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网 规 划(2013-2030 年 ) 目 录一 、 发 展 需 求 . 1 二 、 指 导 思 想 、 基 本 原 则 和 规 划 目 标 . 2 三 、 规 划 的 范 围 与 期 限 . 4 四 、 规 划 方 案 . 4 五 、 规 划 实 施 . 8 六 、 保 障 措 施 . 9 1交 通运输是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 展的基础 性和先导 性产业, 是 经 济 社 会健康、 快速、 持 续发展的 基础保障 。 高速公 路是现代 交通的主 要 运输方式之一 , 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着力构建功能明确、 结 构合理、 布 局完善、 服务高 效的高速
2、公路网 络 是实现我 省交通运 输 现代化,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任务。 2006 年江西 省人民政 府批准的 江 西省 2020 年 高速公路 网规划布 局方案为 : “三纵 四横 ”主 骨架 , 五 条环线、 二条 联络 线和 18 条 地方加密高速,总规模约为 4650 公里,规划实施以来,江西省高速公 路 发展迅速 ,201 2 年全省高 速公路通 车里程突破 4000 公里 , “三纵 四 横” 高速 公路主骨 架全面建 成, 基本 形成承东 启西 、 贯 通南北、 便 捷 通达、 快 速高效的 路网大格 局, 极 大 地提高了 江西省公 路网的整 体 技 术 水 平 ,
3、 优 化 了 交 通 运 输 结 构 , 对 缓 解 交 通 运 输 的 “瓶 颈 ”发 挥 了 重 要作用, 有 力促进 了经济发 展和社会 进步。 但 随着全省 经济社会 的 快速发展 , 现有的高速公路网规划与建设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一 是运输能 力不足。 部分高速 公路通道 运能紧张 、 拥堵严 重, 不能 适 应 交通量快 速增长的 需要; 二 是网络效 率不高, 高 速公路 与其他运 输 方 式之间、 高 速公路 和普通公 路之间的 衔接协调 不够, 网 络效益和 效 率难以发挥。 一 、 发 展 需 求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未来我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 城镇化和
4、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 人均国民收入稳步增加 , 经济结 构 加 快转型 , 特别是随着我省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 鄱阳湖生态经 济 区2建设 、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三大国家发展战略 , 以及推进打造 南 昌 核心增长极 、 推进昌九一体化等重大布局 , 交通运输总量将保持 较 快 增长态势,各项事业发展要求提高高速公路网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2、 完 善 江 西 境 内 国 家 高 速 网 络 的 需 要 。 2013 年 5 月 , 国 家 发 改 委 印发了 国家公路 网规划 ( 2013 年-2030 年 ) , 对 国家 高速公路 网 规 划进行调 整, 我省 境内新增 了 4 条
5、国 家高速公 路, 为了 符合国家 国家 高速公路 网规划, 需要对我 省现有高 速公路网 规划进行 修编调 整 。 3、 提 高 应 急 保 障 能 力 的 要 求 。 有 效 应 对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 突 发 事件 , 以及保障国家安全 , 有效提高军事交通的机动性和快速投送能力。 要求统筹考虑重要通道及其辅助路线的布设,提高速公路的安全性、 可靠性和应急保障能力。 4、 构建综合 交 通运输 体 系的要求 。 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 优 化运输组 织结构, 合 理配置 和优化利 用交通资 源, 发挥 各种运输 方 式 的比较优 势和综合 运输的 组 合效率, 促 进综合 运
6、输协调 发展, 要 求 发挥高速公路的骨干作用,加强与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 二 、 指 导 思 想 、 基 本 原 则 和 规 划 目 标(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现为指导 , 紧紧抓 住 鄱 阳 湖 生 态 经 济 区 建 设 上 升 为 国 家 战 略 和 国 家 支 持 赣 南 等 原 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历史机遇 , 贯彻省委省政 府 “发展升级 、 小康 提 速、 绿 色崛起、 实干 兴赣 ”发 展战 略, 按照 转变交通 运输发展 方式 、 加 快 3构 建综合交 通运输体 系的要求 , 扩大覆 盖范围、 增强通道 能力、 加
7、强4方式衔接 、 提高运输效率 , 构建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 建 设 目标的江西省高速公路网。 ( 二 ) 、 基 本 原 则l、 布 局 合 理 。 按 照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 主 体 功 能 区 战 略 和 生 态 功 能区划要 求, 与城 镇化格局 、 城镇体 系布局 、 资源分布 和产业布 局 相 适应,统 筹区域经 济发展 和 国防建设 需要,合 理布局高 速公路 网 。 2、衔接顺畅。 注重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加强与城市交通的 融合 , 发挥综合运输整体效率提高与周边省份路网的连通性 , 形 成 省 际运输大通道,拓展区域合作与发展空间。 3、规模适当。
