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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251-2007 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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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ICS Z备案号: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 50/2512007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7-12-20 发布 2008-07-01 实 施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及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控 制 水 泥 行 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排放, 促进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保护大气环境, 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

2、本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在重庆市主城九区范围内替代 GB4915 2004 水 泥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相 应 内 容 。本标准未涉及范围或未涉及部分沿用国家有关最新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 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 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 则该指标的限定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12 月批准。本标准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 本标

3、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IIDB 50/25120071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主城九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 了水泥行业 的大气污染 物最高允许 排放限值( 包括无组织 排放) ,同时 还规定了排 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现 有 企 业 的 排 放 管 理 , 以 及 对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设 计 、 竣 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484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HJT 7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烟 气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J T 77 多 氯 代 二 苯 并 二 恶 英 和 多 氯 代 二 苯 并 呋 喃 的 测 定 同 位 素 稀 释 高 分 辨 毛 细 管 气 相 色 谱

5、高分辨质谱法GBT 161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HJT 42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T 5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碘量法HJT 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 气 固 定 污 染 源 氟 化 物

6、 的 测 定 离 子 选 择 电 极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主 城 九 区指 重 庆 市 主 城 九 区 , 包 括 渝 中 区 、 大 渡 口 区 、 江 北 区 、 沙 坪 坝 区 、 九 龙 坡 区 、 南 岸 区 、 北 碚 区 、 渝 北区、巴南区。3.2 标 准 状 态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 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 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DB 50/251200723.3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 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

7、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4 单 位 产 品 排 放 量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质重量, 单位kg/t产 品。 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 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 如水泥窑、 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 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 水泥磨以 水 泥 产 出 量 计 算 , 煤 磨 以 产 生 的 煤 粉 计 算 , 烘 干 机 、 烘 干 磨 以 产 生 的 干 物 料 计 算 。 对 于 窑 磨 一 体 机 , 在 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3.5 无 组 织 排 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

8、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 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在执行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6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 时 的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3.7 排 气 筒 高 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3.8 水泥窑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3.9 窑 磨 一 体 机指把水泥窑废

9、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 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 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 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系统。3.10 烘 干 机 、 烘 干 磨 、 煤 磨 和 冷 却 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3.11 破 碎 机 、 磨 机 、 包 装 机 和 其 它 通 风 生 产 设 备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 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 (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 ; 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 (包括水泥散装仓) ; 其它通 风 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

10、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3.12 水 泥 制 品 生 产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3.13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是指对水泥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4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时段划分现 有 污 染 源 按 、 两 个 时 段 , 分 别 执 行 相 应 的 标 准 限 值 。 第 时 段 : 指 2008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第 时 段 : 指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按现有污染

11、源第 时段的 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4.2 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08年7月1 日起,至 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水泥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 和 气 态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表 1规 定 的 时 段 限 值 。DB 50/25120073自 2012年 1月 1日 起 , 水 泥 生 产 线 各 生 产 设 备 ( 设 施 ) 排 气 筒 中 的 颗 粒 物 和 气 态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不 得 超 过 表 1规 定 的 时 段 限 值

12、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水 泥 生 产 线 各 生 产 设 备 ( 设 施 ) 排 气 筒 中 的 颗 粒 物 和 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 1 规 定 的 时 段 限 值 。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 排气中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应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执行 表 1 规 定 的 相 应 时 段 排 放 限 值 ; 其 它 污 染 物 执 行 GB 18484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规 定 的 排 放 限 值,但二恶英排放浓度最高不得超过 0.1 ng TEQ m3。表 1 水 泥 工 业 大

13、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颗粒物排放浓度( mg/N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mg/Nm3)氮氧化物排放浓 度( 以 NO2计 )( mg/Nm3)氟化物排放浓度(以总氟计)( mg/Nm3)生产过 程 生产设备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2008 年7月 1 日 起2010 年1月 1 日 起矿山开 采破碎机及其它 通风生产设备 30 30 水泥窑及 窑磨一体机 50 (0.15)30(0.09)200(0.60)200( 0.60)800(2.40)800(2.40)10(0.030)5(0.015)烘 干 机 、 烘 干 磨 、 煤 磨 及冷却机50(0.15)30(0.09

14、) 水泥制 造破 碎 机 、 磨 机 、 包 装 机 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30(0.024)30(0.024) 水泥制 品生产水泥仓及其它通风 生产设备 30 30 注 意 : 指 烟 气 中 O2含 量 10%状 态 下 的 排 放 浓 度 及 单 位 产 品 排 放 量 ; 括 号 中 数 字 为 吨 产 品 排 放 量 , kg t。4.3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4.4 水泥厂 (含粉磨站、 水泥制品厂)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表 2 水 泥 工 业 无 组 织 排 放 限 值作业场所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 度 限 值 *, mg/m3水泥厂

15、(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 厂 界 外 20m处 1.0( 扣 除 参 考 值 *)注:* 指 监 控 点 处 的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 TSP) 一 小 时 浓 度 值 。*参考值含义见第 6.2.1 条。DB 50/25120074h25 其 它 管 理 规 定5.1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1.1 水 泥 矿 山 、 水 泥 制 造 和 水 泥 制 品 生 产 过 程 ,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控 制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5.1.2 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 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

