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十四章-劳动法.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33676 上传时间:2018-03-30 格式:PPT 页数:65 大小:52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四章-劳动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5页
第十四章-劳动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5页
第十四章-劳动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5页
第十四章-劳动法.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5页
第十四章-劳动法.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经济法概论第三篇第三篇 市场行为规制篇,第十四章 劳动法律制度,3,4,【 课 前 案 例 】,2012年6月,甲到一餐馆打工,被招为厨房的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1800元,提供免费的住宿和吃饭,发生的其他费用,餐馆不负担任何责任。2012年2月,甲在工作时不慎将右手中指切断,花去医疗费用8000元。甲要求餐馆支付其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餐馆拒绝支付,并解雇了甲。2013年3月,甲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题:(1)该餐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裁决本案?,5,第一节 劳动法,一、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

2、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劳动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法的作用范围。我国劳动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着严格的区别。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7,1.

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为用人单位。(2)这种社会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劳动是其内容。(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8,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1)劳动管理方面的关系。(2)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3)劳动保险方面的关系。(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5)监督劳动

4、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9,(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表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都由劳动法调整。其中的“企业”包括各种法律形态、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行业的企业。(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中,仅限于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就其劳动者范围而言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与国

5、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相关法律调整,而不由劳动法调整。,10,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一)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如下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二)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的劳动任务。提高

6、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维护用人单位的信誉。,11,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用人单位的权利1.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人数、用工形式等。2.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按照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机构、编制和上岗资格条件,任免、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职工进行内部调配和劳动组合,并对职工的劳动实施指挥和监督。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等。4.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

7、并予以实施,决定对职工的惩罚。5.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签订、续订、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2,(二)用人单位的义务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保护职工的义务。帮助职工的义务。合理使用职工的义务。培训职工的义务。必须执行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和劳动标准的义务。接受国家劳动计划的指导,服从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义务。,13,四、工作时间、休假休息、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一)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必须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工作日和工作周。

8、我国所有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我国工作时间制度,简称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可以分为六种,即标准工时制度、缩短工时制度、延长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计件工时制度。,14,1.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都应该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目前,我国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是: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是确定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基准。,15,2.缩短工时制度缩短工时间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在保证完成生产

9、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缩短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作业、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哺乳期内的女职工。,16,3.延长工时制度延长工时制度,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时间,即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突击性或季节性工作以及完成其他紧急任务的职工。忙季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但每日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闲季工作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对延长工时者应当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无法补休的,可按照规定加发工资。,17,4.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针对因

10、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18,5.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是针

11、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6.计件工时制度计件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一昼夜工作8小时)和一个标准工作周(一周工作40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

12、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了职工的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但又比标准工作时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19,(二)休假休息制度休假休息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能够自行支配的时间。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作了规定。1.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周休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工作1周之后的休息时间。由于有的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给予统筹安排,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即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有的企业因工作特殊情况,劳动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企业应当安排

13、轮流工作制度,给予劳动者相等时间的补休。按照国家现行的劳动工时制度,一个工作周为5天,即工作5天可以休息2天。,20,2.法定节日法定节日是指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的休息日。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规定,法定节日主要有以下几种:(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

14、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期。(3)该办法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21,3.探亲假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国家规定了探亲假制度。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

15、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4.带薪年休假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2,(三)工资制度1.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23,2.工资支付的时间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

16、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完成劳动任务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24,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17、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如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等。(2)假期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3)停工、停产时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5,(4)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

18、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26,(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工资的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19、本单位劳动者工资。(6)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7,4.工资的保障工资保障,是为劳动者提供的使其工资足以成为其生活主要来源和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法定措施。(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获得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

20、利中最基本的内容,受到国家的法律保障。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28,(2)工资支付保障。对劳动者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9,(四)劳动保护制

21、度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与卫生、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内容。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3)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

22、进行健康检查。(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实行特种作业资格制度。(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命令,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30,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23、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1,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所应享有特殊权益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

24、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32,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确立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

25、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33,2.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2)劳动合同具有主体特定性。(3)劳动合同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34,(二)劳动合同的种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26、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以下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5,3.以完成一定工

27、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6,(三)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7,2.劳动

28、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8,(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招用的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分为三种情况: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

29、动合同法的规定。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比如党派团体,除了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39,(3)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劳动法的调整。,40,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

30、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3.平等

31、自愿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等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观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以强迫、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强制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取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真诚、不欺不诈、互相如实具体陈述情况,忠实履行签订的合同。,41,(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

32、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42,(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

33、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43,(四)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

34、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44,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

35、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45,(二)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46,(三)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又

36、分为两种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7,2.法定解除(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提前通知对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48,(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提前通知对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

38、究刑事责任的。,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

39、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51,3.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

40、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2,(四)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53,四、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一)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

42、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以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54,(二)劳务派遣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43、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55,2.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44、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56,3.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45、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7,(三)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

46、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58,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概述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处理。即为: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

47、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9,鉴于调解和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性,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60,(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

48、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61,(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62,二、协商协商,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双方平等对话、互谅互让并作出妥协而达成和解的处理方式。是否通过协商解决,取决于双方的自愿,一

49、方不能强迫另一方,任何其他人或机构也不能硬性要求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63,三、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参与下,通过说服、劝导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是否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须程序。(一)劳动争议调解的主体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劳动法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