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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履行.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33357 上传时间:2018-03-30 格式:PPT 页数:41 大小:5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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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履行制度的法律意义,一、概念与特征,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债权目的而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特征: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适当(正确)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二、合同履

2、行制度的法律意义,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和集中体现,是保障合同利益实现的根本措施。 2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经济健康、迅速、协调、持续运转的重要前提。3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法制目的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二、适当履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 五、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原则概述,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反映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及价值取向。合同履行原则的不同观点:(一)A适当履行原则;B协作履行原则;C经济合理原则;D情

3、势变更原则(二)A严格履行原则;B全面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三)A实际履行原则;B适当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四)A按约定履行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执行政府定价原则通常观点: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两种含义:1. 实际履行: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标的来替代。如实际履行不 可能,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作为合同履行的原则,即指此义。有人认为,实际履行原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代应该被废除。2. 实际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承担的实际履行的责任 ,实际上

4、是一种违约补救措施。,二、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等要求,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60条 它是合同本质要求的集中体现,其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当事人保质、保量、按时正确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违约的界限。适当履行原则的主要内容:A、履行主体适当;B、履行标的适当;C、履行期限适当;D、履行方式适当,三、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指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各自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基于诚信原则,协助相对人履行义务。主

5、要内容: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可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附随义务的规定。,四、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符合对方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主要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经济合理(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变质时的处置,390条)。债务人应选择最有经济效益的履行方式。291条,承运人义务选择合同履行期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要求。

6、71条,提前履行。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合同的变更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五、情势变更原则 1概念 2适用依据 3适用条件 4效力,1、概念,情势:合同赖以成立的各种客观情况。变更: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情况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致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利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国法上称为“不可预见理论”,在德国法上称为“行为基础理论”,在英美法上称为“合同落空理论”。,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依据,实践依据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来适用。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附加条款说”,即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条款存在着约定。民法通则、合同法没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此作了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内容,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主要

8、区别,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社会事件;情势变更均可由前两者引起,但主要表现为社会经济情势的重大变化。对合同的影响不同:不可抗力履行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期履行;情势变更合同订立时赖以存在的基础丧失,若继续履行,结果晃失公平。适用程序不同:不可抗力可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免除自己的义务;情势变更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当事人不享有自行解除合同权利,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原因不同:商业风险商业活动固有风险,如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环境发生异常变动。法律要求不同: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

9、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当事人不能预见。归责主体不同:商业风险归责于当事人自己;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须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发生原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若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会使履行结果显失公平,4、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公平合理。变更的方式:增减履行标的数额;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代替给付。如是特定物,其他物不能代替的,不可变更。第二、解除合同。如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或当事人认为变更合同有背于订约目的,则解除合同。,第三节 合同

10、履行的规则 案 例 1 2 3 4 一、法定义务规则 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三、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四、代物清偿规则 五、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六、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案 例 1,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20万吨塑料泡沫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1年内分4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时间都没有规定。甲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都了解,依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按季度分四次交货。但甲方根据合同法62条第4款的规定认为自

11、己可以随时履行。问题:甲、乙双方的要求有理由吗?(合同的补缺原则),案 例 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 依合同法第64条、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案 例 3,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约定由甲负责送货。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

12、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答案:A,案 例 4,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运送一批货物给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题:乙公司应向谁要求赔偿损失?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答案:A,一、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规则: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即使

13、当事人没有约定,但法律有规定的义务时,应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的规则。如60条、118条、119条。具体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方便义务:减损义务:因主、客观的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用以确定这些条款的方法和规则。此时,按下列规则确定: 1、当事人协议补充。 2、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依据法律的补充性规范确定。 (用前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依合同法第62条的补充性规范来确定),质量要求不

14、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指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

15、导价的合同,在政府价格发生变动时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规则。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四、代物清偿规则,代物清偿规则:经债权人同意由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履行规则。适用条件:须有原债务的存在;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给付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约定;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须有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现实的受领给付。法律效力:消灭合同关系。,五、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16、的规则,根据相对性原理,应当由债务人亲自向债权人本人履行债务。但并不一概排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 A、原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变 B、第三人接受履行须经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C、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法律效力: A、第三人享有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 B、债务人违约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六、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根据相对性原理,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并不排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65条适用条件: A、须经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致同意 B、须经第三人同意 C、不得对债权人产生不利

17、D、债务的性质决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则不能由第三人履行法律效力: A、第三人违约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而事后债权人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应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四节 合同中的抗辩权 案 例 1 一、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概述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案 例 1,甲方(北京某酒店)于2001年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方(某建筑公司),双方在建筑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乙方2002年8月交工。合同约定“三通一平”2001年6月完成。但甲方的“三通一平”工作,至

18、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此时才得以进入工地。至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根据工程的进度,需要顺延3个月才能交付验收。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履行迟延的违约金,乙方拒绝。甲方找到乙方的保证人丙方(某食品公司),要求丙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丙方亦拒绝。甲方以乙方和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分析),问题:1乙方应该承担责任吗?说明理由。2丙方应该承担责任吗?说明理由。简要分析:1乙方不应承担责任。乙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顺延工程日期是先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若乙方有损失,可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赔偿损失。2丙方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行使被保证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一般保

19、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1抗辩权(异议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效力消灭的抗辩权和效力延缓的抗辩权,前者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后者可使对方的请求权效力延期发生。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于效力延缓的抗辩权。实践表明,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中及时防止不良债权形成的好办法,是一种积极的债权保护制度。,二、同时履行抗辩权,1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

20、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前,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66条2构成要件:当事人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须已届清偿期,且应同时履行。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3效力: A、因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效力延缓的抗辩权,其行使的效力只在于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B、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C、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履行迟延的,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三、先履行抗辩权,1含义: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

21、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67条2构成要件:须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3效力: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后履行债务一方履行自己的债务,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或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则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四、不安抗辩权,1含义: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

22、对待给付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68条2构成要件:须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当事人一方有先给付义务,且已届履行期。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给付能力的情形。68条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给付能力的情形,合同法第68条第1款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 情形。,3行使:权利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承担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 4效力: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一旦对方提供了担保,先履行义务一方应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中止合同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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