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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史课件第一讲 演示文稿.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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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明清史课件第一讲,2,明朝君主专制空前加强,3,1 . 红巾军起义,(1)直接原因: “开河”、“变钞”(2)根本原因: 元朝统治者对各族人民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一 .红巾军起义和明朝的勃兴,4,刘福通 徐寿辉,朱元璋,(3)红巾军起义的发展过程,5,- 明史.太祖本纪,6,明太祖(1368-1398年在位),7,朱元璋利用元朝军队被刘福通红巾军打的晕头转向的时机,大力发展自己的势力。他吸收李善长、刘基、朱升充当谋士,并采纳朱升 “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 的建议,实力不断壮大。,1368年初,朱元璋在南京称皇帝,建明朝,年号洪武。朱元璋就是明太祖。,当年秋天,徐达、常遇春率领明军攻入

2、大都,元朝在全国的统治结束。,8,9,10,二、废除丞相,加强君权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到明朝已经开始走向衰落。明朝从建立起,便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君权,强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明太祖朱元璋采取了哪些加强君权的措施?,11,汉相坐议事 宋相站议事 明相跪议事,两汉时期,皇帝对丞相待之以礼。丞相谒见皇帝时,皇帝起立,赐丞相座。丞相病了,皇帝还要亲自去探视。隋唐时期的宰相大臣上朝奏事也有座位。但到了宋朝,宰相大臣就只能站着同皇帝议事。明初有明文规定“大朝仪”须“众官皆跪”。,皇权不断加强; 相权不断削弱;,12,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明朝那些事儿-朱

3、元璋卷(当年明月),13,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14,“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 ”明太祖实录,15,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明太祖皇明祖训 序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明太祖皇明祖训 祖训首章,积极方面:有利于加强皇权,巩固统治。 消极方面:缺少制约皇权的

4、机制,社会的兴衰完 全维系在皇帝身上,有利于君主的独裁专制。同时也是皇帝政务繁多,身心疲惫。,废丞相,请你对宰相制的废除进行评价,16,胡惟庸案大捕杀,胡惟庸(?1380),安徽定远人。1355年投奔朱元璋。1370年升至中书省参知政事。后任丞相七年。朱元璋感到胡惟庸是极大威胁,以“擅权枉法”罪把他逮捕,并将其处死,牵连致死者达3万余人,史称“胡狱”。 胡惟庸被杀后,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使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皇权极大加强。,17,胡惟庸,明朝的开国谋臣之一。在明朝创建、发展的初期,得到朱元璋的信任,被任命为丞相,独揽中书省大权。在他任相期间,凭借皇帝的宠信,骄恣渐露,在朝中有恃无恐,并结党营私

5、,对皇权造成极大的威胁。1380年,朱元璋以“图谋不轨”之名杀掉胡惟庸极其家人。此后,朱元璋以肃清逆党为名,大规模地屠杀,坐诸者三万多人,株连蔓引,十几年未靖。胡惟庸伏诛后,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及丞相,提升六部的地位,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务,直接听命于皇帝。,18,明殿阁大学士,19,内阁的出现,1、创立原因,2、内阁的形成和发展,“人主以一人御天下,不可无辅臣”,设殿阁大学士,侍从顾问,正式设立内阁,,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授予内阁票拟权,,对奏章拟出处理意见,内阁首辅权力扩大,,“部权尽归内阁”。,明太祖: 明成祖: 明宣宗: 明神宗:,20,21,内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内阁职在“佐天

6、子出令”,即以票拟之权,辅佐皇帝处理政事,这是同于古代宰相职权的地方。但内阁不能统领监督百官、指挥诸司,又是大不同于古代宰相职权的地方。,22,思考:什么叫“票拟”?什么是“批红”?你能否用现代词汇通俗地解释它?,票拟就是秘书起草的处理意见; 批红就是领导对其意见的认可或否定。,23,明太祖,明成祖,明宣宗,明神宗,Y(政治地位上升情况),O,X(时期),侍从顾问,参与机密事务决策,票拟权,“部权尽归内阁”,明内阁政治地位演变图,24,张居正 (1525-1582),字叔大,号太岳,明江陵人;明穆宗时入内阁,神宗时为内阁首辅。他在任期间,厉行改革,是著名的政治家。,25,议一议,内阁首辅=宰相

