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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659-201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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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30 E61备案号 xxxx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 50/659201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发 布 稿 )20160122 发布 20160201 实施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布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IDB 50/6592016I目 次目次 .I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35 排 气

2、筒 高 度 要 求 46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 47 实 施 与 监 督 6附录 A/T 工 业 炉 窑 鼓 励 性 排 放 推 荐 限 值 7DB 50/6592016II前 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 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炉窑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工业炉窑排放的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本 标 准 依 据 GB/T1.1-2009规

3、 则 编 制 。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部分炉窑的过剩空气系数设置;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 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 B 50/86-2012)工业炉 窑部分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

4、才,张丹,陈敏,罗倩,余海。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于 2016年 1月 22日 批 准 。 本 标 准 自 2016年 2月 1日 实 施 。DB 50/65920161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烟气中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烟气黑度限 值。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在用工业炉窑的排放管理, 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 按

5、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中对工业炉窑部分已有排放限值要求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 再行发布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 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再执 行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B/T154

6、32 环境空气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GB /T 16157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T40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苯 并 (a)芘 的 测 定 高 效 液 相 色 谱 法HJ/T 42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J/T 43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HJ/T 45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沥 青 烟 的 测 定 重量法HJ/T 55

7、大 气 污 染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T 5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碘 量 法HJ/T 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 HJ/T 67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氟 化 物 的 测 定 离 子 选 择 电 极 法 HJ/T7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HJ/T 76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 ( 试 行 )HJ/T 397 固 定 源 废 气

8、监 测 技 术 规 范HJ/T 398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烟 气 黑 度 的 测 定 林 格 曼 烟 气 黑 度 图 法DB 50/6592016HJ 538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铅的测定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暂 行 ) HJ54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汞的测定 冷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 暂 行 ) HJ 629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J 684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铍的测定 石 墨 炉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HJ 685 固 定 污 染

9、源 废 气 铅的测定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 重 庆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污 染 型 项 目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 ,简称 “标态” 。本标准 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 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工 业 炉 窑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in在 工 业 生 产 中 用 燃 料 燃 烧 或 电 能 转 换 产 生 的 热 量 , 将 物 料 或

10、工 件 进 行 冶 炼 、 焙 烧 、 烧 结 、 熔 化 、 加 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3.3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 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4 无 组 织 排 放 fugitive emission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 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

11、除。3.5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指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 3。3.7 现 有 源 existing facility指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3.8 新源 new facility指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

12、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3.9 主 城 区 urban area主 城 区 对 应 都 市 功 能 核 心 区 和 都 市 功 能 拓 展 区 , 包 括 : 渝 中 区 、 大 渡 口 区 、 江 北 区 、 南 岸 区 、 沙 坪 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3.10 其 他 区 域 other area重 庆 市 行 政 区 划 内 除 去 主 城 区 的 行 政 区 域 (含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各 类 开 发 区 )。23.11 周 边 建 筑 物 surrounding buildingDB 50/6592016指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

13、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 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3.12 推 荐 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为鼓励 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 新 源 执 行 表 1,表 2 的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4.2

14、自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 主 城 区 现 有 源 执 行 表 1, 表 2 中 除 氮 氧 化 物 外 的 其 他 有 害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浓度限值,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表 2 中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他区域现有源执行从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表 1, 表 2 的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表 1 工 业 炉 窑 有 害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单位:mg/m 3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适用区域 最高允许浓度主城区 100燃煤炉窑其他区域 600主城区 1001二氧化硫其他炉窑其

15、他区域 400主城区 3001/5002燃气炉窑其他区域 700主城区 2002氮氧化物其他炉窑其他区域 7003 氟及其化合物 6金属熔炼 104 铅 其他0.1金属熔炼 1.05 汞 其他0.016 铍及其化合物 0.017 沥青烟 3 501:小时天然气用量大于 500m3/h 的企业使用的除玻璃熔窑外的工业炉窑执行的标准限值;2:小时天然气用量小于 500m3/h 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炉窑及玻璃熔窑执行的标准限值;3:仅限于市政、建设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3DB 50/6592016表2 工 业 炉 窑 颗 粒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单位:mg/m 3颗粒物序号 类型主城区 其

16、他区域烟气黑度1 熔炼炉 50 80 /冲天炉、化铁炉 50 100 1有色金属熔化炉 30 50 12 熔化炉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30 50 1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30 50 13 加热炉 非金属加热炉50 100 14 热处理炉 30 50 15 干燥炉(窑) 50 100 16 非金属焙(煅)烧炉、耐火材料窑 50 100 17 烧结炉 50 80 /8 搪瓷 80 100 19 其他炉窑 50 100 14.3 各 种 工 业 炉 窑 ( 不 分 安 装 时 间 ) , 无 组 织 排 放 颗 粒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 按 表 3 规定执行。表 3 工 业 炉 窑 无 组

