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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既有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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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项 目建 设 标 准( 限 内 部 印 发 )主 编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 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施 行 日 期 : 1997 年 6 月 1 日1 9 9 7 北 京( 京 ) 新 登 字 063 号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右 安 门 西 街 8 号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印 刷 厂 印 刷开 本 :

2、 8 5 11 6 8 1 / 3 2 印 张 : 2 . 3 75 字 数 : 53 千1 99 7 年 6 月 第 1 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0 00 0 0 册统 一 书 号 : 151131074 定 价 : 7.00 元关 于 批 准 发 布 铁 路 新 建 单 线 等 五 项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的 通 知建 标 1997 30 号根 据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制 订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的 几 点 意 见 ( 计 标 1987 2323 号 ) 和 建 设 部 、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暂

3、行 办 法 ( 90 建 标 字 第 519 号 ) 的 要 求 , 按 照 国 家 计 委一 九 八 八 年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制 订 计 划 ( 计 标 1988 281 号 ) 的 安 排 , 由 铁 道 部 负 责 编 制 的 铁 路 新 建 单 线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铁 路 新 建 双 线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铁 路 增 建 第 二 线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修 理 厂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 业 经 有 关 部 门 会

4、审 , 现 批 准 为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予 以 发 布 ,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五 项 铁 路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的 管 理 及 解 释 工 作 , 由 铁 道 部 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五 日编 制 说 明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是 根 据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制 订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的 几 点 意 见 ( 计 标 1987 2323 号 ) 和 国 家 计 委 、 建

5、设 部 关 于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编 制 暂 行 办 法 ( 90) 建 标 字 第 519 号 的 要 求 , 遵 照 国 家 计 委 一 九 八 八 年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制 订 计 划 ( 计 标 1988 281 号 ) 的 安 排 , 由 铁 道 部 负 责 主 编 , 具 体 由 铁 道 部 第 二 勘 测 设 计 院 负 责 , 铁 道 部 电 化 局 电 气 化 设 计 研 究院 参 加 了 电 气 化 章 节 的 编 写 工 作 。本 建 设 标 准 的 编 制 , 遵 循 艰 苦 奋 斗 、 勤 俭 建 国 的 方 针 , 贯 彻 有 关 安 全

6、 运 输 、 节 约 用 地 、 节 约 能 源 、 环 境 保 护 和 国 家 发 展 铁 路 事 业 的 技 术 经 济 政 策 , 注 意 推 动 技 术 进 步 和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为 铁 路 工 程 项 目 决 策 和 合 理 确 定 建 设 水 平 服 务 。 在 编 制 过 程 中 , 编 制 组 进 行 了 广 泛 深 入 的 调 查 研 究 , 总 结 了 我 国 三 十 多 年 特 别 是 近 十 多 年 来 电气 化 铁 路 运 营 、 建 设 的 实 践 经 验 , 分 析 论 证 了 大 量 资 料 , 经 数 理 统 计 , 模 拟 设 计 和 测 算

7、, 起 草 了 征 求 意 见 稿 、 送 审 稿 , 多 次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及 专 家 的 意 见 , 反 复 协 调 , 最 后 由 我 部 召 开 审 查 会 议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定 稿 。本 建 设 标 准 共 分 六 章 : 总 则 、 铁 路 等 级 与 项 目 的 构 成 、 电 气 化 工 程 、 站 前 工 程 、 站 后 工 程 、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本 建 设 标 准 系 初 次 编 制 ,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 请 各 单 位 注 意 总 结 经 验 、 积 累 资 料 , 如 发 现 需 要 修 改 和

8、补 充 之 处 , 请 将 意 见 和 资 料 寄 铁 道 部 建 设 司 标 准 科 情 所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外 大 街 227 号 , 邮 政 编 码 100020) , 以 便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1995 年 12 月 28 日1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二 章 铁 路 等 级 与 项 目 构 成 3第 三 章 电 气 化 工 程 5第 一 节 牵 引 供 电 5第 二 节 牵 引 变 电 所 ( 含 开 闭 所 、 分 区 所 、 自 耦 所 、 电 力 调 度 所 ) 5第 三 节 接 触 网 6第 四