7、,?,思路:从内阁的地位作用入手思考,26,资料:,万历四十年内阁首辅叶向高曾说: “我朝阁臣,只备论思顾问,原非宰相!中有一二权势稍重者,皆上窃君上威灵,下侵六曹之职掌,终以贾祸。”神宗实录卷,27,3、内阁的性质及作用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进一步巩固了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28,内阁首辅不同于宰相,不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29,废除丞相,加强君权评价,(1)性质:内阁的职权范围始终不明朗,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而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2)作用: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是皇帝为加强专制而建立的,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30,丞相

8、制与内阁制的比较:,相同点: 不同点:,职责都是辅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丞 相,内阁阁臣,地 位,国家法定的中央一级行政或决策机构的长官。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只是皇帝的侍从。,对皇权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对皇权形成制约,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阁臣职权大小、地位高低完全由皇帝随意而定,不能对皇权起制约作用。,31,司礼监太监牵制内阁,厂卫制度 朝野上下人人自危,32,一个是民主象征, 一个是专政的产物;一个有行政大权, 一个只是内侍顾问机构,No!,33,三、锦衣卫和东西厂,锦衣卫是皇帝的亲兵,由皇帝的亲信组成,

9、明太祖让他们兼管侦察逮捕和审讯。由皇帝亲自指挥,不受司法部门管辖。东厂是明成祖时设的特务机构,由宦官统领,也由皇帝直接控制。西厂是明朝中期明宪宗所设立的,也是特务机构。,34,此印缩肩平纽,有部分裂纹。印面篆刻“锦衣卫印”,背面刻“成化十四年三法司置”。锦衣卫是明代内廷侍卫侦察机关,始建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专门从事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是皇帝的侍卫与耳目与明王朝相伴始终。明初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分典刑狱。称三法司,让其互相制约,如遇重大要案由三法司会审结案。这枚木印是三法司会同刻置的。,印面边宽11.5厘米、印面厚1厘米、通高4厘米,35,36,锦衣卫服饰,37

10、,锦衣卫出行图,38,厂卫设有监狱、法庭,对犯人采用剥皮、抽筋、刺心等酷刑,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用这种专设的特务机构,用极端残忍的酷刑来强化中央集权,在我国封建史上还属少见。厂卫特务机构的设置,是明朝君主专制空前加强的一种表现。,39,(朱元璋)听说爱卿家昨天晚上请客了? (大学士宋濂)我请了几位好朋友,请厨师烧了些菜。 (朱元璋)卿家没有欺骗我。,故事情节: (钱宰摇头晃脑地)四鼓冬冬起着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 (朱元璋见钱宰)你昨日的诗作得好。但是我何尝“嫌”你,为什么不用“忧”字呢?(钱宰吓得忙磕头请罪),历史再现,皇帝为什么会知道大臣的种种私事?,40,历

11、史频道,锦衣卫 东厂 西厂 锦衣卫、东厂和西厂是明代特务机构。明中叶后期锦衣卫与东西厂并列,活动加强,常合称为“厂卫”。锦衣卫原为皇帝亲军侍卫,掌管皇帝出入的仪仗。明太祖加强专制统治,特令其兼管刑狱,并给予巡查缉捕的权力。 “靖难之役”后明成祖为镇压人民和官员中的反对派,于1420年在北京设立了东厂,专门刺探臣民“谋逆妖言、大奸大恶”的事,并可以直接报告皇帝,有监视锦衣卫之权。西厂设立于1477年,也是由宦官掌领,但其规模、权力超过东厂,自京师内外到各地王府、大小城镇,甚至偏僻乡村,都有他们的踪迹。凡“罪犯”进厂,一概都要受杖责,先打一顿,然后戴枷发遣,一幅枷铐重达一百五十斤。这样的残酷迫害下

12、,官吏军民被害致死者达数千人。,41,四、明朝监察制度的建立,(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1、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2、刑部由原来的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刑部设尚书为长官,设左右侍郎为副官,另外还设十三清吏司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42,3、 大理寺在元朝一度被废除,明朝又设立,但是重新设立的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设大理寺卿为长官,下设左右少卿、左右寺丞为副官。4、都察院由原来的御史台更名而来,职权仍然是监察,也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且对刑部和大理寺进行监督。,43,(二)地方司法机关的发展明朝地方上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负责一省的刑名,府和

13、县都由行政长官兼理审判。明代在各乡设立“申明亭”。申明亭是各乡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的亭子,最先设立于洪武五年,1372年;其职责是调处民事纠纷,它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44,(三)明朝的监察制度的特点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

14、比拟的。,45,明朝监察制度的有以下特点特点1、监察权相对独立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46,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

