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单元我的权力我做主第二课时民事诉讼基础程序:普通程序研究,一、普通程序概述,(一)概念: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二)特征: 1、通常适用性 2、完整性和内容的充实性 3、广泛适用性 4、基础性,二、起诉和受理,(一)起诉 1、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2、起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起诉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注意“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该如何理解?(2)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是“明确的被告”但不是“适格的被告”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1)起诉的方式 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字或者盖章,2、受理 (1)概念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起诉人
3、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受理程序具体包括两个基本环节:审查起诉和立案。, 审查起诉和立案 审查起诉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对起诉予以受理的必要前提。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四个条件。 (2)对起诉状的内容和相应的起诉手续进行审查。 (3)对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受理。 (2)起诉状中手续不全的,通知当事人限期加以补正。 (3)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于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4、。,立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活动。法院不予受理的起诉,除了是因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还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产生了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的审判职权与职责。 (2)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该案的管辖。 (3)双方当事人取得了相应的诉讼地位。 (4)诉讼时效中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
5、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 “(二)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三、审理前的准备,(一)概念: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所进行的的一系列必要的活动。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在
6、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中将审理前的准备确定为一定的程序,从而形成审前准备程序。例如,美国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审前会议,(二)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前阶段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 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追加当事人。注意该项工作并非是每一个案件在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都必须要完成的工作。 5、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其他工作。,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追加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追加当事人只发生于必
7、要共同诉讼中; 2、追加当事人有两种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3、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4、应当追加的原告,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 5、追加被告不以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意愿为准,也不取决于被追加者。,思考: 审前程序之功能的多样化 【庭审准备;促成和解;案件分流;明晰争点】 行政化的审前程序 VS 当事人的程序参与 【审理前准备VS审前程序(pretrial)】 我国“审理前的准备”不是独立的审前程序: 1、它承担了诉答程序的部分功能,例如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
8、诉通知书并接受其答辩状; 2、审理前的准备活动完全是由法官单方面完成的,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且功能十分单一,也就是为开庭做程序上的准备; 3、因为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也就无法完成审前程序所应承担的其他功能,如证据的收集、开示和交换,争点的形成,和解的努力,以及由此实现的案件分流,大幅度地减少进入庭审的案件数量。,四、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意义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之意义: 1、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有利于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
9、查、核实。 3、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4、并能有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办案效果。,(三)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 1、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预备阶段,具体指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期日到来时,在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并完成的准备工作。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3)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开庭审理的形式1、开庭审理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2、开庭审理应当在法庭上进行。3、开庭审理原则上要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不
10、公开审理只是一种例外。 注意:开庭审理与公开审判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制度。,2、法庭调查: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全面调查案情的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结束之前,审判人员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作最后陈述。,3、法庭辩论: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为支持己方的主张,在法庭上就案件有争
11、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活动。 法庭辩论的顺序依次是: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各方当事人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之前,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他们各自的最后意见。,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评议和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宣告审理结果的阶段。 (2)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3)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判决,一审普通程序就此终结。,(四)开庭审理笔录 开庭审理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过程的全部审理活动和诉讼活动所作
12、的真实记录。法庭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材料。 (1)法庭笔录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记录。 (2)法庭笔录是法院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审查核对的客观记录。 (3) 法庭笔录是上诉法院和再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和审查原判决的基础,也是 上级法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五)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定审理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仍未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得报上级法院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有
13、关的司法解释,公告期间、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期间、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鉴定期间等,不计算在审理期间之内。,五、反诉、撤诉与缺席判决,(一)反诉 1、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 反诉具有如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4)反诉请求理由的牵连性。,2、反诉提起与审理 (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2)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做出前提起,根据我国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反诉需在证据交换结束之前提出,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思考:对于反诉能否提出再反诉?,(二)撤诉 1、概念:是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以一定行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 2、撤诉的种类: (1)申请撤诉,指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行为。 (2)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明确地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但因其在诉讼中的一些行为被法院推定为撤诉,而产生撤诉的法律效果。,3、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 (1)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必须基
15、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3)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4、撤诉的法律后果 (1)诉讼终结。 (2)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3)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 (4)对诉讼时效产生影响。,5、按撤诉处理的概念及其具体适用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缺席判决 1、概念 缺席判决
16、是对席判决的对称,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注意:缺席判决的意义并不是以此惩罚缺席一方当事人,而是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半途而废。,2、缺席判决的适用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非必须到庭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
17、中途退庭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类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缺席判决。 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六、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一)延期审理 1、概念 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
18、的制度。延期审理是一项应急性的保障制度。 延期审理与休庭的区别,2、延期审理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3)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二)诉讼中止 1、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2、诉讼中止的具体适用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19、,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三)诉讼终结: 1、概念 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在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着巨大差异。,2、诉讼终结的适用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