9、章 站 前 工 程 8第 一 节 线 路 8第 二 节 站 场 9第 三 节 路 基 11第 四 节 桥 涵 11第 五 节 隧 道 12第 六 节 轨 道 12第 五 章 站 后 工 程 14第 一 节 机 务 14第 二 节 车 辆 14第 三 节 通 信 15第 四 节 信 号 16第 五 节 电 力 16第 六 节 给 水 、 排 水 17第 七 节 房 屋 建 筑 18第 八 节 环 境 保 护 与 安 全 卫 生 20第 六 章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21附 加 说 明 25附 件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 2条 文 说 明

10、271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与 建 设 的 宏 观 调 控 , 提 高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工 程 项 目 决 策 与 建设 的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和 正 确 掌 握 建 设 标 准 , 推 动 技 术 进 步 , 充 分 发 挥 投 资 效 益 , 促 进 铁 路 建 设 事 业 的 发 展 , 制 定 本 建 设 标准 。第 二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是 为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铁 路 工 程 项 目 决 策 服 务 和 控 制 建 设 水

11、 平 的 全 国 统 一 标 准 , 是 编 制 、 评 估 和 审 批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铁 路 工 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重 要 依 据 , 也 是 有关 部 门 审 查 工 程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和 监 督 、 检 查 整 个 建 设 过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尺 度 。第 三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家 铁 路 标 准 轨 距 铁 路 既 有 单 、 双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第 四 条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建 设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一 、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经

12、 济 建 设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贯 彻 执 行 发 展 铁 路 建 设 事 业 的 技 术 经 济 政 策 以 及 有 关 运 输 安 全 、 节 约 用 地 、 节 约 能 源 、 环 境 保 护 等 的 规 定 。二 、 从 我 国 国 情 和 路 情 出 发 , 根 据 运 量 的 增 长 , 远 近 结 合 , 为 逐 步 扩 能 创 造 条 件 , 满 足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三 、 在 保 证 运 输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以 运 量 为 依 据 、 运 能 为 中 心 , 做到 点 、 线 、 网 之 间 , 固 定 设 备 与 移 动

13、设 备 之 间 的 协 调 发 展 , 形 成 系 统 的 运 输 能 力 。四 、 积 极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 新 材 料 , 逐 步 实 现 铁 路 现 代 化 。五 、 在 满 足 电 力 机 车 的 运 行 条 件 和 完 成 调 查 运 量 的 前 提 下 , 实现 原 线 电 化 ; 既 有 线 路 的 平 、 纵 断 面 和 既 有 建 筑 物 及 设 备 应 尽 可 能2利 用 , 避 免 大 拆 大 改 。 土 建 技 术 改 造 和 新 建 电 气 化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的 选 用 , 应 按 线 路 运 量 及 其 在 路 网 中

14、 的 作 用 , 采 取 相 应 的 技 术 措 施 , 以 发 挥 整 体 效 益 。第 五 条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除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定 额 、 指 标 的 规 定 。3第 二 章 铁 路 等 级 与 项 目 构 成第 六 条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建 设 的 设 计 年 度 分 为 近 、 远 两 期 。 近 期 应 为 交 付 运 营 后 第 五 年 ; 远 期 应 为 交 付 运 营 后 第 十 年 。 近 、 远 期 均 应 采 用 调 查 运 量 。第 七 条 电 气

15、 化 铁 路 ( 或 区 段 ) 的 等 级 , 应 根 据 其 在 铁 路 网 中的 作 用 、 性 质 和 远 期 客 货 运 量 确 定 。原 、 级 铁 路 经 电 气 化 改 造 后 , 在 铁 路 网 中 起 骨 干 作 用 , 远 期 年 客 货 运 量 大 于 15M t 确 定 为 级 铁 路 。 原 级 铁 路 ,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宜 电 气 化 , 确 属 需 要 时 , 必 须 在 提 高 线 路 技 术 标 准 后 再 进 行 。 第 八 条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工 程 应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和 铁 路 建 设 规 划 , 综 合 考

