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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所有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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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行使 第五节 所有权的消灭 第六节 所有权的种类,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一

2、、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二、使用权,使用,依据物的属性,在不毁损物的实体和变更物的性质的前提下对物进行事实上的利用以满足使用者的特定需要。,三、收益权,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 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来确定。 收益权也可以基于合同来确定。,四、处分权,处分权,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四项权能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

3、权能。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一)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二)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再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例: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

4、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年司考)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

5、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司考)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

6、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不准确)合同效力待定,讨论: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比较: 1、甲的笔记本电脑被乙盗去,乙将电脑拿到电脑二手市场上出卖,丙以市价买下该电脑后被甲发现。 2、甲的笔记本电脑被乙盗去,乙私下将电脑以比市价低的价格卖给同事丙后被甲发现,丙对该电脑是乙盗来一事并不知情。,讨论:对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例: 甲将走失的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3个月后以60元卖给乙。在乙牵羊回家路上,羊被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问该山羊应归谁所有?,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

7、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作为例外情况规定:遗失物所有权人一定期间的追及权,(四)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例:吴义与张水是一对不错的朋友。吴义开了一家绿色食品公司,张水也经营着米面生意。2002年4月的一天,张水进了一车南方大米,暂存于吴义的食品公司。第二天,吴义外出

8、谈生意。公司的工人误以为张水存在这里的大米是本公司的,便将这一车大米入库了,与吴义粮库中存放的优等的东北大米倒在了一起。7天后,张水要取回大米,发现已经与吴义库里面的大米混在一起,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例: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三间上房做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9、问?该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属于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例:唐春是一位很有个性的女孩。她从小酷爱画画,从5岁起她就拜名师学艺,由于她天生就富有想象力和创作激情,进步很快。刚刚23岁的她,便已是小有名气的艺术家了。尽管唐春是一位非常富于创作激情的艺术家,但她有时也会做些超常规的事情。2000年5月得一天,唐春面对自己的画布怎么也没有创作欲望。于是,她从王灿那里偷了一块油画布,不知为什么,突然间就有了灵感,她用自己的颜料、工具在这块画布上作了一幅油画。这油画一经展出,便在画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经评估,该幅画现价值50000元。王灿知道后,认为该画应该有自己的一

10、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有一块天然奇石,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04年司考) A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归还给甲 B 奇石属无主物,乙应取得其所有权 C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 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A,(08司考多选)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

11、向丙索赔,ACD,(五)没收 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六)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法律后果 (一)拾得人的义务 1、返还和通知义务(109条) 2、保管义务(111条) 3、报告和上缴义务(110条) (二)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112条) 2、报酬请求权(悬赏寻找遗失物)(112条) (三)法定期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113条),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

12、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例一甲不幸丢失价值5000元的手表一块,乙拾到后交给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表进行拍卖,被丙购得。丙取得该表后,又被丁偷去不久后又遗失。被人拾得后又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丁、丙、甲均到公安机关认领该表,三人争议未果后诉诸法院。,例二王某在某餐厅吃饭时丢失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

13、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手机后送给女友林某作为生日礼物。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 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谁?,例三 甲在集贸市场拾得一钱包,里面有票据若干。因等不到失主,甲遂将钱包带回家,准备第二天继续寻找失主。次日,甲在市场门口发现一则悬赏广告,失主乙承诺对拾得钱包这支付酬金2000元。甲确定钱包为乙遗失后即与乙取得联系,让乙到约定地点领取遗失物。但乙领取钱包后,却拒绝向甲支付2000元酬金。请分析以下问题: 1)甲能否取得钱包的所有权? 2)乙是否有义务向甲支付2000元酬金?,(七)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所

14、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 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只要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且归属不明,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例: 胖子在处理家中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垃圾扔掉,没发现妻子藏在口袋的3000元国库券。瘦子发现后,欲据为己有。胖子妻发现后,与胖子一同找到瘦子索要国库券,瘦子拒不返还。,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补充,先占占有人依所有的意思对无主动产进行事实管领支配,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方式。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1)对不动产不适用;2)对法律无特别

15、规定的动产适用(如他人抛弃之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 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的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了此牛,将其拉回家中,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3年司考)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

16、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赔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ACD,某甲去香港旅游时从商店购买瑞士产手表一块,回来后不久,甲不慎将表遗失在洗脸间中,被乙拾到;乙随即在路边以低价卖给丙; 不久后,丙在旧货市场将该表卖给丁,丁在旧货市场回家的路上因车祸不治身亡,丁妻继承了该表,见表样式一般,误以为是冒牌货,且认为该表不祥,遂将表丢在垃圾箱中,清洁工A见到后捡回; 数月后,A将该表以高价卖给B;丁妻恰好在场,遂指出该表归其所有,要求A将所得价款交还自己,二人争执不下,恰好甲路过,认出是自己遗失的表,拿出发票要求B将表返还。(第107条) 问:在以上三个阶段,

17、表应归谁所有?,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08司考)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A,第四节,所有权的行使,一、所有人直接行使 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第五节,所有权的消灭,一、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一)所有权客体灭失 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因各种

18、原因而不复存在。 (二)所有权主体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 (三)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这是指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其享有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四)所有权被抛弃 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五)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这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所有权。,抛弃,1、下列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A 将被患有狂犬病的狗咬伤的猪弃于荒山野岭中 B 将得狂犬病的狗丢在闹市中心 C 将城里老房闲置 D 将土地撂荒,A,(一)抛弃

19、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意思表示,只需抛弃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二)所有人可以依其意志自由抛弃所有权,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期抛弃其权利,(三)抛弃须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抛弃的效力;动产的抛弃,客观上应放弃动产的占有;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四)被抛弃的财产,成为无主物,按先占制度确定其归属,二、所有权消灭的后果,所有权的消灭,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 在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情况下,该财产已不复存在,任何民事主体便都不能拥有对该

20、财产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被依法征收等情况下,只是发生相对消灭的后果,一方丧失了所有权,但同时另一方则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第六节,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概述 1.概念 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所谓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特征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统一性和唯一性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第45条)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广泛性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征收、国有化、没收、遗失物公告期满误认认领 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 通过法

21、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几种特殊类型的国有财产: 1.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第46条)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49条) 3.无线电频谱资源(第50条) 4.国防资产(第52条) 5.文物(第51条) 6.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所支配的国有财产(第53条),(二)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二、集体所有权,(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物权法上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

22、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组织、集体的全体成员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第58条)3.集体所有权的内容。,(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物权法第59-62条,(三)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包括集体所有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63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23、。,三、私人所有权,(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二)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按照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扩大私有财产保护范围的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四、社会团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在我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案例分析,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

24、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

25、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2. 200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04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04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闯民宅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

26、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

27、权。我国司法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添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如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28、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合理。所以,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如果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不经济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在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2.本题考查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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