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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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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黄宗智内容提要主要社会科学理论以及中国当前的现代化主义意识形态认为,伴随现代经济发展,以家庭为主要单位的小农生产将被个体的产业工人所取代,其三代家庭也将会被核心家庭所取代。但中国经济史的实际却显示,即便是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世界第二位的今天,小农家庭农场,以及其三代家庭,仍然顽强持续。当前的中国法律体系在实践层面上也同样展示一个庞大的家庭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的非正规领域。同时,在非正规家庭主义和正规个人主义之间,还存有一个巨大的两者拉锯的中间领域。家庭单位的经济行为所展示的是与一般经济学的前提信念很不一样的逻辑。它对待劳动力的态度既有别于资本主义制

2、度下的公司,又不同于个体的工人。它的劳动力组成结构也迥然不同,对待投资、子女教育和婚姻也很不一样。中国的现代性在社会、经济和法律层面上与现代西方存在的种种差异,意味着亟需建立另一种社会科学;同时,也为中国现代文化之不同于西方的主张提出社会经济依据。关键词副业 三代家庭 家庭主义 法律家庭 经济单位 中国现代性亚当斯密(17231790) 、卡尔 马克思(18181883)和马克斯 韦伯(18641920) ,这三位也许是现代西方影响最大的经济和社会理论家都认为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兴起,以家庭为主要单位的小农生产将被个体的产业工人所取代。在中国,由于现代化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人们向西方发达

3、国家趋同的期望,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这种观念已经被视作一种给定前提。它被当作不言自明的、无需进一步澄清和检验的事实。人们广泛认为小农经济的家庭组织必然会被资本主义经济产业工人所取代,其旧的三代扩大家庭也必定会被两代核心家庭所取代。学界常用的“转型”概念,即向某种给定(但极少明确)的终点演变,更强化了这种线性现代主义假定。这个假定的影响是如此强大,以至于许多社会科学研究都把证实这样的演变作为自己的目标和主题,有的甚至简单地把现实等同于所假定的终点。即便是强调中国文化特殊性的研究者,也很少质疑这种现代主义社会科学。他们没有问:如果中国社会和经济真的完全向西方发达国家趋同,中国文明将如何保持其特殊性?

4、结果是,中国现代化历程与西方的不少关键差异多被忽视和掩盖。本文探索的主题是,从手工业生产到制造业的兴起,再从工业化到最近几十年的经济全球化,中国家庭在现代化和发展历程中与西方演变途径的不同。我们将看到,即便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今天,其家庭生产单位以及三代家庭仍然在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中保持着重要的位置,与西方经验十分不同。而且,这不仅是社会经济的也是政治和文化的差别。一、中国手工业生产、乡村工业化和经济全球化历程中的小农家庭(一)西欧的早期工业化与中国的手工业生产斯密很好地说明了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起源。在此前的农业中,不存在“分工”:“犁地者、播种者、收割者一个农民要包办其农

5、场上各种各样的工作。他说:耙地者、基本上都是同一个人” (Smith ,19761776:10) ,但在“制造产品”(manufactures)中,分工成为关键,也是劳动生产率大规模提高的原因。他给出的具体例子是编织针的制造:“一个人拉铁丝,另一人把它弄直,第三人把它切断,第四人削尖,第五人在其头上开洞”这样,“编织针的制造被划分为总共约 18 个不同环节”。如此,10 个人可以一天生产 4.8 万枚针,而一个人单独工作, “绝对不可能一天生产 20 枚,不享有来自分工的熟练技术,甚至于连一枚都不能”。 (Smith,19761776:8)为了进一步说明分工的意义,斯密还给出了另一个例子,说明

6、当时一个普通劳动者所穿的毛大衣的制造过程:“这是个许多不同的工作人的产品。从牧羊人、分类工、梳毛工、染毛工、梳毛机工、纺毛工、织毛工、漂洗工、裁缝”(Smith,19761776:15) 。也就是说,制造产品生产的发展促使社会分工,使纺、织业和农业成为分别独立的职业,由此而大规模提高生产率。沿着同样的思路,韦伯指出:资本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个人化生产的兴起”,使家庭“ 不再是一个兼生产(和消费)的单位 ”,而成为只是消费的单位。 (Weber,1978:375) 1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视角来说,更重要的是阶级分化和私有财产。他们认为,在家庭之中,私有财产乃是农业家庭和资产阶级家庭中性别分工和压

