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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_图文.ppt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3422290 上传时间:2018-10-26 格式:PPT 页数:100 大小:36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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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释 义,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 2008年4月,第一篇 概述,引言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2、JJF1069是以部门规章的形成颁布的计量技术法规。,3、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1)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进行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商品量检测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任务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价的方法。 2)规范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2、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和标准。 3)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而制定。,4)新版JJF1069从2001版到2003年版至2007 年版经过了二次修订。修订的原因JJF1069-2007版是在JJF1069-2003版修订的基础上而形成,对JJF1069-2003版进行修订,主要由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为了保持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与新颂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相适应。 2、为了保持与国际标准IS0/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基本要求和IS0/IEC170

3、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相适应。,3、考核规范颁布后,通过考核的实践,规范有需要完善的方面。 基于以上3点原因,2006年3月国家总局提出了对JJF1069-2003进行修订的要求,新版本的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2月28日正式发布,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原则,1、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2、覆盖国际标准ISO/IEC17025的全部要求; 3、保持与国际标准ISO/IEC17011的衔接;,4、便于技术机构对规范的理解与实施。 规范增加了第12章:能力验证与其他比对,是因为机构单靠内部的管

4、理体系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外部的支持与验证来确保机构的能力。 机构应根据新增的和修改的内容对原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进行修改。,第二篇 考核要求,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体系结构: 规范内容共12章 其中13章为固定格式,即:范围、引用文献、术语和定义。而48章是规范的主要部分,即考核要求(考核内容),共101条款,规定了机构获得授权,必须符合的要求。912章规定了考核方法。,考核要求的概述,考核要求制定原则 一、考核要求的宗旨1、确保机构提供产品的合法性,即公正、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2、机构在贯彻计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国际通行的方式,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5、;3、促进机构的测量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承认。,考核要求的依据,1、计量法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要求。 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要求。 3、国际标准的要求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 4、ISO9000:2000管理体系标准的质量管理原则和以过程方法为基础的管理模式。,考核要求的特点,把我国的法制计量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考核要求的分类,一、分类的原则:统一规定,区别管理。 统一规定:本规范的要求对所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通用的,适用于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

6、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容上规定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要求。 区别管理:规定了重点考核项目和允许裁剪项目。,二、重点考核项目: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对机构的要求均作为重点考核项目。 对于不同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尽管开展的业务范围有所不同。但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机构的基本要求。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中对重点考核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如发现不符合的,结论作不合格处理。重点考核项目共42款,见规范的附录C。,允许裁剪的项目 允许裁剪的项目仅限于考核规范第7章“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中的一些条款,如果仅开展检定工作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中7

7、.3.2.2、7.3.2.3、7.3.3、7.3.4、7.3.5、7.3.6、7.4.2、7.4.3、7.4.4、7.9.1.2、7.9.1.3、7.10.3、7.10.4等款允许裁剪。考核规范第4、5、6、8章中的任何条款不允许裁剪,考核规范与ISO/IEC17025的比较,考核规范是在ISO/IEC17025:2005标准的基础上,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具体情况制定的,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相互联系:规范以标准为基础,在内容上覆盖了标准与校准和检测实验室的全部要求。,区别: 1、性质不同:自愿与强制的不同。ISO/IEC17025转化为国家标准后将代替GB/T15481-2000国家

8、推荐性标准,由实验室自愿采用。而规范属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执行。 2、适应对象不同:标准适应对象是所有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规范是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一特定对象制定的。,3、要求内容不同:标准是通用基本要求,其重点是实验室检测和校准能力的要求。规范包括了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要求。其重点一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够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持续地提供准确可靠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 4、结构不同:标准按要素展开。规范按过程模式展开。全面采用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在内容上作了调整和补充。,5、评价程序不同:实验室(标准)认可时,技术和管理的审核是

9、同步进行。法定计量机构考核:是在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标准器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前提下进行的考核。 6、评价的结果不同:标准是检测能力的认可。规范考核其结果是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授权行政许可。,第三篇 JJF1069-200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引 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

10、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规范。,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由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是以计量检定工作为主,因此在本规范中,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检测工作简称为“检定、校准和检测“。本规范规定的考核内容,是以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为前提,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基础。在结构上参考了IS09000族标准关于质量体系的结构和原则。,本规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评定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T15486-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一运作和认

11、可的一般要求为基础,并吸收了近年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成功经验。 本规范也符合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为实现国家之间计量基准与校准似/测量的相互承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相互承认,而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认可要求。,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的要求,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本规范的要求,覆盖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从事的以下各项活动:(1)建立计量基准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非强

