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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用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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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 :有 序 用 电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加 强 电 力 需 求 侧 管 理 , 确保 电 网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 保 障 社 会 用 电 秩 序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 、 电 网 调 度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有 序 用 电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有 序 用 电 , 是 指 在 电 力 供 应 不 足 、 突 发 事 件

2、等 情 况 下 , 通 过 行 政 措 施 、 经 济 手 段 、 技 术 方 法 , 依 法 控 制 部 分 用 电 需 求 , 维 护 供 用 电 秩 序 平 稳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有 序 用 电 工 作 遵 循 安 全 稳 定 、 有保 有 限 、 注 重 预 防 的 原 则 。第五条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国 有 序 用 电 管 理 工 作 ,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相 关 工 作。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内 的 有 序

3、用 电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第 六 条 电 网 企 业 是 有 序 用 电 工 作 的 重 要 实 施 主 体 ; 电力 用 户 应 支 持 配 合 实 施 有 序 用 电 。第二章 方 案 编 制第七条 各 省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指 导 省 级 电 网 企 业 等 相 关 单 位 , 根 据 年 度 电 力 供 需 平 衡 预 测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确 定 年 度 有 序 用 电 调 控 指 标 , 并 分 解 下 达 各 地 市

4、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第八条 各 地 市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指 导 电 网 企 业 , 根 据 调 控 指 标 编 制 本 地 区 年 度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 地 市 级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应 定 用 户 、 定 负 荷 、 定 线 路 。第九条 各 省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应 汇 总 各 地 市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 编 制 本 地 区 年 度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 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编 制 年 度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原 则

5、上 应 按 照 先 错 峰 、 后 避 峰 、 再 限 电 、 最 后 拉 闸 的 顺 序 安 排 电 力 电 量 平 衡 。各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在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中 滥 用 限 电 、 拉 闸 措 施 , 影 响 正 常 的 社 会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第十一条 编 制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原 则 上 优 先 保 障 以 下 用电:( 一 ) 应 急 指 挥 和 处 置 部 门 , 主 要 党 政 军 机 关 , 广 播 、 电 视 、 电 信 、 交 通 、 监 狱 等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秩 序 的 用 户 ;( 二 ) 危

6、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矿 井 等 停 电 将 导 致 重 大 人 身 伤 害 或 设 备 严 重 损 坏 企 业 的 保 安 负 荷 ;( 三 ) 重 大 社 会 活 动 场 所 、 医 院 、 金 融 机 构 、 学 校 等 关 系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用 户 ;( 四 ) 供 水 、 供 热 、 供 能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户 ;( 五 ) 居 民 生 活 , 排 灌 、 化 肥 生 产 等 农 业 生 产 用 电 ;( 六 )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 军 工 企 业 。第十二条 编 制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应 贯 彻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节 能

7、 环 保 政 策 , 原 则 上 重 点 限 制 以 下 用 电 :( 一 ) 违 规 建 成 或 在 建 项 目 ;( 二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目 录 中 淘 汰 类 、 限 制 类 企 业 ;(三) 单 位 产 品 能 耗 高 于 国 家 或 地 方 强 制 性 能 耗 限 额 标 准 的 企 业 ;( 四 ) 景 观 照 明 、 亮 化 工 程 ;( 五 ) 其 他 高 耗 能 、 高 排 放 企 业 。第十三条 各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和 电 网 企 业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和 相 关 电 力 用 户 公 布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 加 强 宣 传 并

8、组 织 演 练。第十四条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涉 及 的 电 力 用 户 应 加 强 电 能 管理 , 编 制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内 部 负 荷 控 制 方 案 。 电 网 企 业 应 充分 利 用 电 力 负 荷 管 理 系 统 等 技 术 手 段 给 予 帮 助 指 导 。 第十五条 重 要 用 户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 置 应 急 保 安电源。第十六条 本 地 区 电 力 供 需 平 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省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调 整 年 度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第三章 预 警 管 理第十七条 各 级 电

9、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应 定 期 向 社 会 发 布 电 力 供 需 平 衡 预 测 、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等 供 用 电 信 息 , 并 可 委 托 电 网 企 业 披 露 月 度 及 短 期 供 用 电 信 息 。第十八条 各 省 级 电 网 企 业 应 密 切 跟 踪 电 力 供 需 变 化 , 预 计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电 力 供 应 出 现 缺 口 的 , 应 及 时 报 告 相 关 省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第十九条 各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和 电 网 公 司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预 警

10、信 息 。 原 则 上 按 照 电 力 或 电 量 缺 口 占 当 期 最 大 用 电 需 求 比 例 的 不 同 , 预 警 信 号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 级 : 特 别 严 重 ( 红 色 、 20%以 上 ) ; 级 : 严 重 ( 橙 色 、 10%-20%) ; 级 : 较 重 ( 黄 色 、 5%-10%) ; 级 : 一 般 ( 蓝 色 、 5%以 下 ) 。第四章 方 案 实 施第二十条 各 省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电 力 供 需 情 况 , 及 时 启 动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 并 报 告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 国 家 发 展 和

