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国际铁路联运有关法规汇编.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3373379 上传时间:2018-10-20 格式:DOCX 页数:165 大小:274.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铁路联运有关法规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5页
国际铁路联运有关法规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5页
国际铁路联运有关法规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5页
国际铁路联运有关法规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5页
国际铁路联运有关法规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国 际 铁 路 联 运 有 关 法 规 汇 编铁 道 部 国 际 合 作 司 编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1 9 9 8 年 北 京(京 )新 登 字 063 号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 P)数 据国 际 铁 路 联 运 有 关 法 规 汇 编 / 铁 道 部 国 际 合 作 司 编 .-北 京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1998ISB N 7-113-02952-3 . 国 . 铁 . 铁 路 运 输 :国 际 运 输 :联 合 运 输 -经 济 管 理 -经 济 法 -中 国 -汇 编 .D 922.296.9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 IP 数 据 核 字 (98)第 3

2、5870 号书 名 : 国 际 铁 路 联 运 有 关 法 规 汇 编 著 作 责 任 者 : 铁 道 部 国 际 合 作 司 编出 版 发 行 :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1 0 0 05 4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右 安 门 西 街 8 号 )印 刷 : 北 京 彩 桥 印 刷 厂开 本 : 78 7 1 09 2 1 / 16 印 张 : 7 .7 5 字 数 : 18 4 千 版 本 : 19 9 8 年 1 2 月 第 1 版 1 9 98 年 1 2 月 第 1 次 印 刷 印 数 : 1 50 0 0 册书 号 :IS B N 7 -1 1 3-02 9 52 -3 /

3、 U 8 1 5定 价 : 13 . 50 元版 权 所 有 盗 印 必 究凡 购 买 铁 道 版 的 图 书 , 如 有 缺 页 、 倒 页 、 脱 页 者 , 请 与 本 社 发 行 部 调 换 。1目 录一 、 综 合国 务 院 关 于 口 岸 开 放 的 若 干 规 定 1国 务 院 批 转 国 家 计 委 、 国 家 经 贸 委 、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放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施 建 设 意 见 的 通 知 3国 务 院 关 于 整 顿 边 地 贸 易 经 营 秩 序 制 止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出 境 的 通 知 5关 于 开 放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4、套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及 经 费 来 源 问 题 的 通 知 7二 、 海 关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国 际 铁 路 联 运 进 出 境 列 车 和 所 载 货 物 、 物 品 监 管 办 法 1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监 管 办 法 1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进 出 口 集 装 箱 和 所 装 货 物 监 管 办 法 2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过 境 货 物 监 管 办 法 2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止 进 出 境 物 品 表 24中 华

5、 人 民 共 和 国 限 制 进 出 境 物 品 表 2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进 出 境 旅 客 行 李 物 品 监 管 办 法 2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过 境 旅 客 行 李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3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进 出 境 快 件 监 管 办 法 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细 则 41三 、 边 防 检 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4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48中 华 人 民 共

6、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法 5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5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条 例 60四 、 商 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6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682 国 际 铁 路 联 运 有 关 法 规 汇 编五 、 卫 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7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78入 境 、 出 境 集 装 箱

7、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9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则 94六 、 动 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9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103七 、 口 岸 铁 路 运 输关 于 疏 运 满 洲 里 车 站 进 口 物 资 的 通 知 111关 于 加 强 口 岸 运 输 工 作 管 理 的 通 知 113国 际 铁 路 货 物 联 运 口 岸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1141一 、 综 合国 务 院 关 于 口 岸 开 放 的 若 干 规 定国 发

8、1 985 113 号随 着 我 国 对 外 贸 易 、 国 际 交 往 和 旅 游 事 业 的 发 展 ,将 进 一 步 开 放 新 的 口 岸 。 为 加 强 口 岸 开 放 的 审 批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 本 规 定 所 指 口 岸 是 供 人 员 、 货 物 和 交 通 工 具 出 入 国 境 的 港 口 、 机 场 、 车 站 、 通 道 等 。 口 岸 分 为 一 类 口 岸 和 二 类 口 岸 。 一 类 口 岸 是 指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开 放 的 口 岸 (包 括 中 央 管 理 的 口 岸 和 由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管 理 的