7、迫的起源,而这一切将会伴随无产工人阶级的兴起和社会主义革命而消失(Engels,19721888) 。如此的分析对我们这里的问题的含义可以见于列宁(19561907)关于俄国社会形态的分析以及恰亚诺夫( 19861927)对它的挑战:辩论的焦点是列宁所谓的阶级分化,强调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和无产农业雇工间的分化,而恰亚诺夫则提出“人口分化”(demographic differentiation)的概念,即小农基于家庭自然周期中劳动者对消费者比例的演变而造成的分化。列宁和马克思与恩格斯,以及斯密和韦伯,都认为伴随资本主义的兴起,小农经济将会完全消失,但恰亚诺夫则认为小农经济将长期延续。恰亚诺夫的

8、意见当然部分源自后发展俄国的实际,当时其农民所占比例要远高于西方国家。我们只能想像,如果面对中国这样人口极其密集、农民经济更加庞大和顽强持续的国家,恰亚诺夫会怎么想。斯密勾画的制造业与农业之间的不同是其后学术界之所谓“原始工业”和“原始工业化”的兴起。莱文(David Levine)的研究是开创性研究之一。在他使用教会纪录而“重建”(reconstitute)的四个英格兰社区之中,塞普塞德社区(Shepshed,在莱斯特郡Leicestershire)最贴切地说明了这种演变过程:此地针织业(frame-knitting)和纬编针织机的发展给予了当地青年农民在“镇”上的“ 原始工厂”另谋生计的机

9、会,借此脱离农村农业。因此,促使当地人结婚年龄的下降(无须等待继承家庭的农场) 。结果是生育率的显著上升,进而导致 1750 年后该地人口的急剧上升。莱文把这个过程称作“初生资本主义”(nascent capitalism) 。 (Levine,1977)门德尔斯(Franklin Mendels, 1972)和梅狄克(Hans Medick,1976)是率先使用“原始工业”和“原始工业生产方式”概念的两位学者。根据梅狄克的分析,在原始工业化过程中,核心家庭取代了原来男耕女织的扩大家庭。其后,研究者为原始工业变化所附带的人口变化提供了更充分和广泛的证据。里格利和斯科菲尔德证明,英格兰在这个时期

10、出现了较早和更普遍的结婚(也就是说,生育率和结婚率的上升) (Wrigley & Schofield, 19891981) 。此外,德弗里斯(Jan de Vries)证实了“小城镇”的快速扩展:17501800 年间,欧洲500039000 人的小城镇人口增加了足足 4 倍,而 40000 人以上的城市人口才上升了0.2%。这种“新城镇化”和此前基于大商业和行政城市(例如伦敦)的 “城市化”很不一样,也和后来基于大工业城市的城市化(例如利物浦Liverpool )有别。 (de Vries ,1981,1984)中国则很不一样。即便是在 13501850 年间的“棉花革命”(此前没人穿棉布,

11、此后几乎人人都穿)中,在最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手工业发展并没有导致像西欧原始工业化那样的现象,没有斯密型的纺织和农业分离的分工,也没有伴之而来的人口行为变化以及那样程度的城镇发展。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手工业仍然和农业紧密结合在一起,没有分离开来成为独立的城镇制造生产。中国的情况是,在沉重的人口/土地压力下,大多数农场的规模都降低到家庭生计所需水平之下。在 18 世纪的长江三角洲,每户农村家庭农场的平均耕地是 7.5 亩(1.25 英亩) ,只相当于同时期英格兰农场的平均规模(北部是 100 英亩,南部是 150 英亩)的 1/100。这比当时一般生计所需的 10 亩地要低 25%(黄宗智,20

12、10b:27;黄宗智,20061992 ) 。那就意味必须从家庭手工业获得部分生计在长江三角洲主要是手工棉纺织。它所赋予的收益要低于农业,一般由家庭的辅助劳动力(成年男子的剩余时间、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劳动)来吸纳,我因此称之为“生产的家庭化”。在家庭手工业中占最大比例的纺纱1 亩地能生产约 30 斤皮棉,要用 91 天来纺为棉纱,23 天来织成布匹,另需 46 天弹花与上浆等只给农户带来农业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收益(黄宗智,2010b:35;黄宗智,20061992:46,85) 。结果是农业和手工业的紧密相互依赖,有如两柄拐杖那样同时支撑一个农家的生计。据估计(根据调研组多年的文献和访谈研究)

