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40X 00 DB 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B 12/T 6222016清 真 食 品 认 证 通 则2016 - 03 - 15 发布 2016 - 04 - 01 实施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DB 12/T 6222016I前 言本标准 中清 真食 品禁 忌成 分的内 容参 照国 际粮 食和 农业组 织 ( FAO) 和 世界 卫 生组织 (WH O) 所属 食 品 法 典 委 员 会 ( CAC) 通 过 的 “清 真 ”用 词 的 使 用 准 则 ( 1997) 制 定 。本 标 准 由 天 津 市 民 族 事 务 委
2、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天 津 市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和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清 真 食 品 国 际 认 证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 在天津 市未 设立 认证 机构 和制定 执行 程序 前, 本标 准的执 行程 序参 照 宁夏 回族自 治区 清真 食 品 认证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 本标准 起 草 单位 : 甘肃 省 民族事 务委 员会 、 甘肃 省 质量技 术监 督局 、 宁夏 回 族自治 区民 族事 务委 员会、 宁 夏回 族自 治区 质量 技术监 督局 、 陕 西省 民族 事务委 员会 、 陕 西省 质量 技术监 督局 、 青 海 省
3、民 族 事 务委员 会、 青海 省质 量技 术监督 局、 云南 省民 族事 务委员 会、 云南 省质 量技 术监督 局、 天津 市 民 族 事 务 委员会 、 天 津市 市场 与质 量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四川 省民族 事务 委员 会、 四川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局 、 河 南 省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 河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辽 宁 省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 辽 宁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马 凤 霞 、 李 自 然 、 王 永 亮 、 李 德 宽 、 马 成 才 、 王 生 军 、 牛 莉 、 王 岳
4、坤 、 李 艳 萍 、 龚 卫 红 、 张 洪 恩 。DB 12/T 6222016II引 言随着国 内清 真产 业的 快速 发展与 国际 经济 贸易 往来 日益频 繁, 规范 清真 产品 的生产 经营 行为 , 保 障 广 大 穆 斯 林 群 众 的 食 品 安 全 与 健 康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通 过 认 证 实 现 清 真 产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规 范 化 、 标 准 化 、 集约化 和 国 际化 , 促 进国 内统 一 清真 产业 市场 的形 成和国 际贸 易的 正常 发展 , 并实 现与 世界 穆 斯 林 各 国 的 清 真 标 准 对 接 与 互 认 , 制 定 国
5、 家 清 真 认 证 标 准 迫 在 眉 睫 。在国家 相关 标准 未颁 布实 施之前 , 为更 好地 与国 际 接轨 , 促 进我 国清 真产 业 的可持 续发 展 , 天 津与 甘 肃 、 宁 夏 、 青 海 、 陕 西 、 云 南 、 四 川 、 河 南 、 辽 宁 九 省 ( 区 、 市 ) 参 考 有 关 标 准 , 经 过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 认 真 讨 论 、 修 改 完 善 , 共 同 制 定 清 真 食 品 认 证 通 则 , 并 作 为 九 省 ( 区 、 市 ) 的 联 盟 认 证 标 准 , 分 别 发 布 , 统 一 实 施 。DB 12/T 62220161
6、清真食品认证通则1 范围本标准 规定 了清 真食 品认 证通则 的术 语与 定义 、 总 则、 清真 食品 生产 经营 企 业资质 要求 、 清真 食品 原 材 料 的 要 求 、 清 真 食 品 加 工 规 范 要 求 及 清 真 食 品 的 标 志 、 包 装 、 运 输 、 存 储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 是 规 范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资 格 、 生 产 准 备 、 操 作 、 包 装 、 运 输 、 存 储 、 销 售 的 认 证 通 则 , 是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使 用 “清 真 ( HALAL) 食
7、品 ”标 识 名 称 应 当 遵 循 的 基 本 准 则 , 也 适 用 于 清 真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监 督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276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 GB771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 GB14881 食