9、部 分 口 岸 );二 类 口 岸 是 指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开 放 并 管 理 的 口 岸 。二 、 口 岸 的 开 放 和 关 闭 ,由 国 务 院 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后 公 布 执 行 。三 、 凡 开 放 口 岸 ,应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边 防 检 查 、 海 关 、 港 务 监 督 、 卫 生 检 疫 、 动 植 物 检 疫 、 商 品 检 验 等 检 查 检 验 机 构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口 岸 机 构 。四 、 两 类 口 岸 的 具 体 划 分 : (一 )以 下 为 一 类 口 岸 :1. 对 外 国 籍 船 舶

10、、 飞 机 、 车 辆 等 交 通 工 具 开 放 的 海 、 陆 、 空 客 货 口 岸 ;2. 只 允 许 我 国 籍 船 舶 、 飞 机 、 车 辆 出 入 国 境 的 海 、 陆 、 空 客 货 口 岸 ;3. 允 许 外 国 籍 船 舶 进 出 我 国 领 海 内 的 海 面 交 货 点 。 (二 )以 下 为 二 类 口 岸 :1. 依 靠 其 他 口 岸 派 人 前 往 办 理 出 入 境 检 查 检 验 手 续 的 国 轮 外 贸 运 输 装 卸 点 、 起 运 点 、 交 货 点 ;2. 同 毗 邻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进 行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和 人 员

11、往 来 的 口 岸 ;3. 只 限 边 境 居 民 通 行 的 出 入 境 口 岸 。 五 、 报 批 程 序 :(一 )一 类 口 岸 :由 有 关 部 (局 )或 港 口 、 码 头 、 车 站 、 机 场 和 通 道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会 商 大 军 区 后 ,报 请 国 务 院 批 准 ,同 时 抄 送 国 务 院 口 岸 领 导 小 组 、 总 参 谋 部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二 )二 类 口 岸 :由 口 岸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征 得 当 地 大 军 区 和 海 军 同 意 ,并 会 商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等 有 关 单 位 后

12、 ,报 请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批 文 同 时 送 国 务 院 口 岸 领 导 小 组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六 、 报 批 开 放 口 岸 应 附 具 下 列 资 料 :(一 )对 口 岸 开 放 进 行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口 岸 的 基 本 条 件 、 近 3 年 客 货 运 量 、 经 济 效 益 和 发 展 前 景 的 资 料 。(二 )根 据 客 货 运 输 任 务 提 出 的 有 关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 口 岸 办 公 室 、 中 国 银 行 等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2 国 际 铁 路 联 运

13、 有 关 法 规 汇 编(三 )检 查 检 验 场 地 和 办 公 、 生 活 设 施 等 规 划 ,以 及 投 资 预 算 和 资 金 来 源 。1七 、 对 外 开 放 前 的 验 收 : (一 )新 开 放 的 口 岸 ,在 开 放 前 必 须 对 其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通 信 设 施 、 联 检 场 地 、 检 查 检 验 等 单位 的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以 及 办 公 、 生 活 设 施 等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才 能 宣 布 开 放 。 (二 )一 类 口 岸 ,由 国 务 院 口 岸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14、验 收 ;二 类 口 岸 ,由 所 在 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口 岸 办 公 室 或 其 他 主 管 口 岸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验 收 。 八 、 临 时 进 出 我 国 非 开 放 区 域 的 审 批 权 限 :(一 )临 时 从 我 国 非 开 放 的 港 口 或 沿 海 水 域 进 出 的 中 、 外 国 籍 船 舶 ,由 交 通 部 审 批 ,并 报 国 务 院 口 岸 领 导 小 组 备 案 。 报 批 前 应 征 得 军 事 主 管 部 门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有 关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的 同 意 ,并 安 排 好 检 查 检 验

15、 工 作 。(二 )临 时 从 我 国 非 开 放 机 场 起 降 的 中 、 外 籍 民 用 飞 机 ,由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征 得 军 事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审 批 ,非 民 用 飞 机 由 军 事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国 务 院 口 岸 领 导 小 组 备 案 。 报 批 前 应 征 得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检 查 检 验 部 门 的 同 意 ,并 安 排 好 检 查 检 验 工 作 。(三 )临 时 从 我 国 非 开 放 的 陆 地 边 界 区 域 进 出 境 的 中 、 外 国 籍 车 辆 和 人 员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16、审 批 。 报 批 前 应 征 得 当 地 省 军 区 和 公 安 部 门 的 同 意 ,并 安 排 好 检 查 检 验 工 作 。九 、 口 岸 开 放 应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按 隶 属 关 系 分 别 列 入 国 家 或 地 方 口 岸 开 放 计 划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应 将 口 岸 开 放 计 划 (草 案 ),于 计 划 年 度 前 两 个 月 报 国 务 院 口 岸 领 导 小 组 ,并 抄 报 国 家 计 委 、 劳 动 人 事 部 和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十 、 开 放 口 岸 检