13、,1860 年江南有约 90%的农户同时从事这样的农业+纺织生产,全国则约 45%(徐新吾,载吴承明编:1985,第 1 卷:282,表4-1;284,表 4-2) 。正如当时的一份地方志关于(一般认为是比较 “富裕”的)无锡县的情况的描述所说: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易米以食矣。故吾邑虽遇凶年,苟他处棉花成熟,则乡民不致大困。 (锡金识小录 ,1752,1:6-7;亦见黄宗智,20061992 :88)毋庸说,对三角洲来说蚕丝生产也十分重要。这方面,缫丝和(棉)纺纱一样和农业紧密卷合。正如名儒顾炎武在 1662 年

14、已经清晰地指出:崇邑(嘉兴府崇德县)田收仅足民间八个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洽,惟蚕是赖冬间官赋起征,类多不敢买米以输,恐日后米价腾踊耳。大约以米从当铺中质银,候蚕毕加息取赎。 (顾炎武 19661662:84;亦见黄宗智, 20061992:88)顾炎武这里所说的“蚕” 业不是指织好的丝绸而主要是农家缫好的丝线。这是因为,丝织机的投入和技术要求远高于棉织,不是一般农家所能做到的。所以,丝织早就与农业分离,变成城镇的手工业。而丝织的发展,加上棉布的染色、轧光等较高技术和投入的生产环节,对小城镇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虽然如此,还是远远不到欧洲的原始工业化那样的程度。根据比较系统的计算

15、,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估计“长江下游区域”1843 年有 7.4%的人居住于 2000 人以上的城镇(Skinner,1977:229) (后来修改为 9.5%Skinner,1985:75,注 43;亦见黄宗智,2010b:45,注 25) 。这和里格利对英格兰的权威性估计1801 年有 27.5%的人口居住于 5000 人以上的城镇相去甚远。(Wrigley,1985:682,表 2)我们如果把 18 世纪的长江三角洲与华北相比,两者主要的差异可以说是农业与手工业在长江三角洲要比华北更高度结合、其生产更高度家庭化。在长江三角洲,早在 18 世纪之前,两者的结合已促使

16、家庭农场排除依赖雇佣劳动力的经营式农场,这是因为出租土地的地主的纯收益要高于雇工经营的经营式农场主。也就是说,使用家庭辅助劳动力的佃农家庭农场能够支撑更高的地租和地价,并且可以借此排除经营式农场。其中道理可以见于 17 世纪的沈氏农书 (沈氏农书 ,19361640;亦见黄宗智, 1992:64-66 ) 。如此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紧密结合可以说是“内卷的”,因为它没有像斯密型分工那样带来单位工日劳动生产率和收益的提高,而是带来了其递减,虽然家庭的整体生产有所扩大。 2这里,熟悉关于 18 世纪中国和英国生活水平相等或更高的论说的读者可能会问:以上的分析不是受到彭慕兰(Kenneth Pomera

17、nz) 、李中清(James Lee) 、王国斌(Bin Wong)和李伯重等的挑战了吗?应该说明,早在 2002 年,我已经撰长文论证他们在经验研究层面上的基本错误(黄宗智,2002) 。今天,经过中外经济史领域将近十年的论战和研究,这个议题已经接近最终定论。首先是计量比较经济史家麦迪森(Angus Maddison)关于中英人均收入的比较合理估计中国在 1700 年和 1820 年是 600“国际元”,不列颠则是 1700 年 1405元,1820 年 2121 元直接否定了彭慕兰(Pomeranz)等的论点(Maddison,2007:44,表 2.1;2001:47,90,表 2-22

18、a;304,表 C3-c;亦见黄宗智, 2010b:7-10) 。在最新的研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首先是苏成捷(Matthew Sommer)对李中清、李伯重和王丰关于长江三角洲具备有效生育控制(堕胎)论点经验依据的全面检查。这是他们总体论点中国人口压力并不比英国严重的重要部分,也是全组人赖以立论的根本依据。苏成捷证明,他们的论说其实连一个真实的案例都没有,并且,鉴于当代更完整的材料和数据,是极其不可能的。 (苏成捷,2011;英文版见 Sommer,2010)其次是一组国际学者的最新研究,使用了多种新材料,证明 18 世纪中叶,伦敦(和牛津)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和生活水平要比北京(以及苏州、上海

19、和广州)高出三到四倍(Allen,Bassino,Ma,Moll-Murata & van Zanden,2011) 。当然,新兴工厂生产的棉纱和棉布给农村生产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但它们并不足以改变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基本结构。一方面,在具有 40 比 1 的机纱工人劳动生产率的冲击下,手工纺纱确实几乎被完全消灭,从 1840 年的 100 基数下降到 1936 年的 14 指数(吴承明编 ,1990:320,表乙-5 ) ,但手工织布却顽强持续, 1920 年仍然达到全国棉布总产量的 65.5%,1936 年还占 38.8%(如果把“改良土布” 也算在内,则相当于 43%徐新吾,载吴承明编:

20、1990:325,表乙-9;亦见 319,表乙-4 ) 。这是因为手工织机和机器织机的生产率相差较小,只是 1 对 4 的比例,不是纺纱那样的 1 对 40,也因为手工土布要比机织布耐用两套手工土布的衣服可供一位农民三年之用,而机织布则只能用两年(徐新吾,1992;亦见黄宗智,20061992:140) 。这样,家庭农场之同时依赖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基本逻辑一仍其旧而持续未变。直到中国革命胜利和农村集体化之后的上世纪 70 年代,农业、手工业相结合作为农村的主要生产模式仍然持续了下来。这个基本事实可以见于当代中国用来描述手工业的“副业”这个范畴,它在手工业外还包含牲畜饲养、手工织(布、草)鞋、绳

21、以及(自留地)种菜等。当时,农村生产是农业副业这个概念是如此地深入和牢固,国家统计局甚至把农村大队的集体工业都纳入了副业范畴,直到上世纪 80 年代初仍然如此。 3今天回顾,我们可以把这个基本概念追溯到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 30 年代的研究,他当时便非常清晰地指出,农村生产必须从不仅是农业也同时是手工副业(在费调查的开弦弓村主要是水稻蚕桑和缫丝Fei,1936)的视角来理解。后来的 “乡村工业化”概念正来自这个基本认识(详见下文) 。简单总结,在西欧,原始工业化导致了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进而促使青年人更早和更普遍地结婚,并离开农村的扩大家庭而在城镇建立新型核心家庭户;但在中国,手工业生产则依然和

22、农业在一家一户和村庄之中紧密结合。从家庭结构的角度来理解,三代的“家庭户”(即不仅是在财产方面合一的家庭,也是在居住方面合爨的户) ,直到革命之后一直都是中国农村的普遍模式。正如上世纪 30 年代受访农民所解释那样,绝大部分的独子家庭都在结婚后仍然和其父母亲一起组成三代家庭户;这是因为在独子的情况下,儿子赡养老人的惯习和法律是无可置疑的。只有在多子的家庭才会出现问题。 (例见中国农村惯行调查 ,19521958,第 4 卷:189-190;第 3 卷:79,93;亦见黄宗智,20072001:26-27 )传统的由多个已婚儿子同居而组成的复合家庭理念,其实是个不符实际的设想,因为,正如受访农民

23、所说的那样,已婚兄弟家庭之间很难避免矛盾和冲突。因此,复合家庭老早在革命之前便只占很低比例:例如,在 18 世纪的刑科题本案例中才 7%;一个资料比较完整的革命前的浙江村庄中才 5%;费孝通调查的开弦弓村中才 3.3%(王跃生,2006 :130;亦见 Cartier,1995) 。实际情况是一些经过变通的三代家庭组织。有的具备条件的家长们可以选择一个儿子来和自己一起生活,有时在分家的安排中便予以特殊的照顾。另一种方式是,由儿子们轮流赡养,父母亲轮流和不同儿子一起吃饭,有时同时由儿子们平分负担耕种父母亲的养老地(黄宗智,20072001:26-27 ;黄宗智,20072003:第 8 章) 。

24、结果是一个部分合爨的三代家庭户,即便只是轮流合爨。简言之,在原始工业化的西欧,农业的三代家庭户明确地向(由个体工人所组成的)核心户转型,但在中国的“棉花革命”中,原来的家庭组织模式仍然强韧地延续了下来。(二)中国的农村工业化与西欧的原始工业化和工业化在表面看来,中国的乡村工业化似乎和西欧的原始工业化基本相似,这是因为,正像费孝通(1984)用“ 小城镇、大问题”标题形象化地突出的那样,它带来了小城镇的快速增长。但它其实和西欧原始工业化很不一样,因为它不仅是手工生产,也广泛使用工业化时代的机械。同时,虽然如此,它仍然和西欧的经验非常不同,因为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村家庭再次成为基本的生产和经济决

25、策单位。在乡镇工厂工作的大多是农村的青年成员,大多仍然住在村里,并且在农忙时期和节日都会帮助家里下地干活。在上世纪 80 年代初期,他们仍然主要以(集体时代的)工分的形式领取工作报酬,与家庭其它工分合在一起计算。他们要到 80 年代后期方才直接从乡镇企业领取工资(我调查的华阳桥村从 1985 年开始黄宗智,20071992:203 ) ,但即便如此,仍然没有改变原来的家庭组织。三代家庭仍然强韧持续,虽然多子家庭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要再次明确,由两个以上已婚儿子一起居住而组成的复合家庭,其实长期以来一直都只占很小比例,远在革命前便如此。集体化之后,则更因为终止了耕地私有、弱化了家长的权力而使复

