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信 用 评 价 办 法(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 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 守法的检 测市场 环 境 ,依据 建设工 程 质量管理 条例 港 口建设管 理规定 航道建 设管理 规 定 公路建 设市场 管理办 法 (交通运 输部令 2011 年第11 号)和 公路水 运工程试 验检测 管 理办法 (交 通部 令 2016 年第 80 号,以下简称 2016 年 80 号令) ,制 定本办 法。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2、持有公路水运 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等级证书 并承担 公 路水运工 程质量 鉴 定、 验收 、 评定 ( 检 验) 、 监测及 第三 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 价。第三条 信 用 评 价 应 遵 循 公 开 、 客 观 、 公 正 、 科 学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 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 测 人 员 和 取 得 公 路 水 运 甲 级 (专 项 )
3、等 级 证 书 并 承 担 高 速 公 路 、 独 立 特 大 桥 、 长大隧道 及大中 型 水运工程 质量鉴 定 、 验收、 评定 (检 验 ) 、 监 测及第 三方 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部质监机 构 负 责 信 用 评 价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相关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 督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质 监 机 构 ) 负 责 信 用 评 价 的 具 体 组 织
4、实 施 工 作 。2在本省注 册, 属 交通 运输部发 布范围 的 试验检测 机构和 试 验检测师 (试 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 构。在 本 省 注 册 的 助 理 试 验 检 测 师 ( 试 验 检 测 员 ) 和 取 得 公 路 水 运 乙 级 、 丙级等级 证书并 承 担工程质 量鉴定 、 验收、 评 定 (检 验) 、 监测及 第三方 试 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 由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后 发 布 。第五条 信用评价 周 期为 1 年,
5、 评价 的时 间段从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 当 及 时 公 布 。第 二 章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第六条 试验检测 机 构的信用 评价实 行 综合评分 制。 试验检 测机构设 立 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 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 其 信 用 评 价 的 组 成 部 分 。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 准 (附件 1) 和 公 路水运工 程工地 试 验室及 现 场检测 项 目信用评 价
6、标准 (附件 2) 。第 七 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 分为 100 分 。 按 附 件 4 的 公 式 计 算 。第八条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分 为 AA、 A、 B、 C、 D 五 个 等 级 , 评 分 对 应 的 信 用 等 级 分 别 为 :AA 级 : 信 用 评 分 95 分 , 信 用 好 ;A 级: 85 信用 评分9 5 分,信用 较好;B 级: 70 信用评 分8 5 分,信用一 般;3C 级: 60 信用评 分7 0 分,信用较 差;D 级 : 信 用 评 分 60 分,信用差。被评为 D 级 的 试 验 检 测 机
7、构 直 接 列 入 黑 名 单 , 并 按 2016 年 80 号令予 以处罚。第九条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程 序( 一 )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于 次 年 1 月 中 旬 完 成 信 用 评 价 自 评 , 并 将 自 评 表(附件 5) 报 其 注 册 地 的 省 级 质 监 机 构 。(二) 工 地试验 室 及现场检 测项目 应 于当年 12 月底前, 或工程建 设项 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 6) 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于次年 1 月 中 旬 将 工 地 试 验 室 及 现 场
8、检 测 项 目 的 评 价 意 见 及 扣 分 依 据 材 料 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 监 机 构 根 据 业 主 评 价 意 见 结 合 日 常 监 督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评 价 结 果 于 1 月底 前 报 省 级 质 监 机 构 。(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 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 的 ,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经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于 2 月 上 旬 前 转 送 其 注 册 地 省 级 质 监 机 构 。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