15、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47,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虽说封建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越来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学者看来,明朝的监察权的相对独立能够更好地实行监察职能,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较高官阶的“长官”成为一些奸臣控制政权的工具时,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监察官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弹劾,而不至于容易受干扰 。,48,2、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自唐到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员的任免都在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监察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16、,49,首先,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涉及得更加广泛,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府工作的执行,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规定过“学术不正”者不为监察机构录用;从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监察御史还特别注重对各地学校、民俗、民风、以及学术的监察,这可以从明朝众多的“文字狱”窥查到当时监察官员对思想学术领域的监察是十分严密的。,50,其次,明代的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51,其三,对官吏的罢黜任免也有相当大的决定,因为吏部对各级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后吏部或者各科给事中的

17、讨论后驳回或者通过发行。另外,明朝监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风闻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弹奏惩治官员。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对于前代无论从监察范围到监察权力都有了很大的扩大。,52,3、位卑权重,禄薄赏厚。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从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品秩低,仅为正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53,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民

18、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54,总的来说,明朝监察制度位卑权重的特点对于明朝的统治有利也有弊。地位卑微,则官员对于自己的官位不那么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权臣的利诱而成为他们的傀儡,而且能够更加勇敢地对危害百姓、皇朝的统治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纠察、弹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监察官员的劝谏,这种例子是很多的,

19、如奸臣严嵩当权时期,就有很多的监察官员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弹劾他的罪过,最终将他绳之于法。,55,而权重则是执行任务时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赏厚则立功之心强而勇于奋进,通过这种以上监下,以下制上的设置,明朝将各级官吏置于严密的监察之下,即使是监察官员之间也是相互相互纠察,正如明朝顾炎武所评价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因此,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都能够较好地行使监察职权,不避权贵,从而避免了很多错误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较清明,保证了行政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56,但是,明朝监察官员的这种权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极作用的。因为官阶的低下,官位之念亦

20、轻,于是那些小官们就不惧丢掉这薄薄的乌纱帽,利用手中极大的权力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这整个监察系统中,就属监察御史最具权利,监察御史的弹劾或推举,往往就能决定一个官员的未来命运,各地的官员就纷纷来巴结御史巡按们,这些监察官员也不吝于将手中掌握的大权当成讨债还债的资本,,57,或与贪官污吏共同谋划金钱与玩乐,或是为求高升去巴结权贵,如“明末崔臣秀巴结魏仲贤,官至左都御史,成为所有监察官员的总头领”;明末有些监察官员甚至卷进党派之争中,互相攻歼,在党派伐异中推波助澜,最终成为导致明朝灭亡的一大因素。毕竟作为百官楷模的监察官员都已经腐败至此了,何况其他人呢?,58,4、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21、机制。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59,明之前各代的监察监督大都是纠察百司、肃正纲纪、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很明显的是一种事后的监察、弹劾或裁决,而那些谏官虽说有一定的事前劝谏监督作用,但是在皇权高涨的情形下,这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带有明显的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尤其是给事中的设置极其职权,更是突出了这点。,60,六科给事中职掌着封驳、注销以及充当言官以及监察六部的职权。当六部奏请实行之事或是内廷旨下

22、,均得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如有违误,则可驳回修正,如无误,则分发六部执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票拟也是如此。如问题未达到驳回的程度,就“科参”的形式使旨章通过,但六部在施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指示执行。,61,同时,六科给事中还利用注销大权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误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及时纠正,从而防止了重大错误的发生。,62,总之,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代与清朝有着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扩大、位卑权重、薄禄厚赏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后的监察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明朝吏治的腐败与清明,国家的兴盛与繁荣产生了重大的影

23、响。因为正是这些特点,加强了专制主义的极度集中,促进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国家行政体系的正常的运转,使明王朝维持了近三百年。,63,然而制度并不能决定一切,皇权的极端加强,决定了整个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围绕着皇权运转,国家监察制度举步违艰,很难能够发挥它应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后期,随着皇权的衰落和奸臣当道,监察制度受到了破坏,整个统治机构逐渐腐朽,到最后,明王朝也没能逃脱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惯性机制而走向灭亡。,64,五、明代的军事制度,(一)明朝军事制度概括1、卫所制度明朝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卫所,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此制在维护明朝

24、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65,2、五军都督府:军队的统辖与卫所制:朱元璋统一全国后,采纳刘基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中央设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五军(即中、左、右、前、后军)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于兵部。,66,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于朝,官军各回卫所。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制度,旨在保证皇帝对全国军队的控制。,67,3、地方军事在地方,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都司之下,