8、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科学把握未来公路交通 运输需求 , 合理确定高速公路网总体规模 , 实现路网供给能力与 经 济 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4、绿色发展。 统筹规划通道资源,充分利用既有路线,节约集 约利用土地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低碳发展理念,避让环境敏感 区和生态脆弱区,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 ( 三 ) 规 划 目 标 形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布 局 合理 、 功能完善 、 覆盖广 泛 、安全可靠 的高速公 路网络, 实现以南 昌为中心 辐射全省 、 省际多 路 连通,相邻地市直接相连、县县全面覆盖。规划期内具体目标为: 1、 进一步强化与周边省市的经济联系 ,
9、增加出省高速公路通道,实现省会南昌到周边省省会城市 8 小时内到达。 52、 实现 省会 南昌至其 它 10 个 设区市以 高速公路 连接, 形 成以南昌为中心的覆盖全省的 4 小时交通圈。 3、实现相邻设区市之间基本有高速公路直接连通。 4、 实 现 全 省 所 有 县 ( 市 、 区 ) 政 府 所 在 地 均 可 在 30 分钟内便捷 上高速公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 5、 实 现 高 速 公 路 连 接 省 内 重 要 公 路 、 铁 路 、 内 河 港 口 和 机 场 等 交通枢纽,以满足现代物流发展需要,完善便捷的公路集疏运网络, 构筑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6、实现高速
10、公路连接省内重要旅游景点,满足安全、舒适、便 捷的旅游公路功能,促进旅游业发展。 三 、 规 划 的 范 围 与 期 限地域范围为江西省所辖 11 个设区市,路线范围为江西省境内所 有高速公路。 规划期限为 2013 年2030 年。 四 、 规 划 方 案江 西 省高速 公 路网规 划 ( 2013-2030 年 ) 规划方 案 由规划 路 线与 规 划 远 期 展 望 线 两 部 分 组 成 。 ( 一 ) 规 划 布 局 方 案规 划 布 局 方 案 : “4 纵 6 横 8 射 ”为 主 骨 架 , 17 条 联 络 线 为 补 充 的 高 速 公 路 网 络 , 总 规模约为 645
11、3 公 里, 其 中 , 4 条北 南纵线约 1593 公里、6 条东西横线约 1640 公里、8 条南昌放射线约 1873 公里、176条 联络线约 1347 公 里; 网络 共线里程 约 174 公 里, 实际 规模约为 6279公里。高速公路路线具体规划如下: 1、 北 南 纵 线 ( 4 条 ) 一 纵 : 婺 源 至 上 饶 至 铅 山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223 公 里, 主 要控制 点:婺源、德兴、上饶市、上饶县、铅山。 二 纵 : 济 南 至 广 州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江 西 段 。 全长约 635 公里 , 主要 控 制 点 : 浮 梁 、 景 德 镇 、 乐
12、 平 、 鄱 阳 、 万 年 、 余 干 、 鹰 潭 、 余 江 、 金 溪、资溪、南城、南丰、广昌、宁都、石城、瑞金、会昌、寻乌。 三 纵 : 大 庆 至 广 州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江 西 段 。 全长约 616 公里 , 主要控 制 点 : 武 宁 、 修 水 、 铜 鼓 、 宜 丰 、 上 高 、 分 宜 、 新 余 、 安 福 、 吉 安 、 泰和、万安、遂川、赣州、南康、信丰、龙南。 四 纵 : 上 栗 至 莲 花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119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上 栗、萍乡、莲花。 2、 东 西 横 线 ( 6 条 ) 一 横 : 彭 泽 至 瑞 昌 高 速
13、公 路 。 全 长约 158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彭 泽、湖口、九江市、九江县、瑞昌。 二 横 : 婺 源 至 修 水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482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婺 源、浮梁、景德镇、鄱阳、都昌、德安、永修、武宁、修水。 三 横 : 莆 田 至 炎 陵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江 西 段 。 全 长 约 286 公 里 , 主 要 控 制 点 : 广 昌 、 宁 都 、 永 丰 、 吉 水 、 吉 安 市 、 吉 安 县 、 泰 和 、 井 冈 山。 四 横 : 泉 州 至 南 宁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江 西 段 。 全长约 294 公里 , 主要7控制点:石城
14、、宁都、兴国、泰和、吉安、永新、安福、莲花。 五 横 : 厦 门 至 成 都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江 西 段 。 全长约 247 公里 , 主要控制点:瑞金、会昌、于都、赣县、赣州、南康、上犹、崇义。 六 横 : 寻 乌 至 龙 南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173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寻乌 、安远、 龙南、全 南、龙南 杨村(赣 粤界 ) 。 3、 南 昌 放 射 线 ( 8 条 ) 一 射 : 南 昌 至 九 江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110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南 昌、新建、永修、德安、九江。 二 射 : 南 昌 到 德 兴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21