9、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 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于 2 月 底 前 报 送 部 质 监 部 门 。 属 本 省 发 布 范 围 的 试 验检 测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 由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后 于 4 月底前完 成 公 示 、 公 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 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 复 核 评 价 , 于 4 月 底 前 在 交 通 运 输 部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中
10、 统 一 公 示 、 公 布 。第十条 质 监 机 构 用 于 复 核 评 价 的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每 年 至 少 1 次且4要 覆 盖 到 评 价 标 准 的 所 有 项 。 评 价 依 据 包 括 : 1.检 测 机 构 自 评 情 况 ;2.各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 质 监 机 构 、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的 双 随 机 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活 动 中 发 现 的 失 信 行 为 ;3.投 诉 举 报 查 实 的 违 规 行 为 ;4.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或 质 监 机 构 通 报 批 评 的 失 信 行 为 ;5.检
11、 测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 换 证 复 核 中 发 现 的 失 信 行 为 ;6.检 测 机 构 ( 及 其 设 立 的 工 地 试 验 室 ) 在 各 级 质 监 机 构 、 行 业 组 织 开 展 的 比 对 试 验 活 动 中 , 存 在 无 故 不 参 加 或 造 假 等 失 信 行 为 ;7.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在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中 发 布 的 有 关 行 政 处 罚 信 息。检查中发现的信用评价采信内容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多次发现 的 问 题 可 累 计 扣 分 。上 一 级 质 监 机 构 应 当 对 下 一 级 质 监 机 构 所 负 责
12、 评 价 的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 工 地 试 验 室 及 现 场 检 测 项 目 进 行 随 机 抽 查 复 核 。第 三 章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信 用 评 价第 十 一 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 路水运工 程试验 检 测人员信 用评价 标 准 ( 附件 3) 。第十二条 评 价 周 期 内 累 计 扣 分 分 值 大 于 等 于 20 分 , 小 于 40 分的试验检测人 员信用 等 级为信用 较差; 扣 分 分值大于 等于 40 分的试验检 测人员 信 用 等 级 为 信 用 差 。连续 2 年 信 用 等 级 被 评 为 信 用 较 差 的 试
13、验 检 测 人 员 , 其 信 用 等 级 直 接 降 为 信 用 差 。被 确 定 为 信 用 差 或 伪 造 证 书 上 岗 的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列 入 黑 名 单 , 并 按 80号 令 予 以 处 罚 。5第 十 三 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 发生的违规行为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 分 标 准 高 者 为 准 。第 十 四 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 用评价。试 验检 测师 (试 验检 测工 程师 )的 信用 评价 结果 及相 关资 料经 省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于 次
14、 年 2 月 底 前 报 送 部 质 监 部 门 。跨省从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 关 资 料 经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于 2 月 上 旬 前 转 送 其 注 册 地 省 级 质 监机构。在 本 省 注 册 的 助 理 试 验 检 测 师 ( 试 验 检 测 员 ) 的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 由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后 于 4 月 底 前 完 成 公 示 、 公 布 。部 质监 机构 对试 验检 测师 (试 验检 测工 程师 )在 全国 范围 内的 扣分 进 行 累 加 。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15、于 4 月 底 前 完 成 公 示 、 公 布 。第 四 章 信 用 评 价 管 理第十五条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公 布 前 应 予 以 公 示 , 公 示 期 为 10 个工作日, 最终确定 的信用 评 价结果自 正式公 布 之日起 5 年内, 向 社 会提供公 开查询 。第 十 六 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 用评价工 作, 及 时 完成相关 信用信 息 的数据录 入、 整 理 、 资料归 档等工 作。第 十 七 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做 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 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
