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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056 行车记录仪标准 硬件参数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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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hICS 03.220.20R8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er2003-04-15 发布 2003-09-01 实施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GB/T190562003I目 次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要求24.1 一般要求 24.2 电气部件 24.3 电气性能 34.4 功能 34.5 数据分析软件 64.6 数据安全性 74.7 气候环境适应性 74.8 机械环境适应性 74.9 外壳防护等级 74.10 抗

2、汽车电点火干扰 .74.11 静电放电抗扰度 .74.1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75 试验方法75.1 一般要求 75.2 一般性能检查 85.3 电气部件检查 85.4 电气性能测试 85.5 数据记录功 能测试 85.6 驾驶人员身份记录功能检查 95.7 显示功能检查 95.8 打印功能检查 95.9 数据通信功能检查 95.10 数据分析软件测试 .95.11 数据安全性测试 .95.12 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 105.13 机械环境试验 115.14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125.15 抗汽车电点火干扰试验 125.1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125.17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12

3、6 检验规则.126.1 检验分类 .126.2 型式检验 .12GB/T190562003II6.3 出厂检验 .137 安装.147.1 新车 .147.2 在用汽车 .148 标志、标签和包装.148.1 标志、标签 .148.2 产品合格证 .148.3 包装 .1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数据通信协议 .15A.1 概述 .15A.2 通信传输约定 .15A.2.1 通讯机发送给记录仪的数据格式 .15A.2.2 记录仪回送给通讯机的数据格式 .16A.2.3 数据传输约定 .16A.3 数据格式 .17A.3.1 记录仪向通讯机上载的数据格式 .17A.3.2 通讯机向记录仪下传

4、的数据块格式 .21A.4 命令字列表 .21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事故 疑点数据曲线 .23参考文献.24GB/T190562003III前 言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中国航空工业第 611 研究所、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广州银宜智能交通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汉中、包勇强、王金铭、卓恺侣、常庆宪、耿

5、磊、胡忠毅、李爱民、龚标、贾灿皋、郑 金 祺 。GB/T190562003IV引 言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使用,对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章、约束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保障车辆行驶安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欧盟、日本等国家早在 70 年代就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在部分客运车辆及货车上强制安装使用记录仪,我国从 80 年代后期开始,在少数地区也曾试用过由国内一些科研机构及企业自主研制的数字式记录仪。国内外的使用情况表明,记录仪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有效的执法工具、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了管理工具、为驾驶员提供了其驾驶活动的反馈信息,其使用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直

6、接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尤其是长途客运车辆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为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01 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通告要求:长途客运车辆应当逐步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同时,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02 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 , 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对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 8 项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制定记录仪国家标准

7、对规范我国记录仪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落实两部一局的通告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标准制订过程中,标准起草人员对国外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对国外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标准起草的最新进展一直进行跟踪。标准中记录仪的功能要求、技术指标、测试方法等内容全面参考了国外的先进标准,力求标准技术起点不落后,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与国外相关标准的规定尽可能保持一致。同时,本标准内容的规定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运输和记录仪产品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参考的主要国外标准如下:(EC)No 1360/2002 of 13 June 2002 adapting for sevent

8、h time technical progress council Regulation (EEC)No 3821/85 on recording equipment in road transport(EC)No 2135/98 of 24 September 1998 amending Regulation (EEC)No 3821/85 on recording equipment in road transport and Directive 88/599/EEC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EC)No 3820/85 and

9、(EEC)No 3821/85(EEC)No 3821/85 of 20 December 1985 on recording equipment in road transport(EEC)No 3820/85 of 20 December 1985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certain social legislatingto road transportGB/T1905620031汽车行驶记录仪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输出车辆有关行驶状态

10、信息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 试验方法 A:低温(idt IEC 68-2-1)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 试验方法 B:高温(idt IEC 68-2-2)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Ca:恒定湿热试

11、验方法(idt IEC 68-2-3)GB/T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Ea 和导则:冲击(idt IEC 68-2-27)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 和导则:振动(正弦) (idt IEC 68-2-6)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idt ISO 3779:1983)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idt