16、 虑 资 金 条 件 和 投 资 效 益 , 安 排 建 设 , 并 应 符 合 下列 条 件 :一 、 原 线 路 运 输 能 力 利 用 率 达 到 75% 80% 时 即 应 进 行 电 气 化 改 造 。 土 建 技 改 和 电 气 化 设 计 的 前 期 工 作 , 应 较 电 气 化 工 程 提 前 2 3a 进 行 。二 、 电 气 化 工 程 施 工 , 应 按 先 土 建 技 改 后 电 化 的 顺 序 安 排 。 配 合 电 气化 工 程的 线 路换 轨 大修 , 应 满 足电 气 化 工 程 建 设进 度 , 提 前 进行 。 三 、 向 电 气 化 铁 路 供 电 的

17、外 部 电 源 工 程 , 由 国 家 在 安 排 铁 路 电 气 化 建 设 时 , 同 步 安 排 电 源 工 程 建 设 计 划 并 与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改 造 工 程 同 步 建 成 。第 九 条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后 , 扣 除 综 合 维 修 天 窗 后 平行 运 行 图 通 过 能 力 参 见 表 1平 行 运 行 图 能 力 表 1单 线 双 线指 标 系 列项 目 平 丘 山 岳 平 丘 山 岳平 行 运 行 图 通 过 能 力 ( 对 ) 4 5 4 0 16 5 16 5综 合 输 送 能 力 考 虑 运 量 波 动 系 数 1.2 后

18、 , 应 预 留 储 备 系 数 单4线 为 20% 、 双 线 为 15% , 各 指 标 系 列 的 综 合 输 送 能 力 参 见 表 2。综 合 输 送 能 力 表 2单 线 双 线指 标 系 列项 目 平 丘 山 岳 平 丘 山 岳综 合 输 送 能 力 ( M t / a) 41 29 15 9 12 5第 十 条 铁 路 电 气 化 改 造 后 , 旅 客 列 车 的 最 高 行 车 速 度 为120km/ h。第 十 一 条 铁 路 既 有 线 改 为 电 力 牵 引 , 应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路 网 规 划 、 国 家 要 求 的 输 送 能 力

19、 、 线 路 技 术 条 件 及 与 沿 线 附 近 电 源 状 况 因 素 ,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确 定 。近 、 远 期 运 量 大 的 繁 忙 干 线 , 高 原 、 山 区 坡 度 大 、 长 大 隧 道 比 重 大 或 隧 道 群 集 中 的 、 级 铁 路 ( 或 区 段 ) , 宜 改 用 电 力 牵 引 。第 十 二 条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 由 电 气 化 的 新 建 工 程 , 线 路 、 路 基 、 轨 道 、 桥 涵 、 隧 道 、 站 场 、 机 务 、 车 辆 、 通 信 、 信 号 、 电 力 、 给 水 排 水 、

20、 房 屋 建 筑 、 环 境 保 护 、 安 全 与 卫 生 、 节 能 等 增 扩 改 建 的 建 筑 物 及 设 备 构 成 。5第 三 章 电 气 化 工 程第 一 节 牵 引 供 电第 十 三 条 牵 引 供 电 制 式 为 单 相 工 频 ( 50Hz) 交 流 制 。 接 触 网 额 定 电 压 为 25kV 或 25kV 。 牵 引 负 荷 等 级 为 1 级 。第 十 四 条 牵 引 供 电 方 式 的 选 择 , 应 综 合 考 虑 铁 路 、 电 力 系 统 及 通 信 设 施 防 护 要 求 等 因 素 , 采 用 直 接 供 电 方 式 ( T R ) ; 带 回 流

21、线的 直 接 供 电 方 式 ( T R N F) ; 吸 流 变 压 器 供 电 方 式 ( BT ) 或 自 耦 变 压器 供 电 方 式 ( AT ) 。 优 先 采 用 带 回 流 线 的 直 接 供 电 方 式 和 直 接 供 电 方 式 。繁 忙 干 线 、 重 载 运 行 区 段 或 电 力 系 统 薄 弱 的 地 区 且 桥 、 隧 净 空 有 条 件 时 , 可 采 用 自 耦 变 压 器 供 电 方 式 。根 据 具 体 条 件 , 同 一 铁 路 可 分 段 采 用 不 同 的 供 电 方 式 。第 十 五 条 牵 引 供 电 设 施 的 布 局 应 考 虑 线 路 能

