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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的确认与发放办事指南(6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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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BSZN-0749-2013/00组织机构代码的确认与 发放办事指南2013-11-20 发布 2014-01-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1组织机构代码的确认与发放一 、 适 用 范 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申请与办理。二 、 事 项 名 称 和 代 码 事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的确认与发放 事项代码:0749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换证) 、补证、验证、依申请注销三 、 办 理 依 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8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0 号)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以及

2、其 他组织机构。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 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 , 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 码登记。四 、 办 理 机 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区 (县)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依法设立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 构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的 受 理 、 审 核 和 颁 证 。新设立企业可通过并联审批业务,向核准设立主管部门提交受理申请。(二)登记内容 组织机构代码的确认与发放。(三)法律效力 获得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

3、码。(四)登记对象 本市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五 、 登 记 条 件(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2提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企业登记管理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 协作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设 立 的 有 效 文 件 或 者 证 明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新 办 登 记 。(二)依申请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有效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2.已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机构, 其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 化 。(三)延续(换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

4、期届满前 30 日内;2.提 供 有 关 部 门 核 准 设 立 的 有 效 文 件 或 者 证 明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延 续 ( 换 证 ) 登 记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1.提交未遗失或者毁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IC 卡(正本或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IC 卡)补证和遗失情况的公告。(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1.提 供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有 效 注 销 文 件 或 者 证 明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销 登 记 ;2.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六 、 登 记 数 量无登记数量限制。七 、 申 请 材 料(一)形式标准 1.并联审批: 已

5、实现并联审批的, 可向批准设立行政审批相关部门提交受理申 请 。2.一般程序:本审批采用现场申请的方式。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要求;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且完整清晰无误。(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31.新办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 子报件 要求 组织机构代码申报 表 原件 纸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企业提供企业营业 执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 单 位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机关提供提交批准 设 立 的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6、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5民办非企业提交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 副 本 原 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6 社会团体提交社团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7 工会提交工会法人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8非正规就业劳动组 织提交非正规就业 劳动组织证书副本 原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9各地驻沪办事机构 提交驻沪办事机构 登 记 证 原 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10上级主管机构的代 码证

7、书( 仅 限 于 分 支 机 构)复印件 纸质 收 取 复 印 件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身份证、港澳通 行证、台胞证、护 照)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 复 印 正 、 反 两 面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身份证、港澳 通行证、台胞证、 护照)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 复 印 正 、 反 两 面42.依申请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 子报件 要求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报 表 原件 纸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企 业 提 供 企 业 营 业 执照 原 件 及 复 印

8、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机 关 提 供 提 交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5民 办 非 企 业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6 社 会 团 体 提 交 社 团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7 工 会 提 交 工 会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9、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8非 正 规 就 业 劳 动 组 织 提 交 非 正 规 就 业 劳 动 组 织 证 书 副 本 原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9各 地 驻 沪 办 事 机 构 提 交 驻 沪 办 事 机 构 登 记 证 原 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10上 级 主 管 机 构 的 代 码 证 书 ( 仅 限 于 分 支 机 构 )复印件 纸质 收 取 复 印 件11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 港 澳 通 行 证 、 台 胞 证 、 护 照)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

10、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 复 印 正 、 反 两 面12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身 份 证 、 港 澳 通 行 证 、 台 胞 证 、 护照)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 复 印 正 、 反 两 面1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IC 卡) 原件 纸 质 ( 卡 ) 收 取 复 印 件53.延续(换证)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 子报件 要求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报 表 原件 纸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企 业 提 供 企 业 营 业 执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事 业

11、单 位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机 关 提 供 提 交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5民 办 非 企 业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6 社 会 团 体 提 交 社 团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7 工 会 提 交 工 会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8非 正 规

12、就 业 劳 动 组 织 提 交 非 正 规 就 业 劳 动 组 织 证 书 副 本 原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9各 地 驻 沪 办 事 机 构 提 交 驻 沪 办 事 机 构 登 记 证 原 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10上 级 主 管 机 构 的 代 码证书 (仅 限于 分支 机构)复印件 纸质 收 取 复 印 件11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有效 身份 证明 (身 份 证 、 港 澳 通 行 证 、 台 胞 证 、 护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 复 印 正 、 反 两 面12

13、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身 份证 、 港 澳通 行证、 台胞 证 、 护 照)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 复 印 正 、 反 两 面13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IC 卡) 原件 纸质 (卡 ) 收 取 复 印 件64.补证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报件 要求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报 表 原件 纸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企 业 提 供 企 业 营 业 执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14、退 回 机 关 提 供 提 交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5民 办 非 企 业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6 社 会 团 体 提 交 社 团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7 工 会 提 交 工 会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8非 正 规 就 业 劳 动 组 织 提 交 非 正 规 就 业 劳 动 组 织 证 书 副 本 原件原 件

