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推进莲都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 求 意 见 稿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进农业现代化水平,加快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富民工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莲都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主导产业农产品生产1、白莲产业积极推进莲产业扩面提质,围绕以老竹区块为核心,以主题村落建设、民宿发展村及农业休闲观光园(点)为重点,大力推进籽莲的发展。对集中连片发展种植籽莲 50 亩以上(要求良种密植,密度大于 100 株/亩)且种植水平高、园相好的规模种植户,给予每年每亩 800 元补助,对集中连片发
2、展种植籽莲 100 亩以上,给予每年每亩 1000 元补助。2、草本药材产业充分利用生态资源优势,结合实际,大力发展经济效益高的草本药材产业。新建草本药材种植基地,以种植业主(村集体不能作为申报单位)为申报单位,对集中连片发展草本药材(不包括林下套种)基地 30 亩以上的基地,给予一次性每亩 1000 元补助。草本药材产业主要是指:浙贝母、元胡、温郁金、铁皮石斛、灵芝、金银花、覆盆子等品种。23、草本花卉产业围绕乡村建设,引导适度规模发展花卉产业,新建草本花卉基地,规范种植、集中连片 20 亩以上,给予一次性每亩 1000 元补助。4、特色水果产业充分利用莲都生态资源优势,加快发展生态、精品、
3、特色水果产业。 对新发 展的水果基地(不包括套种),有两年以上种植时间,园相规范,基础设 施完善,品种适合本地种植的,以种植业主为申报单位(村集体不能作为申报单位),集中连片 2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600元。6、蜂业振兴产业中蜂养殖 50 箱以上的养蜂大户,新建标准化成熟蜜基地,通过验收后每箱一次性补助 300 元。二、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1、对种植品种优良、示范带动性强的特色产业基地,生产设施建设采取项目申报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注:对已经享受省、市、 区其它项目扶持的不予重复补助)。2、水果产业设施大棚。(1)简易避雨棚。对新建钢管避雨棚,使用热镀锌管, 连片 3000 平方米以上的
4、,平地每平方米补助 10 元,山地每平方米补助 15-25 元。(2)连栋大棚。对 新建钢管连栋大棚,参照浙江省农机局关于公布 2015-2017 年农机 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通知中型号 GLP-832 标准建设, 连片 20003平方米以上的,平地无外遮阳的每平方米补助 40 元,平地有外遮阳的每平方米补助 50 元,山地每平方米补助 60 元。连栋大棚需由有资质的企业负责建造。设施补助政策从 2018 年开始执行,大棚补助金额不能超过造价的 50%,每个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的补助 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不超过 60 万元。3、配套设施。鼓励 莲都区范围内的水果种植户发展
5、水果采后处理与贮藏保鲜设施,对在水果基地附近建设的水果冷库,用于储存本区域水果果品、水果加工产品(商品),面积 50 立方米以上的,每座补助 2 万元。4、根据浙江省四边三化考核办法,两路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农业生产基地管理用房要符合我省“四边三化 ”的建设标准,手续合法,外观整齐,否 则不予以补助。三、保护利用种质资源1、加强处州白莲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针对目前处州白莲品种混杂、品质退化等现象,区财政每年安排 20 万元用于处州白莲种质资源圃日常管理维护,老品种提纯、复壮等选育工作。2、建立莲都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优质种苗繁育基地。为保证品种的优良和纯度,要按照 “定点、定企业、定技术人员
6、” 繁育优质种苗,确保全区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产业发展需要,根据年度产业发展要求,实行签订繁育合同,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4四、新技术、新品种研究与推广1、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业主或业主与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农机具等试验研究、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补助。对连续种植 3 年以上,综合性状明显优于本地主栽品种,且适合生产上繁育、推广,经专家部门鉴定、认可的新品种、新技术,给予 3 万元奖励。2、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设立科技项目经费制度,鼓励科技团队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对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人员或团队,每个科技项目安排经费 2-5 万元,实行项目申报制;设立区
7、级农业科技奖,一等奖励 3 万元,二等奖励 2 万元,三等奖励 1 万元,对各产业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五、品牌宣传与营销1、鼓 励 参 与 “丽 水 山 耕 ”区 域 品 牌 建 设 。一 是 鼓 励 和 支 持 农 业经 营 主 体 参 与 “丽 水 山 耕 ”区 域 品 牌 建 设 。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莲都区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扶持办法的通知(莲政办发2017114 号)继续执 行。二是评选海拔 600 米“ 丽水山耕”绿色有机农林产品示范基地 100 个(分三年实施),每个示范基地奖励5000 元。2、鼓 励 参加各 类农展(博)会。对莲都农业
8、生产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参加以莲都区人民政府组团或莲都区农业部门组团的国家、省、市农口系统举办的各类农展会、品牌推荐会、农商对接会等给予补助。其中参加省内各类农展5(博)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补助 2000 元(丽水市内除外);参加省外 的 各类农展(博)会, 给 予 每 家 参 展 企 业 补 助 3000 元 ;有 布 展 或其 他 特 殊 要 求 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经 农 业 部 门 研 究 后 给 予 相 应 经 费补 助 。3、支 持 业 主 参 加 各 类 评 比 。对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参 加 区 农 业部 门 组 织 的 国 家 、
9、省 、市 举 办 的 各 种 评 比 赛 、擂 台 赛 ,给 予 每 家 参评 业 主 3000 元 补 助 (丽 水 市 内 除 外 ),参 评 产 品 获 省 级 及 以 上 评 比(不 含 各 类 农 展 (博 )会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的 ,每 个 产 品 分 别奖 励 10000 元 、8000 元 、5000 元 ,获 省 级 以 上 “十 佳 ”产 品 的 ,每 个产 品 奖 励 8000 元 ,获 得 市 级 奖 项 的 ,每 个 产 品 奖 励 1000 元 。4、加 大 “处 州 莲 宝 ”、“ 处 州 白 莲 ”等 莲 都 区 域 品 牌 培 育 。
10、每 年 安排 一 定 资 金 ,用 于 商 标 品 牌 管 理 和 维 护 、产 品 包 装 设 计 与 推 广 宣 传 、推 广 应 用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会 展 活 动 等 区 域 品 牌 创 建 和 管 理 工 作 。六、项目管理全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本意见规定的补助政策按申报、评估、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规范操作。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一类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产业规模基地发展项目,以以奖代补方式扶持;二类项目为生产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类等通过项目实施。(一)申报。以种植业主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需编制项目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
11、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区农业部门项目库。6(二)审核评估。由区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论证。(三)立项。经评估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择优予以立项,并纳入莲都区涉农项目储备库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由区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区财政等部门,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四)实施。计划下达后,由项目申报主体按建设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五)验收。项目按建设要求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验收要求,乡镇(街道)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村、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验收结果上报区农业部门。一类项目由区农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少于 30%面积规模抽验;二类项目由区农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将抽验(复验)结果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拨付。七、本实施意见执行时间为 3 年。之前区委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随本实施意见出台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