22、力 及 运 量 的 发 展 , 实 现 近 、 远 结 合 , 预 留 远 期 增 建 、 扩 建 的 条 件 。 在 满 足 技 术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选 点 尽 可 能 考 虑 生 活 与 交 通 方 便 。第 十 六 条 相 邻 两 牵 引 变 电 所 间 , 应 有 越 区 供 电 条 件 。 编 组 站 各 场 和 电 力 机 务 段 , 应 有 独 立 馈 线 供 电 。双 线 电 气 化 区 段 , 应 能 使 上 、 下 行 接 触 网 分 别 停 电 检 修 , 实 现 “V ”型 综 合 维 修 天 窗 的 条 件 。第 二 节 牵 引 变 电 所 ( 含 开 闭

23、 所 、 分 区 所 、 自 耦 所 、 电 力 调 度 所 )第 十 七 条 牵 引 变 电 所 应 有 两 个 独 立 的 电 源 供 电 , 繁 忙 干 线 和 双 线 应 为 两 个 主 电 源 供 电 。 牵 引 变 电 所 内 应 设 电 源 故 障 自 动 切 换 装 置 。6牵 引 变 电 所 的 型 式 和 主 变 压 器 容 量 及 备 用 方 式 , 应 根 据 线 路运 量 、 列 车 对 数 、 地 形 及 环 境 条 件 , 综 合 比 选 确 定 。牵 引 变 电 所 110kV ( 220k V) 侧 主 接 线 类 型 , 应 满 足 供 电 可 靠 、 运

24、行 操 作 简 便 灵 活 等 要 求 , 与 电 力 部 门 协 商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牵 引 变 电 所 、 开 闭 所 、 分 区 所 、 自 耦 所 等 电 器 设 备 的 选 择 , 应 满 足 运 行 可 靠 、 检 修 方 便 , 安 全 节 能 等 要 求 。 污 秽 和 高 海 拔 地 区 , 绝 缘 标 准 应 相 应 提 高 。第 十 九 条 牵 引 供 电 系 统 宜 设 远 动 装 置 , 远 动 装 置 的 功 能 和 选 型 , 可 根 据 运 输 的 繁 忙 程 度 、 线 路 在 铁 路 网 中 的 作 用 确 定 , 并 应 留 有 发 展 的 余

25、地 。主 变 压 器 采 用 固 定 备 用 方 式 时 , 应 设 变 压 器 故 障 自 动 投 切 装置 。牵 引 变 电 所 内 应 装 设 兼 顾 谐 波 滤 波 的 电 容 补 偿 装 置 。第 二 十 条 牵 引 变 电 所 宜 接 外 部 公 路 ; 技 术 经 济 合 理 时 , 也 可设 置 铁 路 岔 线 , 并 同 时 接 外 部 公 路 。第 三 节 接 触 网第 二 十 一 条 接 触 网 应 满 足 牵 引 供 电 的 要 求 , 提 高 可 靠 性 。 接 触 网 的 悬 挂 类 型 , 应 根 据 运 量 、 线 路 条 件 、 桥 隧 及 其 它 跨 线 建

26、 筑 物 的 净 空 高 度 等 因 素 ,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一 、 繁 忙 干 线 应 采 用 全 补 偿 链 形 悬 挂 ;二 、 桥 隧 或 跨 线 建 筑 物 的 净 空 高 度 不 能 满 足 全 补 偿 链 形 悬 挂 条 件 时 , 可 采 用 弹 性 简 单 悬 挂 ;三 、 段 管 线 、 专 用 线 可 采 用 弹 性 简 单 悬 挂 或 简 单 悬 挂 。第 二 十 二 条 接 触 网 导 线 的 选 择 , 应 根 据 使 用 环 境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确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接 触 网 支 柱 、 零 件 的 选 择 , 应 根 据

