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人民共和国 铁 道部铁 路 客 运 运 价 规 则铁运( 1997)102 号自 1997 年 12 月 1 日起 施 行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 0 0 2 年 北京( 京 ) 新 登 字 号书 名 :中 华 入 民 共 和 国铁 道 部铁 路 客 运 运 价 规 则出版 发 行 :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右 安 门 西 街 8 号 )印 刷 :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印 刷 厂开 本 :版 本 :书 号 :定 价 :印 张 : 0 .5 字 数 : 8 千 字 年 月 第 1 版 年 7 月 第 5 次 印 刷元版 权所 有 侵 权 必
2、 究凡购 买 铁 道 版 的 图 书 , 如 有 缺 页 、 倒 页 、 脱 页 者 , 请 与 本 社 发 行 部 调 换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运 价 里 程 第 三 章 旅 客 票 价第 四 章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第 五 章 特 定 运 价 第 六 章 客 运 杂 费第 七 章 附 则附件 一 旅 客 票 价 表 另 册附件 二 行 李 包 裹运 价 表 另 册附 件 三 铁 路 客 运 运 价 里 程 表 另 册第 一 条 为 维 护承 运 人 、 旅 客 、 托 运 人 、 收 货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铁 路 法 , 制
3、定 本 规 则。第二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客 运 运 价 包 括 旅 客 票 价 和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 客 运 运 价 与 客 运 杂 费构 成 全 部 运输 费 用 。第三 条 国 家 铁 路 的 旅 客票 价 率 和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率 由 国务 院 铁 路 主管 部 门 拟 定 , 报 国务 院 批 准 。 客 运 杂 费 由国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经 国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商 国 家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特 殊 区 段 可 实 行 特 殊 运 价 。第 四条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价 格 内 , 经 国
4、家 物 价 主管 部 门 同意 ,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运 输 市 场 的 需 求 实 行 浮 动 价 格 ; 对 在铁 路 局 管 内运 行 的 旅 客 列 车 的 票 、 运 价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赋 予 铁路 局 自 行 浮 动 的权 力。第 五 条 国 家 铁 路 的 客 运 运 价 , 以 元 为 计 算 单 位 , 不 足 1 元 的 尾 数 按 四 舍 五 入 处 理 ( 但 半 价 票 价 , 棚 车 票 价 , 市 郊 单 程 票 价 ,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及 客 运 杂 费 的尾 数 保 留至 角 )。 对 浮动 票
5、价 应 分 别 按 票 种 处 理 尾 数 。第 六 条 除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本 规 则 是 计 算 国 家 铁 路 的 旅 客 、 行 李 、 包 裹 运 输 费 用 的 基 本 依 据。第 七 条 下 列 用 语 在 本 规 则 内 的 含 义 ;“ 以 上 ”“、 以 下 ”“以 内 ”“、 以 外 ”“、 以前 ”“ 以 后 ” 均 包 括 本 数 。“超 过 ”“、大 于 ”“、不 满 ”“、小 于 ”“不 足 ”“、不 够 ” 不包 括 本 数 。“过 轨 运 输 ” 国家 铁 路 与 地 方 铁 路 、 合 资铁 路 及 特 殊 运 价 区 段 间 的 相 互 运 输