17、查 检 验 设 施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 (一 )中 央 管 理 的 口 岸 ,由 中 央 负 责 解 决 ;地 方 管 理 的 口 岸 ,由 地 方 负 责 解 决 。 (二 )国 家 新 建 开 放 的 港 口 、 码 头 、 车 站 和 机 场 (含 军 用 改 为 军 民 合 用 的 机 场 )等 口 岸 建 设 项目 (包 括 利 用 外 资 和 中 外 合 资 项 目 ),以 及 老 口 岸 新 建 作 业 区 和 经 济 开 发 区 的 新 港 区 等 项 目 ,所 需 联 检 场 地 应 与 港 口 、 码 头 、 车 站 、 机 场 等 主 体 工 程 统 一 规 划

18、。 所 需 投 资 包 括 在 主 体 工 程 之 内 。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办 公 、 生 活 土 建 设 施 (包 括 宿 舍 )的 投 资 ,由 口 岸 建 设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单位 研 究 ,统 一 汇 总 报 国 家 计 委 审 批 。 批 准 后 ,投 资 划 拨 给 口 岸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由 地 方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设 计 施 工 。 军 用 改 建 为 军 民 合 用 机 场 的 口 岸 项 目 ,应 事 先 征 得 空 军 或 海 军 同 意 ,如 在 机 场 内 建 设 ,建 设 单 位 可

19、 提 出 要 求 ,由 空 军 或 海 军 统 一 规 划 。(三 )各 部 (局 )直 属 的 原 有 港 口 、 码 头 、 车 站 和 机 场 需 要 对 外 开 放 时 ,所 需 联 检 场 地 ,原 则 上 要 利 用 原 有 建 筑 设 施 。 如 确 需 扩 建 、 新 建 ,应 由 港 口 、 码 头 、 车 站 和 机 场 的 主 管 部 门 投 资 建 设 。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的 办 公 、 生 活 土 建 设 施 (包 括 宿 舍 )的 投 资 ,原 则 上 由 各 自 主 管 部 门 解 决 。 对 确 有困 难 的 ,国 家 或 地 方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20、 ,由 地 方 统 一 建 设 ,投 资 交 地 方 包 干 使 用 。(四 )地 方 新 开 口 岸 ,所 需 联 检 场 地 和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的 办 公 、 生 活 土 建 设 施 (包 括 宿 舍 ),由 地 方 统 一 投 资 ,统 一 建 设 。(五 )国 际 海 员 俱 乐 部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投 资 来 源 ,比 照 (二 )、 (三 )、 (四 )项 规 定 解 决 。 (六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所 需 的 交 通 工 具 、 仪 器 设 备 等 ,由 各 自 主 管 部 门 解 决 。(七 )联 检 场 地 内 ,划 给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的

21、办 公 和 业 务 用 房 (包 括 水 、 电 、 市 内 电 话 ),应 由 港 口 、 码 头 、 车 站 和 机 场 (包 括 军 民 合 用 的 机 场 )的 经 营 单 位 免 费 提 供 。十 一 、 本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口 岸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十 二 、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 国 际 铁 路 联 运 有 关 法 规 汇 编1985 年 9 月 18 日3一 、 综 合国 务 院 批 转 国 家 计 委 、 国 家 经 贸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放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意 见

22、的 通 知国 发 1 993 44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各 直 属 机 构 :国 务 院 同 意 国 家 计 委 、 国 家 经 贸 委 、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放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1993 年 6 月 15 日关 于 开 放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的 意 见国 务 院 :为 了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的 要 求 ,加 强 口 岸 开 放 的 审 批 工 作 ,理 顺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23、 施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渠 道 ,确 保 口 岸 主 体 工 程 与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的 同 步 建 设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 口 岸 开 放 规 划 的 制 定(一 )口 岸 开 放 规 划 的 内 容 包 括 :口 岸 名 称 、 建 设 规 模 、 任 务 量 、 检 查 检 验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编 制 、 建 设 资 金 及 来 源 等 。(二 )一 类 口 岸 开 放 规 划 编 报 程 序 。1.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新 开 一 类 口 岸 的 五 年 规 划 ,由 各 省 (区 、 市 )口 岸 管 理 部 门 会