27、使 用 环 境 , 满 足 运 行 可 靠 、 维 修 方 便 、 少 维 修 、 免 维 修 的 原 则 确 定 。 接 触 网 受 力 件 应 采 用 强 度 高 的 材 料 , 不 用 铸 铁 件 。 接 触 网 支 柱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7柱 , 根 据 需 要 可 采 用 钢 结 构 。接 触 网 的 绝 缘 水 平 , 高 原 及 环 境 污 秽 地 区 应 按 规 定 加 强 ; 沿 线 无 确 切 污 秽 等 级 划 分 资 料 时 , 宜 按 对 重 污 区 要 求 选 用 ; 隧 道 内 电 器 的 绝 缘 水 平 应 高 于 隧 道 外 。铁 路 既 有 线

28、电 气 化 改 造 后 , 除 调 小 机 车 外 , 应 避 免 内 电 混 合 牵 引 和 蒸 汽 机 车 牵 引 。8第 四 章 站 前 工 程第 一 节 线 路第 二 十 四 条 因 车 站 到 发 线 有 效 长 度 延 长 ( 或 增 加 车 站 、 双 线 插 入 段 等 ) 所 产 生 的 局 部 改 线 , 正 线 平 面 的 最 小 曲 线 半 径 应 根 据 既 有 线 技 术 标 准 、 地 形 条 件 、 行 车 速 度 及 曲 线 位 置 等 综 合 比 选 后 确 定 。 非 改 线 地 段 线 路 宜 维 持 现 状 。第 二 十 五 条 改 线 地 段 的 限

29、 制 坡 度 应 与 既 有 线 一 致 。 繁 忙 干 线 上 原 有 的 局 部 超 限 坡 地 段 , 可 根 据 运 输 需 要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论证 , 采 取 减 缓 限 制 坡 度 的 工 程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工 程 中 , 分 界 点 的 分 布 满 足 客 货 运 量 要 求 时 , 可 仍 维 持 现 状 ; 不 能 满 足 客 货 运 量 要 求 时 , 应 调 整 个 别 分 界 点 , 单 线 区 段 可 采 取 开 放 原 预 留 的 缓 开 站 、 区 间 局 部 双 插 、 增 设 新 车 站 ;

30、 双 线 区 段 可 封 闭 少 量 区 间 过 短 的 车 站 , 或 将 其 改 为 乘 降 所 。第 二 十 七 条 延 长 到 发 线 有 效 长 度 , 应 根 据 运 输 需 要 和 车 站现 状 、 地 形 条 件 、 机 车 类 型 并 结 合 邻 线 到 发 线 有 效 长 度 合 理 选 定 。 地 形 条 件 困 难 时 , 可 只 延 长 部 分 车 站 或 车 站 的 部 分 股 道 达 到 所 需的 有 效 长 度 。单 线 平 丘 地 区 , 宜 为 1050m, 困 难 条 件 下 可 为 850m ; 单 线 山 岳 地 区 , 宜 为 850m, 困 难 条

31、 件 下 可 为 750m 及 以 下 ; 双 线 平 丘 地 区 , 宜 为 1050m, 近 期 运 量 小 时 可 先 延 长 至 850m,待 远 期 再 延 长 至 1050m;双 线 山 岳 地 区 , 近 期 为 850m, 远 期 视 运 量 、 地 形 条 件 继 续 保 持850m 或 延 长 至 1050m 。开 行 组 合 列 车 的 线 路 , 有 会 让 的 到 发 线 有 效 长 度 可 为 1700m或 2100m。9第 二 十 八 条 列 车 竖 向 活 载 , 必 须 采 用 现 行 铁 路 标 准 活 载 , 即 “中 活 载 ”, 既 有 建 筑 小 于

32、 标 准 活 载 的 , 电 气 化 开 通 前 应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补 强 。第 二 十 九 条 增 建 、 改 建 的 铁 路 桥 涵 、 路 基 工 程 设 计 应 符 合 表3 洪 水 频 率 的 规 定 。洪 水 频 率 表 3设 计 洪 水 频 率 检 算 洪 水 频 率桥 梁 及 路 基 涵 洞 特 大 桥 ( 或 大 桥 ) 属 于 技 术 复 杂 、 修 复 困 难 或 重 要 者1 / 10 0 1 / 50 1 / 3 0 0第 三 十 条 铁 路 与 道 路 交 叉 , 应 根 据 道 路 的 等 级 、 交 通 量 及 运 输 性 质 等 因 素 , 综 合