6、 。第 八 条 旅 客 和 行 李 、 包 裹 的 票 、 运 价 里 程 , 以 国 务 院铁 路 主 管 部 门公 布 的 铁 路 客 运 运 价 里程 表 为 计 算 依据 。 发 到 站 间 跨 及 两 条 及 其 以 上 线 路 时 , 应 按规 定 的 接 算 站 接 算 ; 通 过 轮 渡 时 , 应将 规 定 的 轮 渡 里 程 加 入 运 价 里 程 内 计 算 。第 九 条 旅 客 票 价 里 程 , 按 旅 客 乘 车 的 实 际 径 路 计 算。第 十 条 行 李 运 价 里 程 , 按 行 李 实 际 运 送 的 径 路 计 算 , 旅客 要 求 行 李 由 近 径
7、路 运 送 时 , 如 有 直 达 列 车 可 按 近径 路 计 算 。 超 过 车 票 终 到 站 以远 的行 李 计 费 径 路 比 照 包 裹 计 费 径 路 办理 。第十 一 条 包 裹 运 价 里 程 按 最 短 径 路 计 算 , 有 指 定 径 路 时 , 按 指 定 径 路 计 算 。第 十 二 条 计 算 旅 客 票 价 ,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的 起 码 里 程 为 : 客 票 千 米 ; 空 调 票 千 米 ; 加 快 票 千 米 ; 卧 铺 票千 米 (特 殊 区段 另有 规 定 者 除外 ) ; 行 李 千 米 ; 包 裹 千 米 。第 十 三 条 旅 客 票
8、 价 包 括 两 部 分 :客票 票 价 : 分 为硬 座 、 软 座 客票 票 价。附 加票 票 价 : 分 为 加快 、 卧铺 、 空 调票 票 价。第十 四条 旅 客票 价 是 以 每 人 每 千 米 的 票 价 率 为 基 础 , 按 照 旅 客 旅行 的 距 离 和 不 同 的 列 车 设 备 条 件 , 采 取 递 远 递 减的 办 法 确 定 。 票 价 中 包 括 旅 客 意 外 伤 害 强 制 保 险费。 具 体 票 价 以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票 价 表 为 准 。第十 五 条 棚 车 代 用 客 车 时 , 客 票 票 价 按 硬 座 客 票
9、半 价计 算 。 棚 车 小孩 客 票 票 价 按 棚 车 客 票 半 价 计 算 。 棚 车 加 快 票 票 价 按 普 通 加 快 票 票 价 计 算。第十 六 条 享 受减 价 优 待 的学 生 、 伤 残军 人 乘 坐 市 郊 、 棚 车 时 , 仍 按 硬 座 客 票 半 价 计 算 , 不 再 减 价 。第 十 七 条 行 李 运 价 率 为 硬 座 客 票 票 价 率 的 , 即 每 千 克 千 米 的 行 李 运 价 率 等 于 1 人 千 米 的 硬 座 客 票 基 本 票价 率 。包 裹 运 价 率 是 以 三 类 包 裹 运 价 率 为 基 数 , 其 他 各 类 包 裹
10、运 价 率 按 三 类 包 裹 的运 价 率 加 成 或 减 成 的 比 例 确 定。第 十 八 条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是 根 据 规 定 的运 价 区 段 , 以 每 千 克 每 千 米 的 运 价 率 乘 以 通 过 递 远 递 减 后 而 确 定 的 计 价 里程 , 再 乘 以 5 千克 , 即 得 5 千 克 为 单 位 的 运 价 基 数 。 其 他 重 量 的 运 价 , 则 以 5 千 克 的 运 价 基 数 推 算。第十 九 条 行 李 、 包 裹 的运 费 , 根 据 行 李包 裹运 价 表 按每 张 票据 计 算。 每 张行 李 、 包 裹 票 的起 码 运 费
11、 为 1 元。 第二 十 条 行 李 、 包 裹 均 按 物 品重 量 计算 运 价 , 但 有 规 定计 价 重 量 的物 品 按 规 定重 量计 价 , 见 附 表 1。行 李 、 包 裹 往 定 计 价 重 量 附 表 1第二 十 一 条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的 计 价 重 量 以 5 千 克 为 单 位 , 不 足 5 千 克按 5 千 克 计 算 。第二 十二 条 旅 客 可 凭 客 票 办 理 一 次 行 李 托 运 。 托 运 的 行 李 在 千 克 以 内 , 按 行 李 运 价 计 算 , 超 过 千 克 时 ( 行 李 中 有 残 疾 人 用 车 时 为 千 克 )
