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述,一、概念第二审程序,往往又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关于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的性质问题,理论界对其究竟应定位于复审程序还是续审程序抑或是对一审裁判的监督,意见不一。 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从两个方面体现其对审判公正的保障功能,其一,纠错功能,其二,权利救济功能。从纠错的功能来看,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我国近二十年来,经刑事二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比例基本保持在70%以上,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一般在25%左右,近些
2、年来,维持原判的比例有下降的趋势,而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第二节上诉与抗诉,一、上诉与抗诉的相同点1、效力相同二者均可引起人民法院的二审。注意()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2、审理的法院相同,3、上诉、抗诉的期限相同。注意()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期限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的确定_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
3、期限确定;_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近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4、上诉与抗诉的对象一样()上诉和抗诉都只能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于决定、调解不能提出上诉、抗诉。,二、上诉与抗诉的不同1、主体不同(上诉权人的范围)享有上诉权的主体1、在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只享有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抗诉的权利
4、,但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2二审抗诉的主体: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2、理由不同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3、提起方式不同上诉的提起方式:书面或口头抗诉的提起方式:不能用口头方式,应提交抗诉书。,4、上诉、抗诉途径不同上诉的途径:既可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的途径: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不能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上诉路径,当事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当事人,二审法院,一审法院,3天并副本,3天报送,上诉,上诉,3天报送,二审抗诉路径图,一审检察院,一审法院,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出庭,抗诉,
5、抄送抗诉书,报送案卷,5、期满前撤回与期满后撤诉,上诉人,撤回:以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撤诉:必须经过审查,检察机关,撤回:应当准许,撤诉:可以准许,.,上诉人撤诉(只能是开庭前),事实不清,不许,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准许,定罪量刑不当,过重,过轻,不准许,可以准许,审查,上诉案件的撤回,1、期满前的撤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2、期满后的撤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6、)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抗诉案件的撤回,1、在抗诉期内撤回,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2、如果在抗诉期满后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按撤回抗诉处理。(三)撤回上诉、抗诉后一审裁判生效的问题1、期满前撤回,一审裁判在上诉、撤诉期满后生效。2、期满后撤回,二审法院准许的,一审裁判应当自二审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原则,一、全面审查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
7、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注意()在民事诉讼中,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含义“全面审查”包括:1、事实和法律;2、实体和程序
8、;3、共同犯罪;4、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全面审查”主要针对三类案件:一是普通刑事案件;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对于第一类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还是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抗诉,二审法院都应当全案审查。,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含义1、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仅有被
9、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但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将第一百九十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上诉不加刑中的刑既包括主刑刑期,也包括附加刑刑期。上诉不加刑的刑还包括刑罚的执行方法,取消考验期或延长考验期,都属加刑
10、。,(二)上诉不加刑的具体规则(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
11、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三节第二审的审理方式及审理程序,.,方式,抗诉,纯上诉,必须开庭,一般案件,事实清楚,开庭,不开庭,事实不清(有异议),必须开庭,死刑,立即执行,必须开庭,缓期执行,有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的,事实不清,必须开庭,一、审理方式,明确并扩大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不仅是针对我国多数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更主要的是为了有效解决二审程序的公正性问题。作为对公正审判有着保障功能的刑事二审程序,其自身的程序设置应当符合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而开庭审判是公正审判的基
12、础。指導思想:确保那些开庭审理的必要性特别突出的二审案件均能够开庭审理,明确并扩大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一)开庭审理1、必须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修改为:“人民
13、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和没有对其他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委托辩护人辩护。,死刑案件开庭规定2006年,.,死刑案件中的未上诉共犯处理,非死刑犯,死刑犯,事实不清,必须到庭,事实清楚,控辩需要,必须到庭,控辩不需要,可以不到庭,(二)不开庭审理1、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14、、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上诉案件。2、讯问被告人是应当的。共同犯罪案件,对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讯问。3、要公开宣判。,二、审判地点二审法院原审法院案发地法院都可,三、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1、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护原判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维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2)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或者 查明后改判 (3)法律适用不当:应当改判 (4)一审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将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15、,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理期限,将第一百九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第一百九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
16、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