11、 改 革 委 员 会 。第二十一条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实 施 期 间 , 电 网 企 业 应 在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下 加 强 网 省 间 余 缺 调 剂 和 相 互 支 援 。 发 电 企 业 应 加 强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和 燃 料 储 运 。 电 力 用 户 应 加 强 节 电 管 理 ,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涉 及 的 用 户 应 按 要 求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第二十二条 电 网 企 业 应 依 据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 结 合 实 际 电 力 供 应 能 力 和 用 电 负 荷 情 况 , 合 理 做 好 日 用 电 平 衡 工

12、作 。 第二十三条 在 保 证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整 体 执 行 效 果 的 前 提 下 , 电 网 企 业 应 优 化 有 序 用 电 措 施 , 在 电 力 电 量 缺 口 缩 小 时 及 时 有 序 释 放 用 电 负 荷 , 尽 量 满 足 用 户 合 理 需 求 , 减 少 限 电损失。第二十四条 紧 急 状 态 下 , 电 网 企 业 应 执 行 事 故 限 电 序 位 表 、 处 置 电 网 大 面 积 停 电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和 黑 启 动 预 案 等 。 第二十五条 除 第 二 十 四 条 情 况 外 , 在 对 用 户 实 施 、 变 更 、 取 消 有 序

13、用 电 措 施 前 , 电 网 企 业 应 通 过 公 告 、 电 话 、 传真 、 短 信 等 方 式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第二十六条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实 施 期 间 , 电 网 企 业 应 开 展有 序 用 电 影 响 用 电 负 荷 、 用 电 量 等 相 关 统 计 工 作 , 并 及 时 报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第五章 奖 惩 措 施第二十七条 各 地 可 利 用 电 力 需 求 侧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资 金 , 对 除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目 录 中 淘 汰 类 、 限 制 类 企 业 外 实 施 有 序 用 电 的 用 户 给 予 适 当 补

14、贴 。第二十八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建 立 可 中 断 负 荷 电 价 和 高 可 靠 性 电 价 机 制 。 省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 可 按 照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 确 定 可 中 断 负 荷 电 价 和 高 可 靠 性 电 价 标 准 , 按 规 定 报 批 后 执 行 。第二十九条 电 网 企 业 可 与 除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目 录 中 淘 汰 类 、 限 制 类 企 业 外 的 电 力 用 户 协 商 签 订 可 中 断 负 荷 协 议 、 高 可 靠 性 负 荷 协 议 , 在 有 序 用 电 方

15、案 实 施 期 间 , 执 行 可 中 断 负 荷 电 价 、 高 可 靠 性 电 价 。 电 网 企 业 因 执 行 上 述 电 价 政 策 造 成 的 收 支 差 额 , 纳 入 当 地 销 售 电 价 调 整 统 筹 平 衡 。第三十条 对 积 极 采 取 电 力 需 求 侧 管 理 措 施 并 取 得 明 显 效 果 的 电 力 用 户 , 可 适 度 放 宽 对 其 用 电 的 限 制 。第三十一条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实 施 期 间 , 各 地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方 案 执 行 情 况 组 织 监 督 检 查 。( 一 ) 对 执 行 方 案 不 力 、

16、擅 自 超 限 额 用 电 的 电 力 用 户 ,要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程 序 停 止 供 电 。( 二 ) 对 违 反 有 序 用 电 方 案 和 相 关 政 策 的 电 网 企 业 , 要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通 报 批 评 。( 三 ) 对 非 计 划 停 机 或 出 力 受 阻 的 发 电 企 业 , 省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大 考 核 力 度 , 可 相 应 调 减 其 年 度 发 电 量 。( 四 )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电 力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 要 责

17、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 办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一 ) 错 峰 , 是 指 将 高 峰 时 段 的 用 电 负 荷 转 移 到 其 他 时 段 , 通 常 不 减 少 电 能 使 用 。( 二 ) 避 峰 , 是 指 在 高 峰 时 段 削 减 、 中断 或 停 止 用 电 负 荷 , 通 常 会 减 少 电 能 使 用 。( 三 ) 限 电 , 是 指 在 特 定 时 段 限 制 某 些 用 户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用 电 需 求 。( 四 ) 拉 闸 , 是 指 各 级 调 度 机 构 发

18、 布 调 度 命 令 , 切 除 部 分 用 电 负 荷 。( 五 ) 电 力 缺 口 是 指 某 一 时 间 点 , 所 有 用 户 错 峰 、 避 峰 、 限 电 、 拉 闸 负 荷 之 和 。( 六 ) 电 量 缺 口 是 指 某 一 时 间 段 内 , 所 有 用 户 避 峰 、 限电 、 拉 闸 影 响 电 量 之 和 。( 七 ) 本 办 法 有 关 数 量 的 表 述 中 , “以 上 ”含 本 数 , “以 下 ”不 含 本 数 。第三十三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解释。第三十四条 各 省 级 电 力 运 行 主 管 部 门 可 结 合 本 地 区 实际 情 况 , 制 定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第三十五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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