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C 60 DB 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B12/T 6942016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质 量 控 制 规 范Tianjin occupation health quality control specification2016 - 12 - 30 发布 2017 - 02 - 01 实施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DB12/T 6942016I目 次前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结 构 质 量 要 求 .25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2、 过 程 质 量 要 求 .56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质 量 要 求 .7附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所 需 仪 器 设 备 8附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岗 位 职 责 和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9参 考 文 献 12DB12/T 6942016I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标准 由天 津市 卫生 和计 划生育 委员 会提 出并 归口 , 由天津 市卫 生监 督所 和
3、 天 津市职 业病 防治 院 负责 解 释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天 津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 天 津 市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郎 胜 喜 、 王 大 宇 、 陈 金 枝 、 葛 建 忠 、 张 闻 闻 、 张 坤 海 、 于 信 波 、 刘 金 荣 、 柳 光斌 、 周 维 。本 标 准 于 2016年 12月 首 次 发 布 。DB12/T 69420161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对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活 动 全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天 津市 职业
4、 健康检 查机 构在 职业 健康 检查过 程中 的质 量控 制, 以 及监督 部门 对职 业 健康 检 查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6403-1996 声学 测 听 方 法 纯 音 气 导 和 骨 导
5、 听 阈 基 本 测 听 法 GB/T 19000-2016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基 础 和 术 语GBZ 70-2015 职 业 性 尘 肺 病 的 诊 断GBZ 130 医 用 X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GBZ/T 173 职 业 卫 生 生 物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规 范GBZ 188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DB12/T 609 天 津 市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报 告 编 写 规 范 卫 生 部 令 第 91 号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5 号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6、管 理 办 法 卫 医 发 200673 号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实 验 室 管 理 办 法卫 办 监 督 发 2012148 号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规 范 健 康 体 检 应 用 放 射 检 查 技 术 的 通 知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检 验 项 目 目 录 ( 2013)3 术 语 和 定 义3.1GB/T 19000-2016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质 量 控 制 quality control通过职 业健 康检 查机 构内 部自查 及外 部监 管, 针对 职 业健康 检查 机构 的日 常运 行与业 务管 理全 过
7、程开 展 的 质 量 管 理 活 动 。3.2职 业 健 康 监 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以预防 为目 的, 根据 劳动 者的职 业接 触史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的医 学健 康检 查和健 康相 关资 料 的 收 集, 连续 性地 监测 劳动 者 的健康 状况 , 分析 劳动 者 健康变 化与 所接 触的 职业 病危害 因素 的关 系 , 并 及 时 地将健 康 检 查和 资料 分析 结果报 告给 用人 单位 和劳 动者本 人, 以便 及时 采取 干 预措施 , 保 护劳 动者 健康 。 职业健 康 监 护主 要包 括职 业健康 检查 、 离