16、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 私 舞 弊 、 打 击 报 复 、 谋 取 私 利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6第 十 八 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实 施 细 则 报 交 通 运 输 部 备 案 。第十九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二十条 本 办 法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负 责 解 释 。7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序 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1 JJC201001 出 借 或 借 用 试 验 检 测 等
17、级 证 书 承 揽 试验检测业务的 直 接 确 定 为 D级2 JJC201002以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他 违 法 形 式 骗 取 等 级 证 书 或 承 接 业 务 的 、 伪 造 等 级 证 书的直 接 确 定 为 D级3 JJC201003 出 具 虚 假 数 据 报 告 并 造 成 质 量 标 准 降低的 直 接 确 定 为 D级4 JJC201004 所 设 立 的 工 地 试 验 室 及 现 场 检 测 项 目有得分为 0 分的 直 接 确 定 为 D级5 JJC201005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扣 10 分/份、单 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6 JJC201
18、006 在 等 级 证 书 注 明 的 项 目 范 围 外 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 扣 5 分/参数7 JJC201007 存 在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 被 部 、 省 级 有 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直 接 确 定 为 D级 新增条款8 JJC201008 使 用 已 过 期 的 等 级 证 书 和 专 用 标识章的。 扣 20 分 新增条款9 JJC201009 未 对 设 立 的 工 地 试 验 室 及 现 场 检 测 项目有效监管的 扣 10 分/个10 JJC201010聘 用 信 用 差 、 重 复 执 业 的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或 所 聘 用 的
19、试 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差的扣 10 分/人811 JJC201011 报 告 签 字 人 不 具 备 资 格 ; 试 验 记 录 、 报告存在代签现象的扣 2 分/份、 单次扣 分 不 超 过 10分12 JJC201012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变 更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办理变更手续 扣 5 分/次13 JJC201013 评 价 期 内 , 持 证 人 员 数 量 达 不 到 相 应等级要求扣 5 分/试验检测 师 、扣 3 分/ 助 理 试 验 检 测 师14 JJC201014评 价 期 内 ,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技 术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上 岗
20、 资 格 达 不 到 相 应等级要求扣 10 分/人15 JJC201015 评 价 期 内 , 强 制 性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配 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扣 10 分/台16 JJC201016 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扣 2 分/台, 单次扣 分 不 超 过 20分17 JJC201017 试 验 检 测 环 境 达 不 到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要求的扣 2 分/处, 单次扣 分 不 超 过 10分18 JJC201018试 验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信 息 及 数 据 记 录 不 全 , 结 论 不 准 确 , 试 验 检 测 报 告 不 完 整 (含 漏 签 、 漏 盖
