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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339679 上传时间:2018-03-3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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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文章摘要:1 商住建筑 由底部商业用房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 商住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2。8 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按”高规”的定义, 商住楼均是高层建筑。 建筑 设计 商业 商住楼详细内容:1 本文相关的三个术语1.1 商住建筑 由底部商业用房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1.2 商住楼 第 2.0.8 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按”高规”的定义, 商住楼均是高层建筑.而现实中却有许多底部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小于 24m 的商住建筑,在现行的(以下简称”高规”) (以下简称”建规”)中均无法明确其

2、建筑定性.本文将商住楼的涵义进行拓展,即商住楼分为高层商住楼和多层商住楼,它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1.3 综合楼 ”高规”第 2.0.7 条综合楼的定义: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规”第 3.0.1 条:商住楼综合楼并列同属公共建筑,它们之间无包含关系.而就综合楼的定义而言,商住楼具备商业和居住的两种不同功能楼层,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综合楼包括商住楼.显然, ”高规”第 2.0.7 条第 2.0.8 条第 3.0.1 条互相矛盾.因此,本文综合楼定义为: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商住楼).2 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2.1 规

3、范的定义 ”高规”第 2.0.8 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建规”附录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对于商住楼而言,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可以是一层或多层.凡是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上,均应定性为商业营业厅(文献一); 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一层的商住建筑,则根据”建规”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最大单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超过 300m2 的,视为商业营业厅;否则视为商业服务网点.2.2 地方规定 厦门市消防设计主管部门以 2003 年 6 月 1 日颁布实施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4、其中第 7.4 条: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4.1 层高超过 3.90m 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并宜对夹层作出设计; 7.4.2 夹层面积不大于底层面积的 50%,夹层不计层数(注:夹层面积超过底层面积 50%或未设计夹层时,隔间店面计两层,建筑应按商住楼要求设计).如上述,厦门地方规定条文更加明确了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有效地防止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最大商业利益,无限制地加大底层店面层高,并在验收后由开发商或业主私自加设夹层,谋取私利,破坏防火安全.3 商住建筑的消防供水设计当商住建筑底部为商业营业厅时,则建筑定性为商住楼,并以是否24m 作为界定多

5、/高层的标准;当商住建筑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 则建筑定性为住宅楼, 并以是否10 层作为界定多/高层的标准.3.1 消火栓系统 对于多层商住楼,其室内消防给水应综合考虑”建规”8.4.1 条第三款第五款,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多层商住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如表一. 高层商住建筑消防用水量如表二.表一 多层商住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建筑类 别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支)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备 注住宅楼522.55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商住楼153510底部商业营业厅(按其他建筑类设防)“建规”8.4.1 条第五款商店5152 或 32.5 或 55 或 10底部

6、商业营业厅(按体积取值) 8.4.1 条第三款表二 高层商住建筑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类别建筑高(m)消火栓用水(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备注室外室内住宅楼501510105底层商业服务网点501520105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商 住楼502020105每层建筑面积1500 m2503030155每层建筑面积1500 m2503040155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鉴于商住建筑火灾危险性远大于普通纯住宅(衡阳”11.3”大火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暂行规定”第 8.2 条规定: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多层住宅底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宜设置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综合”高规”第 7.6.3 条,可以确定:底部商业用房上部为住宅的高层商住建筑,商业用房部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多层商住建筑的商业用房部分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时消防工艺可以有三种选择:一,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在商业用房设置常高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利用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简易喷淋系统(须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认可);三,结合其他部位喷淋系统,设置消防水池独立喷淋泵等完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 结语上述观点着眼于现行规范在实际工程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定义不明确,理解有歧义的地方,结合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 笔者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希望能给各地的同行一些有益的启发.文献一:张留霞等.商业用房的消防供水设计.给水排水,2004,30(11)文献二:冯旭东等.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探讨.给水排水,2004,30(9)文献三: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等. 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 2003,06文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局.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88文献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局. GBJ50045-95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5作者: 王文泉编辑信箱 打印文章 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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