8、岗后 健康 检 查、 应 急健 康检 查和 职业 健 康监护 档案 管理 等内 容 。DB12/T 694201623.3职 业 健 康 检 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通过医 学手 段和 方法 , 针 对 劳动者 所接 触的 职业 病危 害因素 可能 产生 的健 康影 响和健 康损 害进 行 临床医学 检查 , 了解 受检 者 健康状 况 , 早 期发 现职 业 病、 职业 禁忌 证和 可能 的 其他疾 病和 健康 损害 的医 疗 行为 。 职 业健 康检 查是 职 业健康 监护 的重 要内 容和 主要的 资料 来源 。 职业 健 康检查 包括 上岗
9、前 、 在 岗 期 间 、 离 岗 时 健 康 检 查 。3.4主 检 医 师 chief physician为负责 确定 职业 健康 检查 项目和 周期 , 对 职业 健康 检查过 程进 行质 量控 制, 审核职 业健 康检 查 报 告 的医生 ; 由 具有 执业 医师 证书、 中级 以上 专业 技术 职务任 职资 格、 职业 病诊 断资格 , 从 事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相 关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 熟 悉 职 业 卫 生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相 关 标 准 的 人 员 担 任 。3.53.6生 物 监 测 指 标 indicator of biological monitor
10、ing指 接 触 毒 物 后 , 接 触 者 的 生 物 材 料 中 该 毒 物 的 原 形 、 代 谢 产 物 或 由 它 们 导 致 的 无 害 性 效 应 指 标 。期 间 核 查 intermediate checks根 据 规 定 程 序 , 为 了 确 定 计 量 标 准 、 标 准 物 质 或 其 他 测 量 仪 器 是 否 保 持 其 原 有 状 态 而 进 行 的 操 作 。4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结 构 质 量 要 求4.1 组 织 机 构 要 求4.1.1 从 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11、 构 ) 应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或 经 法 人 授 权, 其最 高管 理者 应由 法 人单位 负责 人或 授权 的人 员担任 , 应对 其出 具的 体 检结果 负责 , 并承 担相 应 法 律 责 任 。4.1.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持 有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和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证 。4.1.3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有 与 其 申 请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技 术 和 质 量 控 制 组 织 , 岗位设 置合 理, 负责 制定 规 章制度 与日 常管 理, 明确 分 工, 根 据实
12、际情 况制 定相 应 工作规 范和 管理 制度 , 落 实 培 训 工 作 。4.1.4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并 维 护 其 公 正 和 诚 信 制 度 。 确 保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和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遵 循 客 观 独 立 、 公 平 公 正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 避 免 因 人 际 关 系 、 商 业 利 益 等 不 利 因 素 造 成 的 影 响 , 确 保 职 业 健 康
13、 检 查 结 果 的 真 实 、 客 观 、 准 确 和 可 追 溯 。4.1.5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及 受 检 者 秘 密 和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 包 括 保 护 职 业 健 康检查 结果 电子 信息 。 职 业健康 检查 机构 及其 人员 应对其 在职 业健 康检 查活 动中所 知悉 的国 家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和 技 术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并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保 密 措 施 。4.1.6 从 事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机 构 应 由 天 津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14、部 门 审 定 、 批 准 获 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资 质 , 并 在 批 准 的 资 质 范 围 内 从 事 业 务 工 作 。4.2 人 员 要 求4.2.1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 对 人 员 资 格 确 认 、 任 用 、 授 权 和 能 力 保 持 等 进 行 规 范 管理 。 职 业健 康检 查机 构 应与其 人员 建立 劳动 关系 , 明 确技 术人 员和 管理 人 员的岗 位职 责 、 任 职要 求 和 工 作 关 系 , 使 其 满 足 岗 位 要 求 并 获 得 所 需 的 权 力 和 资 源 , 并 建 立 职 业
