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 等报表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公布日期:2018-05-17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 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
2、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 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 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 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 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
3、报。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 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4、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9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 5 月 17 日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 5 月- 5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预缴方式 按照实际利润
5、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类型 一般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计算行次 项 目 本年累计金额1 营业收入 2 营业成本 3 利润总额 4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5 减:不征税收入 6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 A201010) 7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 8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3+4-5-6-7-8)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10
6、)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 A201030) 13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16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19) 17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 18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 19总机构填报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20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21分支
7、机构填报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附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科技型中小企业 是 否 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是 否 期末从业人数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6 -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8、)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二、表头项目(一)税款所属期间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
9、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2.年度纳税申报填报税款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 报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营
10、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预缴方式- 7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二)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11、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三)预缴税款计算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
12、报第 1 行至第 15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9、10、11、12、13、15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5 行。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3.第 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
13、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4.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 8 -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5.第 5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6.第 6 行
14、“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A201010)填报。7.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填报。8.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 3+4-5-6-7 行0 时,本行0。9.第 9 行“实际利
15、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9行第 3+4-5-6-7-8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10.第 10 行“税率(25%) ”:填报 25%。11.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1 行第 910 行,且第 11 行0。12.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16、(A201030)填报。13.第 13 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 14 行。14.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 9 -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15.第 15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
17、情况填报: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当第 11-12-13-14行0 时,本行填 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5行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当第 15 行第 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0 时,本行填 0。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8、”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16、17、18、19 行;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20、21 行。1.第 16 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6 行第 17+18+19 行。2.第 17 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7 行第 15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
19、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3.第 18 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8 行第 15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4.第 19 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20、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9 行第 15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10 -填报 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5.第 20 行“分支机构
21、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6.第 21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四、附报信息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一)小型微利企业本栏次为必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选择:1.以前年度成立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
22、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
23、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2.本年度成立企业- 11 -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 9 行“实
24、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3.以前年度成立企业在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判别。(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本栏次为必报项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有效的纳税人,选择“是
25、” ;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者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但被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纳税人,选择“否” 。(三)高新技术企业本栏次为必报项目。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凡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是”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否” 。(四)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本栏次为必报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 号
26、)文件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本年内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且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选择“是” ;本年内未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但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纳税人,选择“否” 。(五)期末从业人数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12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期末从业人员的数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五、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
27、人,第 9 行第 3+4-5-6-7-8 行。2.第 11 行第 910 行。3.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当第 11-12-13-14 行0 时,第 15 行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5 行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当第 15 行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第 14 行0 时,
28、第 15 行0。4.第 16 行第 17+18+19 行。5.第 17 行第 15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6.第 18 行第 15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7.第 19 行第 15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二)表间关系1.第 6 行表 A201010 第 41 行。2.第 7 行表 A201020 第 5 行第 5 列。3.第 12 行表 A201030 第 30 行。4.第 15 行表 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5.第 17 行表 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6.第 18 行表 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
29、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7.第 19 行表 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13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行次 项 目 本年累计金额1 一、免税收入(2+3+6+7+15)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6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
30、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7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8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2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3 (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4 (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5 (十二)其他16 二、减计收入(17+18+22+23
31、)17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8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19+20+21)19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20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21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22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3 (四)其他24 三、加计扣除(25+26+27+28) *25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6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32、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7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8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14 -29 四、所得减免(30+33+34+35+36+37+38+39+40)3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1+32)31 1.免税项目32 2.减半征收项目33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4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5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6 (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
33、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7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8 (七)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39 (八)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40 (九)其他41 合计(1+16+24+29)- 15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
34、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总体说明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 24、25、26、27、28 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A200000)第 3+4-5行减本表第 1+16+24 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 29 至 40 行。(二)行次说明1.第 1 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3+6+7+15 行
35、。2.第 2 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3.第 3 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36、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4.第 4 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5.第 5 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号)等
37、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6 -6.第 6 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
38、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在本行填报。7.第 7 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8.第 8 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
39、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9.第 9 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
40、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10.第 10 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11.第 11 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
41、规定的,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第 12 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 17 -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
42、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13.第 13 行“(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14.第 14 行“(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
43、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15.第 15 行“(十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16.第 16 行“二、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7+18+22+23 行。17.第 17 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18.第 18 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
44、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 19+20+21 行的合计金额。19.第 19 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20.第 20 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 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21.第 21 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45、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18 -20174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22.第 22 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
46、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 50%的金额。 23.第 23 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24.第 24 行“三、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25+26+27+28 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25.第 25 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 5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26.第 26 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 75%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27.第 27 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28.第 28 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
48、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29.第 29 行“四、所得减免”: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30+33+34+35+36+37+38+39+40 行,同时本行表 A200000 第 3+4-5 行-本表第 1+16+24 行且本行0。30.第 30 行“(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 19 -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第 31+32 行。31.第 31 行“免税项目”:填报根据税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当项目所得0 时,本行不填列。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前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