33、评 价 交 叉 工 程 的 效 益 , 确 定 设 置 平 面 或 立 体 交 叉 。 无 条 件 设 置 立 体 交 叉 时 , 应 设 平 交 道 口 , 交 通 繁 忙 、 行 车 量 大 的 道 口 应 设 看 守 , 其 道 口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2km; 并 按 规 定 设 置 看 守 、 防 护 设 备 及 标 志 。第 二 节 站 场第 三 十 一 条 既 有 铁 路 电 气 化 时 , 在 满 足 运 输 能 力 和 保 证 运 输 安 全 的 原 则 下 , 宜 尽 量 保 持 原 有 车 站 站 型 。 新 建 中 间 站 时 , 应 采 用 横 列 式 ; 特 殊

34、 情 况 有 充 分 依 据 时 , 经 过 论 证 可 采 用 其 它 站 型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间 站 的 到 发 线 数 量 , 应 根 据 运 量 和 运 输 性 质按 下 列 要 求 确 定 :一 、 一 般 条 件 下 , 应 有 2 条 到 发 线 ;二 、 枢 纽 前 方 站 、 铁 路 局 局 界 站 、 加 力 牵 引 起 终 点 站 、 长 大 下 坡 的 列 车 技 术 检 查 站 、 给 水 站 、 年 货 运 量 为 0. 3 0. 6M t 或 有 工 业 企 业 线 引 入 者 , 可 设 3 条 ;三 、 有 工 业 企 业 线 引 入 又 有 大 量

35、 的 本 站 作 业 和 摘 挂 列 车 作 业 者 , 根 据 运 量 确 定 到 发 线 及 存 车 线 的 数 量 ;既 有 中 间 站 到 发 线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运 量 及 作 业 需 要 时 , 在 电 气10化 改 造 中 增 建 。第 三 十 三 条 区 段 站 的 线 路 数 量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设 置 :一 、 区 段 站 为 货 物 列 车 使 用 的 到 发 线 数 量 , 应 依 据 运 量 及 运 输 性质 确 定 , 一 般 条 件 下 单 线 为 3 6 条 、 双 线 为 6 10 条 。 当 旅 客 列 车 每 昼 夜 单 线 超 过 5 对

36、 、 双 线 超 过 15 对 或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方 向 铁 路 或 工 业 企 业 引 入 线 时 , 可 酌 情 增 加 1 条 。二 、 区 段 站 调 车 线 数 量 , 应 根 据 所 衔 接 线 路 的 方 向 数 、 有 调 作 业 数 量 、 调 车 作 业 方 法 和 列 车 编 组 计 划 等 确 定 , 一 般 条 件 , 单 线 为 2 5 条 , 双 线 为 3 6 条 。三 、 既 有 区 段 站 站 场 改 扩 建 时 , 股 道 布 置 应 满 足 电 气 化 接 触 网 立 柱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四 条 铁 路 客 运 设 备 的 设 置 应

37、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延 长 旅 客 站 台 、 雨 棚 等 设 施 , 应 根 据 客 流 量 的 增 长 和 旅 客 列 车 编 组 辆 数 确 定 ;二 、 增 建 中 间 站 台 、 改 扩 建 站 房 、 天 桥 、 地 道 、 雨 棚 等 设 施 , 应 按 客 流 量 和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 站 台 长 度 可 为 300 550m, 客 流 量 较 小 或 工 程 量 大 的 车 站 , 可 适 当 缩 短 。 新 建 天 桥 、 雨 棚 时 , 其 建 筑 限 界 应 满 足 电 气 化 铁 路 要 求 。第 三 十 五 条 铁 路 货 运 设 备 的

38、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货 运 作 业 宜 集 中 , 货 场 以 综 合 性 货 场 为 主 。 货 场 改 扩 建 工 程 , 应 根 据 货 物 品 类 、 作 业 量 和 作 业 性 质 、 结 合 当 地 条 件 , 经 过 比 选 决 定 , 并 应 近 远 结 合 、 分 期 建 设 ;二 、 增 扩 建 货 场 时 , 货 场 内 的 道 路 、 货 物 站 台 面 、 各 货 区 的 货 位 宜 结 合 土 壤 种 类 及 单 位 面 积 堆 货 量 采 用 不 同 要 求 的 硬 面 处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车 站 施 工 过 渡 , 原 则 上

