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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3390052 上传时间:2018-10-22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51.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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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加 强 重 庆 市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管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法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9 号) 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局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二条 本 规 定 适

2、 用 于 重 庆 市 各 类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的 制 修 订 工 作 , 包 括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监 测 方 法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等 需 要 通 过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编 号 发 布 的 标 准 。第三条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坚 持 服 务 环 境 管 理 需 要 和 适 应 经 济 技 术 发 展 水 平 的 原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科 技 标 准 处 作 为 局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处 室 , 其 职

3、责 为 :3( 一 ) 制 定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二 ) 征 集 标 准 制 修 订 建 议 , 编 制 年 度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 三 ) 收 集 各 业 务 处 室 审 查 通 过 的 标 准 申 报 材 料 , 报 规 划 项 目 处 安 排 预 算 ;( 四 ) 参 与 标 准 开 题 报 告 和 征 求 意 见 稿 审 查 会 ;( 五 ) 协 调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标 准 立 项 ;( 六 ) 检 查 、 督 促 各 业 务 处 室 的 工 作 进 展 ;( 七 ) 对 拟 提 交 局 务 会 的 标 准

4、送 审 稿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八 ) 在 局 务 会 审 查 通 过 后 , 组 织 标 准 的 报 批 、 发 布 、 备 案 、 归 档 工 作 ;( 九 ) 组 织 开 展 标 准 宣 贯 培 训 ;( 十 ) 归 口 地 方 标 准 的 解 释 工 作 ;( 十 一 ) 定 期 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开 展 后 评 估 ,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开 展 标 准 修 订 的 依 据 。第五条 各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作 为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其 职 责 为 :( 一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向 科 技 标

5、准 处 提 出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建 议;( 二 ) 项 目 计 划 下 达 后 , 比 选 、 确 定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审 查 立 项 申 请 书 后 送 科 技 标 准 处 统 一 报 规 划 项 目 处 安 排 预 算 ;( 三 ) 项 目 资 金 下 达 后 ,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 按4进 度 拨 付 项 目 经 费 ; 达 到 政 府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项 目 ,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 四 ) 会 同 科 技 标 准 处 召 开 标准开 题报告 审查会 , 确 定 技 术 路 线

6、 和 工 作 方 案 ;( 五 ) 审 查 报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标 准 立 项 材 料 后 , 送 科 技 标 准 处 ;( 六 ) 不 定 期 听 取 项 目 进 展 汇 报 , 必 要 时 召 开 专 家 咨 询 会 ;( 七 ) 会 同 科 技 标 准 处 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 审 查 后 向 社 会 公 众 或 有 关 单 位 征 求 意 见 。 其 中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须 征 求 环 保 部 、 相 关 市 级 部 门 、 各 区 县 环 保 局 及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7、、 主 要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意 见 ;( 八 ) 准 备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 提 请 局 务 会 审 议 ;( 九 ) 局 务 会 审 查 通 过 后 , 组 织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局 务 会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标 准 , 并 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全 套 项 目 材 料 移 交 科 技 标 准处;( 十 ) 对 因 技 术 问 题 而 报 批 受 阻 的 标 准 , 补 充 佐 证 材 料 或 重 新 开 展 技 术 论 证 ;(十一) 对 标 准 的 解 释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并 交 科 技 标 准 处 统 一 对 外 答

8、 复 ;( 十 二 ) 协 助 科 技 标 准 处 开 展 标 准 宣 贯 培 训 和 后 评 估 工 作 。第六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是 项 目 申 请 和 实 施 的 责 任 主 体 , 其 职5责为:( 一 ) 编 制 立 项 申 请 书 , 草 拟 项 目 合 同 ;( 二 ) 负 责 开 题 论 证 报 告 、 征 求 意 见 稿 、 送 审 稿 、 报批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和 研 究 报 告 等 材 料 及 其 相 关 论 证 工 作 ;( 三 ) 提 交 市 标 准 化 管 理 部 门 的 立 项 申 请 书 和 标 准 草 案 ;( 四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9、, 按 时 开 展 相 关 的 调 研 、 咨 询 、 研 讨 、 实 验 、 采 样 验 证 等 工 作 , 为 标 准 制 订 工 作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 保证 按 期 完 成 标 准 制 修 订 任 务 ;(五) 负 责 标 准 开 题 报 告 审 查 会 、 专 家 咨 询 会 、 技 术 审 查 会 、 局 务 会 、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评 审 会 的 筹 备 和 会 务 组 织 工 作 , 并 承 担 相 关 会 务 费 用 ;( 六 ) 配 合 标 准 的 宣 传 、 培 训 、 咨 询 、 解 释 工 作 , 以 及 相 关 标 准 的