15、健 康 检 查 专 业 人 员 技 术 档 案 。DB12/T 694201634.2.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设 专 ( 兼 ) 职 管 理 人 员 及 质 控 人 员 , 职 责 明 确 , 并 有 活 动 记 录 。4.2.3 具 有 与 批 准 开 展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类 别 和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 如 : 内 科 ( 含 职 业 病 科 ) 、 外 科 、 妇 科 、 眼 科 、 耳 鼻 咽 喉 科 、 口 腔 科 、 皮 肤 科 、 影 像 科 ( 含 X 射 线 诊 断 及 超 声 波 诊 断 ) 、 检 验 科 及 护 理 等 执 业 类 别
16、的医 疗卫 生技 术人 员; 每个检 查项 目至 少有 一名 中级职 称以 上卫 生技 术人 员; 参 与体 检工 作 的 医 生 和 护士应 具有 本地 执业 资格 并按时 注册 , 检 查医 生的 工作内 容应 与执 业范 围一 致; 医 技人 员的 工 作 内 容 应 与 专 业 资 质 一 致 。4.2.4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及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格 , 全 面 负 责 技 术 运 作 ; 质量负 责人 负责 保证 质量 管理体 系实 施。 技术 负责 人和质 量负 责人 应经 法人 授权, 并为 本机 构
17、 签 有 合 同 在 编 人 员 ,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及 本 单 位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管 理 制 度 。4.2.5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主 检 医 师 负 责 确 定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项 目 和 周 期 , 对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过 程 进行质 量控 制, 授权 签发 职业健 康检 查总 结报 告和 个体结 论报 告。 主检 医师 应为本 机构 签有 合 同 在 编 人 员 , 并 符 合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要 求 。4.3 仪 器 设 备 要 求4.3.1 职
18、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配 备 满 足 并 符 合 申 请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项 目 所 必 需 的 仪 器 设 备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所 需 仪 器 设 备 配 备 见 附 录 A。4.3.2 仪 器 设 备 的 种 类 、 数 量 、 性 能 、 量 程 、 精 确 度 等 技 术 指 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 并 符 合 计 量 认 证 要 求 。4.3.3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对 放 射 诊 疗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性 能 检 测 及 评 价 。4.3.4 医 疗 仪 器 、 检 验 试 剂 以 及 消 耗 品 的 购 置 和 使
19、用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4.3.5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并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 以 确 保 设 备的配 置 、 维 护和 使用 满 足职业 健康 检查 工作 要求 。 对 职业 健康 检查 的设 备 ( 包括用 于测 量环 境条 件等 辅 助 测 量 设 备 ) 定 期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及 计 量 检 定 和 校 验 , 同 时 记 录 设 备 状 态 。4.3.6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对 所 使 用 的 设 备 编 制 操 作 规 程 。4.3.7 职
20、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设 备 应 由 经 过 授 权 的 人 员 操 作 并 对 其 进 行 维 护 。 若 设 备 脱 离 了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的直 接控 制 ( 如设 备外 借、 外 出体 检) , 应 确保 该 设备返 回后 , 及 时进 行核 查。 出 现故 障或 者异 常时 , 职业健 康检 查机 构应 采取 相应措 施, 如设 备停 用、 设备隔 离或 加贴 停用 标签 、 标记 直至 修复 , 并 通 过 检 定、 校 准及 核查 表明 设备 能正常 工作 为止 。 同 时核 查这些 缺陷 或超 出规 定限 度对之 前职 业健 康 检 查 结 果 的 影 响 。
21、4.3.8 建 立 仪 器 设 备 档 案 , 并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 及 时 补 充 相 关 的 信 息 , 仪 器 档 案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信 息 :仪器设 备履 历表 , 包 括仪 器设备 名称 、 型 号或 规格、 制造商 、 出 厂编 号、 仪 器设 备唯一 性识 别 号 、 购 置 日 期 、 验 收 日 期 、 启 用 日 期 、 放 置 地 点 、 用 途 、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 保 管 人 等 ;仪 器 购 置 申 请 、 说 明 书 原 件 、 产 品 合 格 证 、 保 修 单 ;验 收 记 录 、 安 装 调 试 报 告 ;检 定 /校 准