26、合家庭几乎完全绝迹(王跃生,2006;曾毅、李伟、梁志武,1992) 。同时,由父母亲从几个儿子之中选一个来和他们同住的养老方法也减少了,原因也是父母亲权力的下降。根据王跃生经过实地调查而“重建”的一个冀东地区的村庄(唐山市丰润区 B 村)案例,在 2008 年调查的多子家庭男子中,年龄 80 岁以上的,也就是在 1950 年已经是 20 岁以上的,大多数(70%)都期望自己老年会和一个孩子一起生活,而 69 岁以下的,也就是在革命之后的 1960 年才达到 20 岁成年年龄的男子中,则只有少数(28%)抱有这样的期望。实际上,80 岁以上的男子中有38%这样做了,而 69 岁以下的男子之中只

27、有 9%这样做。 (王跃生,2011:表 26、27) 4同时,和儿子们轮流吃饭的办法也明显减少:80 岁以上者中,有 46%这样做,而 69 岁以下的则只有 17%(同上) 。也就是说,从上世纪 60 年代开始,比较普遍的模式变成由父母亲和儿子们分户生活。虽然如此,即便是在多子家庭中,亲子关系仍然具有顽强的韧力。即便已经分开成立自己的核心户,儿子们仍然必须负担赡养老人的责任,由每个孩子为老人定期提供一定的粮食和/或金钱。当代法律无条件地如此规定(下面还要讨论) 。像这样的家庭组织,我们也许可以用 “多户家庭 ”来描述,因为儿子们虽然已经分家分爨,但在财产上仍然和老人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无论从法

28、律还是习俗来说,他们都必须赡养老人,当然也同时具有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利。正是财产上的相互关联说明为什么还要使用“家庭”这个词来概括这样的多户组织。当然, “多户家庭” 的增加证明家庭结构一定程度的“ 核心化 ”趋势,正如王跃生所一再强调的那样(王跃生,2008,尤见第 9697 页) ;虽然如此,我们必须同时认识到三代家庭的顽强延续,在独子家庭中仍然几乎是普遍现象(即便是城镇中也占据多数) 。这个事实可以清楚地见于以下的证据:1990 年到 2000 年间,三代家庭在农村所占比例竟然从 18%上升到25%(在城镇则维持在 17%) 。这是王跃生和曾毅等根据 1990 年和 2000 年的人口普查

29、所得出的发现(王跃生,2006:120,表 1;亦见曾毅、王政联,2004;曾毅、李伟、梁志武,1992:表 1、4) 。 5这个比例上升的缘由主要是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它促使 90 年代中期以来的结婚青年中独生儿子比例的上升,而我们上面已经看到,独生子几乎都会和父母亲同住组成一个三代家庭户,由此导致该比例的上升。 6三代家庭在 1949 年前所占比例的确切数据不容易获得。王跃生搜集的数据(分别来自18 世纪刑科题本、革命前的一个浙江村庄和一个湖北村庄)中低的是 20%,高的是36%(王跃生,2006:130 131) 。看来,像王跃生重建的冀东村庄那样,这个比例多半在

30、集体化制度下有所减低,但具体什么幅度则不容易明确。 7即便如此,在独子家庭中,三代家庭组织之强韧持续是没有疑问的事实。其实,早在 1995 年,法国学者卡蒂埃(Michel Cartier)已经根据 1982 年和 1990 年的人口普查材料有说服力地指出,三代家庭占中国家庭总数的足足 25%(Cartier,1995) 。其 2000 年所占的比例是当年美国同比例的 5.2 倍(曾毅、王政联,2004:4) 。三代家庭在独子家庭中顽强持续的根本道理是和农业与副业的紧密结合基本一致的。首先,是因为在土地不足的约束下,得自农业的收入不足以完全支撑家庭生计,所以必须借助副业收入。同时,劳动力过剩压