12、 , 对 超 过 部 分 按 行 李 运 价 加 倍 计 算 。第二 十 三 条 运 价 不 同 的物 品 混 装 为 一 件 时 , 按 其 中运 价 高 的 计 算 。第 二 十 四条 按 保 价 运输 的 行 李 、 包 裹 核 收 保 价 费 。 行 李 保 价 费按 声 明价 格 的 、 包 裹 保 价 费按 声 明价 格 的 计 算。第二 十 五 条 特 定 运 价 是 对 一 些 特 殊 运 输 方 式 和 特 殊 运 价 区 段 而 制 定 的 客 运 运 价。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1 . 包 车 、 租 车 、 挂 运 、 行 驶 等 运 价 的 计 算 ;2
13、. 国 家 铁 路 、 地 方 铁 路 及 特 殊 运 价 区段 间办 理 直 通 、 过 轨 运 输 运 价 的 计 算 。第 二 十 六 条 包 用 客 车 、 公 务 车 、 专 用列 车 、 豪 华 列 车 时 ,应预 先 支 付 相 当 于 运 费 的 定 金 。第 二 十 七 条 包 车 时 按 下 列 标 准 , 根 据 运 行 里 程 (娱 乐 车 、 餐 车 根 据 使 用 日 数 ) 核 收票 价 、 运 费 、 使 用 费 :1 . 客 车 和 合 造 车 的 客 车 部 分 , 按 客 车 种 别 、 定 员 核 收 全 价 客 票 票 价 。 成 人 与 儿 童 (
14、含 享 受 减 价 优 待 的 学 生 、 伤 残 军 人 )混 乘 一 辆 车 , 人 数 不 足 时 , 按 定 员 核 收 全 价 客 票 票 价 ; 实 际 乘 车 人 数 超 过 定 员 时 , 对 超 过 人 数 按 实 际 分 别 核 收 全 价 或 半 价 客 票 票 价 。2 . 卧 车按 种 别 、 定员 核 收 客 票及 卧 铺 票 的 全 价 票 价。3 . 公 务 车 按 个 定 员 核 收 软 座 客 票 及 高 级 软 卧 票 ( 上 下 铺 各 二 分 之 一 ) 的 全 价 票 价。4 . 豪 华 列 车 每 辆 按 个 定 员核 收 软 座 客 票 及 高
15、级 软 卧票 ( 上 下 铺 各 二 分 之 一 ) 的 全 价 票 价 。棚 车 代 用 客 车 , 按 车辆 标 记 载 重 计 算 定 员 ( 每 吨 按 人 折 算 ) 核 收 棚 车 客 票 票 价 。娱 乐车 、 餐 车 使 用 费 每 日 每 辆 元 , 餐 车 合 造 车 每 日 每 辆 元 ( 不 足 1 日 按 1 日 核 收 )。7 . 行 李 车 和 合 造 车 的行 李 车 部 分 , 按 车 辆 标 记 载 重 核 收 行 李或 包 裹 运 费。 用 棚 车代 用 行 李 车 时 , 按行 李 或 包 裹 的 实 际 重 量 核 收 行 李 或 包 裹 运 费 。
16、起 码 计 费 重 量 按 标 记 载 重 的 三 分 之 一计 算 ( 不 足 1 吨 的 尾 数 进 整 为 1 吨 )。 行 李 、 包裹 混装 时 , 按 其 中 运 价 高 的 核 收 。8 . 包 用 的 客 车 、 公 务 车 加 挂 在 普 通 快 车 、 特 别 快 车 列 车上 或 加 开 的 专 用 列 车 、 豪 华列 车按 上 述等 级 速 度运 行 时 , 都 应 根 据 核 收 客 票 票 价 人 数 核 收 相 应 的 加 快 票 价 ; 途 中 发 生 中转 换 挂 ( 或 开 行 ) 不 同 列 车 等 级 时 , 按 首 次 挂 运 ( 或 开 行 ) 的
17、 列 车等 级 核 收 加快 票 价 。9 . 包 用 车 辆 使 用 空 调 设 备 时 , 还 应 按 核 收 客 票 票 价 的 人数 核收 空调费。 娱 乐车 、 餐 车 的 空 调 费 按 使 用 费 的 计 算。包 车 全 部 运 行 途 中 , 里 程 采 取 通 算 。第 二十 八条 厂 矿 、 企 业 等 单 位 租 用 客 车 在 本 单 位 使 用 时 , 按 包 车 停 留 费 标 准 , 按 日 核 收 租 车 费。 单 独 租 用 发 电 车 时 , 租 车 费 每 日 每 辆 元。第 二 十 九 条 租 用 客 车 或 企 业 自 备 客 车 在 国家 铁 路 的