12、制检定、仲裁检定等法律规定的检定任务;(3)进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检测任务;(4)开展计量校准;(5)起草计量技术规范。,1.2本规范的要求是通用的,适用于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当一个机构不从事计量校准或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检测工作时气可以对要求进行裁剪。这种裁剪仅限于条款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中那些相应的条款。1.3本规范适用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和运行质量体系,但并不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本规范的结构更改其质量体系的结构或文件。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的组成应适合于其特有活动方式。,2 引用文献(略) 3 术语和定义 (略),4 组织和管

13、理,4.1法律地位 4.1.1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4.1.2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具有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如授权建立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4.1.3如果被授权建立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项目以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4.2法律责任 4.2.1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

14、法规,认真履行计量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 4.2.2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4.3基本条件 4.3.1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机构在固定的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全部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4.3.2机构应: a)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考虑他们的其他职责,他们应具有所需要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定、校准和检测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 b)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机构负责人和员工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

15、、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c)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d)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e)规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 g)由熟悉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包括在培员)实施有效的监督; h)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I)指定一名人

16、员作为质量负责人,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与质量相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 质量负责人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机构负责人。 J)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的代理人。 k)确保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4.3.3机构负责人应确保在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5 管理体系,5.1总要求 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地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机构应: a)识别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所需

17、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b)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d)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督; e)监督和分析这些过程; 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机构应按本规范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针对机构所选择的任何影响校准和检测的分包过程,机构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这类分包过程的控制应在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5.2管理职责 机构负责人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a)向机构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和顾客要求的重要性;

18、 b)制定质量方针; 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 d)进行管理评审; e)确保资源的获得; f)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变更时,应确保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体系文件,5.3.1总则机构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定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5.3.2质量方针 机构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阐明。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由机构负责人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机构管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顾客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质量

19、的承诺; b)管理层关于机构服务标准的声明; c)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标; d)要求机构所有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策和程序; e)机构管理层对遵守本规范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5.3.3质量手册 5.3.3.1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5.3.3.2质量手册中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规范的责任。5.3.4 程序文件机构应编制程度文件。程序文件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管理体系的描述。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本规范的要求

20、,其详略程度应取决于工作的复杂程度,使用方法,以及开展相应工作所涉及的人员技能和培训。,5.4 文件控制机构应建立和维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准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等。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5.5的要求进行控制;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应依据。7.3.8的要求进行控制。,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定与更新,并再次批准;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修订

21、应予以控制,除非有别的特殊决定,应由原审查和批准人员审查和批准方可。这种人员须能利用适当的背景信息作为其审查和批准的依据;d)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f)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g)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5.5 记录控制 5.5.1 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应制定和维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定的报告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5.5.2 所有的记录应真实可信

22、、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 5.5.3 所有记录应予以安全保护和保密。 5.5.4 机构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5.6 管理评审 5.6.1 总则机构负责人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对机构的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5.6.2 评审输入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a)政策和程序的适宜性;b)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c)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d)纠正和预防措施;e)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f)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

23、对的结果;g)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h)顾客的反馈;i)投诉;j)改进的建议;k)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等。,5.6.3 评审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a)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b)与顾客要求有关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改进;c)资源要求。机构负责人应确保上述决定和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日程内得到实施。,6 资源配置和管理,6.1 总则决定机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资源有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测量设备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等。机构应提供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一览表(包括诸如项目名称、量程和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

24、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执行的规程、标准、规范或规则等),确定并提供履行其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以及建立和改进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6.2 人员6.2.1 机构应根据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监督、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机构应使用长期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在使用合同制职工和编外技术人员及关键的支持人员时,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依据机构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6.2.2 与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应按有关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并被授权后持证上岗。,注: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

25、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足够知识外,还需具有:a)制造被检测计量器具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b)法规、规程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c)对所发现的与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等正常使用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6.2.3 机构应制定对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机构当前的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应评价这些活动的有效性。,6.2.4 对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机构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描述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26、a)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人员的职责;b)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和结果评价人员的职责;c)在报告中提供意见和解释人员的职责;d)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职责;e)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方面人员的职责;f)各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g)各岗位所必需的资格和培训计划;,i)各管理岗位的职责。6.2.5 机构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殊类型的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签发核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殊类型的设备。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有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括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 用于检定、

27、校准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所开展项目的技术规范或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并应有助于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正确实施。 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时,应予以特别注意。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6.3.2 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者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动等应予以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定、