12、IEC 61000-4-2:1995)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idt IEC 61000-4-3:1995)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QC/T 413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汽车行驶记录仪 vehicle travelling data recorder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3.2 车辆特征系数 vehicle characteristic coefficients车辆行驶每

13、公里里程时驱动速度传感器的转数(r/km)。3.3 连续驾驶时间 continuous driving time同一驾驶人员在相邻的、时间超过20min的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总和。GB/T1905620032注: 不超过20min的休息时间被视为连续驾驶时间。3.4 日历天 calendar day以北京时间计算从00:00点到24:00点的一整天。3.5 上载 uploading记录仪把特定数据信息按约定的格式发送给外部设备。3.6 下传 downloading外部设备把特定数据信息按约定格式发送给记录仪。4 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组成记录仪主要由如下几部分组成:主机:包括微处理

14、器、数据存储器、实时时钟、显示器、操作键、打印机、数据通信接口等装置。如果主机本体上不包含显示器、打印机,则应留有相应的数据显示和打印输出接口;车速传感器;数据分析软件。4.1.2 外观记录仪各部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金属机壳表面应有防锈、防腐蚀涂层,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显示屏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损现象。如采用铅封装置,铅封应完好。4.1.3 文字、图形、标志记录仪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标志应符合如下要求:耐久、醒目、规范;用以表示车辆行驶工况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4094 的规定;显示器、打印输出、操作说明、铭牌、标志中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

15、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4.1.4 铭牌记录仪应有铭牌,铭牌应符合如下规定:铭牌应安装在记录仪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铭牌上应标出制造商名称、地址、商标、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记录仪主机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制造日期等内容。当铭牌尺寸不足以表示上述所有信息时,至少应标识出制造商名称、商标以及记录仪主机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4.2 电气部件4.2.1 电源记录仪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4.2.2 连接导线记录仪连接电源导线的颜色应为:1) 红色连接电源正极;2) 黑色连接电源负极。GB/T1905620033对所有导线均应有适当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

16、缘损伤的部件。当导线需穿越金属孔时,应装有衬套。金属穿线孔应进行倒角,不得有锋利的边缘。接线要整齐布置,并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固定,线束内的导线要有序编扎。4.2.3 插接器使用插接器时,插头两端的线色应相同。若有两个以上插头,插头间应不能互换。在接插完毕后,插头和插座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接触不良现象。4.2.4 熔断器记录仪如使用熔断器,应在使用熔断器处清晰地标出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熔断器的安装、更换应方便。4.3 电气性能4.3.1 电源电压适应性在按表 1 给出的电源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时,试验后记录仪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表 1

17、电气性能试验参数 单位为伏特标称电源电压 电源电压波动范围 极性反接试验电压 过电压12 916 140.1 2424 1832 280.2 3636 2748 420.2 544.3.2 耐电源极性反接性能在表 1 规定的标称电源电压极性反接试验下,记录仪应能承受 1min 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允许更换烧坏的熔断器)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试验后记录仪的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4.3.3 耐电源过电压性能在表 1 规定的过电压下,记录仪应能承受 1min 的电源过电压试验。试验后记录仪的数据记录、显示、打印输出、数据通信等各项功能均应正常。4.3.4 断电保

18、护性能当记录仪断电,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断电前存储的数据能至少经过15天不丢失。4.4 功能记录仪应有如下功能:自检功能;实时时间、日期及驾驶时间的采集、记录、存储功能;车辆行驶速度的测量、记录、存储功能;车辆行驶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功能;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数据显示;操作功能;数据打印输出功能;数据通信功能。其他未规定的功能制造商可按用户要求自行增加,但不应与本标准中相关条款相抵触。4.4.1 自检功能GB/T1905620034记录仪在通电开始工作时,应首先进行自检,自检正常后应以绿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工作正常,如有故障则应以红闪信号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故障信息。4.4.2 实时时

19、钟、日期及驾驶时间的采集、记录、存储1) 记录仪应能提供北京时间日期和时钟,该日期和时钟被用于为记录仪实现所有功能(记录、输出、显示、数据通信等)标注日期和时间。记录仪应能以年、月、日或yyyy/mm/dd/的方式记录实时日期;应能以时、分、秒或hh:mm:ss的方式记录实时时钟。2)记录仪应能对连续驾驶时间进行记录。3)连续记录24h数据,记录时间允许误差在5s以内。4.4.3 车辆行驶速度的测量、记录、存储4.4.3.1 事故疑点数据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停车前20s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及车辆制动状态信号、记录次数至少为10次。速度记录单位为km/h,测

