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法定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
2、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第4条)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9条),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6条)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4、34、24条)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0条) 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21条),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4条)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28条)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9、30、22条),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31条)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
4、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32条)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34条),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5条)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
5、护等资料。 (第48条) 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第50、51、54条)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52条),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 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 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 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 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 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履行劳动合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接受教育培训接受健康监护用好防护设施用好
6、防护用品,第二章 前期预防,立法意图 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申报内容: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申报期限:现有项目 2003年1月31 日前新建项目 竣工验收后30天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7、护设施的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业人员 制定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监测、评价制度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车间全面通风、降温、空调、吸声、屏蔽设施; 有害岗位(设备)局部机械通风、除尘、排毒、降噪、减振、屏蔽等设施; 喷砂室、喷漆房、隔声室等独立防护建筑结构; 各类密闭隔离设施:密闭皮带、密闭烘道等; 为防护目的设计的专用生产流水线,
8、如钢板预处理流水线等;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通道、泄险区等; 各类报警装置; 其他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眼、皮肤、耳防护用品 防尘、防毒用的各类呼吸保护器 防电磁波(射线)防护用品 化学护肤用品 射线照射个人剂量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由专人负责,确保正常工作 委托服务机构定期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超标者立即治理 仍不符要求,停止作业,直至达标,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均应检查 检查由卫生部门批准机构承担 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未体检不得上岗,禁忌者不得作业,有病者调离安置 检查费用业主承担 未离岗体检不
9、得终止合同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偿提供给劳动者复印件,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控,有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事故立即救援和控制 立即报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立即组织对受害者的救援或医学观察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工会组织职责,督办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提出职业病防治意见、建议 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问题 要求纠正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要求对严重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防治费用列支,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防治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预防措施费用(管理措施、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工作场所监测、检测、评价费用-健康监护费用(岗前、
10、在岗、离岗前体检;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治疗、疗养)-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就业现状:流动就业人口上升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方便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职业病报告,政府职业卫生管理决策依据之一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弄虚作假的可处2万5万元罚款,责任者行政处分) 报告时限:急性1224小时内(电告或填卡)重大立即电话报告(1死或3例以上)慢性15天(报告卡) 卫生行政
11、部门接报后应依法处理,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保障,人数众多,应密切关注并使之得到切实保障 医疗机构告知和通知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诊断(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520万罚款) 诊断、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解决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后顾之忧,何谓疑似职业病病人,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不能排除; 同工作环境同时发生两例以上相同或相似健康损害的; 同工作环境已发现职业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 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需做进一步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劳动者已出现健康损害,但未达到诊断标准
12、规定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强制性):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上缴,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对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被诊断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其承担。 对先后在不同单位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造成损害的职业病病人的各项保障,有证据表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所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但最后的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职业病病人单位变动(
13、变更)时的保障,职业病病人所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因单位的变动而改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按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五章 监督检查,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在职业卫生管理领域实行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如下规定:1.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行政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要求,依照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对象(相对人)“本法使用于中华人
14、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包括: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也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3. 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的内容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等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
15、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的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因此,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种技术法规,即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查阅复制、采集样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前提条件 可采取的临时措施:责令暂停作业封存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现场 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涉及到的二十六种违法行为类型1. 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 2. 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公布案 3. 违反新化
16、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4. 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 5. 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案 6.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7. 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9.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10.用人单位违反检测、评价案 11.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医疗诊治案 1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措施不当案,13.防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14.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案 15.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案 16.隐瞒职业病危害案 17.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 18.使用国家禁用的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材料案 19.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20.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 21.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案 22.违章指挥案 23.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24.未经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 25.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案 26.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违反职业徇私舞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