 动 1.各级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安监人员 4.审查部门及人员 5.验收部门及人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中 介 组 织 服 务 活 动 1.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 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 3.设计单位及设计人 4.审查部门及人员 5.验收部门及人员,其 它 工会 公民 社区 舆论,16,2、安全生产法中与企业有关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生产
5、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 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项目“三同时” 制度;,17,2、安全生产法中与企业有关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8.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9.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 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 监管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18,1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处
6、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 12.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度。,19,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消除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21,22,安全工作的几项原则,23,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24,25,(1)、“两管一责”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管生产就必须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全
7、面责任。,26,(2)、“三同时”原则:,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 这一原则要求生产建设工程项目在投产使用时,必须要有相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之配套使用,使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27,(3)、“四全管理”原则:,是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管理。 “安全三宝”: 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三违”: 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28,29,30,31,(4)、“四不放过”:,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
8、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 放过。,32,33,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5)、“五同时”原则,安全生产原则中的“五同时”原则,34,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5,法定权利与义务 (1)权利 (2)义务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
9、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权利,(1)知情、建议权,37,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收和改进的义务。,(1)知情、建议权,权利,38,(2)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权利,39,(3)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10、、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权利,40,(4)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 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权利,41,(5)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权利,42,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 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
11、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43,(1)遵章作业的义务,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义务,44,(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45,(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
12、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义务,46,(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义务,47,4、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3.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的报告与处
13、理方法; 5.事故调查处理办法,48,5、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等的法律责任(降职、撤职、罚款、刑事责任、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证照);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处分、刑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49,行政处分的种类,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50,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51,山东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 文 号
1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颁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8-01 【标 题】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52,事故报告和调查,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3.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人 4.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1.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3.有安监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中介机构 2.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15、3.事故调查人员,工会 公民 技术鉴定单位 公安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 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1、条例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53,(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等级,54,2.事故等级,(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5,(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
16、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等级,56,3、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7,3、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8,(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9,3、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18、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61,4.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 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62,(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5、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63,(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19、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64,6.法律责任,(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5,(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20、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6.法律责任,66,6.法律责任,(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67,(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6.法律责任,68,6.法律责任,(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21、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69,(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6.法律责任,70,6.法律责任,(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71,7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22、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法律责任,73,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74,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9日印发“不是法律的法律”,75,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国资委第21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都规定了各级“一把手”的六条职责:,7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23、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7,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技术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各负其责、互不代替” 等原则。,管生产的副总 对生产线安全 负责 管技术的副总 对生产和工程技术安全 负责 管供运的副总 对仓库和运输安全 负责 管经营的副总 对销售部门、售后服务 负责,7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层次体系 重要管理责任企业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规划、协
24、调、督促、决策等责任。 主要管理责任主管副职五同时、过程落实、预防保障等职责; 直接管理责任分管副职三同时、监督、检查、监测、预警、指导等;,建立企业内部责任体系,79,直接责任: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工艺设计责任、设备保障责任等。,安全责任分类,80,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安全责任制度文件化 明确个人責任 主
25、要负责人 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 中层管理人員 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 各岗位及从业人员 各专项工作部門和人員,8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安全责任制度文件化-完善各类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制度;,82,83,(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4,85,(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生
26、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86,国发201023号文相关规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87,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
27、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强化上限处罚。,88,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必须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停产整顿。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强化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89,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经济处罚;,构建社会责任体
28、系,90,行政责任处罚的种类 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构建社会责任体系,91,五、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安全生产条款,92,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安全生产条款,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29、,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4,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安全生产条款,95,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安全生产条款
30、,96,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安全生产条款,97,刑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责任:,1.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劳动安全设施不符要求) 危险物品肇事罪,98,工程重大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2.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
31、私舞弊罪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5.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责任:,99,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途径,100,第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纵向: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职责,横向: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 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严 格遵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第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对 发现和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治理。,101,102,七、企业应遵循的一些重要的安全生产制度,103,1. 安
32、全投入制度 2. 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制度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制度 8.应急救援体系建 设制度,104,1、物质保障责任: 2、资金投入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责任: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105,5、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管理责任: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的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其
33、他安全生产责任。,1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1、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其他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 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07,108,什么情况下承担领导责任?,当事故因以下原因造成时,要承担领导责任: 工人未经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的;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者规程不健全的; 缺乏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缺欠的; 对事故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的; 对事故熟视无睹、致使发生同类事故的。,109,11
3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111,112,工伤?,113,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待遇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114,工伤的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35、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16,案例一: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某工厂铆工皮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致使皮带断裂,钢材下落导致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第一个规定,故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其违章作业,根据工伤保险实施的无责任赔偿原则,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117,案例二:上班期间在上厕所的途中摔倒是否算工伤?