15、5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南 昌、余干、万年、乐平、德兴。 三 射 : 南 昌 至 玉 山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245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南 昌 、 进 贤 、 东 乡 、 余 江 、 鹰 潭 、 贵 溪 、 弋 阳 、 横 峰 、 铅 山 、 上 饶 、 广 丰、玉山。 四 射 : 南 昌 至 黎 川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178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南 昌、进贤、抚州、南城、黎川。 五 射 : 南 昌 至 定 南 高 速 公 路 。 全长约 466 公里, 主要控 制点: 南 昌、丰城、乐安、永丰、宁都、于都、安远、定南。 六 射 : 南 昌 至 萍 乡
16、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244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南 昌、丰城、樟树、新余、分宜、宜春、芦溪、萍乡。 七 射 : 南 昌 至 上 栗 高 速 公 路 。 全长 约 223 公里, 主 要控制 点: 南 昌、高安、上高、万载、上栗。 八 射 : 南 昌 至 铜 鼓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约 192 公里, 主要 控制 点: 南 8昌、奉新、宜丰、铜鼓。 94、17 条 联 络 线 ( 1) 浮 梁 ( 良 禾 口 ) 至 浮 梁 ( 桃 墅 店 ) 高 速 公 路 , 全 长 约 16 公 里。 (2)九江绕城高速公路,全长约 47 公里。 ( 3) 都昌 (蔡岭) 至 湖口
17、 (马 影镇) 高 速公路, 全长 约 30 公里 。 (4)南昌绕城高速公路,全长约 154 公里。 (5)南昌南外环高速公路,全长约 35 公里。 (6)枫林至生米高速公路,全长约 32 公里。 (7)南昌至宁都高速公路联络线,全长约 12 公里。 (8)上饶至万年高速公路,全长约 92 公里。 (9)铜鼓至宜春高速公路,全长约 106 公里。 (10)南昌至铜鼓高速公路联络线,全长约 24 公里。 (11)樟树至吉安高速公路,全长约 106 公里。 (12)东乡至昌傅高速公路,全长约 153 公里。 (13)资溪至吉安高速公路,全长约 258 公里。 (14)吉安绕城高速公路,全长约 3
18、8 公里。 (15) 兴国至大余高速公路,全长约 181 公里。 ( 16)龙河 高速公路 (大广高 速联络线 ) , 全长 约 28 公 里。 (17)宁都至定南高速公路联络线 ,全长约 35 公里。 ( 二 ) 规 划 远 期 展 望 线 考虑我省远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 增加一条规划远期展望线 , 合计 213 公里,具体路线如下: 101、宜春经井冈山至遂川,213 公里。 五 、 规 划 实 施( 一 ) 实 施 要 求 统筹安排 , 集中力量 , 加快推进新路建设 , 既有路线以升级改造为主,着力提升技术等级、服务能力和水平。科学论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 , 因地制直确定建设标准
19、。 慎重决策规划远期展望线 , 原 则 上 到 2020 年 至 2030 年 , 视区 域经济社 会和交通 发展需求 适时开展 建 设 , 灵活掌握建设标准 。 在满足安全和运输需求的前提下 , 努力 降 低 公路建设和运营戚本。 ( 二 ) 实 施 效 果通过本次高速公路网规划 , 我省与周边六省的省际高速公路通道 为 29 个,其中湖北 3 个,安徽 5 个、浙江 2 个、福建 7 个、广东 5个、湖南 7 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成了一个 “横穿东西、纵贯南北、覆盖全省、连接周边、密度适当、高效便捷 ”的高速公路网络,为江西交通的运输快速化、 行 车安全舒 适化、 管 理信
20、息化、 环境优 美化和实 现公路交 通现代化 奠 定坚实基础。 2、 高速公 路网将覆 盖全省所 有的县 ( 市 、 区 ) , 实现 全省 所有县(市、区)30 分钟上高速。 3、高速公路网连接了重要的公路、水路、铁路以及航空枢纽城市, 进一步 强化了各 种运输方 式间的紧 密合作和 有机衔接, 促进综 合11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和现代物流业发展。 4、省会南昌与周边省份、省内其它市及各市之间直接以高速公路连通 , 区域公路网络结构将得到显著改善 , 对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 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及投资环境, 促进江西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等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5
21、、实现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有效降 低土地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公路建设与资源环境和谐发展。 六 、 保 障 措 施1、 完 善 投 资 融 资 政 策 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多渠道、 多层次 、 多元化投融资模式 。 建立 省 市共建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 制, 充分发挥省市各级积极性和作用, 进一步明确职责 , 落实各 项管理工作。 2、 节 约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资源 , 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 尽可能利用既有 设施扩能改造 , 新建的尽可能利用既有交通走肩 、 多方案比选 、 合 理 布线,少占土地、占补平衡 ;尽可能避
