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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 ….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3333002 上传时间:2018-10-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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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199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法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变化,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后,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距离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殡葬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公墓墓位价格贵、占地多、墓碑大,引发群众不满;违规土葬、散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殡葬改革成果亟需巩固;殡葬管理和执法机制不健全,影响殡葬管理正常秩序等。针对上述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

2、葬服务体系,为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加强殡葬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一)修订条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殡葬是民生大事,实现逝有所安是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坚持民生导向,增加公益性殡葬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绿色文明的殡葬服务,满足群众逝有所安的殡葬2需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通过修订条例,可以明确政府保障职责,优化设施规划建设、殡葬服务管理等制度设计,强化殡葬服务民生保障功能,让殡葬不再成为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维护逝者尊严,实现逝者安息、生者安心。(

3、二)修订条例是坚持和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以“ 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重在节约土地和森林等资源,文明节俭办丧事,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面对我国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殡葬陋习回潮的现实,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坚持并深化殡葬改革,稳中求进,使殡仪活动更文明节俭,安葬环节更节地生态,祭奠缅怀更重视精神传承,形成移风易俗新风尚。(三)修订条例是规范殡葬服务,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殡仪服务、丧葬用品市场混乱,公墓管理不规范,还存在建大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殡葬行业形象。亟需通过修订条例

4、,完善殡葬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明确殡葬服务规则,加强殡葬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有效规范服务主体行为,促进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四)修订条例是加强和创新殡葬管理,提升殡葬治理能力的需要。殡葬管理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加强党3委政府领导,也需要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针对当前殡葬管理中存在的部门职责不清、社会参与不足、机制手段滞后、事中事后监管难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明确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殡葬服务机构、行业组织、村(居)委会等各方面职责,构建综合监管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治理格局。二、修订草案的

5、主要内容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于2018年4月重启了条例修订工作以来,开展了多部门联合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殡葬系统座谈会,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由原条例的6章24条扩充为8章57条,包括总则、殡葬设施管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殡葬改革。为深化殡葬改革,体现人文关怀,把维护逝者尊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纳入立法目的和管理方针;明确党员干部带头殡葬改革。针对殡仪、祭扫、殡葬设施建设和用品管理,就防止污染、卫生环保、文明低碳等做出规定。采用海葬、树葬、骨灰撒

6、散等生态安葬,规定可以给予奖补;严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禁止散埋乱葬。4(二)关于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坚持殡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覆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满足公众基本殡葬需求。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经费保障、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责任。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规划、审批、建设等予以明确。(三)关于殡葬服务管理。明确服务规范和从业操守,规定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规范价格管理,对遗体整容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

7、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要求签订服务合同、出具结算票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关于公墓管理。规定公墓建设要纳入规划管理,保障用地并控制数量。明确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权,强化“谁审批、谁监管” 责任。突出公墓的公益属性,规定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以划拨等方式保障用地,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益性(骨灰堂);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举办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完善价格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5(五)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专门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对加强部门协同、抽查、年报、第三方评估、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制度予以明确,解决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措施手段不足等问题。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针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违规建坟、擅自开展殡仪服务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主体、处罚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发挥执法震慑作用,维护殡葬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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