31、低了非农就业的工资,一般也不足以支撑家庭生计,所以形成了“半工半耕 ”的生计模式(黄宗智,2010b:第 4 章) 。如果“离土不离乡”的就业收入超过农业,那么农业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家庭副业,但它仍然是必须的,即便不是简单为了糊口,而是作为一种应付非农就业不确定性的保险。当然,在乡村农民和其制造业人员都缺乏退休福利的现实下,这样的两柄拐杖更加必要。于是,非农就业和农业相互缠结,远远超过在西方国家那样。在西欧,原始工业化明确促使三代家庭消失及被核心家庭所取代;在中国则没有显示同样的变化;三代家庭仍然顽强存留。 8换言之,我们所认为是必然的、普适的、来自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现代化”模式,使我们错误

32、地把注意力集中于家庭的“核心化”趋势。其实,在全球的比较视野下,真正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三代家庭的延续。当然,伴随集体化和家长权力的衰落,核心户所占比例确实有所增加,但这并没有改变赡养父母的基本要求,亦即费孝通之所谓中国家庭组织的基本的“反馈模式”,与西方的“ 接力模式 ”十分不同(费孝通,1983) 。这些现象也充分反映于当前的法律制度(详见下面法律部分) 。(三)全球化下的中国从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资本大规模进入中国,农村劳动力以“离土又离乡”形式大规模流入城市打工,2005 年已经达到 1.2 亿人(黄宗智,2009:53-54) ,2009 年则更是达到 1.45 亿(中华人民

33、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 。这是就村庄附近“离土不离乡”就业的庞大人数以上的数目(中国统计年鉴 2009:表 4-2;亦见黄宗智,2010a:139,表1、2) 。它带来了一系列家庭结构的变化,包括核心户数和比例的上升,因为大量青年作为夫妇进城打工或在城市组织新家庭。伴之而来是许多农村的“空巢家庭”,即成年子女外出打工之后由父母亲独自组成的户;还有所谓“隔代家庭”,即由第二代青年父母亲外出打工,把下一代的孩子留下让爷爷奶奶来带(即所谓“留守儿童”) 。 (王跃生,2006)虽然如此,我们上面已经看到,旧的家庭组织仍然顽强延续,19902000 年间三代家庭户所占比例实际上还在上升。 1全球

34、化下的农业和工业外出打工的青年一代仍然是他们父母亲的房子、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继承人。他们随时可以回老家居住、种地。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一旦打工攒够了钱,他们便会回家盖新房子。即便长期在外打工,大多数仍然会回老家“退休”或“ 养老”。作为二等公民在外打工的无限坎坷,虽然使他们之中不少人感到消沉,甚或愤世嫉俗,但那样的经历同时也会强化对老家的感情。无论如何,大部分农民工是抱着暂住人的心情而打工的;空巢家庭和隔代家庭多是暂时的安排。对大多数的农民工家庭来说, “半工半耕”的逻辑仍然适用。留家耕种的妇女、老人和儿童一般在生活上会部分依赖外出打工家人的补贴,而在外的打工者则会依赖老家作为一种失业或“退休”之

35、后的保障。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全球化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所形成的大规模就业之下,农村家庭仍然顽强地作为一个经济单位而存在。三代家庭仍然是农村独子家庭的普遍组织方式。我们已经看到,伴随独生子女生育政策之执行,三代家庭所占比例在 19902000 年间其实上升了。即便在城市,三代家庭也占到相对多数(17%) ,虽然是源自与农村不完全相同的原因(详见下文) 。事实是,旧的亲子关系,在城市中扩展为双亲与子女的关系,在中国社会中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9 2城镇服务业中的家庭“个体户”全球化和打工浪潮推动了另一个巨型变化,即为新增城镇人口提供各种服务的大量农民个体户的兴起:诸如贩卖服装、食品、其他日用品的小摊

36、小店;餐饮摊、馆;各种新旧服务(木匠、五金工人、裁缝、理发、运输、保姆、娱乐等) ;修理工(农具、自行车、钟表、摩托车、汽车、电视和其它电器)等。这些服务多由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工人)承担。2008年,全国“城镇 ”(即按照国家统计局定义,县城关镇以上的城镇)共有 3600 万这样的个体户, “乡村”(即县城关镇以下的镇、村)则另有 2200 万(中国统计年鉴 2009:表 4-2;亦见黄宗智,2010a:139,表 1、3;另见黄宗智,2009a) 。北京、上海、沈阳等各大城市中都有数十万家这样的个体户(北京例见曹洋,2010;沈阳例见詹娜,2008) 。事实是,如此的“小资产阶级 ”并没有像