8、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 GB/T17237-2008 畜 类 屠 宰 加 工 通 用 技 术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穆斯林阿 拉 伯 语 音 译 , 指 信 仰 伊 斯 兰 教 的 人 。3.2穆 斯 林 饮 食 规 约在 清 真 ( HALAL) 基 础 上 发 展 、 形 成 的 世 界 穆 斯 林 所 通 用 饮 食 规 约 。3.3清真 HALAL伊 斯 兰 教 指 称 的 “合 法 性 ”行 为 。3.4清 真 食 品伊 斯 兰 教 法 许 可 的 食 品 。3.5DB 1
9、2/T 62220162穆 斯 林 禁 忌 成 分穆 斯 林 饮 食 规 约 所 禁 忌 的 物 品 及 其 衍 生 物 。4 总则4.1 本 标 准 旨 在 严 格 保 证 清 真 食 品 的 纯 洁 性 , 保 障 清 真 食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4.2 本 标 准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清 真 食 品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 本 标 准 认 证 的 清 真 食 品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清 真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 质 量 标 准 、 出 入 境 管 理 标 准 和 进 口 国 的 相 关 标 准 。4.3 本 标 准 促 进 与 世 界 穆 斯 林
10、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认 证 相 关 标 准 对 接 、 互 认 。4.4 本 标 准 是 清 真 食 品 的 标 准 化 生 产 、 投 入 品 监 管 、 关 键 点 控 制 、 清 真 安 全 保 障 的 技 术 规 范 , 是 采 取 产 地 认 定 和 产 品 认 证 的 技 术 规 范 , 是 确 保 清 真 产 品 独 特 文 化 、 品 质 和 安 全 性 的 技 术 规 范 。5 申 请 认 证 的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资 质 要 求5.1 申 请 认 证 的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 应 取 得 当 地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11、 证 照 和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证书。5.2 国 外 申 请 清 真 食 品 认 证 的 企 业 , 应 当 提 交 所 在 国 权 威 机 构 HALAL 认 证 文 件 , 以 资 审 查 、 协 商 、 认 可。5.3 企 业 的 名 称 、 商 标 不 得 有 穆 斯 林 禁 忌 的 内 容 。5.4 企 业 负 责 人 或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中 应 有 穆 斯 林 。5.5 采 购 、 保 管 和 主 要 制 作 人 员 应 有 穆 斯 林 。5.6 肉 类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的 屠 宰 主 刀 人 员 应 是 阿 訇 、 满 拉 ( 海 里 凡 )
12、 或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的 穆 斯 林 。5.7 企 业 员 工 应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穆 斯 林 , 生 产 清 真 食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清 真 食 品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5.8 企 业 员 工 应 经 过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知 识 培 训 后 上 岗 。5.9 企 业 应 符 合 GB 14881 规 定 , 并 具 有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的 环 境 、 技 术 、 设 备 、 管 理 制 度 、 人 文 等 方 面 的 条件。5.10 企 业 产 品 应 经 食 品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5.11 企 业 应
13、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有 完 备 的 生 产 销 售 记 录 档 案 。6 清 真 食 品 禁 忌 的 原 材 料6.1 清 真 食 品 的 原 材 料 ( 包 括 原 料 和 衍 生 物 ) 不 得 含 有 穆 斯 林 禁 忌 的 成 分 。6.1.1 以 动 物 为 原 料 的 食 品 不 得 含 有 :a) 自 死 动 物 ;b) 猪类;c) 狗 、 蛇 、 鼠 、 猫 和 猴 类 ;d) 带 有 利 爪 和 尖 牙 的 食 肉 类 动 物 , 如 狮 、 虎 、 熊 及 类 似 动 物 ;e) 带 利 爪 的 掠 食 类 鸟 类 , 如 鹰 、 秃 鹫 及 类
14、似 鸟 类 :f) 害 虫 类 如 蜈 蚣 、 蝎 子 及 类 似 动 物 ;g) 伊 斯 兰 教 禁 止 杀 害 的 动 物 , 如 蚂 蚁 、 蜜 蜂 和 啄 木 鸟 ;h) 一 般 令 人 讨 厌 的 动 物 , 如 虱 子 、 苍 蝇 等 类 似 动 物 ;i) 青 蛙 、 鳄 鱼 等 两 栖 动 物 ;j) 骡 、 驴 类 ;DB 12/T 62220163k) 未 按 照 伊 斯 兰 教 法 宰 杀 的 任 何 动 物 ;l) 除 肉 类 和 肝 脏 等 器 官 自 带 之 外 的 血 液 及 其 任 何 衍 生 物 ;m) 任 何 转 基 因 动 物 及 制 品 ;n) 其 他
15、禁 忌 动 物 及 衍 生 物 ;o) 将 上 述 动 物 身 体 上 任 何 成 分 加 入 食 品 的 ;p) 法 律 禁 止 食 用 的 , 如 法 律 保 护 的 动 物 以 及 侵 占 、 偷 盗 的 。6.1.2 以 植 物 为 原 料 的 食 品 不 得 含 有 使 人 兴 奋 并 对 人 有 毒 害 的 植 物 ( 毒 素 和 有 害 物 经 过 处 理 被 排 除 的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6.1.3 饮 料 中 不 得 有 :a) 含 有 酒 精 和 以 酒 命 名 的 饮 料 ;b) 令 人 兴 奋 并 对 人 有 害 的 饮 料 。7 清 真 食 品 加 工 规