21、 章 、 盖 错 章 )扣 3 分/类19 JJC201019 无 故 不 参 加 质 监 机 构 组 织 的 比 对 试 验等能力验证活动的 扣 10 分/次 : 单 次 扣 分 达 到 标 准 上 限 的 , 应 在 3 个 月 内 再 次 进 行 监 督 复 查 , 若 仍 存 在 同 样 问 题 应 再 次 扣 分 。9附件 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1 JJC202001 出 虚 假 数 据 报 告 并 造 成 质 量 标 准降低的 扣 100 分2 JJC202002 工 地 试 验 室 未 履 行 合 同 擅 自 撤
22、 离工地的 扣 100 分 新增条款3 JJC202003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被部、 省级 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扣 20 分/次 新增条款4 JJC202004 存 在 虚 假 数 据 和 报 告 及 其 他 虚 假资料编写报告扣 10 分/ 份,单 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5 JJC202005聘 用 信 用 差 或 重 复 执 业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 或 所 聘 用 的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被 评 为信用差的扣 10 分/人6 JJC202006 工 地 试 验 室 或 授 权 负 责 人 未 经 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扣 20 分/项
23、 7 JJC202007 授 权 负 责 人 不 是 母 体 机 构 派 出 人员的 扣 10 分 8 JJC202008 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扣 5 分/参数 9 JJC202009工 地 试 验 室 未 按 规 定 或 合 同 配 备 相 应 条 件 的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或 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扣 5 分/试验检测 师 次 、 3 分/ 助 理 试 验 检 测 师 次1010 JJC202010未 按 规 定 或 合 同 配 备 满 足 要 求 的仪器设备、 设备未按规定检定 校准的扣 2 分/台,单 次 扣 分 不 超 过 20 分11 JJC202011 试 验 检 测 环
24、 境 达 不 到 技 术 标 准 规定要求的扣 2 分/处,单 次 扣 分 不 超 过 10 分12 JJC202012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试验记 录、报告存在代签现象的。扣 2 分/份,单 次 扣 分 不 超 过 10 分13 JJC202013试 验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信 息 及 数 据记录不全, 结论不准确, 试验检 测 报 告 不 完 整 (含 漏 签 、 漏 盖 及 错 盖 章 ), 试 验 检 测 频 率 不 满 足 规范或合同要求扣 3 分/类 14 JJC202014 未 按 规 定 上 报 发 现 的 试 验 检 测 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 未上报扣 5 分/
25、次15 JJC202015对 各 级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的 检 查 意见 整 改 不 闭 合 的 或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项目业主提出的检查意见整 改不闭合扣 20 分/项16 JJC202016 工地试验室、 现场检测项目未参 加信用评价的 扣 20 分17 JJC202017 严 重 违 反 试 验 检 测 技 术 规 程 操 作的 扣 10 分/项 : 单 次 扣 分 达 到 标 准 上 限 的 , 应 在 3 个 月 内 再 次 进 行 监 督 复 查 , 若 仍 存 在 同 样 问 题 应 再 次 扣 分 。:仅 适 用 于 工 地 试 验 室11附件 3 公路水运工程试
26、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序号 行为代码 失 信 行 为 扣 分 标 准 备注1 JJC203001 在 试 验 检 测 活 动 中 被 司 法 部 门 认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扣 40 分2 JJC203002出 具 虚 假 数 据 报 告 造 成 质 量 标 准 降 低 的 扣 40 分3 JJC203003出 现 JJC201001 、 JJC201002 、JJC201003、 JJC201006 项 行为对 相应 负 责 人 的 处 理1001、 1002 行 为扣 40 分 ,10031006 行 为扣 20 分4 JJC203004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27、 试 验 检 测 机构的 扣 20 分5 JJC203005授 权 检 测 工 地 人 员 资 料 虚 假 ; 出 借 试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的 扣 40 分 /次6 JJC203006 在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中 , 有 徇 私 舞 弊 、 吃 拿 卡 要 行 为 扣 20 分 /次7 JJC203007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推 销 建 筑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扣 20 分 /次8 JJC203008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或 事 故 的; 扣 20 分 /次9 JJC203009出现 JJC201009 项 行 为 的