22、记 录 , 仪 器 设 备 检 定 /校 准 计 划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及 维 护 规 程 ;使 用 、 保 养 、 维 护 、 维 修 记 录 , 并 定 期 归 档 。4.4 工 作 场 所 要 求4.4.1 有 从 事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工 作 场 所 及 工 作 条 件 , 并 能 够 独 立 开 展 相 应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4.4.2 职业健 康检 查机 构应 确保 其工作 环境 满足 职业 健康 检查的 要求 , 设 立独 立的 职 业健康 检查 区域 ,建筑总 面积 不少 于 400 平 方米 , 每 个独 立的 检查 室 使用面
23、积不 小 于 6 平 方米 。 工 作场 所布 局合 理 , 采 光 良 好 。 体 检 场 所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体 检 功 能 区 布 局 和 体 检 基 本 流 程 , 引 导 标 识 应 准 确 清 晰 。DB12/T 694201644.4.3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标 准 或 者 技 术 规 范 对 环 境 条 件 有 要 求 时 或 环 境 条 件 影 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时 , 应 监 测 、 控 制 和 记 录 环 境 条 件 。 当 环 境 条 件 不 利 于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开 展 时 , 应 停 止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活
24、 动 。 4.4.4 实 验 室 和 其 他 辅 助 检 查 的 环 境 ,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生 化 、 理 化 、 血 清 免 疫 检 验 室 具 备 有 效 的 通 风 、 排 毒 设 施 , 检 验 区 有 生 物 安 全 标 识 , 并 符 合 相 关 的生物 安 全 要求 ; 检 验区 域布局 合理 , 检 验区 和非 检验 区 标识 清晰 , 检 验环 境能够 保证 检验 设备 正 常 运 行 ; 废 弃 物 处 理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静 脉 取 血 室 消 毒 符 合 要 求 ;纯 音 听 阈 测 试 隔 声 室 环 境 条 件 需 符 合 GB/T
25、 16403-1996 的 规 定 要 求 ;X 射 线 读 片 室 观 片 灯 等 符 合 GBZ 70-2015 中 附 录 G 的 规 定 ;X 射 线 等 特 殊 检 查 室 使 用 面 积 按 GBZ 130 执 行 , X 线 摄 影 检 查 室 必 须 配 备 医 、 检 双 方 放 射 防 护 设 施;眼 科 检 查 应 设 置 暗 室 ;肺 功 能 检 查 室 通 风 良 好 ;体检环 境应 有保 护受 检者 隐私的 相关 设施 , 需 要暴 露 受检者 躯体 的体 格检 查和 辅助仪 器检 查 项 目 应 配 置 遮 挡 帘 等 设 施 。4.5 能 力 考 核 与 培 训
26、4.5.1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具 备 与 申 请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类 别 或 项 目 相 符 合 的 临 床 检 查 及 检 验 等 能 力 。 从事粉 尘作 业职 业健 康检 查的阅 片人 员必 须具 备尘 肺诊断 阅片 能力 , 职 业健 康 检查机 构检 查医 师应 该 具 备针对 性的 对职 业病 危害 因素作 用人 体靶 器官 损害 情况的 检查 能力 , 主 检医 师 应对其 申报 的职 业健 康 检 查的各 职业 病 危 害因 素所 致职业 病 、 职 业禁 忌证 有 诊断能 力和 判断 能力 。 可 以 通过 定期 现场 操作 、 模 拟 报 告
27、、 室 内 质 控 、 室 间 质 评 和 专 项 的 盲 样 检 测 等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4.5.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 确 定 人 员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目 标 , 明 确 有 关 职 业 健 康检查 法律 法规 、 规 范、 标准、 专业 技术 及岗 位职 责和管 理制 度等 相关 内容 的培训 , 并 评价 这 些 培 训 活 动 的 有 效 性 。 培 训 计 划 应 满 足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当 前 和 预 期 的 任 务 需 要 。4.5.3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保 留
28、技 术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格 、 能 力 确 认 、 授 权 、 教 育 、 培 训 的 记 录 。4.6 管 理 制 度 要 求4.6.1 职业健 康检 查机 构应 建立 和实施 规范 的质 量管 理体 系并有 效运 行, 确保 职业 健 康检查 结果 质量 , 促 进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工 作 规 范 化 、 标 准 化 。4.6.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投 诉 管 理 制 度 , 设 置 受 理 投 诉 岗 位 , 公 布 投 诉 电 话 。4.6.3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制 定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 确 保 管 理 体