16、 范 要 求7.1 产品7.1.1 产 品 及 其 名 称 、 形 状 、 图 案 不 得 带 有 穆 斯 林 禁 忌 的 内 容 。7.1.2 所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不 得 标 识 为 宗 教 祭 祀 食 品 。7.2 清 真 食 品 的 生 产7.2.1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养 殖 基 地7.2.1.1 不 得 饲 养 猪 类 ;7.2.1.2 养 殖 所 用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得 含 有 穆 斯 林 禁 忌 的 成 分 , 如 果 不 能 保 证 , 屠 宰 前 应 当 经 过 净 化 饲 养 。7.2.2 屠宰7.2.2.1 屠 宰 技 术 条 件 应
17、当 符 合 GB/T 17237 2008 及 相 关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7.2.2.2 屠 宰 人 员 应 当 是 阿 訇 、 满 拉 或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的 穆 斯 林 。7.2.2.3 被 屠 宰 的 动 物 应 当 是 穆 斯 林 认 为 合 法 的 动 物 。7.2.2.4 动物应 当是 活体 或屠 宰前 认定是 活体 的 , 并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动 物防 疫法 的 相关 要 求 。7.2.2.5 屠 宰 的 环 境 应 当 清 洁 。7.2.2.6 屠 宰 时 被 宰 动 物 应 当 喉 部 朝 向 麦 加 方 向 。7.2.2.7 屠 宰 刀 具 应
18、 当 是 锋 利 的 , 不 得 使 用 钝 器 、 枪 械 。7.2.2.8 屠 宰 的 下 刀 处 应 当 在 被 宰 动 物 的 颈 部 喉 头 , 应 当 按 照 穆 斯 林 屠 宰 的 规 范 程 序 进 行 :a) 下 刀 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诵 念 ;b) 应 当 用 刀 切 断 被 宰 动 物 的 气 管 、 食 管 、 主 动 脉 、 主 静 脉 及 颈 部 的 纹 理 ;c) 最 佳 的 宰 牲 为 一 刀 完 成 , 如 不 能 完 成 需 补 刀 , 但 抽 刀 时 不 可 用 力 。7.2.2.9 在 屠 宰 过 程 中 , 不 得 有 不 人 道 的
19、 行 为 :a) 让 动 物 感 到 恐 惧 ;b) 在 活 体 上 采 割 和 剥 皮 ;c) 在 血 沥 尽 前 采 割 、 剥 皮 、 开 膛 。7.3 清 真 食 品 加 工DB 12/T 622201647.3.1 加 工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穆 斯 林 所 要 求 的 清 洁 环 境 。 清 真 食 品 的 生 产 线 、 检 疫 设 备 等 , 包 括 其 原 料 和 制作工 艺应 当符 合穆 斯林 的规范 , 并 保证 专用 。 非 清 真食品 加工 企业 经当 地清 真食品 管理 部门 批准 转 为 清真食 品加 工企 业, 其生 产过非 清真 食品 的设 备和 器具,
20、应当 在生 产清 真食 品前严 格按 照穆 斯 林 的 清 洁 规 范 和 程 序 清 洗 , 不 能 清 洗 的 设 备 用 具 不 得 用 于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7.3.2 加 工 场 所 应 当 在 显 著 位 置 悬 挂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 清 真 食 品 认 证 标 识 。7.3.3 加 工 场 所 不 得 有 穆 斯 林 任 何 禁 忌 物 品 。7.3.4 加 工 场 所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有 穆 斯 林 禁 忌 的 任 何 行 为 。7.3.5 应 当 使 用 经 过 清 真 食 品 认 证 的 主 料 进 行 加 工 , 所 使 用
21、辅 料 不 得 对 清 真 食 品 安 全 存 在 较 大 影 响 和 潜 在 危 害 。7.3.6 生 产 、 清 洗 、 消 毒 过 程 应 当 符 合 穆 斯 林 的 规 范 , 并 不 得 使 用 禁 忌 的 消 毒 剂 。7.3.7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范 围 和 使 用 量 应 符 合 GB2760 的 规 定 。 并 不 得 含 有 穆 斯 林 禁 忌 成 分 。8 清 真 食 品 的 包 装 、 标 志 、 运 输 、 存 储 要 求8.1 计 量 设 备 、 包 括 其 原 料
22、 和 制 作 工 艺 应 符 合 穆 斯 林 的 规 范 , 并 保 证 专 用 。8.2 包 装 物 的 原 材 料 应 符 合 穆 斯 林 规 约 。8.3 包 装 物 的 文 字 、 形 状 和 图 案 不 得 有 违 反 穆 斯 林 规 约 或 伤 害 穆 斯 林 感 情 的 任 何 内 容 ; 也 不 得 使 用 伊 斯 兰 教 经 文 和 用 语 等 内 容 。8.4 包装物 应在 显著 位 置 印制 清真标 识和 清真 食品 生产 经营许 可编 号、 清真 食品 国 际认证 标识 和编 号 , 并 应 当 符 合 GB 7718 规 定 。8.5 清 真 食 品 运 输 、 存 储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运 输 与 存 储 的 设 备 、 设 施 和 器 具 等 应 专 用 ;b) 大型综 合性 的运 输存 储经 营企业 应保 障所 存储 、 运 输、 经 营的 清真 食品 与非 清真食 品有 一 定 距 离 的 隔 离 , 运 输 设 备 在 每 次 运 输 清 真 食 品 前 要 按 穆 斯 林 规 范 程 序 清 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