24、同 同 级 计 划 、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报 国 家 口 岸 办 。2. 国 务 院 口 岸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各 地 编 报 的 规 划 ,会 同 国 家 计 委 、 财 政 部 、 人 事 部 并 商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制 定 全 国 一 类 口 岸 开 放 的 五 年 规 划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列 入 国 家 和 地 方 五 年 规 划 。3. 凡 列 入 全 国 一 类 口 岸 开 放 五 年 规 划 的 项 目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省 (区 、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前 报 国 务 院 ,国 务 院 口 岸

25、主 管 部 门 商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会 同 国 家 计 委 、 财 政 部 、 人 事 部 审 核 ,并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分 别 列 入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年 度 计 划 。 具 体 要 求 按 国 务 院 关 于 口 岸 开 放 的 若 干 规 定 (国 发 1 985 113 号 )办 理 。(三 )二 类 口 岸 开 放 的 规 划 由 各 省 (区 、 市 )自 行 制 定 。 二 、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的 资 金 来 源 (一 )一 类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的 资 金 来 源 。口 岸 现 场

26、 检 查 检 验 设 施 应 与 港 口 、 机 场 、 车 站 、 通 道 等 主 体 工 程 统 一 规 划 、 统 一 设 计 、 统 一 投 资 (即 口 岸 现 场 检 查 检 验 设 施 投 资 列 入 主 体 投 资 之 内 ),统 一 建 设 。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的 办公 、 业 务 (非 现 场 部 分 )和 生 活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的 资 金 来 源 按 以 下 原 则 解 决 :1. 主 要 为 全 国 各 地 服 务 的 国 家 重 点 口 岸 ,承 担 其 他 省 (区 、 市 )国 际 客 货 运 量 占 本 口 岸 总4 国 际 铁 路 联

27、 运 有 关 法 规 汇 编量 60% 以 上 的 ,其 所 需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的 办 公 、 业 务 和 生 活 用 房 的 建 设 投 资 由 中 央 负 担 60% ,地方 负 担 40% 。 中 央 负 担 的 投 资 ,由 国 家 计 委 和 财 政 部 各 负 担 50% 。2. 主 要 为 本 省 (区 、 市 )服 务 ,同 时 也 承 担 部 分 其 他 省 (区 、 市 )国 际 客 货 运 量 的 国 家 一 类 口 岸 ,其 他 省 (区 、 市 )的 国 际 客 货 运 量 占 本 口 岸 总 量 20% 以 上 、 60% 以 下 的 ,其 所 需 检 查

28、 检 验 单 位 的 办 公 、 业 务 和 生 活 用 房 建 设 投 资 由 中 央 负 担 40% ,地 方 负 担 60% 。 中 央 负 担 的 投 资 ,由 国家 计 委 和 财 政 部 各 负 担 50% 。3. 凡 是 基 本 上 为 本 省 (区 、 市 )服 务 的 一 类 口 岸 ,其 所 需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的 办 公 、 业 务 和 生 活 用 房 的 建 设 资 金 ,由 地 方 负 担 。4.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所 需 的 交 通 工 具 、 仪 器 设 备 等 ,由 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决 。5. 港 监 、 船 检 所 需 的

29、 办 公 业 务 和 生 活 用 房 的 投 资 ,由 交 通 部 门 负 责 解 决 。6. 地 方 政 府 除 了 按 上 述 原 则 解 决 自 己 应 承 担 的 部 分 投 资 外 ,要 无 偿 提 供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部 门 的 办 公 、 业 务 和 生 活 用 房 等 设 施 所 需 的 建 设 用 地 。 免 交 地 方 出 台 征 收 的 各 种 税 费 。7. 国 家 口 岸 办 根 据 口 岸 开 放 五 年 规 划 和 中 央 补 助 的 范 围 ,提 出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每 年 需 要 中 央 补 助 的 投 资 计 划 报