39、 在 原 站 进 行 , 在 保 证 既 有 车 站 正 常 运 营 条 件 下 , 充 分 利 用 既 有 设 备 , 实 行 分 步 过 渡 , 其 过 渡工 程 技 术 标 准 和 设 备 规 模 , 不 宜 低 于 原 有 标 准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障 行 车 安 全 。11第 三 节 路 基第 三 十 七 条 车 站 增 加 股 道 、 延 长 到 发 线 有 效 长 度 , 新 增 车 站 及 局 部 双 插 等 需 要 增 、 改 建 路 基 时 , 按 新 线 要 求 并 应 与 原 路 基 相 协 调 衔 接 。需 要 改 建 的 路 基 中 有 病 害

40、 工 点 时 , 应 在 改 建 中 一 并 整 治 。第 三 十 八 条 增 建 、 改 建 的 区 间 直 线 地 段 的 路 基 面 宽 度 , 应 根 据 远 期 采 用 的 轨 道 类 型 、 道 床 顶 宽 及 厚 度 、 路 基 面 形 状 、 路 肩 宽 度 等 计 算 确 定 , 其 值 不 应 小 于 表 4 的 规 定 。 曲 线 地 段 路 基 面 宽 度 应 按 规 定 加 宽 。 无 缝 线 路 相 应 加 宽 。路 基 面 宽 度 ( m) 表 4单 线 双 线非 渗 水 土 岩 石 、 渗 水 土 非 渗 水 土 岩 土 、 渗 水 土路 基 面 宽 度路 基

41、面 宽 度路 基 面 宽 度路 基 面 宽 度轨 道 类 型道床 厚 度路 堤 路 堑道床 厚 度路 堤 路 堑道床 厚 度路 堤 路 堑道床 厚 度路 堤 路 堑特 重 型 0. 5 7 . 0 6. 7 0 . 35 6. 1 5 .7 0 . 5 1 1. 1 10 . 7 0 .3 5 1 0 . 1 9 .7重 型 0. 5 6 . 9 6. 6 0 . 35 6. 0 5 .6 0 . 5 1 1. 0 10 . 6 0 .3 5 1 0 . 0 9 .6次 重 型 0. 4 5 6 . 7 6. 4 0 . 30 5. 8 5 .4 0. 4 5 1 0. 8 10 . 4 0

42、.3 0 9 . 8 9 .4第 四 节 桥 涵第 三 十 九 条 既 有 线 桥 涵 应 充 分 利 用 。 经 多 年 运 营 , 未 发 生 水 害 , 且 结 构 状 态 亦 属 良 好 者 , 虽 孔 径 、 净 空 不 能 满 足 设 计 频 率 洪 水 计 算 要 求 , 亦 可 不 予 改 建 , 需 要 改 、 增 建 的 桥 涵 应 按 新 线 标 准 建 设 。既 有 跨 线 建 筑 物 的 建 筑 限 界 , 应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 如 既 有 跨 线 建 筑 物 净 空 小 于 6550mm, 如 能 在 接 触 网 工 程 采 取 措 施

43、满 足 通 行 超 限 货 物 列 车 要 求 的 可 不 改 建 , 否 则 应 予 改 建 。第 四 十 条 增 建 、 改 建 桥 梁 时 , 应 考 虑 施 工 和 行 车 干 扰 等 因 素 , 选 择 经 济 合 理 的 方 案 , 保 障 既 有 建 筑 物 和 行 车 的 安 全 。12既 有 线 上 非 钢 梁 桥 , 墩 台 及 其 涵 洞 其 活 载 不 明 或 其 活 载 等 级与现 行 活 载 标 准 “ 中 活 载 ”不 符 者 , 应 按 设 计 电 力 机 车 加 每 米 80k N, 均 布 活 载 予 以 检 算 。 钢 梁 跨 度 小 于 70m 者 应