10、 实 施 评 估 工 作 。第 三 章 编 制 过 程 管 理第七条 项 目 计 划 是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依 据 , 标准 制 修 订 工 作 应 严 格 按 照 计 划 规 范 、 有 序 地 进 行 。 下 列 项 目 可 列 入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 :( 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 本 市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 规 划 等 需 要 的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 二 ) 为 建 立 和 完 善 地 方 标 准 体 系 , 适应 社 会 、 经 济 、 科 学6技 术 发 展 需 要 的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

11、( 三 ) 环 境 保 护 执 法 和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的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 并 且 已 经 具 备 完 善 的 执 法 和 管 理 手 段 ;( 四 ) 具 备 可 靠 的 科 学 研 究 基 础 条 件 ,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标 准 工 作 周 期 内 完 成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项 目 ;( 五 ) 标 准 实 施 评 估 后 提 出 的 需 要 制 修 订 的 标 准 。第八条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 应 与 国 家 和 全 市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工 作 的 需 要 相 适 应 。 需 要 制 订 标 准 的 事 项 , 但 基 础 条

12、 件 较 为 薄 弱 的 , 应 先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 调 查 等 前 期 工 作 , 待 具 备 相 应 的 条 件 后 , 再 制 定 标 准 。第九条 科 技 标 准 处 于 每 年 年 初 向 局 系 统 发 出 次 年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征 集 通 知 , 各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项 目 建 议 , 科 技 标 准 处 组 织 论 证 并 报 分 管 副 局 长 同 意 后 报 规 划 项 目 处 纳 入 预 算 。第十条 标 准 编 制 项 目 预 算 下 达 后 , 由 科 技 标 准 处 公 布 标 准 制 修 订 编 制 计 划 。 各 相 关

13、 业 务 处 室 负 责 确 定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并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 报 科 技 标 准 处 汇 总 。 达 到 政 府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项 目 , 由 业 务 处 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第 十 一 条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选 择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时 , 应 注 意 其 必 须 具 有 与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相 关 的 科 研 、 管 理 工 作 背 景 和 技 术 能 力 , 熟 悉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体 系 ,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14、独 立 银 行 账 户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制 度 。7需 要 与 其 他 单 位 协 作 承 担 项 目 工 作 并 支 付 协 作 经 费 的 , 应 在申 报 前 与 相 关 单 位 协 商 确 定 协 作 事 宜 , 并 在 填 报 申 报 表 时 明 确 协 作 单 位 ( 参 加 单 位 ) 的 名 称 、 分 工 和 协 作 费 用 比 例 等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原 则 上 不 得 与 相 关 行 业 有 直 接 利 益 关 系 。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通 过

15、资 质 认 定 或 获 得 实 验 室 认 可 , 具 备 开 展 标 准 验 证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应 严 格 按 项 目 计 划 年 度 方 案 进 行 , 一 般 不 进 行 调 整 。 在下 列 情 况 下 , 经 批 准 可 对 计 划 项 目 进 行 调整:( 一 )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调 整 变 化 , 经 济 、 技 术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因 素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 原 项 目 计 划 不 能 适 应 这 些 变 化 的 , 可 对 项 目 计 划 和 内 容 进 行 调

16、 整 ;(二) 在 标 准 制 订 过 程 中 , 出 现 不 宜 制 定 和 实 施 标 准 的 情 况 , 经 批 准 后 , 可 将 计 划 项 目 终 止 ;( 三 ) 因 以 上 两 条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项 目 终 止 的 , 项 目 编 制 单 位 须 提 交 资 金 决 算 审 计 表 并 退 回 已 拨 付 未 使 用 的 资 金 。第 十 四 条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应 督 促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3 个 月 内 编 制 完 成 标 准 开 题 论 证 报 告 。第 十 五 条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会 同 科 技 标 准 处 召

17、 开 标 准 开 题 论 证 会 , 组 织 有 关 方 面 的 专 家 和 代 表 审 查 开 题 论 证 报 告 。 审 查 组 形 成8论 证 意 见 , 审 查 组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 未 通 过 审 查 的 标 准 , 项 目 承 担单 位 须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再 次 提 请 开 题 论 证 。第 十 六 条 开 题 报 告 审 查 通 过 后 ,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应 督 促 项 目 承担单位在 1 个月内提交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申请书 和 标 准 草 案 。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审 查 后 报 科 技 标 准 处 , 由 科 技 标 准 处