30、国 家 计 委 、 财 政 部 ,由 国 家 计 委 和 财 政 部 审 核 后 在 年 度 计 划(预 算 )中 予 以 安 排 ,中 央 补 助 的 投 资 由 国 家 计 委 、 财 政 部 按 照 批 准 的 计 划 、 分 别 下 达 给 口 岸 所 在 省 (区 、 市 )政 府 ,包 干 使 用 。 地 方 安 排 的 建 设 资 金 报 国 家 计 委 、 财 政 部 备 案 。8. 一 类 口 岸 的 开 办 费 ,由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解 决 。 (二 )二 类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设 施 的 建 设 资 金 、 开 办 费 ,全 部 由 地 方 负 担 。 三

31、、 口 岸 人 员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一 )一 类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办 公 、 业 务 和 生 活 用 房 的 建 设 标 准 ,由 国 家 计 委 、 财 政 部 、 国 务院 口 岸 主 管 部 门 参 照 当 地 有 关 建 设 标 准 制 定 ,建 筑 标 准 不 得 超 过 当 地 水 平 。 (二 )二 类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可 参 照 一 类 口 岸 标 准 执 行 。 四 、 国 际 海 员 俱 乐 部 的 建 设 标 准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五 、 现 有 一 类 口 岸 扩 建 和 现 有 口

32、 岸 任 务 量 有 较 大 增 长 ,确 需 增 加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单 位 编 制 并建 设 办 公 、 业 务 和 生 活 用 房 的 ,也 按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以 上 意 见 如 无 不 妥 ,请 批 转 各 地 区 、 各 有 关 部 门 执 行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经 贸 委 财 政 部 1993 年 4 月 24 日5一 、 综 合国 务 院 关 于 整 顿 边 地 贸 易 经 营 秩 序制 止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出 境 的 通 知国 发 1 993 68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各

33、直 属 机 构 :近 年 来 ,我 国 同 周 边 国 家 边 境 贸 易 、 地 方 易 货 贸 易 (以 下 简 称 边 地 贸 易 )迅 速 发 展 ,对 加 快边 境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促 进 我 国 同 周 边 国 家 的 经 贸 往 来 ,增 进 我 与 周 边 国 家 的 友 好 关 系 ,起 了 积极 作 用 。 但 与 此 同 时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通 过 边 地 贸 易 及 “旅 游 贸 易 ”等 各 种 渠 道 不 断 流 入 独 联 体 等 周 边 国 家 市 场 ,损 害 了 当 地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严 重 败 坏 了 我 国 商 品 的 信

34、 誉 ,对 外 造 成 很 坏 影 响 。 为制 止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出 境 ,维 护 我 对 外 贸 易 信 誉 ,促 进 边 地 贸 易 健 康 发 展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下 :一 、 整 顿 边 地 贸 易 经 营 秩 序 、 制 止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出 境 ,既 是 关 系 边 地 贸 易 发 展 前 途 和 生 命 力 的 一 件 大 事 ,也 是 关 系 国 家 和 民 族 声 誉 的 一 个 政 治 问 题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各 有 关 部 门 对 此 要 有 充 分 认 识 ,并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抓 紧 抓 好 这

35、 项 工 作 。二 、 要 鼓 励 、 支 持 中 央 各 部 门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所 属 外 经 贸 公 司 、 有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的 生 产 企 业 发 挥 主 渠 道 作 用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拓 展 同 独 联 体 等 周 边 国 家 的 经 贸 关 系 ,努 力 推 销 出口 国 产 优 质 合 格 商 品 。 外 贸 公 司 和 经 批 准 有 易 货 贸 易 经 营 权 的 其 他 各 类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经 营 ,遵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政 策 、 规 定 ,认 真 贯 彻 “以 质 取 胜 ”战 略 ,不 收 购 、

36、不 代 理 经 营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对 实 行 卫 生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商 品 (如 饮 料 、 酒 类 、 小 食 品 、 罐 头 、 肉 类 等 ),外 贸 公 司 和 其 他 有 易 货 贸 易 经 营 权 的 企 业 必 须 从 获 得 卫 生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的 生 产 厂 家 收 购 出 口 。三 、 各 边 境 省 、 自 治 区 对 挂 靠 在 有 边 地 贸 易 经 营 权 的 企 业 下 面 并 开 展 对 外 经 营 活 动 的 各 类 企 业 (即 “挂 靠 公 司 ”),要 认 真 进 行 清 理 ,今 年 10 月 底 以 前 要 将