22、免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 系统的分剖 , 严禁新建公路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 减少对生 态 脆 弱区 、 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 加强生态保护 , 逐步实现从事后治理 向 事 前规划和保护的转变。 3、 科 技 引 领 提 升 服 务 科技引领提升服务积极推进高速公路网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12提 高与铁路 、 水运、 航空等多 种运输方 式衔接能 力, 推进 运输方式 之 间 的 联 程 联 运 , 逐 步 实 现 交 通 运 输 一 体 化 , 提 高 运 输 服 务 水 平 ;加 大 科 技 投 入 力 度 , 支 持 关 键 技 术 的 研 发 应 用 ;强 化 人 才 队 伍 建
23、 设 , 加 强 技 能型、管 理型人才 培养,完 善教育培 训制度, 提高从业 人员素 质 。 4、 促 进 协 调 发 展 完 善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 运 营 、 养 护 、 管 理 机 制 体 制 , 提 高 养 护 质 量 和运营管理水平 , 增强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 统筹安排高 速 公 路路线位规划 、 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 , 稳妥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 研 究 建立高速我那个了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 , 适 时 修订和完善规划。 中国公路学会标准意见反馈表 公 路 桥 梁 限 位 ( 剪 断 ) 装 置 技 术 指 南 ( 征 求 意 见 稿 )
24、意 见 反 馈 表基本信息:填表人 电话 E-mail 填表日期单位 通信地址意见:序号 条款号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123456说明:修改建议请按照标准文本顺序依次排列,页面不够请另附页。民 用 机 场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规 则( 年 月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令 第 号 公 布 )目录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车 辆第 三 章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员 第 四 章 车 辆 行 驶第 五 章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 第 六 章 罚 则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一 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民 用 机 场
25、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 保 障 民 用 航 空 活 动 的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条 例 和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条 本 规则 所称 民用 机场 ( 含军 民合 用机 场的 民用 部分 , 以下 简称 “机场 “)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 是 指 机 场 内 用 于 航 空 器 起 飞 、 着 陆 以 及 与 此 有 关 的 地 面 活 动 区 域 内 标 定 的 供 人 员 、 车 辆 通 行
26、 的 场 地 , 包 括 跑 道 、 滑 行 道 、 联 络 道 、 客 机 坪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车 辆 , 包 括 机 动 车 辆 ( 含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特 种 车 辆 ) 和 非 机 动 车 辆 。第 四 条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行 驶 的 车 辆 、 行 人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第 五 条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行 驶 的 车 辆 、 行 人 , 应 当 按 规 定 路 线 通 行 , 避 让 航 空器 。第 六 条 除 经 特 别 许 可 外 , 畜 力 车 、 三 轮 车 、 摩 托 车 、 自 行 车 以 及 履 带 式 机 动车