20、量范围为0km/h220km/h,测量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4.4.3.2 行驶状态数据无论车辆在行驶状态还是停驶状态,记录仪均应能提供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信息。当车速传感器输出的脉冲信号超过1脉冲/秒并且持续5秒以上时,可认为车辆是在行驶状态,否则认为车辆是在停驶状态。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1min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车辆在最近360h内的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实时时间相对应的每分钟间隔内的平均行驶速度值。速度记录单位为km/h,测量范围为0km/h220km/h,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4.4.3.3 记录误差1) 分别输出相当于 20km/h、

21、65km/h、100km/h、145km/h 的模拟速度信号对记录仪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允许误差为1km/h。2) 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路试,在行驶速度恒定在 40km/h1km/h 和行驶速度在40km/h60km/h 变化情况下分别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允许误差为2km/h。3)记录仪在安装到车辆上使用后,在 40km/h 的行驶速度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的最大允许误差为6km/h。4.4.4 车辆行驶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1) 记录仪应能持续记录车辆从指定统计时间开始的累计行驶里程。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单位为km,行驶里程的测量范围为0999 999.9km,分辨率应等于或优于0.

22、1km。2) 型式检验时,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行驶里程误差测试,当测试距离为5km时,行驶里程允许误差为0.1km 以内。4.4.5 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记录仪应能实现驾驶人员身份记录功能,应能记录驾驶员代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驾驶员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其最大长度不超过 7 位,代码设置方法由使用者根据需要自定,在同一记录仪的数据记录中,某一驾驶员的代码应与其机动车驾驶证证号唯一相对应。在每次驾车前,驾驶人员首先应确认自己的代码,确认方式由制造商自定。4.4.6 显示及操作功能4.4.6.1 显示器显示器应符合如下要求:1) 显示字符应笔划完整、清晰规范,在使用中不

23、依靠环境光源也能正确读数;GB/T19056200352) 显示数据参数时字符高度不小于4mm;3) 在显示数据参数的同时,应以显示或面板标识的方式清楚表示数据参数的名称及单位,字符高度不小于3mm;4) 显示器在车辆点火开关通电后应处于工作状态;5) 在任意恒定的速度下,车速显示值的变化范围不得超过1km/h。4.4.6.2 显示内容当无按键操作时,可默认显示车辆的实时行驶速度、实时时钟或驾驶员代码。通过操作按键应能实现如下显示:1) 最近15min内每分钟的平均车速记录;2) 最近2个日历天内同一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3h的所有数据记录;3) 车辆特征系数。其他显示参数由制造商根据客户需要

24、自定义。4.4.6.3 操作按键1) 操作按键设置应能满足使用要求,并应在对应的位置标出各按键名称;2) 仅使用面板按键应不能对速度、时间、里程等原始数据的进行修改、删除。4.4.7 数据打印输出功能4.4.7.1 打印方式1) 数据打印只能在停车状态下进行;2) 从打印开始到每分钟平均车速记录内容打印结束,时间不应超过30s;3) 打印字符字迹应清晰、规范;4) 打印字符的高度应不小于 2.4mm,宽应不小于 1.5mm;5) 打印纸上应留有足够的空白位置供驾驶员或其他人员签名及简单备注之用。4.4.7.2 打印内容记录仪至少应能打印输出车牌号码、车牌分类、驾驶员代码、驾驶证号码、打印实时时

25、间、停车时刻前15min内每分钟的平均车速、疲劳驾驶记录(一次连续驾驶时间超过3h的所有记录)。打印内容及格式见例1。示例 1:车牌号码:车牌分类:大型汽车驾驶员代码:0000001驾驶证号码:打印时间:2002 年 7 月 8 日 15 时 46 分 30 秒自停车时刻起前推 15 分钟内车辆每分钟内平均速度:15:45 20km/h15:44 60km/h15:43 96km/h 15:32 118km/h15:31 110km/h疲劳驾驶记录:记录1:开始时间:2002/07/07 21:00; 结束时间:2002/07/08 2:30记录2:开始时间:2002/07/08 8:30;