18、协 调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标 准 立 项 。第 十 七 条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应 要 求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G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等 规 定 要 求 , 编 写 标 准 文 本 和 编 制 说 明 。 制 订 的 标 准 将 取 代 现 行 标 准 的 , 应 在 标 准 中 明 确 地 表 述 标 准 之 间 的 替 代 关 系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应 督 促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标 准 开 题 论 证 会 后7-11 个 月 内 完 成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的 编 写 工 作

19、 。第 十 八 条 在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中 , 应 对 市 内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进 行 充 分 的 调 查 研 究 , 收 集 有 关 监 测 数 据 和 环 境 基 准 研 究 成 果 , 对 比 分 析 其 他 国 家 、 我 国 和 其 他 省 市 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草 案 , 并 对 其 可 行 性 进 行 论 证 和 说 明。第 十 九 条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中 , 应 对 相 关 行 业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和 了 解 , 掌 握 国 家

20、和 地 方 的 环 保 和 产 业 发 展 相 关 政策, 确 定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控 制 项 目 , 根 据 行 业 主 要 生 产 工 艺 、 污 染 治 理 技 术 和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特 点 , 提 出 标 准 草 案 , 并 对 标 准 实9施 进 行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预 测 行 业 的 达 标 率 和 污 染 物 减 排 效 果 。第 二 十 条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应 按 照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制 订 技 术 导 则 (H J 168) 的 规 定 开 展 制 修 订 工 作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21、稿 应 按 要 求 经 过 具 有 资 质 的 实 验 室 采 用 国 家 环 境 标 准 样 品 或 专 门 制 备 的 实 际 环 境 样 品 进 行 验 证 , 并 提 供 验 证 报告。第 二 十 一 条 用 于 办 理 征 求 意 见 事 宜 的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须 经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审 核 后 , 连 同 电 子 文 件 报 送 相 关 业 务 处室。第 二 十 二 条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会 同 科 技 标 准 处 召 开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 会 。 会 议 邀 请 5-7 名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组 对

22、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会 专 家 组 由 包 括 环 境 管 理 、 工 业 行 业 、 污 染 治 理 、 环 境 监 测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技 术 审 查 结 果 由 专 家 组 长 综 合 专 家 组 意 见 确 定 , 明 确 是 否 通 过 技 术 审 查 。 专 家 组 形 成 审 查 意 见 , 专 家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第 二 十 三 条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对 通 过 征 求 意 见 稿 技 术 审 查 , 并 按 专 家 组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的 标 准 , 办 理 征 求 意 见 事 宜 , 面 向

23、 社 会 公 众 及 有 关 单 位 征 求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时 间 为 1 个 月 , 重 大 标 准 可 以 多 次 征 求 意 见 , 必 要 时 可 召 开 听 证 会 或 座 谈 会 。 被 征 求 意 见 单 位 在 征 求 意 见 截 止 日 期 前 未 回 函 的 , 按 无 意 见 处 理 。 若 征 求 意 见 结 束后 18 个 月 未 发 布 的 , 需 重 新 征 求 意 见 。10第 二 十 四 条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应 督 促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征 求 意见 工 作 结 束 后 的 20 个 工作日 内, 汇 总 处 理 各 类 反 馈

24、 意 见 , 编制完 成 标 准 送 审 稿 、 编 制 说 明 和 报 批 说 明 。如 处 理 反 馈 意 见 需 补 充 采 样 、 分 析 、 调 查 且 无 法 在 20 个工作 日 内 完 成 的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征 求 意 见 工 作 结 束 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 将 补 充 调 查 工 作 的 具 体 安 排 和 标 准 送 审 稿 、 编 制 说 明 的 完 成 时 限 报 送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第 二 十 五 条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对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提 交 的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进 行 审 核 后 , 送

25、 科 技 标 准 处 进 行 上 会 前 的 形 式 审 查 。 形 式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标 准 是 否 按 照 GB1.1 的 要 求 起 草 、 标 准 送 审 稿 文 本 和 编 制 说 明 要 件 是 否 齐 全 、 标 准 重 要 审 查 节 点 是 否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了 开 展 等 。第 二 十 六 条 标 准 形 式 审 查 合 格 后 , 由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报 局 务 会 审 议 。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负 责 起 草 局 务 会 上 会 说 明 , 并 在 局 务 会 上 汇 报 标 准 编 制 过 程 及 技 术 内 容 。第