27、 辆 , 不 得 进 入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第 七 条 本 规 则 由 民 航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章 车辆第 八 条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辆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 经 过 民 航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 二 ) 按 照 民 航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接 受 年 度 检 验 ,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行 驶 ;( 三 ) 制 动 器 、 转 向 器 、 刮 水 器 、 后 视
28、镜 、 喇 叭 和 灯 光 装 置 , 保 持 齐 全 有 效 ;( 四 ) 挂 本 规 则 附 录 二 民 用 机 场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辆 车 牌 样 式 规 定 的 由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统 一 制 发 的 车 辆 号 牌 及 本 规 则 附 录 三 民 用 机 场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规 定 的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辆 行 驶 证 并 喷 涂 安 全 标 志 ;( 五 ) 在 车 身 前 部 顶 端 安 装 黄 色 警 示 灯 ;( 六 ) 配 备 有 效 的 灭 火 器 材 ;( 七 ) 行 李 车 拖 挂 托 盘
29、行 驶 时 , 挂 米 长 、 米 宽 的 大 托 盘 不 得 超 过 四 个 , 米 长 、 米 宽 的 小 托 盘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第 九 条 未 挂 本 规 则 附 录 二 民 用 机 场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辆 车 牌 样 式 规 定 的 车 辆 号 牌 的 机 动 车 辆 因 工 作 需 要 进 入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的 , 经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核 准 , 发 给 有 效 通 行 证 , 并 按 指 定 路 线 行 驶 。 此 种 车 辆 如 需 进 入 跑 道 、 滑 行 道 、 联 络 道 ,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第 十 四 条 第
30、 七 项 的 规 定 。第 十 条 使 用 特 种 车 辆 灯 光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 向 右 转 弯 、 向 右 变 更 车 道 、 靠 路 边 停 车 时 , 开 右 转 向 灯 ;( 二 ) 向 左 转 弯 、 向 左 变 更 车 道 、 驶 离 停 车 地 点 或 掉 头 时 , 开 左 转 向 灯 ;( 三 ) 牵 引 车 在 牵 引 航 空 器 时 , 开 黄 色 警 示 灯 ;( 四 ) 引 导 车 “ 跟 我 来 “灯 光 标 志 牌 清 晰 、 有 效 。( 五 ) 夜 间 开 顶 端 照 明 灯 、 黄 色 警 示 灯 、 近 光 灯 、 示 宽
31、灯 和 尾 灯 , 雾 天 开 防 雾 灯 及 黄 色 警 示 灯 。第 十 一 条 需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行 驶 的 非 机 动 车 辆 , 应 当 经 所 在 机 场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 备 案 , 并 喷 涂 公 安 机 关 统 一 规 定 的 黄 色 标 志 。第 三 章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员第 十 二 条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员 的 考 核 。 经 考 核 合 格 者 , 发 给 本 规 则 附 录 一 民 用 机 场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证 样 式 规 定 的 民 用 机
32、 场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证 。除 本 规 则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 未 持 有 民 用 机 场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证 的 人 员 , 不 得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第 十 三 条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驾 驶 员 ,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 驾 驶 车 辆 停 靠 航 空 器 时 , 应 当 有 人 指 挥 ;( 二 ) 车 辆 和 航 空 器 处 于 停 靠 状 态 时 , 车 辆 应 当 使 用 制 动 和 轮 挡 , 驾 驶
33、 员 应 随 车 等 候 ;( 三 ) 酒 后 不 得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 四 ) 驾 驶 液 压 装 置 车 辆 应 当 保 持 液 压 升 降 筒 和 脚 架 升 降 到 工 作 位 置 , 鸣 号 后 再 通 知 工 作 人 员 安 排 旅 客 上 下 航 空 器 或 装 卸 货 物 ;( 五 ) 不 得 驾 驶 与 所 持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六 ) 按 照 民 航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接 受 年 度 审 验 ,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或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在 航 空 器