26、结束时间:2002/07/08 12:21GB/T19056200364.4.8 数据通信功能4.4.8.1 通信接口记录仪应同时配置以下两种标准接口:1) USB(通用串行总线)标准接口,建议采用主结构式USB接口;2) 标准RS232CD型9针接口。在具备上述通信接口的基础上,本标准不排除同时使用其它通信方式的可能性。4.4.8.2 数据通信协议数据通信协议见附录A。4.4.8.3 下传信息应能通过4.4.8.1规定的通信接口,实现对记录仪中如下参数和信息的输入、设定、存储:1) 车辆识别代号、车牌号码、车牌分类;2) 驾驶员代码、驾驶证证号;3) 实时时钟;4) 记录仪主机可识别的唯一性

27、编号及初次安装日期。记录仪对每一次下传的日期及时间进行记录、存储。4.4.8.4 上载信息应能通过通信接口,向外部设备输出至少包含如下内容的信息:1) 实时时钟;2) 事故疑点数据;3) 最近360h内车辆行驶速度数据(记录间隔为1min,数据为每分钟内的平均速度。);4) 对应实时时钟的车辆行驶里程数据;5) 车辆识别代号、车牌号码、车牌分类;6) 驾驶员代码、驾驶证证号;7) 车辆特征系数;上载数据时,应不能改变和删除记录仪内存中已存储的任何数据。记录仪应对每一次上载的日期和时间进行记录、存储。4.4.8.5 车辆特征系数的设定车辆特征系数的设定在以下情况时进行:新车出厂时;由授权部门进行

28、周期性检验或校准时;其它经有关部门授权的特殊情况。对车辆特征系数设定时,记录仪应对每一次设定时间进行记录、存储。4.5 数据分析软件记录仪的数据分析软件应全部使用中文界面,并具有一定兼容性,能在通用的中文操作系统中安装使用。数据分析软件应具有原始数据读取、查询、统计、图表生成、参数设置、操作权限管理等功能。在采集原始数据后,数据分析软件应能生成至少如下图表:事故疑点数据曲线图。内容及记录格式应符合 4.4.3.1 的要求,曲线图例见附录 B,其横坐标为实时时间及日期,纵坐标为与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和制动状态信号或客户所要求的其它信号,曲线图上同时还应包含车牌号码、车牌分类、驾驶证号码等

29、内容。一般行驶速度记录曲线图。内容及记录格式应符合 4.4.3.2 的要求,其横坐标为实时时间及日期、纵坐标为与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和客户所要求的其它信号,曲线图上同时还应包含车牌号码、车牌分类、驾驶证号码等内容。数据列表。列表格式见示例 1,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GB/T19056200371)符合记录间隔时间要求的实时时间及日期;2)实时时间所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等数据;3)车牌号码,驾驶证号码。示例 1:一般车辆行驶速度记录数据记录列表,采样时间间隔为 1min:车牌号码:车牌分类:大型汽车驾驶证号码:日期时间(2002/05/10) 每分钟内的平均行驶速度15:30 60km/h1

30、5:31 62km/h15:32 59km/h15:33 50km/h 4.6 数据安全性记录仪应防止数据被更改或删除,应从记录仪硬件和数据分析软件系统两个方面来实现:1) 硬件上,应在记录仪主机上或其它适当的地方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如铅封)防止数据储存器等重要器件被更换;2) 记录仪主机内车辆行驶速度、里程、驾驶时间等原始数据不能通过外部设备进行任何改写或删除操作;3) 分析软件对车辆识别号、车牌号码、车牌分类、车辆特征系数、驾驶员代码、驾驶证号码等重要参数,一般情况下只能读,不能更改或删除。在记录仪初始化调试、校准、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需对上述重要参数进行设置操作时,需经操作授权。4.7 气