28、对 技 术 或 质量 负 责 人 的 处 理 , 出 现 JJC201010、 JJC201012、JJC201013、JJC201014、 JJC201015 、 JJJC201019 、 JJC202007项 行 为 的 对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处 理扣 3 分 /项10 JJC203010未 按 相 关 标 准 、 规 范 、 试 验 规 程 等 要 求 开 展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 试 验 检 测 数 据 失 真 实 的扣 5 分 /次11 JJC203011超 出 等 级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中 规 定 项 目 范 围 进 行 试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扣 5 分 /
29、项12 JJC203012 出 具 虚 假 数 据 和 报 告 的 扣 10 分 /份13 JJC203013 越 权 签 发 、 代 签 、 漏 签 试 验 检 测 报 告 的 扣 5 分 /类14 JJC203014工 地 试 验 室 信 用 评 价 得 分 70 分 时 对 其 授 权 负 责 人 的 处 理 20 分 15 JJC203015工 地 试 验 室 有 JJC202004-5 、JJC202007、 JJC202014、 JJC202017 项行 为 时 对 其 授 权 负 责 人 的 处 理2005-6 行 为 扣 5 分/ 项 , 2009、 15、 18 行为扣 3
30、分/ 项: 仅 适 用 于 工 地 试 验 室 授 权 负 责 人12附件 4试 验 检 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综 合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W W 1nnWii1W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综 合 得 分W W 母体机构得分 工 地 试 验 室 及 现 场 检 测 项 目 得 分n 工 地 试 验 室 及 现 场 检 测 项 目 数 权重n 0 时 0n 1 5 时 0.4 n 6 10 时 0.08n n 10 时 0.813附件 5 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机 构 名 称 ( 盖 章 )1、 资 质 等 级 : 2、 工 地 试 验 室 及 现 场 检 测 项
31、 目 设 立 数 量 :机 构 资 质 3、证 书号 : 4. 向 社会 提供 试验 检测服 务合 同额 (万 元) :5、 联 系 电 话 :获 证 日 期 试 验 检 测 师(人) 助 理 试 验 检 测 师 ( 人 )行 政 负 责 人 姓名 职称 持 证 证 书 号技 术 负 责 人 姓名 职称 持 证 证 书 号质 量 负 责 人 姓名 职称 持 证 证 书 号 机 构 评 价 情 况序号 行 为 代 码 失 信 行 为 扣 分 标 准 自 评项 目 监 督 部 省 级 质 监 部级质 门 或 市 级 质 机 构 评 价 监机构 备 注扣分出 借 或 借 用 试 验 检 测 等 直
32、接 确 定 为1 JJC201001 级 证 书 承 揽 试 验 检 测 业监 机 构 评 价扣分复核扣扣分 分务的 D 级以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他 违 法形 式 骗 取 等 级 证 书 或 承 直 接 确 定 为2 JJC201002 接 业 务 的 、 伪 造 等 级 证 D 级书的出 具 虚 假 数 据 报 告 并 造 直 接 确 定 为3 JJC201003 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D 级所 设 立 的 工 地 试 验 室 及 直 接 确 定 为4 JJC201004 现 场 检 测 项 目 有 得 分 为0 分的 D 级存 在 虚 假 数 据 报 告 及 其 扣 10 分/份、5 J
33、JC201005 他虚假资料在 等 级 证 书 注 明 的单 次 扣 分 不 超过 30 分6 JJC201006 项 目 范 围 外 出 具 试 验 检 扣 5 分/参数 测报告的存 在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 被7 JJC201007 部 、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直 接 确 定 为 批评的 D使 用 已 过 期 的 等 级 证8 JJC201008 书和专用标识章的。 扣 20 分未 对 设 立 的 工 地 试 验 室9 JJC201009 及 现 场 检 测 项 目 有 效 监 扣 10 分/个 管的新增条 款新增条 款1410 JJC201010聘 用 信 用 差 、
34、重 复 执 业的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 或 所 聘 用 的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被 评 为 信 用差的扣 10 分/人报 告 签 字 人 不 具 备 资 扣 2 分/份、格 ; 试 验 记 录 、 报 告 存 单 次 扣 分 不11 JJC201011在代签现象的 超过 10 分12 JJC201012试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变 更 未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变 更 手续扣 5 分/次扣 5 分/试验检测师、 扣 3分 / 助 理 试 13 JJC201013评 价 期 内 , 持 证 人 员 数 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验检测师14 JJC201
35、014评 价 期 内 , 试 验 检 测 机构 技 术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上 岗 资 格 达 不 到 相 应等级要求扣 10 分/人15 JJC201015评 价 期 内 , 强 制 性 试 验检 测 设 备 配 备 不 满 足 等 级标准要求扣 10 分/台16 JJC201016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未 按 规 定 检定校准的扣 2 分/台,单 次 扣 分 不 超过 20 分17 JJC201017 试 验 检 测 环 境 达 不 到 技 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扣 2 分/处,单 次 扣 分 不 超过 10 分18 JJC201018试 验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信 息及