16、;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应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禁止散状物料露天堆放,防止二次扬尘。5.1.3 对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重点做好设备的密闭,防止跑、冒、滴、漏;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 窗等处不得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5.1.4 散状物料(包括原料、产品、燃料、废弃物)的加工、运输、装卸、贮存应当密闭;提倡文明 装卸和运输,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防止物料洒落。5.1.5 露 天 生 产 场 地 要 采 取 洒 水 、 清 洁 、 地 面 硬 化 等 措 施 , 防 止 二 次 扬 尘 。5.2 非 正 常 排 放 和 事 故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2.1

17、 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 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5.2.2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 窑 采 用 的 除 尘 装 置 相 对 于 水 泥 窑 通 风 机 的 年 同 步 运 转 率 不 得 小 于 99%。5.2.3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环保装置检修完毕后 共同投入使用。5.3 排 气 筒 高 度 要 求5.3.1 除 提 升 输 送 、 储 库 下 小 仓 的 除 尘 设 施

18、外 , 水 泥 工 业 生 产 设 备 ( 车 间 ) 排 气 筒 不 得 低 于 15m。5.3.2 以 下 生 产 设 备 排 气 筒 高 度 还 应 符 合 表 3 中的规定。表 3 水 泥 厂 生 产 设 备 排 气 筒 最 低 允 许 高 度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 、 煤磨及冷却机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 通风生产设备单线(机)生产能力(t/d) 2402407007001200 1200 5005001000 1000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高于本体建筑物 3m以上注 : *现 有 立 窑 排 气 筒 不 得 低 于

19、 35m。5.3.3 若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 3 规 定 的 高 度 , 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应 加 严 控 制 。 排 放 限 值按下式计算。C C h0 20式 中 : C实 际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 mg Nm3; C0表 1规 定 的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 mg Nm3; h实 际 排 气 筒 高 度 , m; h0表 3规 定 的 排 气 筒 高 度 , m。DB 50/251200755.4 其 它 规 定5.4 .1 不 得 采 用 、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严 重 污 染

20、大 气 环 境 的 落 后 生产工艺和设备。5.4 .2 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新增开采矿山、水泥生产、水泥制品生产等大气污染严重的 工业企业。5.4 .3水 泥 窑 不 得 用 于 焚 烧 重 金 属 类 危 险 废 物 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6 监测6.1 排 气 筒 中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监 测6.1.1 生 产 设 备 排 气 筒 应 设 置 永 久 采 样 孔 并 符 合 GB T 16157 规 定 的 采 样 条 件 。6.1.2 排 气 筒 中 颗 粒

21、物 或 气 态 污 染 物 的 监 测 采 样 应 按 GB T 16157 执 行 。6.1.3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以任何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 或在任何 1 小时内, 以 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 以 上 样 品 , 计 算 平 均 值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6.1.4 水 泥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分 析 方 法 见 表 4。表4 水 泥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分 析 方

22、法 见序号 分析项目 手动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方法1 颗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 量 法HJ/T 57 定 电 位 电 解 法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J/T 43 盐 酸 萘 乙 二 铵 分 光 光 度 法HJ/T 7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烟 气 连 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4 氟化物 HJ/T 67 离 子 选 择 电 极 法 -5 二恶英 HJ/T 77 色 谱 -质 谱 联 用 法 -6.1.5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 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

23、置; 冷却机排气筒 (窑头) 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 对现有水泥生 产线,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连续监测装置。6.1.6 连续 监测装置需满足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的要求。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 为有效数据。以任何小时平均值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6.2 厂 界 外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监 测6.2.1 在 厂 界 外 20m 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 20m 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 的 监 测 数 据 作 为 参 考 值 。

24、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点 的 设 置 见 附 录 A。6.2.2 监 测 按 HJ T 5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DB 50/251200766.2.3 颗 粒 物 分 析 方 法 采 用 GB T 15432 环 境 空 气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 。7 标准实施本标准由重庆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DB 50/25120077(规范性附录)附录 A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与 参 考 点 的 设 置A.1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

25、排放监控点、参考点的设置进行原 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参考点。A.2 监 控 点 和 参 考 点 的 设 置 必 须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A.2.1 在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的 上 风 方 设 参 考 点 , 下 风 方 设 监 控 点 。A.2.2 监控 点通常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 内。 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超 出 10m范 围 , 可 将 监 控 点 移 至 该 预 计 浓 度 最 高 点 。A.2.3 如果 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 ,可将 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A.2.4 为 了 确 定 浓 度 最 高 点 , 监 控 点 最 多 可 设 置 4个 。A.2.5 参 考 点 应 以 不 受 被 测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影 响 , 可 以 代 表 环 境 背 景 浓 度 为 原 则 。 参 考 点 只 设 1个 。A.2.6 监 控 点 和 参 考 点 距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最 近 不 应 小 于 2m。A.3 当 具 有 明 显 风 向 和 风 速 时 , 可 参 考 图 A.1 设 点 。图A.1A.4 按 上 述 参 考 方 案 的 监 测 结 果 , 以 4 个 监 控 点 中 的 浓 度 最 高 点 测 值 与 参 考 点 浓 度 之 差 计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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