44、满 足 检 定 中 24 级 , 跨 度 大 于 70m 者 应 满 足 检 定 “中 26 级 ”。 桥 涵 改 建 时 , 应 对 其 原 有 病 害 一 并 整 治 。第 五 节 隧 道第 四 十 一 条 既 有 隧 道 内 部 轮 廓 应 符 合 标 准 轨 距 铁 路 建 筑 限 界 及 远 期 轨 道 类 型 的 规 定 。 当 不 满 足 标 准 限 界 时 , 如 在 接 触 网 采 取 措 施 能 通 行 超 限 货 物 列 车 者 可 不 改 建 ; 否 则 隧 道 应 进 行 挑 顶 、 落 底 、 衬 砌 局 部 凿 除 及 变 更 道 床 类 型 等 工 程 的 改

45、建 措 施 。因 线 路 、 站 场 改 建 工 程 引 起 的 增 建 、 改 建 隧 道 , 可 采 用 新 建 铁 路 有 关 规 定 。 既 有 隧 道 改 建 , 当 工 程 较 大 或 改 建 条 件 困 难 时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 采 用 或 保 留 原 有 的 标 准 。第 四 十 二 条 既 有 隧 道 内 渗 漏 水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及 有 严 重 病 害 时 , 应 予 整 治 。隧 道 洞 口 处 于 地 质 不 良 地 段 时 , 应 根 据 需 要 接 长 明 洞 , 做 好 洞口 路 基 的 支 挡 工 程

46、。隧 道 长 度 大 于 2000m 及 隧 道 群 和 车 站 两 端 的 隧 道 , 应 按 电 气 化 接 触 网 下 锚 需 要 作 局 部 开 挖 、 衬 砌 工 程 。第 六 节 轨 道第 四 十 三 条 铁 路 既 有 线 电 气 化 改 造 的 正 线 轨 道 类 型 , 分 为 特 重 型 、 重 型 、 次 重 型 三 种 。 轨 道 类 型 的 选 择 应 本 着 由 轻 到 重 、 逐 步 加 强 的 原 则 , 根 据 年 通 过 总 重 密 度 、 最 高 行 车 速 度 等 主 要 运 营 条 件 确 定 。 近 期 铺 设 的 轨 道 类 型 应 按 近 期 运

47、 量 计 算 总 重 密 度 确 定 ; 远 期 预 留 轨 道 类 型 应 按 远 期 运 量 计 算 总 重 密 度 确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轨 道 结 构 应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和 稳 定 性 , 轨 道 类 型13配 置 应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 。正 线 轨 道 结 构 表 5条 件 轨 道 类 型 特 重 型 重 型 次 重 型年 通 过 总 重 密 度 ( M t k m ) / k m 6 0 6 0 3 0 3 0 1 5运 营 条 件 最 高 行 车 速 度 ( k m / h ) 1 20 1 2 0 1 20钢 轨 ( k g / m ) 7 0 60

48、 50混 凝 土 枕 ( 根 / k m ) 1 8 4 0 17 6 0 1 76 0 1 76 0 1 6 80轨 枕 根 数 木 枕 ( 根 / k m ) 18 4 0 1 84 0 1 84 0 1 7 60面 层 ( cm ) 3 0 30 25非 渗 水 土 路 基 垫 层 ( cm ) 2 0 20 20轨 道 结 构 道床 厚 度岩 石 、 渗 水 土 路 基 ( cm ) 3 5 35 30注 : 根 据 运 营 需 要 和 有 关 工 程 技 术 条 件 , 可 铺 设 无 缝 线 路 。第 四 十 五 条 站 线 轨 道 结 构 应 根 据 各 类 站 线 用 途 按 表 6 选用 。站 线 轨 道 结 构 表 6项 目 单 位 到 发 线 ( 包 括 编 发 线 , 下 同 ) 驼 峰 溜 放 线 其 它 站 线 及 次 要 站 线钢 轨 k g / m 比 正 线 轻 一 级 新 轨 或 与 正 线 同 级 旧 轨 4 3 3 8混 凝 土 枕 根 / k m 15 2 0 1 5 20 1 4 40木 枕 根 / k m 16 0 0 1 6 00 1 4 40特 重 型重 型无 垫 层 次 重 型cm 35 3 5 25 ( 其 它 站 线 )20 ( 次 要 站 线 )特 重 型重 型非 渗 水 土 路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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