37、清 理 结 果 报 外 经 贸 部 。四 、 要 加 强 对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禁 止 生 产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对 制 造 和 收 购 出 口 (或 向 外 国 人 出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要 按 国 务 院 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对 情 节 严 重 、 触 犯 刑 律 的 ,要 按 照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惩 治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犯 罪 的 决 定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举 报 生 产 、

38、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案 的 有 功 人 员 要 给 予 奖 励 ,保 护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五 、 公 安 、 检 察 机 关 对 相 互 勾 结 、 以 各 种 方 式 贩 运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出 境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要 依法 及 时 立 案 侦 察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破 坏 边 地 贸 易 经 营 秩 序 的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 公 安 机 关 要 配 合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和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坚 决 清 理 和 取 缔 加 工 、 生 产 、 储 存 、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的

39、窝 点 ,对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要 依 法 从 重 惩 处 。六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要 加 强 对 边 民 互 市 和 中 外 民 贸 市 场 的 管 理 。 在 边 民 互 市 或 中 外 民 贸 市 场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的 工 商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严 格 按 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和 经 营 方 式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 经 营 者 在 批 发 商 品 时 必 须 开 具 合 法 票 据 ,禁 止 无 照 经 营 ,禁 止 销 售6 国 际 铁 路 联 运 有 关 法 规 汇 编假 冒 伪

40、劣 商 品 。 七 、 各 地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要 对 边 民 互 市 和 中 外 民 贸 市 场 经 营 的 商 品 进 行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加 强 监 督 抽 查 和 “打 假 ”的 力 度 ,并 会 同 有 关 执 法 机 关 对 生 产 和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依 法 从 严 查 处 。八 、 出 境 旅 客 个 人 随 身 携 带 自 用 物 品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旅 客 运 输 的 有 关 协 定 和 规 定 ;无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定 的 ,前 往 独 联 体 各 国 等 国 家 ,应 严 格 按 国 家

41、 和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行 李 运 输 的 规 定 办 理 。九 、 各 级 商 检 机 构 对 边 地 贸 易 和 边 民 互 市 贸 易 出 境 的 商 品 ,一 律 实 行 检 验 。 当 前 商 检 的 重 点 是 服 装 、 鞋 类 、 电 器 、 食 品 等 商 品 。 合 同 有 规 定 的 按 合 同 检 验 ;合 同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按 我 国 有 关 标 准 检 验 ;没 有 合 同 的 凭 销 售 发 票 按 我 国 有 关 标 准 检 验 。 对 涉 及 安 全 、 卫 生 的 商 品 一 律 按 进 口国 官 方 的 标 准 要 求 检

42、验 。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即 使 外 方 确 认 ,也 不 准 放 行 。 无 合 同 、 无 销 售 发 票 、 无 产 地 、 无 生 产 厂 名 称 的 商 品 不 予 检 验 、 不 得 放 行 。十 、 海 关 对 进 出 境 旅 客 携 带 的 行 李 物 品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进 出 境 手 续 。 对 中 外 旅 客 携 运 的 商 业 性 货 物 要 依 照 客 货 分 流 的 原 则 加 强 监 管 。 法 定 商 检 货 物 和 本 通 知 规 定 需 要 检 验 的 物 品 ,一律 凭 商 检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证 书 、 放

43、 行 单 或 在 报 关 单 上 加 盖 的 印 章 验 放 。中 外 旅 客 携 运 的 商 业 性 货 物 应 办 理 商 检 、 报 关 和 托 运 手 续 。 有 报 关 权 的 单 位 均 可 接 受 旅 客 委 托 ,代 办 报 关 手 续 。 商 检 机 构 对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应 严 格 按 规 定 进 行 商 检 。十 一 、 凡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开 放 的 边 境 口 岸 都 必 须 设 立 海 关 和 商 检 机 构 ,并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检 查 检 验 场 所 ;凡 未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开 放 、 恢 复 的 一 类 口 岸 和 未

