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33385 上传时间:2018-03-30 格式:PPT 页数:92 大小:3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2页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2页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2页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2页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危害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因此,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马克思:“对于法律来讲,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 行为、犯罪行为、危害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8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行为。,由于危害行为在认定为犯罪之前

2、还需要主观方面等条件,因此不宜使用犯罪行为的概念。,(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亦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心理活动不是行为,所以“腹诽”不构成犯罪。但是语言则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发表言论可以成为危害行为,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侮辱罪等。,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支配身体动静的意志或意识活动,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主要有:,(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

3、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但是,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实施某种损害社会行为的情况下,除了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所受到的强制是否使行为人丧失了意志力和控制力。,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被告人程某,56周岁,某村村民。因为盖房子批地皮的问题,程某与村长李某发生矛盾,导致程某对李某怀恨在心,并蓄意报复。程某先后采取写匿名信的方式对李某进行

4、告发,但是并没有达到搞垮李某目的。于是程某就想搞死或者搞残李某。程某听说神汉刘某可以采用“邪术”把人整死,,于是找到刘某,让刘某通过捏李某面人像、扎李某面人像等方式搞死李某,答应事成后给刘某500元。两人还签订了“杀人合同”。后程某被抓获。,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一)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违反的是禁止规范。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

5、举动。,如教唆幼童偷窃他人财物、使用剧毒物杀人、训练恶狗咬人、决水破坏农田等。,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二)不作为,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违反的是命令规范。,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

6、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如宪法和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刑法也要求履行这种义务,否则,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履行扶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即属于不作为犯。,有的法律虽规定了特定义务,但刑法未认可的,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如依民法规定,债务人有清偿债务义务,但债务

7、人拒不清偿的并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如某人自愿受雇于他人当保姆,则其负有看护好雇主家孩子的义务,若其不负责任致孩子发生意外而致伤亡,则需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案例分析,被

8、告人甲(男,25岁)于1994年3月25日下午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去公园游玩(此时公园内人很稀少)。两幼儿在公园内的水池旁戏耍时,其中一名幼儿丙(女,3岁)失足滑进水池。甲怕冷,不敢跳入池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这时,社会青年乙恰逢在附近,闻声后迅速跑到水池边观看,而不下水救人,并对幼儿丙在水中的挣扎行为加以嬉笑。待公园管理人员闻声赶到把幼儿丙抢救上来时,该幼儿已经死亡。,李某,女,25周岁,与娄某结婚。婚后与娄某的表弟高某通奸,被娄某发现,夫妻俩经常为此事争吵。一天下午,李某帮高家耕地,娄得知后到高家质问,与高厮打。被拉开后,娄、李两人回家。第二天上午,娄、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李要走,娄某说:“

9、我喝农药了”,李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李即出走,娄在后面跟随。当娄跟随到废炸药库时,李甩掉娄,返回家中取衣物,闻到了农药味,发现屋内地上放着农药瓶,仍然置之不理,而与高一起离家出走。途中李对高说:“他喝农药了。”第二天上午,村民发现娄某死在废炸药库里,经法医鉴定,娄某死于氧化乐果中毒。后公安机关抓获李、高二人。,思考: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义务的来源?,构成不作为除了必须具备上述“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个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持有,此外,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持有是指行为人所

10、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关于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或者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一)客观性 结果是某种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危害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果也不例外,它是危害行为作用于社会关系所引起的变化。,(二)特定性,这是指危害结果在原因上的特定性,即危害结果只能是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特定后果。,(三)法定性,危害行为可能造成多

11、种损害后果,但并非所有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都能成为危害结果。这是因为危害结果的内容决定于犯罪客体的内容和危害行为的性质,立法者对犯罪客体和危害行为的规定限制了危害结果的特定内容。,如脱逃罪并不需要存在危害结果,这是由其犯罪客体性质决定的;故意杀人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只可能是致人死亡,引起他人精神损害则不是杀人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因此,危害结果的法定性是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之必然结论。,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是指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包括加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加重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有的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如过失伤害罪的危害结果致人

12、重伤,有的则没有明文叙述,只能根据条文对罪名和罪状的规定推断出来,如故意杀人罪的危害结果致人死亡即是推断出来的。,非构成要件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影响该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险结果。这种危害结果一般对量刑有意义。,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通过物理作用导致对象发生有形变化的结果,如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毁损。物质结果具有直观性,易于为人所认识。,非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造成的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无形结果,这种结果须经综合观察才能表现出来,但它仍是客观存在的。如对人格、名誉的损害。,3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实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