17、织 排 放 颗 粒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单位:mg/m 3设置方式 炉窑类别 最高允许浓度熔炼炉、铁矿烧结炉 25有车间厂房其他炉窑 5露天(或有顶无围墙) 各种工业炉窑 54.4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工 业 炉 窑 达 到 附 录 A 的 推 荐 性 排 放 限 值 。5 排气筒高度要求5.1 各 种 工 业 炉 窑 烟 囱 ( 排 气 筒 ) 应 满 足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要 求 , 但 最 低 允 许 高 度 为 15m。5.2 当 工 业 炉 窑 烟 囱 ( 排 气 筒 ) 周 围 半 径 200m 距离内有周边建设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18、m 以上。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 存在因地势高差而不视为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物时, 排气筒高度按环 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执行。5.3 各 种 工 业 炉 窑 烟 囱 ( 排 气 筒 ) 高 度 如 果 达 不 到 5.1 至 5.2 的 任 一 项 规 定 时 ,其 烟 尘 及 有 害 气 体 最 高 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 50%执 行 。6 污染物监测要求6.1 采 样 点 位 、 采 样 频 率 、 采 样 方 法 按 照 GB5468、 GB/T16157、 HJ/T397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6.2 污 染 物 分 析 方 法 按 国 家 环 境 保

19、护 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具 体 见 表 4。4表 4 分 析 方 法DB 50/6592016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1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52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

20、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3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54324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5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386 铅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7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38 铍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21、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49 沥青烟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510 苯并(a)芘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06.3 监 测 工 况6.3.1 在对 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时,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排污单位的人员和 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6.3.2 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况要求按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 术 规 范 -污 染 型 项 目 进 行 。表5 基 准 氧 含 量 和 掺 风 系 数类型 基准氧含量 ( O2)/%掺风系数冷风炉 (鼓风温

22、度400 ) 400 / 4.0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 ) / 2.5工业玻璃熔炉(纯氧燃烧除外) 8熔炼炉、烧结炉、金属熔化炉、扁锭加热炉、气垫加热炉 按实测浓度计全电熔炉 按实测浓度计其他工业炉窑 9 /5DB 50/65920166.2.2 对于 玻璃工业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 璃 出 料 量 , 按 照 公 式 ( 2) 计 算 基 准 排 气 量 ( 3000m3/t玻 璃 液 ) 条 件 下 的 基 准 排 放 浓 度 , 并 以 此 作 为 判 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质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

23、小时,可连续 采 样 或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样 获 得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和 排 气 量 数 据 , 玻 璃 出 料 量 数 据 以 企 业 统 计 报 表 为 依据。式中:c Q c3000M . (1)c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3; c实 测 排 气 筒 中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 mg/m3; Q 实 测 玻 璃 熔 窑 小 时 排 气 量 , m3/h; M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小时玻璃出料量, t/h。6.4 排 气 量 的 测 定 应 与 排 放 浓 度 的 采 样 监 测 同 步 进 行 , 排 气 量 的 测 定 方 法 按 GB/

24、T16157 执行。6.5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6.5.1 工业 炉窑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 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 并选浓 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设置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米,最低高度 1.5米 处 任 意 点 , 并 选 浓 度 最 大 值 。6.6 烟 气 在 线 监 测 系 统6.6.1工业炉窑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6.6.2 企业 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应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 执行。6.6.3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的 主

25、要 技 术 指 标 、 检 测 项 目 及 检 测 方 法 应 按 照 HJ/T 76相关规 定执行。6.6.4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通 过 验 收 并 正 常 运 行 的 , 应 按 照 HJ/T 75和HJ/T 76的 要 求 , 定 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6.7 企业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 对污染源排放状 况以及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实施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7 实施与监督7.1 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26、督 实 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 可以将现场即时 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DB 50/6592016附录 A/T 工业炉窑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A.1 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等措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设立推荐性限值。 推荐性限值属于自愿性标准性质, 不作为强制性执行规定, 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 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A.2 鼓 励 采 用 先 进

27、 的 、 符 合 清 洁 生 产 高 水 平 要 求 的 具 有 新 工 艺 或 技 术 的 工 业 炉 窑 以 及 先 进 的 废 气 处 理 技 术与设施。A.3 鼓励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A.4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推荐限值见表 A.1。表 A.1 排 气 筒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推 荐 限 值序号 大气污染物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监控位置1 颗粒物 202 二氧化硫 1003 氮氧化物 2004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5 铅及其化合物 0.16 汞及其化合物 0.0087 铍及其化合物 0.018 沥青烟 209 苯并(a)芘 0.000110 氟 及 其 化 合 物 ( 以 F计 ) 6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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