26、 二 十 七 条 经 局 务 会 审 查 通 过 后 , 由 科 技 标 准 处 起 草 书 面 文 件 将 标 准 报 批 稿 及 编 制 说 明 报 送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八 条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在 发 布 公 告 前 , 由 科 技 标 准 处 起 草 发 布 申 请 , 经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签 后 报 市 政 府 。 市 政 府 批 复 后 , 由 我 局 和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 其 他 地 方 环 境 标 准 由 市 标 准 化 行

27、政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11第 二 十 九 条 科 技 标 准 处 负 责 在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污 染物 排 放 标 准 发 布 后 45 日 内 向 环 境 保 护 部 报 送 备 案 材 料 。第 四 章 标 准 的 宣 贯 、 培 训第 三 十 条 标 准 发 布 后 , 科 技 标 准 处 负 责 及 时 在 市 环 保 局 外 网 进 行 信 息 发 布 与 更 新 ,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负 责 在 工 作 中 予 以 实 施 , 并 督 促 区 县 环 保 局 严 格 实 施 新 标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标 准 发 布 后 20 个 工 作

28、 日 内 ,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应 将 标 准 制 修 订 的 全 套 文 件 资 料 移 交 科 技 标 准 处 , 科 技 标 准 处 负 责 整 理 纸 质 档 案 交 档 案 室 归 档 , 保 存 电 子 档 案 备 查 阅 。第 三 十 二 条 科 技 标 准 处 统 一 组 织 标 准 培 训 。 各 业 务 处 室 根 据 重 点 工 作 提 出 标 准 宣 贯 建 议 , 科 技 标 准 处 统 筹 安 排 后 , 综 合 新 发 布 的 地 方 环 境 标 准 、 国 家 环 境 标 准 , 制 订 标 准 宣 贯 计 划 并 组 织 实施。第五章 附 则第 三 十

29、三 条 本 规 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2一次未通过一 次未 通过一次未通过一次未通过立项阶段开 题 阶 段标 准 立 项 阶 段征 求 意 见 阶 段局 内 审 查 阶 段报 批 评 审 阶 段附件 1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科技标准处年初发出标准征集通知各业务处室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科技标准处对标准制修订建议进行查重、审查反 馈 意 见 和 建 议科技标准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规划项目处立项资金下达后,各业务处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报科技处汇总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或修改标准开题论证报告二次未通过业务处室会同科技标准

30、处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 终止任务项目承担单位按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或修改立项材料业务处室审核材料 二次未通过科技标准处协调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立项 终止任务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或修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二次未通过业务处室会同科技标准处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终止任务业务处室办理征求意见事宜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或修改标准送审材料业务处室审核送审材料后送科技标准处形式审查二次未通过业务处室提请局务会审查 终止任务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或修改标准报批材料业务处室审核材料科技标准处商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重大调整强制性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发布重大调整12推荐性标准发布标准13附件 2重

31、 庆 市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建 议 表建议开展制修订 的标准名称提出建议单位姓 名所在部门联系人职 务办公室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必须填写)建议开展标准制 修订工作的理由( 包 括 实 施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需 要 ; 开 展 专 项 工 作 的 需 要 ; 现 行 标 准 不 能满足工作要求; 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和新技术, 现行标准已具备提标的条 件等原因)实施该标准的依据 ( 包 括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 列 出 文 件 全 称 和 具 体 条 款 的内容; )该标准的适用对象 (指有执行该标

32、准义务的主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该标准的适用范围 (指要求执行该标准的情形,如生产、建设、审批、执法等活动)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 指 标 准 规 范 的 各 类 事 项 , 包 括 开 展 活 动 的 程 序 、 要 求 、 评 价 手 段 、 判 断 方法等等)该标准与相关环保 标准的关系(说明该标准与现行的和正在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关系, 以及其他省制定相关标准的情况)提出建议单位的意见处室(单位)领导签字:( 盖 公 章 )年 月 日14附件 3重庆市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申报承担项目名称 (应与征集项目承担单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一致)姓 名(

33、 为 拟 任 标 准 编 制 组 的 负 责 人 , 应 为 现 职 的、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的人员)所在部门(科室)职 务 职 称办公室 电话 移动电话 (必须填写)工 作 简 历拟任项目负责人情况对制修订该标准 目的、意义及制订 方法的初步认识15标准制修订的 技术路线( 需 详 细 说 明 标 准 制 修 订 拟 开 展 的 工 作 , 包 括 国 内 外 有 关 情 况 调 研 、 实 际 监测分析、试验等)目前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等基础工作情况申报单位与该标准制修订项目相关的基础条件及能为制修订工作提供的支持申报单位是否有承担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经历、是否有尚未完成的项目。