18、 旅 客 列 车 或 货 物 列 车 挂 运 时 , 按 下 列 标 准 核 收 挂 运 费 :空车 : 不分 车种 , 按 每 轴 每 千 米 元 核 收 。重 车 : 1 . 客车 : 按 标 记 定 员 票 价 的 核 收 。2 . 行 李 车 : 按 标记 载 重 运 费 的 核 收 。3 . 餐 车 、 娱 乐 车 、 发 电 车 : 按 租 车 费 的 核 收。 第三 十 条 企业 自 备 机 车 、 车辆 或租 用 车 , 利 用 国家 铁 路线 路 运 行 时 , 不 论 空 车 或 重 车 , 均 按 每 轴 ( 含 机 车 轴 数 ) 每 千 米 元 核 收 行 驶 费 。
19、第三 十 一条 国家 铁 路 、 合 资铁 路 、 地 方 铁 路 及 特 殊 运 价 区 段 间 相 互 办 理 直 通 过 轨 运 输 时 , 应 分 别 按 各 段 里 程 计 算 客 运 价 , 加 总 核收。 国 家铁 路 涉及 几 个 地段 时 , 里 程 采取 通 算。 上 述 各 段 由 于 分 段 计算 , 有 不 足 起 码 里 程 区 段 时 , 按 起 码 里 程计 算 , 但 卧 铺 票 价 按 附表 2 所 列 比 例 计 算。 客 运 杂 费按 实 际 产 生 的 核 收 。千 米 卧 铺 票 价 比 例 计 算 表 附 表 2第 三 十 二 条 客运 杂 费 是
20、 指 在 铁 路 运 输 过 程 中 , 除 去 旅 客 车 票 票 价 、 行 李 包 裹 运 价 以 外 ,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向 旅 客 、 托 运 人 、 收 货 人提 供 的辅 助 作 业 、 劳 务 及 物 耗 等 所 收 的 费 用。第 三 十 三 条 客 运 杂 费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铁 路 主管 部 门制 定 , 统 一 规 定 的 部 分 杂 费 收 费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见 附 表 3。第 三十 四条 迟 交票 款 、 运 费 、 杂 费 时 从 应 收 该 项 费 用 之 次 日 起 至 付 款 日 止 , 每 迟 交
21、 一 日 , 按 迟 交 总 额 的 核 收 运 输 费 用 迟 交 金 。第 三 十 五 条 包 裹 到 达 通 知 费 , 以 市 内 电话 以外 的方 式 通 知 时 , 产 生 的信 函 、 电话 、 电报等 费 用 , 由到 站 以实 际 发 生 的 款 额 向 收 货 人 收 取 。第 三 十 六 条 行 李 、 包 裹 实 际 运 到 日 数 超 过 规 定 的 运 到 期 限时 , 铁 路 运 输 企业 应 按 所 收运 费 的 百 分 比 , 向 收 货 人 支 付 运到 逾 期 的 违 约 金 ( 比 例 见 附 表 4 ) ,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运 费 的。一 批
22、行 李 、 包 裹 部 分 逾 期 时 , 按 逾 期 部 分 的运 费 比例 支 付 运 到 逾 期 的 违 约 金 。第 三 十 七 条 包 车 时 , 根 据 包 车 人 提 出 的 全 程 路 程 单 , 对 要 求 在 发 站 、 中途 站 、 折 返站 停 留 ( 因换 挂 接 续 列 车 除 外 ) , 按 下 列标 准核 收包 车停 留费 , 在停 留 当 日 不 足 小 时 的 减 半 核 收。1 . 娱 乐车 、 餐 车 , 每 日 每 辆 元 ; 餐 车 合 造 车 , 每 日 每辆 元 。2 . 公务车 、 高 级 软 卧 , 每 日 每 辆 元。3 . 软座 车 、
23、软 卧 车 、 软 硬 卧 车 、 硬 卧 车 、 软 座 硬 卧 合 造 车 ,每 日 每 辆 元。4 . 硬 座 车 、 行 李 车 、 软 硬 座 合 造 车 、 行 李 邮政 车 、 软 座 行 李合造车 、 硬 座行 李 合造 车 , 每 日 每 辆 元。棚车 , 每 日 每 辆 元 。包用 娱 乐 车 、 餐 车 , 一 日内 同 时 发 生停 留 费 、 使 用 费 两 项 费 用 时只 收一 项 整 日 费 用 。第三 十 八条 包 用 公 务车 、 豪 华 列 车 的服 务 费 , 按 车票 票 价 核 收 。第 三 十 九 条 包 用 专 用 列 车 、 豪 华 列 车 ,