15、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9各 地 驻 沪 办 事 机 构 提 交 驻 沪 办 事 机 构 登 记 证 原 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10上 级 主 管 机 构 的 代 码 证 书 ( 仅 限 于 分 支 机 构 )复印件 纸质 收 取 复 印 件11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 港 澳 通 行 证 、 台 胞 证 、 护 照)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 复 印 正 、 反 两 面12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身 份 证 、 港 澳 通 行 证

16、 、 台 胞 证 、 护照)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 复 印 正 、 反 两 面1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IC 卡) 原件 纸 质 ( 卡 )未 遗 失 或 者 毁 损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IC 卡)14 补 发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书 原件 纸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章75.依申请注销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报件 要求 上 海 市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销 申 报 表 原件 纸质 经 办 人 签 字有 关 部 门 核 准 的 有 效 注 销 文 件 或 者 证

17、 明 办 理 注 销登记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身份 证 、 港 澳通 行证、 台 胞 证 、 护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复印正 、 反 两面(三)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首次) 、依申请变更、延续(换证) 、验证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见附录 2) 2.补证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见附录 2)补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 (见附录 3) 3.依申请注销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申报表 (见附录 4)八 、 登 记 期 限(一)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二)办理期限组织机构提出的新办 (首

18、次) 办理期限为 2 个工作日; 依申请变更、 延续 (换证) 、 补证的办理期限为 3 个工作日; 验证、 依申请注销的办理期限为当场办结。九 、 登 记 证 件登记证件 为中 华人民 共和国组 织机构 代码证 。 组织 机构代 码证书 自颁发 之日起 4 年内有效。 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 4 年的, 组织 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十 、 监 督 检 查组织机构代码的监督检查采用年度验证的方式。每年 9 月至 12 月 对 截 止 到8上年度 12 月 31 日前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进行年度确认。9表 1 验证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19、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报件 要求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报 表 原件 纸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企 业 提 供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 记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 机关提供提交批准设立的 文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5 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6 社会团体提交社团登记证 副 本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20、 退 回7 工会提交工会法人资格证 书原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8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交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副 本 原 件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9 各地驻沪办事机构提交驻 沪 办 事 机 构 登 记 证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 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10 上级主管机构的代码证书( 仅 限 于 分 支 机 构 ) 复印件 纸质 收 取 复 印 件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 身份证明(身份证、港澳 通 行 证 、 台 胞 证 、 护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复 印 正

21、 、 反 两 面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身 份证、港澳通行证、台胞 证 、 护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纸质原 件 核 对 后 退 回;复 印 正 、 反 两 面1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IC 卡 ) 原件 纸 质 ( 卡 ) 收 取 复 印 件十 一 、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一)收费项目 代码证书正本工本费、代码证书副本工本费、技术服务费、代码证 IC 卡工本 费 。(二)收费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的 通 知 (沪 财 预 200348 号 、 沪 价 费 2003第 37 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 2010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

22、 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1111 号) 。(三)收费标准代码证书正本工本费 10 元;代码证书副本工本费 8 元;技术服务费 82 元; 代码证 IC 卡工本费 20 元十 二 、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陈诉劝、 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 赔偿。(二)组织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十 三 、 申 请 接 收 组织机构

23、代码申请接收采用窗口接受的方式。 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处窗口接收地址及时间见表 2。表 2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处接收地址及时间码登记处 号 *253 1:30 14:00-16:3010单 位名 称 地 址 联 系电 话 投 诉电 话 办 事时 间长 宁 区 代 码登记处安西路 8 号 1 楼 22050462 62837250(夏令) 09:00-11:3013:30-16:30周五下午不办理13:30-16:30静 安 区 代 码登记处 胶州路 58 号 32180988 6277330109:00-11:30 14:00-16:30(夏令)周五下午:13:30(夏令 14:00)-15:0

24、013:30-16:30普 陀 区 代 码登记处大 渡 河 路 1718 号 1 楼52564588*813252564588*491508:30-11:30 14:00-16:30(夏令)周五下午不办理13:30-17:00闸 北 区 代 码登记处虹 口 区 代 码登记处秣陵路 38 号2 楼三 河 路 338 号63177367 6380653525657120 5638922608:30-11:3008:30-11:3014:00-17:00(夏令) 13:30-16:3014:00-16:30(夏令)周五下午不办理13:30-16:30杨 浦 区 代 码登记处黄 兴 路 2022号 2