25、在冲要地区的府(含直辖州)、县(州)置卫或设所。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5个千户所,共 5600人;千户所由千户率领,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 百户所由百户带领,辖2个总旗,共112人;总旗辖5个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 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68,(二)明朝的军事领导制度 以中央军事领导机关来说,起义时期,朱元璋以都元帅身份自主行枢密院事,亲自指挥全盘军事,以后,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设大都督一人,名义上是“节制中外诸军事”,其实,一切大小军政,包括军官任免、

26、军队调遣、战役指挥、战略考虑等,都由都元帅决定,大都督府不过是主持后勤给养,军丁军户管理、考绩、马政等日常事务。大都督当然也要统军作战,但只能奉命进止,不许擅作主张。,69,当时,朱元璋在行中书省内设户、礼、刑、工四部,独不设吏、兵二部,正说明人事和军事大权不容假借于人。即使如此,到吴元年(公元1364年)还是对此作了部分的调整,虽然仍保留大都督府,但裁免去大都督一职不设,改设左、右都督、同知都督、副都督、佥都督若干人,均为大都督府的长官。很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众设多官而分其事权。 明王朝建立后,在中书省下的六部已有兵部,这对一个统一的封建大帝国来说,是实不可少的。,70,明初,将原来由大

27、部督府掌管的武官任免、考绩、荫袭、军队的训练、后勤给养、军丁军户管理等军事行政工作划归兵部掌管,大都督府仅保留统率全国军队的职权。 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在撤废中书省的同时,朱元璋也宣布彻底改组大都督府,将大都督府分设为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中书省和大都督府的同时大变动,是当时明王朝中央军政制度大改组的两翼,其重要意义实不相上下。,71,当时还规定,五军都督府互不统辖,应该分别与兵部直接联系工作,而统一奏请皇帝裁定。每一个都督府内又都设有一小群都督,计有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副都督等,俱为负责官员,由朝廷指定各都督府分别统率全国各都司、卫、所,不得随便变动。统军的部门

28、便一分而为五,领导人更是由一个增加到好几十个。任何统军的都督都绝不可能率本部军兵与朝廷对抗了。,72,其实,任何一个都督府及其中的任何一个都督,连率领本部军兵的权力也是没有的。因为明王朝还规定: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军之权而无出兵之令。有军事行动时,兵部奏请委派某一都督府某一都督率兵出战,而分调其他各都司、卫、所的兵丁归其指挥。军事行动结束,将帅即归回原都督府,兵丁归回原卫所建制。这种体制显然是为了防范军权旁落,是为了对将帅们的职权有意掣时,其必然结果是,要付出大大削弱自己军事威力的代价。,73,六、明朝的法律制度,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发展的同时,资本主

29、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74,(一)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护君主专制。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提倡立法要简、严。而明初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也促使统治者以重典治天下。,75,因此朱元璋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实行“重典以治世”的同时,又注重“明礼以导民”,把教化

30、和镇压结合起来,礼法相辅而行,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76,“重典治国”的目标,(1)打击权臣对皇权的威胁朱元璋:“帝王六大祸根”:权臣、宦寺、后宫、外戚、方镇、诸侯消除“祸根”措施:废丞相,废中书省; 废大将军都督府(2)打击贪官污吏,77,“重典治国”的主要方法,(1)法外用刑;明初“四大案”:空印案郭桓贪污案胡惟庸谋反案蓝玉谋反案(2)加重法律的处罚力度;,78,(二)明初的立法概况1、大明律的制定吴元年(公元1367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使人知晓”的原则。制定了律二百

31、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79,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篇目一准于唐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末。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下。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80,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名例”于律者,合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自法经

32、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81,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确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虑精,一代法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82,2、明大诰的制定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明大诰。明大诰共四编236条,其主要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以及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83,3、条例条例是明律之

33、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84,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取其经久可用者,编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这是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重的制度。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又重修问刑条例共382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附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85,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后来明武宗正德年间重

34、加增补,以正德会典之名颁行天下。世宗、神宗两朝也曾校刊增补,编有嘉靖续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其中只有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为清朝撰修会典提供了范本。,86,(三)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1、刑事方面(1)刑罚制度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罚。,87,五刑五刑有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

35、罚。,88,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89,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90,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

36、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91,(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92,充军。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所谓充军,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外最重的刑罚。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勾尽补绝”,才能

37、“开豁”。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刑则“常设而不用”,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代了流刑。这也反映出刑罚的加重。,93,带枷发遣。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即让犯罪人带一百五十斤重枷前往戍守地。犯者经常不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异。,94,延杖制度。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廷杖制度是封建君主施展淫威,强迫臣下服从自己意志的一种野蛮手段。,95,(2)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A.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大明律中专设“奸党”律,其中有防止臣下结党,保证君主集权的一系列规定。其主要

