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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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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通部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办 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1992 年 5 月 16 日,交通部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 控 制 工 期 和 造 价 , 提 高 投资效 益 及施 工 管理水平 , 完 善 施工监 理 制度 , 制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列 入 公 路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的 大 中 型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 均 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 资 贷 款 的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 除 执 行 专 门 规 定 外 , 也 应 执 行 本 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 三 条

2、 施 工 监 理 是 指 已 取 得 交 通 部 颁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资 格 证 书 的 监 理 单 位 , 受 建 设 单 位 的 委 托 或 指 定 , 对 施 工 的 工 程 合 同 、 质 量 、 工 期 、 造 价 等 进 行 全 面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 第四条 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 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第 五 条 交 通 部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交 通 厅 ( 局 ) 按 统 一 领 导 , 分 工 负 责 原 则 管 理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工 作 。 各 级 交 通

3、 主 管 部 门 必 须 确 保 监 理 单 位 独 立 、 公 正 地 行 使 监 理 职 权 。 第 六 条 实 行 施 工 监 理 的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 施 工 单 位 应 服 从 监理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 配 合 监 理 单 位 搞 好 监 理 工 作 ; 建 立 和 加强 自 身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建 立 各 级 质 量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 配 备 专职质量自检人员。第七条 监理 单位 和监理人 员应本 着 “严格监 理、 热 情服务、 系公办事、一丝不苟 ”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 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第二章 监 理

4、 组 织第 八 条 承 担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 必 须 是 经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取 得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资 格 证 书 、 具 有 法 人 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 务。第 九 条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监 理 业 务 应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监 理 服 务 合同。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 素 , 建 立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员 和 设 备 ; 按 照 施 工 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 十 条 现 场 监

5、理 人 员 的 构 成 , 应 根 据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类 别 , 规模和能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 配备。( 一 )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包 括 : 监 理 总 负 责 人 ( 称 总 监 ) 、 总 监 代 表 、 高 级 驻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 以 上 统 称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 ; 测 量 、 试 验 操 作 人 员 和 现 场 旁 站 人 员 ( 以 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 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 应取得

6、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 取 得 交 通 部 颁 发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 分 别 有 路 基 、 路 面 、 结 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 业人员。(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 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一条 监 理人 员的数量 应根据 工程的规 模、 投 资、 工期、 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按 年计划完 成投资 配备时 , 暂按 每 百万元为 : 路 线 0 41 0 人、独立大桥和隧道 0306 人;按公路里程配备时, 施工路段每公里 05

7、12 人。第 十 二 条 承 担 施 工 监 理 的 单 位 应 配 备 有 测 量 、 通 信 、 交 通 等 工 具 及 现 场 办 公 、 住 宿 等 设 施 , 并 有 一 个 独 立 的 中 心 试 验 室 及 主 要 检 验 设 备 , 其 规 模 和 数 量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 上 述 设备和设施,可以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监理 单位自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 十 三 条 监 理 服 务 费 , 应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 难 易 程 度 、 工 期 以 及 建 设 单 位 为 监 理 人 员 提 供 设 备 、 生 活 设 施

8、 等 因 素 , 由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所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确定。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 十 四 条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责 权 限 与 义 务 应 在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以 及 建 设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签 订 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 ) 审 批 施 工 单 位 在 开 工 之 前 提 交 的 总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现 金 流 动 计 划 和 总 说 明 以 及 在 施 工 阶 段 提 交 的 各 种 详 细 计 划 和变更计划。( 二 ) 审 批 施 工 单

9、 位 根 据 总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的 年 度 计 划 。( 三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检 查 和 监 督 计 划 的 实 施 。 当 工 程 未 能 按 计 划 进 行 时 , 可 以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调 整 或 修 改 计 划 , 并 通 知 施 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 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四 ) 定 期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工 程 进 度 情 况 。 当 施 工 进 度 可 能 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 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 一

10、 ) 向 施 工 单 位 书 面 提 供 原 始 基 准 点 、 基 准 线 和 基 准 标 高 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二) 在开 工前和 施工过程 中, 检查 用于工程 的材料、 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三 ) 签 发 各 项 工 程 的 开 工 通 知 书 , 必 要 时 通 知 施 工 单 位 暂 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 四 )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检 验 测 试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有 权 利 用 施 工 单 位 或 自 备 的 测 试 设 备 ,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检 验 , 采 取 数 字控制。(

11、五 ) 按 施 工 程 序 跟 班 检 查 , 对 每 道 工 序 、 每 个 部 位 进 行 质 量检查和场现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 工 程 予 以 签 认 ; 对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工 程 , 有 权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返 工 或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以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 六 ) 检 查 施 工 方 法 , 审 查 试 验 路 段 施 工 方 案 和 工 艺 , 批 准 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向 建 设 单 位 转 报

12、 并 提 交 相 关 报 告 ; 参 加 建 设 单 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 一 ) 按 施 工 合 同 的 规 定 , 现 场 计 量 核 实 合 同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二)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 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施 工 活 动 , 有 权 暂 拒 支 付 , 直 至 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 ) 除 非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 对 合 同 执 行 期

13、 间 , 由 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 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任何 其 他 事 项 的 价 格 涨 落 , 而 引 起 的 工 程 费 用 的 变 化 , 监 理 工 程 师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 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 会 议 , 并 签 发 会 议 纪 要 ; 有 权 参 加 施 工 单 位 为 实 施 合 同 组 织 的有关会议。( 二 )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权 按

14、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变 更 范 围 , 对 工 程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的 型 式 、 质 量 、 数 量 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和 价 格 , 并 下 达 变 更 令 。 对 施 工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较 大 变 更 , 由 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核批。( 三 ) 对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的 竣 工 期 的 延 长 或 费 用 索 赔 , 有 责 任 就 其 申 述 的 理 由 , 查 清 全 部 情 况 , 并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审 定 延 长 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四)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

15、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 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五 )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技 术 、 管 理 人 员 的 构 成 、 数 量 与 合同所列 名 单是 否 相符 ; 对 不称 职 的主要 技 术 、 管 理人员 , 监 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六 ) 对 施 工 单 位 进 场 的 主 要 机 械 设 备 的 数 量 、 规 格 、 性 能 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 的工期 、 质 量的 , 监理工 程 师有 权 提出更 换 或停 止 支付费 用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 定承诺。第四

16、章 政府监督及纠纷处理第 十 九 条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施 工 合 同 及 监 理 服 务 合 同 , 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 第 二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在 执 行 施 工 合 同 中 发 生 合 同 争 端 , 应 按 照 施 工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提 交 监 理 工 程 师 协 调 解 决 。 如 协 调 不 成 , 可 由 建 设 单 位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时 , 可 申 请 当 地 经 济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仲 裁 机关仲裁。

17、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第 二 十 一 条 监 理 单 位 或 人 员 营 私 舞 弊 , 损 害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利 益 或 因 监 理 人 员 失 职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 除按法律 规定承 担其法律 责任外 , 其行政 、 资 质 主管机关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 分 别 给 予 扣 减 监 理 服 务 费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警 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的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二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 交 通 部 一 九 八 五 年 发 布 的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交 通 部 工程管 理 司印 发 的 公路 工 程 施 工监理 暂 行办 法 同时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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