36、某企业职工小王在上班期间因内急上厕所,摔了一跤而受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班入厕属于私事,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不认定为工伤,请问是否正确?分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上班时间上厕所,故上厕所并非私事。,118,案例三:职工浴室洗澡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 某矿业集团职工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案例中的矿工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
37、可以说是必要的,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119,案例四:履行职责时遭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钱某为某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在第二天将其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期间,车间主任安排钱某从事其他修理任务,因而没有将全某的设备修好。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如实回答。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最终两人厮打在一起,全某把钱某打成重伤。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20,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
38、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请问是否正确?,121,分析: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钱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理由是: 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 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122,案例五: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休息时突发脑溢血,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
39、: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2)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也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123,案例六: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理由:(1)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王某为本
40、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124,案例七: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某职工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公司上晚班,途中与停在路边维修的公交车相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位职工能认定为工伤吗?分析:按照条例,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骑自行车上班,与骑车人或行人相撞不算工伤。,125,案例八:小王的姑妈病了,因为姑妈家就住在单位的附近,因此第二天她特意早起,比平时早一个小时出家门,想赶在上班前去看看姑妈。路上不幸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交通事故能否
41、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虽然小王上班的路途与其赴姑妈家的路途相同,时间也接近上班的时间,但从主观动机上讲,她是在探望其姑妈的路上受到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126,工伤的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在48小时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 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127,案例九: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发病算不算工伤? 四川人小慧原来在佛山市一家工厂做装配工。2003年一天下班前,小慧看到一位同事不慎受伤流血后,突然晕厥,栽倒在地。经诊断,为高血压突发及恶化。术后8天,不治死亡
42、。家属申请要求为工伤。 日前,佛山中院终审认定:女工从事的工作对一般人而言并不紧张,其病发系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不算工伤。 相关政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本案的情况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且发病原因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128,案例十: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某运输公司的班车遇车祸,职工邓某下车协助现场的交通民警抢救伤员时被另一解放牌卡车撞为脑挫裂伤,颅内血肿,脾破裂,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等治疗。邓某所在运输公司不同意按工伤给予待遇,邓某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裁决邓某胜诉。分析:这是一起是否工伤
43、引发的劳动争议的焦点在于伤害发生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算不算工伤?邓某是在上班途中帮助料理事故时被撞成重伤的,虽不在工作岗位上,但却是在为社会做好事的现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129,工伤的认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醉酒导致伤亡的,130,案例十一:小王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员并具有驾驶执照。上个月,他到外地出差,因开车拜访客户而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了行人无辜死亡事故,本人也受伤。被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为负主要事故责任,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宣判为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服刑期,小王向
44、原单位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认为小王的要求合理吗?,131,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的交叉,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主人公犯有交通肇事罪(已定罪),是属于刑事犯罪范围之内,单位只要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给劳动局就可以说明不申报工伤的理由了。,132,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133,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
45、04年2月1日起施行。,134,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135,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
46、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3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设部建91号),137,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138,(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
47、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39,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40,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41,(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48、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42,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
49、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43,一、要多学勤看,经常地对有关法律进行浏览。 二、要学会运用,特别是使用有关安全的法律法及其条款时,应认真地进行研究其使用性,并加强记忆。 三、要关注国家和有关部门新出台的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加以了解和运用。,对于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怎样掌握和巩固:,144,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安全岗位观, 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出租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对一把手的责任很明确。 并且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和三百九十七条都规定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