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第8号部长令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交通部令第1998年第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共五章136条。分别为: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适用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第五章 附则,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
2、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内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把握以下三点: 中国人民共和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不论外国船还是中国籍船舶 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中国籍海船内; 中国籍船员(应处以处罚的情形),制定目的,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
3、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下: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国旗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四)船舶登记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五)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法律依据,(六)航标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九)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
4、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十)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十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十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十三)行政处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事违法行为定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1)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2)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3)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4)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5)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6)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7)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5、; (8)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9) 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10)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11)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12) 其他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种类,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1) 警告; (2) 罚款; (3) 撤销船舶检验资格; (4) 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 (5)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6) 扣留船员职务证书; (7) 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8) 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9) 没收违法所得; (10) 没收船舶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原则,海事行政处罚,应当
6、遵守下列原则: (1) 海事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海事 行政违法行为; (2)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 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3)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 处罚; (4)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 的海事行政处罚; (5) 海事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承担的海事 行政法律责任相适应; (6) 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7) 从重处罚。,海事行政处罚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7、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 (2)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3)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4)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5)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引航员和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以及其他船员。,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
8、)无船员职务证书; (二)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三)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六)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1)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员,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形:
9、(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所配船员未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三)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一)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不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二)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超越船员职务证书所载职务、职能、航区、航线、等级或主机种类; (三)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四)未获得必要的休息上岗操作; (五)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 (六)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可能影响安全操作的违禁药物; (七)不
10、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2)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下列情形:(一)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二)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三)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四)不按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抢头;(五)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六)不按规定守听航行通信;(七)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八)不按规定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2)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九)不按规定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十)不按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清洁;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明火;(十二)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11、十三)不按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 (十四)不按照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其他操作。,(3)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致交通事故,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8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三)造成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
12、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3)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致交通事故,(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五)造成小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4)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
13、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4)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包括下列情形:(一)不按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二)不按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不按规定载运旅客;(四)不按规定装载货物、车辆; (五)不符合安全航行限制条件而开航; (六)不符合安全作业限制条件而作业; (七)未经批准从事夜航; (八)强令船员违规操作;(九)强令船员疲劳上岗操作;,(4)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14、法规和规章,(十)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十二)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十三)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十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十五)不按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抢头;(十六)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十七)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十八)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十九)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二十)不按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清洁; 形。,(4)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十一)不按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 (二十二)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
15、带船从事拖带作业;(二十四)违反船舶并靠或过驳有关规定;(二十五)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二十六)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二十七)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其他情形。,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执行程序,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做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填写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需要,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 如3个月扔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复核或听证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执行程序被处以扣留、吊销证书,当事人拒不送交被扣留、被吊销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告该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