28、校准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工作。 6.3.3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6.3.4 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机构应根据其制定情况确定控制范围。 6.3.5 应制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6.4 测量设备 6.4.1 机构必须配备为正确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应列出所建立的计量基(标)准名称及设备一览表,并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测量范围(或量程)、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级/最大允许误差),量值传递或溯

29、源关系等。当机构需要使用固定控制之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规范的要求。,6.4.2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备(包括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溯源证明,开展检测的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应持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或)校准。6.4.3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6.4.4 用于检定、校准或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设备(包括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6.4.5 应保存对

30、检定、校准或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设备(或每套装置)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a)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c)对设备是否符合规范的核查(见6.4.2)。d)当前的处所(如适用)。e)制造商的说明书,或其存放地点。,f)所有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其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检定或校准的预定日期。g)设备维修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h)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6.4.7 设备出现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等情况,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撤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

31、已停止使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或校准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合格工作的控制”程序(见8.2),6.4.8 机构控制下的需检定或校准的所有测量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检定或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检定或校准的日期和再检定、校准或失效的日期。 6.4.9 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机构的直接控制,机构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或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6.4.10 当需要利用期间检查以维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6.4.11 当检定或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机构应

32、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6.4.12 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防止发生致使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7 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7.1 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机构应策划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所需要的过程。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应与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在对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策划时,机构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a)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质量目标和要求。b)针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c)检定、校准和检测所需要的验证、比对、监视和控制活动。d)为实现过程及其结果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

33、,7.2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7.2.1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7.2.1.1 机构应建立和维持评审顾客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定、校准或检测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a)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以适当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b)机构具有满足顾客要求的资格、能力和资源。c)选择适当的、能满足顾客要求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7.2.12 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在合同执行期间,就顾客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顾客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7.2.1.3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机构分包出去的所有工作。 2.2.1.4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顾客。 7.2.1

34、.5 如果在工作开始后需要修改合同,应重新进行同样的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人员。,7.2.2 服务顾客7.2.2.1 机构对顾客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时,必须遵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工作质量、完成时间和收取费用等方面的规定。7.2.2.2 机构应与顾客或其代表保持沟通与合作,以便明确顾客的要求与反馈,并在确保其他顾客机密的前提下,允许顾客到实验室监视与其工作有关的操作。,7.3 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7.3.1 总则机构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检定、校准和检测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抽样、处置、运输、储存和被检物品的准备,适合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

35、定以及分析检定、校准或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机构人员在使用和操作所有相关的设备及在处置和准备被检物品时,应有使用说明书或必要的操作规程。所有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说明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应保持现行有效版本并易于员工取阅。对校准或检测方法的偏离只有在该偏离已有文件规定,技术上认为合理的,经授权并取得计量行政部门或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7.3.2 方法的选择 7.3.2.1 开展计量检定时,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 7.3.2.2 开展校准时,机构应使用满足顾客需要的,对所进行的校准适宜的国家制定的校

36、准规范。如无国家校准规范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发布的。如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参考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机构应确保其使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或技术规范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当顾客未指定所用的校准方法时,机构应选择由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最新公布的,或由设备制造高指定的方法。机构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满足机构的预期用途并经过验证,也可使用。所选用的方法应通知顾客。校准前,机构应确认能够正确地运用标准方法。如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7.3.

37、2.3 开展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大纲,机构可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和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大纲应经科学论证,由机构主管领导批准。 7.3.2.4 开展商品量检测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商品量检测技术规范,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应执行由省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方法。,7.3.3 机构制定的方法机构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检测方法,或为其应用而制定校准或检测方法的工作应是一项有计划的活动,应指定有足够资源的有资格的人员

38、进行。计划应随制定的进度加以更新,并确保所有有关人员之间的沟通。 7.3.4 非标准的方法如必须使用在校准规范、检测技术规范或标准中未包含的非标准方法时,应征得顾客的同意,包括对顾客要求的明确说明以及校准或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的确认。,7.3.5 方法的确认7.3.5.1 确认是通过核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满足。 7.3.5.2 机构应对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机构自行设计(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以证实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机构应记录所获

39、得的结果,使用的确认程序以及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声明。 7.3.5.3 按预期用途进行评价所确认的方法得到的值,诸如范围和准确度,应适应顾客的需求。这些值诸如: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出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和(或)复观性限、抵御外来影响的稳健度和抵御来自样品(或检测物)母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7.3.6 校准测量能力 机构应具有评价其校准测量能力的程序。评价应适应机构所开展项目的参数和量程。评价可采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所推荐的方法。7.3.7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3.7.1 机构应有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并对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都应按有关法规、规范所规定的