25、 楼65195729*1022 6581110708:30-11:00 14:00-16:30(夏令)周五下午不办理13:00-16:30闵 行 区 代 码登记处宝 山 区 代 莘 建 东 路201 号 34120850 6492242708:30-11:1508:30-113:30-16:30(夏令) 13:00-17:0013:30-17:00码登记处 淞滨路 28 号 66630565 56109500 1:30 (夏令) 周五下午不办理13:00-16:30嘉 定 区 代 码登记处嘉 戬 公 路118 号 69989410 5952985008:30-11:30 13:30-17:00

26、(夏令)浦 东 新 区 合 欢 路 2 号 68542222 20285323 09:00-11:3011单 位名 称 地 址 联 系电 话 投 诉电 话 办 事时 间代 码 登 记 处(丁香路口) *88288 13:30-16:30浦 东 惠 南 代 码 登 记 处惠 南 镇 城 南 路 1366 号 68004272 2028532309:00-11:3013:30-16:30金 山 区 代 码登记处石 化 龙 山 路 555 号 2 楼 57922336 3369470008:30-11:0013:00-17:00奉 贤 区 代 码登记处解 放 东 路 58 号336118263361

27、1839 3756310008:30-11:3013:30-17:00松 江 区 代 码登记处乐 都 西 路 825 弄 69-70号 4 号 楼 1 楼67736043 37733405 08:30-11:1513:00-16:00青 浦 区 代 外 青 松 公 路 39720047 69710566 08:30-1 13:30-17:0014:00-17:00码登记处 6189 号 2 楼 1:30(夏令)崇 明 县 代 码登记处翠 竹 路 1501号 2 楼 69696925 59619434 08:30-16:302.新设立企业可通过并联审批业务,向核准设立主管部门提交受理申请。十 四

28、 、 咨 询 途 径(一)窗口咨询 窗口咨询地址及时间见表 7。(二)电话咨询 1.上海市质量热线 12365周一至周五 7:3021:00;法定节日:8:3017:00 2.电话咨询见表 7。(三)网上咨询 http:/十 五 、 投 诉 渠 道(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12通讯地址:徐汇区宜山路 728 号 邮政编码:200233(二)电话投诉 1.上海市质量热线 123652.投诉电话见表 7( 三 ) 网 上 投 诉 http:/十 六 、 办 理 方 式( 一 ) 新办 ( 首次 ) 、 依 申 请 变更 、 延 续 (换 证 ) 、 验 证 、 补证 1.业务

29、描述(1)办理环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要求的, 代码登记处当即作出受理决定, 经审核后, 代码登记 处将根据审核结果制作代码证并送 达申请人。申请人可向并联审批收件部门提交并联审批受理申请, 由并联审批收件部门 将申请材料转送至代码登记处。(2)审核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确认的方式。 2.适用情形适用于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新办(首次) 、依申请变更、延续(换证) 、验证、 补证申请。(二)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要求的, 代码登记处当即作出受理决定, 经审核后, 代码登记处将出具 上海市组织机

30、构代码注 销 证 明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2)审核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确认的方式。132.适用情形 适用于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依申请注销申请。十 七 、 决 定 公 开自 颁 发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http:/) 上公开组织机构代码号、 机构名称和代码证书有效 期 限 。14附录 1办 事 流 程 示 意 图代码 办理条件申请 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管 理 办 法 、 上 海 市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登记符 合 受 理 条 件发放申请表属 于 不 予 受 理 情 形终止受理填写/修改

31、申请表 符合填写要求不符合填写要求审表受理收费数据处理过程(录入、拷贝、校对、修改、 制证、制卡、档案制作 )领证、卡 证件送达15附录 2 上海市组 织机构 代 码申报表 (非涉 密 单位) (填写 示范文 本)161 2 3 4 5 6 7 8 91 2 3 4 5 6 7 8 9附录 3 补 发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书 ( 填 写 示 范 文 本 )补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代码证书 I C 卡 证 书 过 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章: 李四单位公章: 上海办事指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审核人签名: 王五 经办人签名: 张三 日 期 : 2012 年 4 月 29 日遗失的

3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310229123456 、310229123456001证书 I C 卡 证 书 过 期 上海办事指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码号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卡) 的补发申请已核准,请贵单位尽快登报声明代码 证 (卡) 遗失情况。贵单位遗失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为: 3102291234563102291234560012012 年 4 月 29 日17: 1 2 3 4 5 6 7 8 9附录 4 上 海 市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销 申 报 表 ( 填 写 示 范 文 本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申报表编号:机构代码 123456789机构名称 上海办事指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核准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注销核准文号 310114001412345注销原因 工商注销证书回收情况 正本 1 本,副本 1 本,IC 卡 1 张经办人 张三 身份证件号码 310120194912345678联系电话 123456789 办理日期 2012 年 4 月 29 日代码管理机构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受理人 王五-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证明编号:经审核,同意 上海办事指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单位,代 码 注 销 , 收 回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正本1 本、副本 1 本、IC 卡 1 张。 特此证明201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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