37、马克思和韦伯所预期那样,伴随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快速减少;现今他们在中国就业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 66%(包括农民) ,远远高于一般西方发达国家(美国约 1012%) (黄宗智, 2008;亦见黄宗智,2010a ) 。从这些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我们看到的是另一种家庭经济逻辑。它是与农村的农业工业相似而又不同的逻辑。过去的研究多集中于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工人,相对忽视了服务业中的个体户农民工。后者又常被纳入人们以为是比较先进的现代“第三产业”统计范畴。其实,服务业中很大部分是旧式或半旧式的个体户。家庭劳动单位是它们的一个重要组织方式。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关于它们的劳动力组成的精确统计,但无

38、可怀疑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经常接触到这样的个体户。譬如,在便利摊、店以及餐饮摊、店中, “夫妻老婆店”非常普遍,其家庭组织形式是核心户(而不是三代家庭户) 。在劳动力使用方面,关键是由夫妻一起工作,也有还加上儿女的。和家庭农场一样,这些夫妻老婆店的经济逻辑是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这样的组织特别适合于技术要求较低、工作日较长而劳动投入要求参差不一的经营。这样的经济原则几乎是旧农业手工业家庭农场的延伸。当然,家庭人员不仅廉价,一般也要比外雇人员稳定可靠。结果是,在全球化之下,兴起了一个庞大的城镇家庭经济,是与农村的半工半耕农户经济一起扩增起来的经济体。二、中国现代法律中的家庭以上讨论的现象当然

39、也可见于法律制度,虽然有的要在正式条文层面之下的司法实践中方可得见。(一)赡养和土地产权最清晰的是法律条文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和西方的法律十分不同。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虽然在其它方面毋庸说是国民党 1930 年民法典的楷模,但在赡养父母亲方面则是这样规定的:“只有在没有谋生能力的情况下,一个人才拥有被人赡养的权利”(第 1602 条) 。而且,对赡养人来说,考虑到本人的其它义务, “赡养他人的义务,如果会因此危害到维持适合自己社会地位的生活,则不须赡养”。 (第 1603 条) (The German Civil Code,19071900) ;亦见黄宗智。2010c:725)也就是说,

40、一个儿子唯有在父母亲没有谋生能力和自己仍然能够维持习惯的生活水平这两个前提条件下,方才须要负赡养父母的责任。对现代中国的立法者来说,这样的规定是不能接受的,甚至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国民党民法典在上述没有谋生能力的条文之后,立刻加上了“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 (中华民国民法 ,1932 1929-1930:第 1117 条)至于上述第二条,则改为“因负担抚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方才可以 “免除其义务”。 (第 1118 条)这样,把赡养父母亲的义务改成基本无条件的义务。其精神和传统中国法律是一致的。人民共和国的立法者则进一步把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连接了起来。19

41、85 年的继承法规定,赡养老人的子女可以多分财产,不赡养者少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第13 条;亦见黄宗智,2010:725) 。这样,立法者既确认了赡养义务,也提供了保证其实施的具体方法。如此的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当然超越农村而兼及城市。这样,为基于双亲子女紧密关系的三代家庭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其力度远远超过西方法律。 (当然,近年来有许多关于个别子女忽视甚至虐待老人的案例和报道,但是,全社会所展示对这种现象的深层反感,同时也说明旧赡养理念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土地产权法律也说明亲子关系仍然紧密。农村宅基地是家庭的财产,由儿子继承;法律虽然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但在实际运作中,

42、一般都由赡养父母的儿子继承。至于承包地权,虽然有的村庄是按人分配的,实际上也是家庭财产。2008 年,承包权已从原来的 “30年不变”改作“长久不变” (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年 10 月 12 日) ,成为更加长期和稳定的财产权利。2002 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早已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第 31 条)这样,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继承权基本同样由继承法支配。如此的土地产权对暂留城市的农民工影响深远。在外打工的农民工(以及其中的核心户)仍然和家里的第一代保持紧密的关系,他们是家里土地产权

43、的继承人,也是家里老人的法定赡养人。这是他们每年春节回家的部分原因,也是他们攒钱之后回家盖新房子的重要原因。这样,土地产权强有力地把城市暂住的农民工和他们老家的扩大家庭联合在一起,把第二代和第一代紧密联结起来。在外的农民工,哪怕长年在外工作,仍然既是老家的扩大家庭的一部分,一定程度上也仍然是原来村庄社区的成员。(二)非正规经济和司法实践在城镇暂住打工的农民工组成了一个巨大的“非正规经济”,之所以说是“非正规”,是因为它基本处于法律规范范围之外。根据 2006 年的比较权威性的调查研究,他们一天平均工作 11 个小时,但只获得城镇居民 60%的工资(福利差别不算) 。 (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

