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题二-1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Electric and Natural Gas Utility Law,网络型公用企业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标,在公共服务行业从事专营或兼营实体网络营运的经营者。,网络专营:仅营运网络,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以网络为基础的产品或服务。网络兼营:既营运网络,也直接。,一、网络型规制的法治化趋势,(一) 我国公用企业改革、拆分、重组基本“无法可依” ,遵循行政主导模式,1、诸多弊端:(1)传统规制体制的变革与经济法治理念相悖 # (2)利益集团压力、限权制度漏洞造成规制部门擅权和滥权 #(3)竞争动力缺位引发竞争机制形成的进程滞缓 #,我国公用企业规制改革的传统是
2、“先改革、后立法”。从国外实践来看,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多为“先立法、再改革”,如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来对电信、煤气、自然水、电力和铁路的规制体制改革。,鉄道事業法,#,压力集团的持续影响导致事业法、反垄断法等基本立法长期缺失。公用企业规制出现了“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的突出现象。,在电信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运营商完全从自己的利益角度考虑:移动反对电信法向弱势运营商倾斜 联通要求对弱小运营商予以保护铁通最希望开通新业务, 网通和电信希望获得全业务经营牌照。,#,依照现行体制,是否放开竞争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自由裁量”。 仅凭行业主管部门“良心发现”,离开法律的功用,开放竞争步伐必然
3、缓慢。,2、结论:(1)“规制法治化”是解决公用企业竞争不足的出路。 #(2)网络型竞争的法律规制,主要靠“事业法”和“竞争法”。,#,规制法治化:行政主导的规制法律主导规制机构、权限、内容、程序法定。,#,二、网络型的事业法规制,(一)事业法的性质与地位“特殊行业性立法”:规定规制目的、权限、内容、程序。包括电信法、邮政法、铁路法、民航法等。,(二)事业法规制网络型竞争的内容 1市场准入与退出 2006年1月,在邮政法征求意见的第七稿中,“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下的国有商务文件”被列为邮政专营范围.,新邮政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同城快递五十克以下、异地快递一百克以下由
4、邮政专营”。这意味着民营快递或将失去八成信件快递业务。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注册的中国民营快递企业已多达五千余家,从业人员有五十多万,年产值近五百亿元人民币,且年均增长二成五。,2价格规制若无价格规制, “企业”会实施垄断 行为,导致消费者 福利向其转移。,3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 对“企业”间互联互通的义务,及相关方式、争议解决途径作出规定 。,2007年2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驳回了电讯盈科(“电盈”)的司法审查申请。该公司和香港电讯管理局各执一词,争论的焦点在于后者“就暂停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运营商收费机制”进行的公开咨询。占固网市场逾七成的电讯盈科,每年从接入费中收入约4亿港元。,4禁止交叉
5、补贴与保证普遍服务,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了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垄断经营体制以来,不同电信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长途电话业务补贴本地电话业务,国际电话业务补贴国内电话业务等)就成为电信资费的基本政策。,5过渡时期的不对称规制对主导地位“企业”:更严格义务或更多限制,以利于边缘地位“企业”壮大。,(三)事业法规制网络型竞争的价值取向1、效率:供、需者的总福利增加。2、社会公平:在位生产者、潜在竞争者、交易者、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公平对待。,三、网络型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公用企业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1、“企业”适用反垄断法演变(1)“企业”初创、发展时:基于较小的企业规模和市场需求,仅用事
6、业法。(2)壮大、繁荣时:基于滥用垄断地位,两法共用。(3)自然垄断消亡时:竞争机制形成,仅用反垄断法。,2、目前,正处于壮大和繁荣时,应同时适用二法。(1)基于“企业”间竞争的必然(2)限制滥用优势之必需 (3)推动形成竞争格局,(二)反垄断法规制“企业”竞争内容 1滥用优势规制2经营者集中3垄断协议4行政垄断,(三)反垄断法规制“企业”竞争的价值取向 使其转变为竞争性产业。,四、事业法与反垄断法关系协调,2006年3月26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规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 “特别收益金”。这表明,国家不会再坐视国企不上缴利润。,(一)观点A: 事业法优于反垄断法 如台湾地
7、区“公平交易法”第46条规定:“事业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之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公营事业、公用事业及交通运输事业,经行政院许可之行为,于本法公布后五年内,不适用本法之规定。”,(二)观点B:反垄断法优于事业法1、不少国家、地区力图把企业推向竞争,在竞争中壮大企业。 * 2、推动“企业”竞争需要反垄断法作为强大的外部压力。,*,欧共体条约第130条规定:产业政策的推行必须符合开放和竞争市场的体制。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增长、竞争和就业的白皮书、欧盟产业竞争政策报告:通过积极的竞争政策维护共同市场的有效竞争,提升欧洲企业国际竞争力 。,*,3、以事业法对抗行政垄断,显然没有反垄断法有效。 4、若事业法优位,竞争法效力会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