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执行程序总论第二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第三节 执行竞合和参与分配第四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第一节 总论,一、民事执行概述二、执行主体与标的三、执行管辖与执行依据,一、概述(一)概念(二)与审判程序联系区别 1、联系审判程序是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保障。 2、区别 具体任务不同。 程序构成不同。审判程序是由若干个完全各自独立的程序所构成的综合性程序;执行程序由若干个独立的执行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程序。,(二)民事执行行为的分类 1、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2、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对行为执行与对物执行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三)执行
2、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四)民事执行法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一)执行主体 1、执行机构 2、执行当事人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3、执行参与人(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等) (二)执行标的 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执行对象或执行客体。仅指财产和行为,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二、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一
3、)执行依据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行政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书。 (2)刑事判决(具有财产执行内容); 刑事裁定主要有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维持原判中有财产内容的裁定以及减少罚金裁定等。 2、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2)公证债权文书。 3、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二)管辖法院,1、法院的法律文书(1)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制裁处罚处理决定、支付令(2)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207条改为201
4、条),2、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国内仲裁财产和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仲裁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第二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一、执行开始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四、执行和解五、不予执行六、执行中止七、执行终结,一、执行开始,(一)启动的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审判庭移送:()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新法第条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年。()该期限的起算点(第款) 3、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
5、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或执行令,并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义务。,(一)执行担保及其适用条件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
6、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条件: 1.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第三人出面担保。 2.须经债权人同意。 3.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债务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直接执行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二) 暂缓执行 (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四、执行和解,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
7、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 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注意:执行过程不可以调解(不存在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但可以和解。,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1.参与人不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而法院调解则是在法院主持下,三方主体的诉讼活动。 2.法律效力不同。 执行和解只有在双方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才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而法院调解成功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三)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 如果
8、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任何一方反悔,则该和解协议不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扣除。,48.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答案及解析:D 民诉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
9、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66.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五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
10、以申请恢复执行,答案及解析:CD 本题考执行和解。民诉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
11、行。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注意,当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五、不予执行,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的文书确有错误的 3、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该判决、裁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78.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7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2、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C.必须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D.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答案及解析:BCD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六、执行中止,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
13、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七、执行终结,1、申请人撤销申请;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人;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生活来源,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7、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的其他情况。,50.北京A区的甲
14、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答案及解析:C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15、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民诉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三节 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一、执行竞合(一)概念(二)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三)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的竞合(四)民事执行与刑事财产刑的竞合,(一)概念 执行竞合是多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依据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现象。,(二)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
16、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三)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的竞合 民事执行优先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如公司法第228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民事执行与刑事财产刑的竞合 民事执行优先于没收财产刑执行。刑法第60
17、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二、参与分配 指在执行程序中,非法人的债务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向法院申请就其所享有的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一)参与分配条件 1.债务人是非法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须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3.多个债权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的执行根据 4.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5.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 2、主持分配的法院 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优先权
18、人优先受偿 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4.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三)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的区别 1.对债权的要求不同: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而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则不受债权种类的限制。 2.未获得清偿的债权是否仍然存在不同: 申请参与分配但未获得全部清偿的债权仍然存在;但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视为已消灭。,案例(案情 ),甲化工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孙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向其支付20万元货款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冻结了孙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库存的化工产品。法
19、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乙涂料厂持其他法院制作的10万元的调解书,丙化学制剂厂持其他法院制作的已经产生执行效力的9万元支付令,田某持法院制作的由孙某向其交付5000桶涂料的生效判决书,以及蔡某持一孙某亲笔书写的“借蔡某3万元钱”的借条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上述人员参与分配?,案例(答案及解析 ),法院应当准许乙涂料厂、丙化学制剂厂参与分配;而田某虽然持有执行根据,但其内容为物的交付;蔡某虽持有借条,但并不是执行根据,因此,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第四节 执行阻却与执行救济,一、执行阻却 执行过程中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或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称。 包括:执行异议、
20、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一)执行异议,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条件:(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2)必须是对本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第208条改为第204条,修改为:()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发现裁决错误的,引发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引发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
21、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案情),陈某与宋某5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经甲区法院审理,判决宋某应向陈某支付50万元货款。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宋某仍然拒绝支付货款。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宋某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法院根据陈某提供的线索对宋某所有的一套价值52万元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该查封措施采取后,案外人赵某提出,宋某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并且正在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赵某的主张能否构成执行异议?此时,如果陈某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答案及解析 ),赵某的主张可以构成执行异议。此时,如果
22、陈某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可以继续执行。,(二)执行担保,1、适用条件:必须要三方同意(1)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人保、物保)(2)申请执行人同意(3)法院准许2、担保效果暂缓执行(相当于中止执行)。3、恢复执行:到期没有履行,或者暂缓期间内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也可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69.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法院决定B.法院
23、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C.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D.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恢复执行,三、执行回转,(一)概念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在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财产的合法依据,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应当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
24、价抵偿。,49.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损失10万元。该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完毕后不久,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显著性被依法定程序撤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回转 B.甲公司有权在原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 C.甲公司无权直接要求乙公司返还10万元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及解析:C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
25、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2007修改内容(执行),一、强化执行措施1、规定了“立即执行”的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2、增加财产报告制度。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3、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
26、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4、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二、规范执行行为,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法院督促执行。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
27、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地方保护主义,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三、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例(案情),鸿飞艺术品公司与世纪商城签订一份玉石工艺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鸿飞艺术
28、品公司分三批向世纪商城提供价值600万元的玉石工艺品。鸿飞艺术品公司履行其供货义务后,世纪商城仅支付200万元货款,剩余400万元迟迟不予以支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02年9月14日,鸿飞艺术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世纪商城支付剩余货款40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11月6日达成了由世纪商城支付货款390万元货款的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世纪商城分三次履行义务,即12月底之前还130万元,2003年3月底之前还130万元,其余130万元于6月底之前还清。调解书送达后,世纪商城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03年4月6日,鸿飞艺术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世纪商城
29、申请人民法院调解,未获得准许,于是反复与鸿飞艺术品公司协商,并最终于2003年4月18日达成在10日内一次性偿还380万元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世纪商城申请法院批准,并于2003年4月28日一次性偿还320万元,剩余60万元未偿还。,案例(提问 ),(1)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根据世纪商城的申请主持调解? (2)调解书所确定的世纪商城最后一笔义务的履行期限未届满时,法院能否根据鸿飞艺术品公司的申请开始执行程序? (3)执行程序开始后,法院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调解书所确定的400万元债权? (4)在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未届满时,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4月18日双方达成在10日内一次性偿还380万元的和解协议是否正确? (5)2003年4月28日,世纪商城一次性偿还320万元,剩余60万元未偿还时,鸿飞艺术品公司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的60万元? (6)如果世纪商城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380万元的付款义务,鸿飞艺术品公司在接受了380万元后,还能否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