31、候环境适应性记录仪在承受各项气候环境试验后,应无任何电气故障,机壳、插接器等不应有严重变形;其记录功能、显示功能、打印功能等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或改变。试验后记录仪速度记录误差应符合 4.4.3.3 第 1)款的规定。4.8 机械环境适应性记录仪在承受各项机械环境试验后,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零部件应无损坏;应无电气故障,紧固部件应无松脱现象,插头、通信接口等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其记录功能、显示功能、打印功能等应保持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试验后记录仪速度记录误差应符合 4.4.3.3 第 1)款的规定。4.9 外壳防护等级记录仪主机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QC/

32、T 413中IP43的要求。试验后通电检查记录仪主机的数据记录、通信功能应正常,试验前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4.10 抗汽车电点火干扰记录仪在进行汽车点火干扰时,不应出现异常现象,记录功能、显示功能、打印功能应正常。4.11 静电放电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中及试验后记录仪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或发生变化;在试验中允许显示器和打印机出现功能异常现象,但在试验结束后功能应恢复正常。4.1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GB/T1905620038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中及试验后记录仪不应出现电气故障,数据记录功能应正常,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

33、或发生变化;在试验中允许显示器和打印机出现功能异常现象,但在试验结束后功能应恢复正常。5 试验方法5.1 一般要求如未标明特殊要求,所有试验均在下述条件下进行:1) 环境温度:15-28;2) 环境相对湿度:45%-75%;3) 供电电源为标称电源电压。5.2 一般性能检查5.2.1 组成检查检查记录仪的结构组成应符合4.1.1条的规定。5.2.2 外观检查环境照度300lx以上,目距300mm500mm情况下目视检查记录仪的外观及结构,应符合4.1.2条的规定。5.2.3 文字、图形、标志、铭牌检查1)目视检查记录仪的铭牌及其文字、图形和标志;2)用蘸有汽油(90 号以上)的干净棉布连续擦拭

34、其文字、图形、标志符号 15s。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 4.1.3、4.1.4 的要求。5.3 电气部件检查目视检查记录仪的各连接线、连接线的接插器、熔断器等应符合本标准4.2的要求。5.4 电气性能测试5.4.1 电源电压适应性试验1) 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9V和16V,分别连续工作1h,其间输入模拟信号,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1的要求;2) 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18V和32V,分别连续工作1h,其间输入模拟信号,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1的要求。3) 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36V时,将供电电压调至27V和48V,分别连续工

35、作1h,其间输入模拟信号,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1的要求。5.4.2 耐电源极性反接试验对记录仪的电源线施加与标称电源电压极性相反的试验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施加14V0.1V的反向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施加28V0.2V的反向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36V时,施加42V0.2V的反向电压,以上试验持续时间均为1min。试验后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2的要求。5.4.3 耐电源过电压试验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对其施加24V的工作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24V时,对其施加36V的工作电压;标称电源电压为36V时,对其施加54V的工作电压,以上试验持续时间

36、均为1min。试验后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4.3.3的要求。5.4.4 断电保护试验将存有数据的记录仪接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连续断电15天后,检查其存储的数据信息应符合本标准4.3.4的要求。5.5 数据记录功能测试GB/T19056200395.5.1 自检功能检查接通记录仪电源,目视检查记录仪自检功能应符合4.4.1的要求。5.5.2 数据记录检查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校准好时钟,按正常使用状态接入模拟信号,连续记录360h的实时时钟、行驶速度、行驶里程数据。试验期间,输入的模拟车速信号应从0km/h到220km/h断续变化,试验期间至少模拟10次停车。试验结束后,检查记录仪所记

37、录的实时时间、日期、驾驶时间、行驶速度、行驶里程等数据应符合4.4.2、4.4.3、4.4.4的有关规定。5.5.3 数据记录允许误差测试5.5.3.1 行驶速度允许误差测试1) 用模拟速度信号进行测试时的允许误差记录仪通电正常工作,分别接入相当于20km/h、65km/h、100km/h、145km/h的模拟速度信号,模拟速度信号的精度应等于或优于0.5%。测试记录仪在接入模拟速度信号情况下的速度记录误差应符合4.4.3.3的要求。2) 型式检验时安装在测试车上的允许误差试验条件和试验车辆的准备工作应符合GB/T 12534的要求。试验设备:车辆运动测试装置的时钟分辨率应优于或等于0.01s