13、的事实,如对人身健康或财产的伤害或毁损。,危险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犯罪客体足以发生实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属危险结果。,4、普通结果和加重结果,普通结果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普通的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它是相对于派生的加重结果而言。 加重结果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派生的犯罪构成中严重犯罪构成里的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1、实害犯和危险犯 实害犯是指实施的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危险犯是指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构成要件的

14、犯罪。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行为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 行为犯是指仅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的犯罪。如窝藏罪、包庇罪等。 结果犯是指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过失致人重伤罪。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却造成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对该加重结果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的犯罪。,3、区分过失犯罪罪与非罪的标准。,4、是区分某些行为此罪与彼罪的标准。,5、影响刑罚轻重的标准。,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

15、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所以,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意义重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完全依赖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存在,其本身并无独立性。因此,它虽然是犯罪客观方面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并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范畴。,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客观性:客观存在,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李某在走路时不小心撞上了迎面而来的王某,王某很生气,挥拳向李某胸部打了一拳,李某立即倒在地上,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其入院后立即死亡。后证实,李某患有心脏病,经受不了拳击而死。,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与绝对性,3、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16、特定的危害行为导致特定的危害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现实可能性。 甲意图杀害丙,让丙喝有毒的饮料,在毒药尚未发作时,乙用枪射击丙的头部,致丙死亡。,原因仅具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还不够,还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例如,某甲与某乙有仇,将某乙打成重伤,乙被送入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可能死亡,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不巧同病室病人某丙也与某乙有仇,乘某乙昏睡之际,暗自投毒,致使某乙死亡。,4、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二、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问题,1、断绝的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 甲意图杀

17、害丙,让丙喝有毒的饮料,在毒药尚未发作时,乙用枪射击丙的头部,致丙死亡。 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在医院就诊时,偶遇丙在医院纵火,导致乙在火灾中丧生。,2、假定的因果关系,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是即使没有该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该结果发生。,3、择一竞合的因果关系,两个没有意思联络的原因(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以单独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共同导致一个危害结果产生。,4、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没有意思联络的原因(其中每一个原因不能单独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共同导致一个危害结果产生。,5、疫学的因果关系,根据大量的统计数据,认定某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关系时,则即使不能得到医学、药理学

18、的法则确切的证明,也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要适用于公害犯罪。,6、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例如,由于铁路扳道工不按时扳道岔而引起列车出轨或相撞,由于锅炉工不按时加水而致使锅炉爆炸,由于保育员疏忽大意而致使幼儿从楼上掉下去摔死等。,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人是否真正承担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因果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犯罪既遂的问题,例如甲

19、意图杀害丙,让丙喝有毒的饮料,在毒药尚未发作时,乙用枪射击丙的头部,致丙死亡。这里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的因果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果驾车外出,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

20、.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司法判例 青年工人曹X(男)与同车间青年工人邬X(女)恋爱数年,曾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女方怀孕刮宫;两人共用一存折在银行储蓄,积极进行结婚准备。后曹见异思迁,终止与邬的恋爱关系。某日工休,邬去曹家要银行存折取出属于自己的份额,路过医药商店便买了一小瓶敌敌畏,放进

21、手提包内。到曹家后,恰逢曹X一人在家,邬说明来意,要曹将存折交与。曹拒绝,两人抓扯一阵。邬先倒在床上俯身痛哭,然后起身说:“我不但要存折,还要手表,你给不给?不给我就死在你家!”边说边将敌敌畏取出来。,曹说:“这可不是我要你喝毒啊! ”邬一气之下将敌敌畏服下,并走去把房门打开,向邻居喊了两声“救命”! (邻居均未听到),然后转身向里,仰面倒于屋中。曹家附近有一大医院,不足十分钟就能走到。但曹X既不向邻居呼救,又不立即将她送医院抢救,却将家门反锁,径往工厂(离家很近)找他母亲。进厂后还碰见厂领导和别的工人,相互打过招呼,也未提及此事,时值其母刚下班正在浴室洗澡,他却在浴室外安然等候,大约半小时其

22、母出来时,才将邬X服毒之事相告。当人们赶到曹家时,邬X已无法抢救。,此案在讨论中,不少同志拘泥于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曹X的行为不符合特定义务的“四个来源”,对邬X的死亡结果不应负刑事责任; 而当地政法机关则认为,邬X在曹家服毒以后, 由于特殊的场合和具体的社会关系、社会公德要求曹X及时抢救,而曹X有能力和条件抢救,却未履行抢救义务,从而造成邬X的死亡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人民法院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根据对定罪或量刑影响的不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可以分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与作为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条件之一,如非法狩猎罪要求行为在禁猎期、禁猎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实施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是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才能构成;,作为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则不影响犯罪成立与否,但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对于量刑有一定意义。如非法拘禁他人时间的长短即是在对该罪量刑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