44、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开 放 的 二 类 口 岸 ,应 于 1993 年 底 前 关 闭 。 季 节 性 的 边 境 口 岸 也 要 加 强 海 关 监 管 和 商 品 检 验 。已 列 入 我 国 政 府 与 周 边 国 国 家 政 府 开 放 口 岸 协 定 的 边 境 口 岸 ,应 由 外 交 部 协 调 ,尽 早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予 以 确 认 ,同 时 抓 紧 海 关 、 边 防 、 商 检 和 口 岸 单 位 的 筹 建 工 作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要 支 持 边 境 口 岸 机 构 和 设 施 的 建 设 。十 二 、 各

45、 边 境 省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近 期 要 组 织 专 门 力 量 ,在 海 关 、 商 检 、 边 检 、 工 商 、 技 术 监 督 及 公 检 法 等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配 合 下 ,认 真 查 处 典 型 案 例 ,依 法 从 严 从 重 惩 处 。 各 口 岸 的 联 检 机 构 及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在 地 方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忠 于 职 守 、 廉 洁 奉 公 、 密 切 配 合 、 齐 抓 共 管 ,将 制 止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出 境 工 作 抓 出 成 效 。1993 年 9 月 23 日7一 、 综 合关 于 开 放 口 岸 检

46、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标 准 及 经 费 来 源 问 题 的 通 知国 经 贸 1993 520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为 认 真 贯 彻 国 务 院 批 转 国 家 计 委 、 国 家 经 贸 委 、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放 口 岸 检 查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发 1 993 44 号 )精 神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一 、 各 地 区 制 定 的 口 岸 开 放 规 划 应 与 国 家 制 订 的 国 民 经 济 五 年 规 划 期 限 相 一 致

47、 ,以 利 于 国 家 、 地 方 落 实 并 安 排 新 开 口 岸 和 扩 建 老 口 岸 所 需 的 检 查 、 检 验 配 套 设 施 的 建 设 资 金 。二 、 凡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一 类 新 开 口 岸 和 扩 建 老 口 岸 ,其 检 查 、 检 验 单 位 的 办 公 、 业 务 和 生 活 用 房 的 建 设 投 资 (不 包 括 征 地 费 、 市 政 建 设 配 套 费 和 开 办 费 ),由 国 家 口 岸 办 公 室 按 国 务 院 国 发(1993)44 号 文 中 有 关 原 则 提 出 具 体 补 助 资 金 数 额 报 国 家 计 委 、 财 政

48、 部 ,由 国 家 计 委 和 财 政 部 审 核 后 ,在 年 度 计 划 (预 算 )中 予 以 安 排 。三 、 口 岸 查 验 单 位 办 公 、 业 务 和 生 活 用 房 的 建 设 按 下 列 标 准 执 行 :1. 卫 生 检 疫 、 动 植 物 检 疫 、 商 品 检 验 的 办 公 、 业 务 用 房 (含 化 验 室 、 试 验 室 、 食 堂 、 车 库 、 仓 库 等 ),按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23 平 方 米 计 算 ;海 关 、 边 防 的 办 公 、 业 务 用 房 (含 食 堂 、 车 库 、 仓 库 等 ), 按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20 平 方

49、米 计 算 。2. 宿 舍 的 建 设 ,海 关 、 卫 生 检 疫 、 动 植 物 检 疫 、 商 品 检 验 按 编 制 数 的 60% 带 家 属 、 40% 单 身职 工 计 算 ,家 属 宿 舍 平 均 每 户 建 筑 面 积 50 平 方 米 ,单 身 每 人 10 平 方 米 。 边 防 检 查 部 门 按 干 部 占 60% (其 中 带 家 属 的 干 部 占 60% )、 战 士 占 40% 计 算 ,带 家 属 的 干 部 平 均 每 户 建 筑 面 积 50 平 方 米 ,单 身 干 部 宿 舍 和 战 士 营 房 每 人 10 平 方 米 。3. 建 筑 造 价 标 准 :生 活 用 房 每 平 方 米 600 元 ;办 公 、 业 务 用 房 每 平 方 米 800 元 。四 、 关 于 新 开 口 岸 国 际 海 员 俱 乐 部 的 建 设 资 金 ,应 由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筹 措 ,对 少 数 特 别 困 难 的 ,国 家 酌 情 少 量 扶 持 。五 、 关 于 独 资 、 合 资 企 业 码 头 查 验 单 位 用 房 经 费 ,应 由 地 方 政 府 负 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标准 > 交通运输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