29、系 要 求 融 入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全 过 程 ,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所 需 的 资 源 ,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实 现 其 预 期 结 果 ,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和 客 户 要 求 。 4.6.4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每 年 度 应 组 织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内 部 审 核 和 管 理 评 审 , 对 本 机 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质量管 理要 求执 行情 况进 行评估 , 对 收集 的职 业健 康检查 质量 信息 进行 及时 分析和 反馈 , 对 职 业 健 康 检 查质量 问题 和医 疗安 全风 险进行 预警 , 对
30、存在 的问 题及时 采取 纠正 措施 , 并 采取有 效的 预防 措 施 及 评 估 机制 。 建 立职 业健 康检 查 质量控 制自 我评 价与 持续 改进制 度 。 促 进职 业健 康 检查质 量的 持续 改进 , 提 升 用 人 单 位 及 受 检 者 满 意 度 。4.6.5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的 工 作 规 范 和 管 理 制 度 应 包 括 质 量 控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管 理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各 项 工 作 流 程 ,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 职 业
31、 卫 生 、 职 业 病 诊 断 国 家 标 准 、 临 床 指 南 等 书 籍 和 其 他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作 业 指 导 书 及 质 量 管 理 流 程 、 相 关 记 录 表 格 等 。DB12/T 694201654.6.6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内 部 质 量 检 查 制 度 , 对 各 科 室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质 量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和抽 查, 建立 本机 构职 业健康 检查 质量 内部 公示 制度, 对各 科室 职业 健康 检查质 量关 键指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予 以 内 部 公 示 。4.6.7 职 业 健 康
32、检 查 机 构 岗 位 职 责 和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见 附 录 B。5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过 程 质 量 要 求5.1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前 质 量 控 制5.1.1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和 GBZ 188, 结 合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职 业 健康检 查相 关资 料 , 与用 人单位 签订 体检 协议 书或 合同, 明确 用人 单位 应当 检查的 项目 和周 期 以 及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等 相 关 事 宜 。5.1.2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所 需 的
33、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 用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及 其 接 触 人 员 名 册 、 岗 位 ( 或 工 种 ) 、 接 触 时 间 ,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定 期 检 测 等 相 关 资 料 以 及 生 产 技 术 、 工 艺 和 材 料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等 资 料 。5.1.3 体 检 前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要 及 时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及 受 检 者 体 检 的 注 意 事 项 , 并 通 知 、 协 调 相 关 参 检 科 室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
34、依 据 已 经 确 定 体 检 时 间 、 地 点 、 受 检 者 年 龄 性 别 结 构 、 人 员 数 量 、 危 害 因 素 种 类和体 检项 目内 容做 好体 检方案 。 根 据体 检人 群的 需求明 确体 检时 需要 使用 的设备 种类 、 数 量 及 受 检 者 情况等 , 应 根据 体检 机构 面积、 功能 设置 和医 务人 员数量 做好 体检 计划 , 使 用设备 、 医 疗物 品 及 参 检 人 员 与 检 查 人 数 和 项 目 相 适 应 , 满 足 检 查 要 求 。5.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时 质 量 控 制5.2.1 检 查 流 程 的 确 定职业健 康检 查