40、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3.7.2 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对给定条件下的所有重要不确定度分量,均应采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所推荐的方法或其他法规、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和表示。,7.3.8 数据控制7.3.8.1 应对计算和数据传送进行系统和适当的检查。7.3.8.2 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机构应确保:a)由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被制订足够详细文件,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适当验证。b)建立和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

41、密性。c)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7.4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7.4.1 机构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时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程序。还应有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和存储的程序。7.4.2 机构应确保所购买的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经检查或证实符合有关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要求,应保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7.4.3 影响机构输出质量的物品采购文件中,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

42、的资料,如型式、类别、规格、图纸、检查说明等技术资料以及质量要求和进行这些工作所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经过审查批准。7.4.4 机构应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准的供应商名单。,7.5 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分包。7.5.1 机构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将检定工作分包。7.5.2 机构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要将校准或检测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符合本规范要求并经过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他有资格的

43、实验室。7.5.3 机构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应得到下达任务的计量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委托方的书面准许。7.5.4 机构应就其分包的工作对顾客负责,由顾客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分包方除外。7.5.5 机构应保存校准和(或)检测中使用的所有分包方的名录,并保存其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证明记录。,7.6 量值溯源 7.6.1 总则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所有设备,包括对检定、校准、检测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辅助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均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机构应制定设备检定(或校准)的程序和计划。,7.6.2 设备的检定(或校准) 7.6.2.1 机构应编制和执

44、行设备的周期检定或校准计划,以确保本机构进行的检定、校准和检测可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测量的溯源性是由能出示资格、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或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和服务来保证的。由这些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应表明通过一个不间断的校准链与国家基准相联系。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应包含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和(或)一个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规定要求的结论。,7.6.2.2 当某些校准或检测目前尚不能严格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时,应通过建立对相应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例如: a)使用有资格的供应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来给出材料可靠

45、的物理或化学特性。 b)使用规定的方法和(或)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 可能时,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7.6.3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7.6.3.1 计量标准 机构应具有计量标准量值传递框图、周期检定的程序和计划。计量标准应由能提供如7.6.2条所述的溯源性的机构检定。机构所持有的计量标准器具应仅用于检定和(或)校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表明其作为计量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计量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或之后均应检定或校准。,7.6.3.2 标准物质溯源到国际单位制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 7.6.3.3 期间检查 应根据规定的程

46、序和日程对计量基(标)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7.6.3.4 运输和储存 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计量基(标)准和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7.7 抽样 7.7.1 机构为检定、校准或检测而涉及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有用于抽样的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地点应能够得到。只要合理,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商品量检测的抽样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7.7.2 当顾客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增加或删节的要求时,应详

47、细记录这些要求和相关的抽样资料,并记入包括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7.7.3 当抽样作为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机构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这些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程序、抽样人员的识别、环境条件(如果相关),必须时有抽样地点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适,还应包括抽样程序所依据的统计方法。,7.8 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处置。 7.8.1 机构应有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包括为保护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完整性以及机构与顾客利益所需的全部条款。 7.8.2 机构应有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标识系统

48、。物品在机构运转的全过程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物品群组的细分和物品在实验室内外部的传递。,7.8.3 在接受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时,应记录异常情况对检定、校准或检测方法中所述的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当对物品是否适合检定、校准或检测有疑问,或当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对所要求的检定、校准和检测规定不够详尽时,机构应在工作前询问顾客,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讨论的内容。7.8.4 机构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性能退化、丢失或损坏。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处理说

49、明。当物品需要被存放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时,机构应对存放和安全做出安排,以保护该物品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和完整。,7.9 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保证。7.9.1 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的控制。 7.9.1.1 检定必须以检定规程为依据,必要时应编制操作规程,应有检定前后的检查记录。 7.9.1.2 校准应执行有关规范和要求,并编制必要的操作规程。 7.9.1.3 检测应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的技术标准。 7.9.1.4 应有实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然的外界干扰时的处理办法(如设备故障、损坏、人身安全等)。,7.9.2 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控制。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

50、控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可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定期使用一级或二级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利用相同或不相同方法进行重复检定、校准或检测; d)对保留的物品进行再检定、校准或检测; f)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7.9.3 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超出预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7.10 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7.10.1 机构应按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观测数据,导出数据,开展跟踪审核的足够信息、检定、校准和检测记录、人员记录,并按规定的要求保留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副本。每份检定、校准或检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有便于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该检定、校准或检测在尽可能与原来条件接近的条件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各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执行人员和结果检验人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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