38、,速度测量分辨率应优于或等于0.1km/h,应能连续测量与实时时钟相对应的车辆瞬时和平均运动速度,其测速量程至少为0.5km/h300km/h。将记录仪和车辆运动测试装置同时安装在试验用车上,分别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测试速度记录误差:40km/h1km/h 的恒定车速行驶,同时使用车辆运动测试装置测量与实时时钟对应的车辆运动速度;车速在 40km/h60km/h 间变化时,同时使用车辆运动测试装置测量与实时时钟对应的车辆运动速度;在以上测试中,记录仪的实时速度记录值与车辆运动测试装置测量的实时速度间的误差应符合4.4.3.3 的要求。5.5.3.2 时间记录允许误差测试用标准计时装置对记录仪时间进

39、行校准之后,连续记录360h的实时时钟,计算每24h的时间记录误差,应符合4.4.2的有关要求。5.5.3.3 行驶里程允许误差测试试验条件和试验车辆的准备工作应符合GB/T 12534的要求。将记录仪安装在试验用车上,测试行驶距离至少为5km。测试中同时使用车辆运动测试装置测量与实时时钟对应的行驶里程,测试结束后检查记录仪的里程测量值,与车辆运动测试装置测量的行驶里程相比误差应符合4.4.4的有关要求。5.6 驾驶人员身份记录功能检查检查记录仪是否具备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应符合4.4.5的要求。5.7 显示功能检查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目视(在需要时手动)检查记录仪的显示屏、操作键

40、、显示内容等各项功能均应符合4.4.6的要求。5.8 打印功能检查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通过按键操作来测试其打印功能,检查打印方式及打印内容均应符合4.4.7的要求。GB/T190562003105.9 数据通信功能检查目视检查记录仪的接口电路,通过不同接口用记录仪附带的分析软件和通用测试软件进行数据的下传、上载功能的测试,对通信协议中规定的指令、内容均应进行逐条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4.4.8的要求。5.10 数据分析软件测试对记录仪产品配套的数据分析软件进行安装、运行,并测试分析软件的数据采集、查询、统计、图表生成、操作权限管理等各项功能,查看各种图表曲线、数据列表的格式及内容,均

41、应符合4.5的要求。5.11 数据安全性测试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检查记录仪的原始数据安全性。目视(必要时使用工具)检查记录仪的主机及数据存储器等重要器件的有无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将记录仪分析软件安装在通用中文操作系统中,并将测试计算机按使用要求通过通讯接口与记录仪连接,对记录仪进行各种数据读取、查询、统计、参数设置、操作权限设置等功能操作测试,应符合本标准4.6的要求。5.12 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试验参数设置见表2。5.12.1 高温试验5.12.1.1 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2的要求。5.12.1.2 试验方法预处理:记录仪按正常工作方式接入信号,接入1.25倍的标称电源电

42、压正常工作。将连接完毕的记录仪整机(含打印、显示部分)放入高温试验箱,在702的温度下连续放置72h,其间记录仪1h接通电源,1h断开电源,连续通、断电循环直至试验结束。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符合本标准 4.7 的要求。表 2 气候环境试验项目表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温度 70高温试验持续时间 72h接入 1.25 倍的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1h 通电,1h 断电。温度 85高温放置试验 持续时间 8h试验中不通电,试验后检查功能。温度 -20低温试验持续时间 72h接入 0.75 倍的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1h 通电,1h 断电。温度 -40低温放置试验 持续时间 8h试验中不通

43、电,试验后检查功能。温度 402持续时间 48h恒定湿热 试验相对湿度 90%95%24h 不通电,24h接通标称电压通电工作。5.12.2 高温放置试验GB/T190562003115.12.2.1 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2中的要求。5.12.2.2 试验方法将连接完毕的记录仪整机(含打印、显示部分)放入高温试验箱,在 852的温度下放置8h。试验后恢复至室温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接入信号正常工作,检查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 4.7 的要求。5.12.3 低温试验5.12.3.1 试验设备试验装置应符合GB 2423.1的要求。5.12.3.2 试验方法预处理:记录仪按正常工作方