35、工 作由 多个 医、 护 、 技 人员 共同 协作 完 成, 是多 个相 对独 立又 相 互联系 的检 查环 节序 贯组合 。 体检 场所 有明 确 的检查 流程 图和 检查 注意 事项 , 所 有工 作人 员应 配 戴身份 识别 卡 , 在 职业 健 康 检查全 程 中 每一 环节 采取 适宜方 法对 受检 者身 份进 行实名 确认 , 对 检查 项目 进行核 对, 条件 具 备 时 可 采 用身份 证 识 别和 拍照 存档 等方式 记录 受检 者身 份信 息。 对 受检 者自 行放 弃基 本检查 项目 , 应 由 受 检 者 本 人 签 字 , 予 以 确 认 , 对 职 业 健 康 检
36、查 的 重 点 必 检 项 目 正 常 情 况 下 不 允 许 放 弃 检 查 。5.2.2 体 格 检 查体 格 检 查 操 作 规 范 、 准 确 , 检 查 内 容 全 面 , 按 照 GBZ 188执 行 。5.2.3 实 验 室 检 查5.2.3.1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实 验 室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及 检 验 项 目 的 作 业 指 导 书 , 遵 照 实 施 并 进 行 记 录 。 检 验 项 目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检 验 项 目 目 录 要 求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涉 及 的
37、 生 物 监 测 指 标 应 参 照 GBZ/T 173 要 求 开 展 检 验 工 作 。5.2.3.2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实 验 室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 定 期 开 展 实 验 室 室 内 质 量 控 制 及 参 加 实验室 能力 验证 或室 间质 评 (室 间质 控) 活动 。 应 遵 循临检 质控 中心 的各 项要 求, 通 过分 析质 量控 制 数 据, 当 发现 偏离 预先 判据 时, 应 采取 有计 划的 措施 来纠正 出现 的问 题, 防止 出现错 误的 结果 。 质 量 控 制 应 有 适 当 的 方 法 和 计 划 并 加 以
38、评 价 。5.2.3.3 职业健 康检 查机 构应 建立 和保持 仪器 设备 和标 准物 质 (质 控物 ) 管 理制 度, 定 期检定 、 校 准 、 维 护 、 保 养 , 并 及 时 记 录 。 必 要 时 对 仪 器 设 备 和 标 准 物 质 ( 质 控 物 ) 进 行 期 间 核 查 。DB12/T 694201665.2.3.4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标 本 采 集 管 理 制 度 , 以 确 保 标 本 采 集 过 程 质 量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如 静 脉 采 血 时 的 采 血 部 位 、 血 液 的 采 取 顺 序 、
39、 抗 凝 剂 的 选 择 、 标 本 送 检 及 标 本 处 理 等 , 以 保 证 血 液 分 析 结 果 的 准 确 可 靠 。5.2.3.5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和 保 持 生 物 标 本 处 置 的 管 理 制 度 , 应 有 生 物 标 本 的 标 识 系 统 , 并 在 检 验 整 个 期 间 保 留 该 标 识 。 标 本 在 运 输 、 接 收 、 制 备 、 处 置 及 存 储 过 程 中 应 予 以 控 制 和 记 录 , 以 保 护 生 物 标 本 的 完 整 性 并 为 用 人 单 位 及 受 检 者 保 密 。5.2.4 其 他 辅 助 检 查
40、5.2.4.1 辅 助 仪 器 检 查 包 括 心 电 图 、 肺 功 能 、 电 测 听 、 超 声 波 检 查 和 X 射 线 检 查 等 , 各 检 查 室 应 独 立 或 相 对 独 立 , 医 、 检 分 离 。 检 查 过 程 中 不 得 遗 漏 检 查 项 目 , 按 照 各 专 业 操 作 规 程 规 范 执 行 。5.2.4.2 放 射 检 查 项 目 设 置 合 理 , 先 行 告 知 受 检 者 可 能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 严 格 按 照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规 范 健 康 体 检 应 用 放 射 检 查 技 术 的 通 知 执 行 。5.2.4.
41、3 电 测 听 检 查 和 肺 功 能 检 查 应 有 检 查 操 作 方 法 的 告 知 , 电 测 听 检 查 严 格 按 照 GB/T 16403-1996 的 规 定 执 行 。5.2.5 外 出 体 检职业健 康检 查机 构在 外出 进行职 业健 康检 查时 , 应 提出相 应的 控制 要求 , 以 确保环 境条 件满 足 职 业 健康检 查 标 准 或 者技 术规 范的要 求, 必须 具备 与外 出体检 相适 应的 职业 健康 检查仪 器、 设备 和 专 用 车 辆 等。 外 出职 业健 康检 查进 行医 学 影像 学检 查和 实验 室检测 , 必 须保 证检 查质 量并满 足放
42、射防 护 和 生 物 安 全 的 管 理 要 求 , 生 物 样 本 采 样 容 器 应 进 行 本 底 值 检 测 。5.3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后 质 量 控 制5.3.1 检 查 报 告 的 整 理体检后 形成 了大 量受 检者 体检信 息 , 医 务人 员需 借 助信息 系统 对其 进行 归纳 整理 、 统 计分 析 , 完 成 对体检 数 据 的最 终评 价 。 职业健 康检 查在 完成 检查 后要及 时整 理体 检者 的职 业史 、 导 诊单 等资 料 , 并 按 照受检 者 个 人信 息和 检查 时间、 序号 等整 理、 发 放和 归档。 职业 健康 检查 机构 配备专 (兼