34、 活 动 区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第 四 章 车 辆 行 驶第 十 四 条 车 辆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行 驶 时 ,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 在 划 定 的 道 路 上 行 驶 ;( 二 ) 按指 定的 通行 道口 进入 航空 器活 动区 并自 觉接 受值 勤人 员的 查验 、 指 挥;( 三 ) 时 速 不 得 超 过 二 十 五 公 里 。 接 近 航 空 器 或 牵 引 航 空 器 时 , 时 速 按 关 于 特种 车 辆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行 驶 到 客 机 坪 、 停 机 坪 、 滑 行 道 交 叉 路 口 时 ,
35、 应 当 减 速 慢 行 , 观 察 航 空 器 动 态 , 在 确 认 安 全 后 , 方 可 通 行 ;( 五 ) 遇 有 航 空 器 滑 行 或 拖 行 时 , 在 航 空 器 一 侧 米 外 避 让 , 不 得 在 滑 行 的 航 空 器 前 米 内 穿 行 或 米 内 尾 随 , 不 得 从 机 翼 下 穿 行 ;( 六 ) 除 需 接 近 航 空 器 作 业 的 特 种 车 辆 外 , 其 它 车 辆 不 得 接 近 航 空 器 。( 七 ) 机 动 车 辆 穿 行 跑 道 、 滑 行 道 或 在 跑 道 、 滑 行 道 作 业 时 ,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航 管 部 门 同
36、意 , 并 告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知 晓 , 按 指 定 的 时 间 、 区 域 、 路 线 穿 行 或 作 业 。 驶 入 跑 道 、 滑 行 道 作 业 的 机 动 车 辆 应 当 配 备 与 能 航 管 部 门 保 持 不 间 断 通 讯 联 络 的 双 向 有 效 的 通 讯 设 备 。第 十 五 条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行 驶 的 车 辆 , 遇 有 执 行 公 务 的 警 车 、 消 防 车 、 工 程 抢 险 车 、 救 护 车 以 及 护 卫 车 队 时 , 应 当 主 动 减 速 避 让 , 不 得 争 道 抢 行 或 紧 随 尾 追 , 不 得 穿 插 、 超
37、 越 护 卫 车 队 。第 十 六 条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行 驶 的 车 辆 发 生 故 障 不 能 行 驶 时 ,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和 航 管 部 门 , 并 迅 速 将 故 障 车 辆 拖 离 至 不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的 区 域 。第 五 章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第 十七 条 航空 器活 动区 道路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标准 设置 道路 交通 标志 、 标 线。 第 十 八 条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内 的 车 辆 、 行 人 应 当 按 照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 通 行 。第 六 章 罚则
38、第 十 九 条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除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外 ;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警 告 或 吊 扣 六 个 月 以 下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并 处 吊 扣 六 个 月 以 上 十 二 个 月 以 下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或 者 收 回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 一 ) 擅 自 驾 车 进 入 滑 行 道 、 跑 道 的 ;( 二 ) 驾 车
39、不 避 让 航 空 器 或 与 其 争 道 抢 行 的 ;( 三 ) 驾 车 不 按 规 定 靠 近 航 空 器 或 从 其 翼 下 穿 行 的 ;( 四 ) 饮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五 ) 在 航空 器活 动区 不按 规定 行驶 、 停放 车辆 或发 生故 障不 立即 排除 、 拖 离, 造 成 交 通 阻 塞 或 影 响 飞 行 活 动 的 ;( 六 ) 违 反 本 规 则 规 定 , 无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机 动 车 辆的 。