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 概述,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关系为一动态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第91条:(一)履行 (二)解除 (三)抵消 (四)提存 (五)免除 (六)混同 (七)其他情形,原因三类: A、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免除、合意解除 B、基于合同目的消灭:清偿、混同、不能履行 C、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规定废除欠地主的债务,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一)含义:指当事人通过一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协议,使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法院裁决),(二)特征: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2、
2、须具备解除的条件,一、概念,3、须有解除行为。 A、行为解除主义。 B、裁判解除主义。 C、当然解除主义。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A、有溯及力(自始) B、无溯及力(仅仅将来消灭),(三)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1、解除与“终止”2、解除与“撤销”合同解除的依据是的原因合同撤销的依据是的原因3、解除与“附解除条件”,二、类型,双方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协议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指有解除权的一方以意思表示解除。 “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有别。,(一)协议解除(双方解除),第93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协议解除,实为2、协议解除的解除行为3、协议解除合同的效力,协议
3、解除合同情形下,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另一方有过错的,应赔偿其损失。当然,双方也可就此达成协议。,例 甲向乙借款两万元,偿还期届满,乙向甲索款,甲答应于近一二日清偿。当晚,甲至丙处借款,并说明3、5天即还。丙说无现款,只有活期存款折存有4万元,甲提出交给他,明天提2万,再将存折还给丙。丙妻后反悔。二人去甲处不同意出借,且要甲方即返还存折。甲可返还存折但放在别处,需明日取回再还。丙夫妇不放心,于次日即去储蓄所挂失。甲于次日去乙处将存折给,要求抵偿。乙见存折不是甲的名字问清情况后,反给甲两万元,留下存折。甲用该两万元还了部分债务,仍有讨债,自杀身亡。乙得知,急去储蓄所提存款,因丙已挂失,无法支取。乙
4、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丙在储蓄所的存款归其所有。丙以其为合法的存折所有人,该借款合同已解除为由予以答辩。,观点1、丙甲借款合同。2、丙与甲解除借款合同的协议。3、丙挂失。4、甲用存折清偿债务的行为。,(二)单方解除,A、约定解除1、约定解除权 第93条第二款,第95条。2、解除权的行使3、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1)(2)(3)(4),B、法定解除,1、法定解除,是指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可并存 3、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究其实质,是 4、第94条5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 (3)迟延履行其债务的。,(5)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的。在合同
5、分则中,主要有: A、在承揽合同中,B、在货运合同中,C、委托合同中,(4)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A、迟延履行是否严重,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B、不适当履行指履行有瑕疵。C、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指合同履行数量不足。,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97条 (一)合同解除与有无溯及力1、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2、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二)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三)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第三节 抵消,第99条,100条,一、概念抵消,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消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主动债权,
6、被抵消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被动债权。,意义:1、免去给付费用及手续。2、二人互负债务,若一方当事人资信恶化,尤其在宣告破产时,依抵消的方法,可避免交换履 行的不公平。,二、种类(一)法定抵消。第99条 由法律规定其要件(二)合意抵消。第100条 当事人合意,三、法定抵消要件 依第99条,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其给付种类须相同。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四、方法抵消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其行使应由抵消权人(即主动债权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消
7、的方式也无限制。,五、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按抵消数额消灭。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抵消时消灭。3、从属权利消灭。(如担保),第四节 提存,第101条104条,一、概念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的履行往往需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债权人虽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因为未能履行而不能消灭。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故创设提存制度。合同法第101104条担保法第49条3款司法部95年提存公证规则,二、原因 第101条,(一)迟延。须有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二)债权人地址不清,无法找
8、到或失踪(含已按法定程序被宣告失踪和未宣告失踪),都属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但如果已按法定程序被宣告失踪而有财产代言人的,由财产代言人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三)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特别是债务人应交付财产的合同。(四)其他。如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终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三、效力,三方当事人: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债权人1、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第五节 免除,第105条,一、概念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地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9、1、单方行为2、无因行为3、形式不限4、无偿行为,二、方法,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是法律行为。得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 也可附条件或期限。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 消灭。,三、效力,第105条,债务绝对消灭。 债权的从权利也同时消灭。,第六节 混同,一、概念第106条: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是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二、成立,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 其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 A+B=C;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任务。,三、效力 第106条,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 发,债权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