43、) 职统 计人 员 , 通 过 天 津 市 体 检 信 息 平 台 , 完 成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数 据 的 上 报 ; 配 备 专 ( 兼 ) 职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人 员 , 建 立 信 息 化 管 理 制 度 , 做 好 网 络 安 全 预 案 , 完 善 各 项 信 息 系 统 问 题 处 理 记 录 。5.3.2 检 查 报 告 的 领 取职业健 康检 查报 告必 须按 照 职业 健康 检查 管理 办 法 要求 , 在体 检结 束之 日 起3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体检报 告 的 制作 、 审核 , 并 将劳 动 者个 人职 业健 康检 查报告 和用 人单 位职 业健 康
44、检查 总结 报告 , 书面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 领 取 报 告 时 要 做 好 告 知 并 签 署 告 知 送 达 函 。5.3.3 疑 似 职 业 病 与 职 业 禁 忌 证 报 告职业健 康 检 查机 构应 明确 疑似职 业病 、 职业 禁忌 证 及重要 异常 结果 ( 危急 值 ) 及时告 知的 时间 和制 度并由 专 人 负责 。 疑 似职 业 病与职 业禁 忌证 的告 知和 报告 按 照 职业 健康 检查 管 理办法 第 十六 条执 行, 网络职 报 由 专人 负责 。 职 业健康 检查 工作 情况 , 包 括外出 职业 健康 检查 工作 情况报 告按 照 职 业健 康 检
45、查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执 行 。6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质 量 要 求DB12/T 694201676.1 个 体 报 告职业健 康检 查个 体报 告是 综合分 析健 康检 查结 果后 , 对每个 接受 健康 检查 的劳 动者出 具的 结论 性 意 见, 为 评估 受检 者能 否从 事或 职 业病 危害 因素 作业 环境对 人体 影响 情况 提供 重要依 据。 体检 结 果 信 息 全 面 、 准 确 , 体 检 报 告 应 包 含 受 检 者 的 基 本 信 息 , 如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族 别 、 婚 否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业 健 康
46、检 查 种 类 , 工 作 单 位 及 所 接 触 的 职 业 病 有 害 因 素 种 类 ( 职 业 史 ) 、 体 检 基 本 项 目 等 信 息 。 各 项 检 查 内容记 录 规 范 、 完 整 , 必 须 有职业 史内 容和 受检 者签 字; 报 告 中各 项结 果应 记 录检查 医师 或操 作者 姓名 和 实 施 时 间 , 应 有 手 工 签 名 或 电 子 签 名 ; 体 检 结 论 应 突 出 重 点 及 个 体 化 , 不 能 偏 离 GBZ 188要 求 的 五 种 结 论 。 个 体 体 检 报 告 应 实 行 分 级 审 核 , 共 同 负 责 , 体 检 结 论 处
47、 须 有 主 检 医 师 签 名 。6.2 总 结 报 告按 照 DB12/T 609执 行 。 纸 质 总 结 报 告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交 受 检 单 位 , 一 份 存 档 ; 若 电 子 版 存 档 应 为 纸 质 报 告 的 扫 描 件 。6.3 职 业 检 查 检 查 档 案 管 理职 业健 康检 查机 构应 逐步 建立和 完善 体检 信息 系统 , 对体 检结 果实 现电 子化 管理, 体检 报告 应 使 用 规范的 医 学 名词 术语 以便 于数据 储存 、 统 计和 分析 。 职业 健康 检查 报告 、 告 知函、 签收 单等 及 相 关 用 人 单 位 资 料 信
48、 息 须 有 备 份 并 保 存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档 案 要 求 按 照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执 行 。DB12/T 69420168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所 需 仪 器 设 备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所 需 仪 器 设 备 配 备 一 览 表 见 表 A.1。表A.1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所 需 仪 器 设 备 配 备 一 览 表类别 仪器设备名称和规格要求通 用 必 备 仪 器 设 备 满足高千伏摄影条件的 X 线摄 片机 /DR 机、 血压计、 心电图仪、 肺功能仪、 B 超机 (除粉尘) 、 血
49、细胞分析 仪、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裂隙灯、显微镜(除粉尘) 、 眼底镜(除粉尘)等。粉尘类 必 备 设 备 : 尘 肺 病 诊 断 标 准 片 、 3000CD 三联式观片灯以及 X 线检查车(外出体检)等。 选检设备:。必备设备: 视野计、 视力表、 肌钙蛋白仪、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石墨 炉原 子化 器) 、 原子荧光光度计或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离子计 或精密 酸度 计 (带 氟离 子 选择电 极) 、 分光 光度计 、 气相色 谱仪分析天平等。选检设备: 血气分析仪 (高铁 血红蛋白或碳氧血红蛋白测定) 、 肌电图机、 头 颅 CT、 电解质分析仪、 血凝化 学 毒 物 类仪 、 高 效 液 相 色 谱 仪 、 锌 卟 啉 仪 、 渗 透 压 仪 。必备设备: 耳鼻喉科常规检查器械、 符合条件的隔音室、 纯音测听仪; 远视力表、 色觉图谱、 高压氧舱 (高专用气压)等。仪器选检设备: 噪声: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位。手臂振动:神经肌电图、皮温计。物 理 因 素 类高气压:CT。必 备 设 备 : 炭 疽 细 菌 、 布 氏 杆 菌 等 检 验 所 需 的 仪 器 设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