34、若有,请说明工作情况申报单位是否愿意 作为参加单位, 参与项目工作是 否完成项目需要的 经费总额(万元)(指需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数额)完成项目需要的时间(月)(指由环保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和经费起, 至完成标准送审稿并上报所需的时 间 , 不 得 高 于 重 庆 市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所 规 定 的时间)项目工作经费 使用方案(需结合拟开展的工作,详细说明经费预算测算依据)16参与项目工作单位分工及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单 位 分担项目工作内容 经费额度(万元) 分配经费占项目总 经费的比例(%)申报单位协作单位 1 名称协作单位 2 名称本单位已知悉并

35、愿意遵守 重庆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 定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了 解 该 类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项 目 的 内 容 、 工 作要求和承担单位的责任。签字:(盖公章)申报单位意见年 月 日协作单位 1: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协作单位 2:签字:(盖公章)协作单位意见年 月 日17附件 4标准开题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标准开题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项目背景情况,包括任务来源和工作过程;(二)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三 ) 国 内 外 相 关 标 准 情 况 ( 强 制 性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须 包 括 国 家环境监测类标准的匹配情况

36、) ;(四)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五)拟开展的主要工作;(六)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七)拟提交的工作成果;(八)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基础条件;(九)协作单位与任务分工;(十)时间进度安排;(十一)标准草案。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还应包括( 一 ) 标 准 的 控 制 对 象 与 范 围 , 包 括 行 业 或 污 染 源 类 别 、 污 染 物控制项目等;18( 二 ) 行 业 背 景 情 况 、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 国 家 或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三)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四)其他省市相关行业或污染源

37、相关标准制定和执行情况。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还应包括(一)目标化合物的来源和环境危害;(二)实验室内工作技术路线和实验室间验证的初步方案。19附件 5标准重要节点须审核的内容一、标准开题论证会的论证内容(一)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二)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及与本标准的关系;(三)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四)拟开展的主要工作;(五)拟提交的工作成果;(六)协作单位与任务分工;(七)标准草案的基本框架。二、标准技术审查会的审查内容(一)标准合同目标完成情况;(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内容的完整性;(三)标准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四)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适用

38、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五)标准对环境管理的适用性;(六)标准的格式和体例;(七)制定标准的重大原则问题。20三、标准上局务会前须审查的内容(一)标准送审材料的完整性;(二)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的格式与体例;(三)标准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四)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依据;(六)标准征求意见处理的合理性。四、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查内容(一)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二)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的格式与体例;(三)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局务会审查意见的情况;(四)标准实施所具备的条件和存在的重要问题。21附件 6标 准 开 题 论 证 /技 术 审 查 会 审 查 ( 或

39、 论 证 ) 意 见 ( 格 式 )标准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审查(论证)时间 地点开题论证/审查结论 通过 不通过审查(专家)意见:审查组成员/专家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22附件 7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一、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项目背景情况,包括任务来源和工作过程;(二)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须包括国家环境监测类标准的匹配情况;(四)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五)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技术 指 标 、 参 数 、 公 式 、 性 能 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 检 验 规 则 等 )

40、的 论 据 ( 包 括试验、统计数据)及说明;(六)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水平对比和分析,修订 现行标准的,应有与该标准技术或控制水平、主要参数的对比分析 的内容;(七)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实施方案建议;(八)标准征求意见工作情况及对意见的处理情况(送审稿编 制说明增加内容);(九) 附件: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送审稿编制说明增加内容) ;(十)其他附件:调研监测报告,试验和验证报告,采用国际23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和翻译稿等。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说明还应包括(一)行业概况;(二)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三)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实施成本分析;(四)

41、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24附件 8重庆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格式)标 准 名 称项目承担单位序 号 标准条款编号 意 见 内 容 修改意见及依据 提 出 单 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1 标准第 5.4.2 条,内容为: 全 部 采 纳 。 修 改 为 : *( 做 出 什 么修改)2 编制说明第 5.6.1 条,内容 为: 原 则 采 纳 。 *( 标 准 中 处 理 该 问 题的情况)3 部分采纳。 *(部分采纳的理由)4 未 采 纳 。 理 由 如 下 : *( 未 采 纳 的理由)附 加 说 明 : 发 出 征 求 意 见 单 位 家 , 回 收 意 见 家 ; 共 计 反 馈 意 见 数 目 : 条 ; 采 纳 条 , 占 %; 未 采 纳 条 , 占 %; 部 分 采 纳 条 , 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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