44、式接入信号,接入0.75倍的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将连接完毕的记录仪整机(含打印、显示部分)放入低温试验箱,在-202的温度下连续放置72h。其间记录仪1h接通电源,1h断开电源,连续通、断电循环直至试验结束。试验中及试验后均应符合本标准 4.7 的要求。5.12.4 低温放置试验5.12.4.1 试验设备试验装置应符合GB 2423.1的要求。5.12.4.2 试验方法将连接完毕的记录仪整机(含打印、显示部分)放入低温试验箱,在-402的温度下放置8h。试验结束恢复至室温后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接入信号正常工作,检查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 4.7 的要求。5.12.5 恒定湿热试验5.12.5.1

45、试验设备试验装置应符合GB 2423.3的要求。5.12.5.2 试验方法预处理:记录仪按正常工作方式接入信号。将连接完毕并处于不通电状态的记录仪主机放入试验箱。记录仪在干球温度为 402,相对湿度为 90%95%环境中保持 24h 后,接通记录仪标称电源电压,在正常工作状态再保持 24h。试验中及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 4.7 的要求。5.13 机械环境试验试验参数设置见表3。表 3 机械环境试验项目表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工作状态扫频范围 5Hz300Hz扫频速度 1oct/min扫频时间 每个方向h振幅 5Hz11Hz 时 10mm(峰值)加速度 11Hz300Hz 时 50m/s2振动试验振

46、动方向 X、Y、Z 三方向不通电正常安装状态冲击试验 冲击次数 X、Y、Z 每方向各 3 次 不通电GB/T19056200312峰值加速度 490m/s2脉冲持续时间 11ms方向 X、Y、Z 三方向正常安装状态5.13.1 振动试验5.13.1.1 试验设备试验装置应符合 GB/T 2423.10 的要求。5.13.1.2 试验方法预处理:记录仪按正常工作方式接入信号。将连接完毕处于工作状态的记录仪(含主机、显示器、打印装置)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在上下方向上进行扫频振动试验,扫频速度为 1oct/min,频率为 5Hz300Hz,其中 5Hz11Hz 频段范围内,振幅为 10mm;11Hz

47、300Hz 频段范围内时,振动加速度值为 50m/s2,X、Y、Z 每个方向试验 8h。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记录仪的基本功能及外观结构,应符合本标准 4.8 的要求。5.13.2 冲击试验5.13.2.1 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 2423.5 的要求。5.13.2.2 试验方法预处理:记录仪按正常工作方式接入信号。将连接完毕并处于工作状态的记录仪(含主机、显示器、打印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在X、Y、Z 三方向分别进行峰值加速度为 490m/s2,脉冲持续时间为 11ms 的半正弦波脉冲击 3 次。试验后进行功能检查,应符合本标准 4.8 的要求。5.14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按QC/T 4

48、1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记录仪不通电,记录仪主机(不含显示、打印部分)防护等级应符合4.9的要求。5.15 抗汽车电点火干扰试验5.15.1 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1) 放电电极间距为1cm1.5cm;2) 放电频率为12次/s200次/s;3) 放电电压为10kV20kV。5.15.2 试验方法记录仪与试验设备共电源连接,在工作状态置于以放电电极为中心20cm半径的平面范围内,且放电电极距记录仪底面5cm10cm时,以12次/s200次/s的放电频率扫频,若有异常,在异常频率点持续试验5min;若无异常则在60次/s的放电频率上持续试验10min。试验中检查记录仪的功能,应符合本

49、标准4.10的要求。5.1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5.16.1 试验装置试验用静电放电发生器应符合 GB/T17626.2-1998 中第 6 章的要求。5.16.2 试验方法受试记录仪通电正常工作,机壳按使用要求接地。放电点选择为在正常使用记录仪时操作人员易触及的表面进行放电试验,试验速率为 2s 放电 1 次,每个放电点应对正极性或负极性各放电 10 次,试验等级为 3 级。试验中及试验后试样应符合 4.11 的要求。GB/T190562003135.17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5.17.1 试验装置试验用设备应符合GB/T17626.3-1998中第6章的要求。5.17.2 试验方法试验按GB/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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