第 二 十 条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车 辆 驾 驶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40、 , 处 四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或警 告 , 可 并 处 吊 扣 六 个 月 以 下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并 处 吊 扣 六 个 月 以 上 或 十 二 个 月 以 下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或 收 回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 一 ) 涂 改 、 伪 造 、 冒 领 、 挪 用 、 暂 借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辆 号 牌 、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 控 制 区 通 行 证 或 者 使 用 失 效 的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辆 号 牌 、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41、 驾 驶 证 、 控 制 区 通 行 证 的 ;( 二 )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违 反 规 定 超 车 或 超 速 行 驶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处 三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警 告 , 可 并 处 吊 扣 六 个 月 以 下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 一 ) 驾 驶 与 所 持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车 辆 的 ;( 二 ) 不 按 规 定 参 加 驾 驶 员 审 验 或 者 审 验 不 合 格 仍 驾 驶 车 辆 的 ;( 三 ) 用 人 工 直 接
42、供 油 驾 驶 车 辆 的 ;( 四 ) 驾 驶 车 辆 与 执 行 公 务 的 警 车 、 消 防 车 、 工 程 抢 险 车 、 救 护 车 以 及 护 卫 车 队 争 道 抢 行 、 紧 随 尾 追 或 超 越 、 穿 插 护 卫 车 队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处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吊 扣 三 个 月 以 下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 一 ) 驾 驶 未 按 本 规 则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车 辆 的 ;( 二
43、) 驾 驶 车 辆 停 靠 航 空 器 后 , 驾 驶 员 未 随 车 等 候 的 ;( 三 ) 驾 驶 转 向 器 、 制 动 器 、 灯 光 装 置 等 机 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车 辆 的 。 第 二 十 三 条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处 一 百 元 以 下 罚款 或 者 警 告 , 可 并 处 吊 扣 一 个 月 以 下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 一 ) 在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不 按 规 定 线 路 行 驶 的 ;( 二 ) 未 按 指 定 位 置 或 区 域 停 放 车 辆 的 ;( 三 ) 停
44、 靠 航 空 器 后 不 使 用 轮 挡 的 ;( 四 ) 不 按 规 定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的 ;( 五 ) 不 携 带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和 机 场 控 制 区 通 行 证 的 ;( 六 )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灯 光 、 标 志 的 ;( 七 ) 不 按 规 定 拖 挂 行 李 车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内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 行 人 违 反 本 规 则 的 , 处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处 罚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45、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条 例 处 罚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行 为 的 处 罚 , 由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相 当 于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民 航 公 安 交 通 警 察 队 裁 决 。警 告 、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吊 扣 六 个 月 以 下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驾 驶 证 的 处 罚 , 由 机 场 交 通 警 察 队 或 委 托 民 航 公 安 派 出 所 裁 决 。第 二 十 六 条 航 空 器 活 动 区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处 罚 决 定 书 , 由 民 航 总 局 统 一 印 制 。第 七 章 附则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以 上 、 以 下 “均 包 括 本 数 在 内 。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则 自 年 月 日 起 实 施 。 附 录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