24、 当列 车 编 成 辆 数 不 足 辆 时 , 应 按 实 际 运 行 日 数 , 每 欠 编 一 辆 每 日 核 收 欠 编 费 元 , 当 日 不 足 小 时 的 减 半 核 收。第 四 十 条 包 用 的 车 辆 , 自车辆 所 在 站 向乘 车 (装 运 ) 站空送 时起 至 回 送 至 车 辆 原 所 在 站 止 , 产 生 空 驶 时 , 对 空驶 区 段 ( 里 程 按 最 短 径 路 并 采 取 通 算 ) , 不 分 车 种 , 每 车 每 千 米 核 收元 的 空 驶 费 , 但 棚 车 不 核 收 空 驶 费 。 第 四 十 一 条 包 车 变 更 的 费 用 计 算 :
25、1 . 包 用 单 位 在 始 发 站 停 止 使 用 , 除 退 还 已 收 空 驶 费 与 已 产 生 的 空 驶 区 段 往 返 空 驶 费 差 额 外 , 其 他 费 用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开 车 小 时 以 前 退 还 全 部 费 用 , 核 收 票 价 、 使 用 费 、 运 费 的停 止 使 用 费 。( 2) 开 车前 6 小 时 至 不 足 小 时 时 , 退 还 全 部 费用 , 核 收 票 价 、 使 用 费 、 运 费 的停 止 使 用 费。( 3) 开 车 前 不 足 6 小 时退 还 全 部 费用 , 核 收 票 价 、 使 用 费 、 运 费
26、 的停 止 使 用 费 。( 4) 开 车 后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 只退 还 尚 未 产 生 的 包 车 停 留费。2 . 包 用 单 位 在 始 发 站 延 期 使 用 , 在 开 车 前 6 小 时 以 前 提出 时 , 按 规 定 核 收 包 车 停 留 费 ; 在 开 车 前 不 足 6 小 时 提 出 时 , 核 收票 价 、 使 用 费 、 运 费 延 期 使 用 费 , 并 重 新 办 理 包 车 手 续。3 . 包 车 单 位 在 中途 站 延 长 使 用 时 , 经 中 途 变 更 站 报 请 铁路 局 ( 集 团 公 司 ) 同意 后 , 核 收 票 价 、 运 费
27、 、 使 用 费 或 包 车 停 留 费 ; 如 包 车 单 位 付 款 有 困 难 , 可 根 据 书 面 要 求 , 由 变 更 站 电告 发站 或 到 站 补收 应 收 费 用。 包 车 单 位 中途 缩 短 使 用 时 , 所 收 费 用 不 退 。客 运 杂 费 收 费 项 目 及 收 费 标 准 附 表 3续 上 表收 费 项 目 计 费 条 件 收费标准 备 注货签费 o. 2 元 个5 标签费安全标志费 o. 2 元 个装运前 5 元 票次6 行 李 、 包裹 变更手续费装运后 10 元 票次7 行李 、 包裹 查询费行李 、包裹交 付 旅 客或收货 人 还要 求查 询时5 元
28、 票次8 行李 、 包裹 装卸费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 装上行李 车 , 或从行李 车卸下至交付地 点 , 各 为 次装卸作业I元 件次超过每件规定重量 的 , 按其超重倍数增 收9 行李 、包裹 保管费 超过免费保管期 限 , 每 日核收 2 元 件超过每件规定重量 的 , 按其超重倍数增 收从车 站 广 场停车 地点搬运 至行包房办理 处或从行 包交付处搬运 歪 广场停车 地点各 为次搬运作业 4 由汽车搬 上 、 搬下 时 , 每 搬一10 行李 、 包裹 搬运费次 , 另计 次搬运作业1元 件次超过 每件规 定 重 量 的 , 按其超重倍数增 收11行李 、包裹 接 取 送 达 费接取 、
29、 送达各为一次作 业每 5 干 米(不足 5 千 米 按 5 干 米 计 算) 核 收 :5 元 件次超过 每 件 规 定 重 量 的 , 按其超重倍数增 收12 携带品 暂存费 2 元 件每件重量以 20 干克 为 限 , 超 重 时按其倍 数增收从 广 场停 车 地点搬运至 站 台或从站 台搬运军 广 场停车 地点各 为 次 搬 运 作 业 由 火 车 、汽 车 搬上 、搬下时 每搬 次 , 另计 次搬运13 携带品 搬运费作业2 元 件次每 件 重 量 以 20 干克 为 限 , 超重时按具倍 数增收 l 0 运 到 逾 期 违 约 金 计 算 表 附 表 4第 四 十 二 条 本 规 则 由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修 改 、 解 释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则 自 年 月 1 日 起 施 行。统一书号 : 15113 1091定 价 : 1. 8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