36、 数 据 记 录 不 全 , 结 论 不 准 确 , 试 验 检 测 报 告 不 完 整 ( 含 漏 签 、 漏 盖 章、盖错章)扣 3 分/类19 JJC201019无 故 不 参 加 质 监 机 构 组织 的 比 对 试 验 等 能 力 验 证活动的扣 10 分/次合计得分 100 扣 分 值 最低 0 分 : 单 次 扣 分 达 到 标 准 上 限 的 , 应 在 3 个 月 内 再 次 进 行 监 督 复 查 , 若 仍 存 在 同 样 问 题 应 再 次 扣 分 。自 评 人 : 市 级质 监 机构: (盖 章) 省 级 质 监 机 构 : ( 盖 章 ) 部 级质监 部门 : (
37、盖章 )负 责 人 : 评 价 人 : 评 价 人 : 复 核 人 :负 责 人 : 负 责 人 : 负 责 人 :日期: 日 期 : 日 期 : 日 期 :15附件 6 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工 地 试 验 室 名称 或 现 场 检 测 项目( 盖 章 )授 权 机 构授 权 机 构资质 1、 资 质 等 级 : 2、 证 书 号 :工 地 试 验 室 设立日期 试 验 检 测 师 ( 人 )助 理 试 验 检 测师 ( 人 )工 地 试 验 室 或 现 场 检 测 项 目 授 权 负 责 人1、 姓 名 : 2、 持 证 书 号 :3、 职 称 : 4、 联 系 电 话 :
38、工 地 试 验 室 或 现 场 检 测 项 目 评 价 情 况序号 行 为 代 码 失 信 行 为 扣 分 标 准 自评扣 分 业主 意见项 目 质 监 部 门 或 市 级 质 监 机 构 评 价 扣 分省 级 质 监 机 构 复 核 扣 分 备注1 JJC202001 出 虚 假 数 据 报 告 并 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扣 100 分2 JJC202002 工 地 试 验 室 未 履 行 合 同擅自撤离工地的 扣 100 分 新增 条款3 JJC202003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被部、 省级有关部门通报 批评的扣 20 分/次 新增 条款4 JJC202004存 在 虚 假 数 据 和 报 告
39、 及 其 他 虚 假 资 料 编 写 报告扣 10 分 /份 , 单 次 扣 分不超过 30 分5 JJC202005聘 用 信 用 差 或 重 复 执业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 或 所 聘 用 的 试 验 检 测 人 员被评为信用差的扣 10 分/人6 JJC202006工 地 试 验 室 或 授 权 负责 人 未 经 母 体 机 构 有 效授权扣 20 分/项 7 JJC202007 授 权 负 责 人 不 是 母 体 机构派出人员的 扣 10 分 8 JJC202008 超 出 授 权 范 围 开 展 业 务 扣 5 分 /参 数 9 JJC202
40、009工 地 试 验 室 未 按 规 定或 合 同 配 备 相 应 条 件 的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或 擅 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扣 5 分 /试验 检 测 师 次、 3 分/ 助 理 试 验 16检 测 师 次未 按 规 定 或 合 同 配 备 扣 2 分/台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设 备 未 按 规 定 检 定 校单 次 扣 分 不 超 过 20 10 JJC202010准的 分扣 2 分/处单 次 扣 分 不 超 过 10 11 JJC202011试 验 检 测 环 境 达 不 到 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分12 JJC202012报 告 签 字 人 不 具 备 资 格; 试验记录、 报告存 在
41、代签现象的。扣 2 分/份单 次 扣 分 不 超 过 10 分13 JJC202013试 验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 结 论不准确, 试验检测报 告 不 完 整 (含 漏 签 、 漏 盖 及 错 盖 章 ), 试 验 检 测 频 率 不 满 足 规 范 或 合同要求扣 3 分/类 14 JJC202014未 按 规 定 上 报 发 现 的试 验 检 测 不 合 格 事 项 以及不合格报告未上报扣 5分/次15 JJC202015对 各 级 监 督 部 门 提 出的 检 查 意 见 整 改 不 闭 合的或对监理工程师、 项 目 业 主 提 出 的 检 查 意见整改不闭合扣
42、20 分/项16 JJC202016工地试验室、 现场检测项 目 未 参 加 信 用 评 价 的扣 20 分17 JJC202017 严 重 违 反 试 验 检 测 技术规程操作的 扣 10 分/项合 计得分 100 扣 分 值 最低 0分 : 单 次 扣 分 达 到 标 准 上 限 的 , 应 在 3 个 月 内 再 次 进 行 监 督 复 查 , 若 仍 存 在 同 样 问 题 应 再 次 扣 分 。:仅 适 用 于 工 地 试 验 室自 评 人 : 业 主 单 位 ( 盖 章 )授 权 负 责 人 日 期: 负 责 人 日 期:市级质 监机 构: (盖 章) 省级 质监机 构: (盖 章)评 价 人 : 复 核 人 :负 责 人 : 日 期: 负 责 人 : 日 期:17附件 7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职称 资质证书号注册试验检测机构工作岗位及职务失信行为代码 具体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扣分值信用等级 合计扣分被评价人签名 年 月 日评价意见:评价单位:评价人: 年 月 日质监机构审核意见:质监机构:审核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