44、 ,2006;亦见黄宗智,2009a)国家统计局最近发布的数据基本相同:89.4%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 44 小时,平均是 58.4 小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正规的法律身份,缺乏法律的保护以及社会保障。2009 年,具有养老保险的只占 7.6%,有医疗保险的占 12.2%,有失业保险的占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0) 。即便是那些进入了社会保障网络的极少数,他们只享有远低于城市居民正规职工的福利。这方面相对先进的重庆市区,正如市长黄奇帆所说明,规定一个企业须要为城镇居民支付其工资的 20%作为养老保险,但只须为农民工支付 12%;医疗保险的差别则是年 1400

45、元对480 元。这种分为两个等级的制度也许最清楚地体现于两等户籍的死亡抚恤金的差别:城市居民是 20 万到 30 万元,农民工则只 8 万到 10 万元。 (黄奇帆新闻发布会,2010 年 11 月 4日)这个二等“非正规经济” 在改革期间在全国爆发性地兴起,其动力是快速增长的经济和城镇对工人和服务的需求。时至今日,这样的非正规工作人员数已经达到城镇总就业人员中的不止一半(如果把 5000 万的下岗工人也计算在内,则等于 60%) 。此外,如果再加上同样都是没有(或者只有次一等的)正规职工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乡镇企业就业人员(2008 年 1.5 亿) ,农业就业人员(2.7 亿)以及

46、乡村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2800 万)和个体户(2200 万) ,它们的总数相当于全国就业人员的 84%(中国统计年鉴 2009:表 4-2;黄宗智,2010a:147) 。这个事实当然是和当今许多社会科学研究对立的。我们上面已经看到,关于家庭结构的研究是怎样突出了西方式“核心化”的主题,而没有充分重视中国三代家庭的顽强持续。此外,社会学界的陆学艺等领军人物一直特别强调,中国社会现今已经达到“橄榄型”的状态,近乎美国的那种中产阶级占大多数的社会结构(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a) 。主流经济学家蔡昉等则坚持,中国已经进入“刘易斯拐点”即现代和传统部门、城市和农村部门的差别已经或行将消失而形成一

47、个统一整合的劳动力市场。 (详见黄宗智,2009a)诸如此类的分析都源自影响极其强大的现代化主义意识形态。它诱使我们忽视非正规经济的庞大规模和现实。在这个非正规经济中,家庭关系十分关键。国家正式的劳动法律多来自国外,而且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法律,但非正规经济的实践则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这在农村的农业中尤其明显。在城镇的个体户中也同样(不少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也会部分依赖夫妻和子女的劳动力) 。这样,许多在法律条文中确立的权利(例如 8 小时的工作日、44 小时的工作周、每周一天以及春节、国庆等假期、最低工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第36、38、40 条;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8、 ,2007) ,在非正规经济中常常不起很大作用,甚或完全不搭界。城镇中的个体户其实本质上更像个家庭农场。事实是,非正规经济的很大部分是在法律管辖和范围之外运作的。这里,法律实践多和条文迥异。在非正规经济的金融领域,家庭也占据主要位置。个体户和家庭所办的企业(包括小农农场)迄今仍然不能够从正规金融制度的国家银行贷款。理论上这是因为他们不具备抵押品的条件,而银行一般只接受容易在市场上销售的不动产。 10这样,城市的土地开发商很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而个体户与家庭农场则必须依靠家庭成员和亲邻朋友等非正规的途径来融资。来自如此的非正规债务的纠纷,一般也多由非正规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这里,调解所起的作用远大

49、于判决。我在另一著作中已经详细论证,调解的运作原则和正规法律很不一样: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妥协来调和,同时也是为了减少正规的诉讼,而不是要求对错的判决和侵权的补偿。在家庭、族群和社区中,调解是普遍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来自长期以来的传统,坚持民间纠纷应该由宗族和社区通过调解而不是判决来解决,国家则尽可能避免掺和其中。 11这个基本治理原则一直持续至今,可见于多层次的纠纷解决制度,从纯社会性的(由族群和社区中具有威信者主持的)以及半正式的(例如由社区干部主持的)调解,到正式的法庭调解和判决。 (黄宗智,2009b:第 2、7 章)但是,这些涉及家庭单位的非正规法律实践,大多不可见于正规法律条文。移植而来的正规法律多集中于个人与个人,和公司(法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多考虑家庭内部和家庭单位之间的关系。它们多聚焦于关于权利以及据之判决的法律,而不多涉及调解。 (详见黄宗智,20072003:第 4 章)这是西方现代法律话语的霸权所造成的现实的一部分。结果是中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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