38、内容是:a.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96,b. 不准内外官交结,若各衙门官员与内官勾结,泄漏机密等等,一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c. 国家官职的任用权专属里俯,以防大臣培植亲信,结成朋党。d. 若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犯者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之同罪。,97,以上都是朱元璋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防止皇帝被欺蒙所定的罪条。史家有谓“此乃太祖无弊不防而设。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朝多沓沓之流,士保容容之福。每当大事,则唯诺盈廷”,这正是明朝政治败坏的重要根源。,98,B. 在刑律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律与唐律相比较而言

39、,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重其所重”的特点。a. 加重对人民反抗行为的镇压。明律对“谋反”和“大逆”罪,不仅不问情节就将犯罪者本人凌迟处死,而且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废,一律处斩。,99,b. 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明律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处罚。,100,c.重惩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明政府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册 (户口册),登录各户人丁财产情况,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还在各地编定了鱼鳞册(土地册),记载各户的土地亩数,作为征收田粮的依据。明律把欺隐田粮赋役的

40、行为列为惩治重点。规定,凡欺隐田粮者,要处以笞杖刑,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101,还规定,凡民户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明朝把全国户籍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依法令规定分别承担各种不同的赋税义务,不得私自脱籍逃户,否则都要受到严厉的刑罚。,102,明律在实行“重其重罪”的同时,与唐律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轻其轻罪”。这主要表现在对于不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典礼及风俗教化”之事方面。如,“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仅杖六十,徒一年;又如对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一年,明律仅杖一百。,103,“轻其轻罪”的原因是由于阶级矛盾

41、的发展激化,统治者在礼仪教化方面的收效愈来愈小,因此不得不一改唐以来德主刑辅的手段,而加强司法镇压的手段。,104,C. 以严法整饬吏治,重典治赃官明太祖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参加过农民起义,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的重要原因。所以他即皇帝位后,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105,为此,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者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贸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御史一一风宪官犯赃则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处刑。 明朝以严法整饬吏治,以重典治赃官,对于改善明初政治,加强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缓和阶级矛盾,起了

42、积极作用。,106,2、民事方面明律仍然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典。其中户律的田宅、婚姻、钱债、市廛等门类中有不少民事方面的法规。大明令户令有十多条属于民事方面。大明会典户部也汇编了明各朝皇帝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的很多法令。明朝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继承了宋元以来的传统,但在如下一些方面有重要发展。,107,(1)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强调先占的原则 为发展农业,确保土地的使用,明太祖在建国之初就下规定:规定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退还房屋坟墓。,108,另外,唐宋以来,法律否认拾得人对所拾遗失物有占为已有的任何可能。明律却一改传统,着重保护拾得人的权利。明

43、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规定:“见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109,(2)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A、钱法和钞法大明律.户律中专列有“钱法”和“钞法”,规定:宝钞(纸币)与铜钱“相兼行使”,违者处以杖刑。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B、税法明朝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来源,增加国库收入,对商品都要依法征收市税和关税,并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110,C、盐法和茶法盐和茶都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早在西汉时封建政权就推行盐铁官营法。唐朝又开始将茶叶的专卖权垄断在政府手里。明朝政府继承

44、了这些传统政策,亦以严法禁止贩卖“私盐”和“私茶”。,111,洪武六年立盐引条例,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器者斩。其后大明律专列“盐法”十二条,处罚有所减轻。规定:凡犯私盐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112,D、市廛法市廛法是中国古代的市场管理法。明律中专列“市廛”一卷,其主要内容有:不准买卖双方把持行事;不准傍高下比价以惑乱取利;不得私造度量衡或其作弊增减,违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所卖货物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笞五十,其物入官。这些规定反映出明朝的市场管理非常严格,其管理经验也相当丰富了。,113,(四) 明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从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需要出发,明朝司法制度在总结前朝经验

45、的基础上,有明显的发展。1、调整了司法机构、加强了监察职能,114,(1) 中央的司法机关明朝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明朝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虽然与唐宋基本相同,(只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但各自的具体分工有所变化。,115,刑部。专司审判之职。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徒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中央百官的案件。大理寺。掌复核。凡刑部所审案件,都须将案卷连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掌纠察,对官吏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116,(2) 地方的司法机关明朝地方政权分为省、府、县三级。府、县长官知府、知县亲理狱讼事务。在省专设提刑按

46、察使。提刑按察使有权处决一省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审核批准。,117,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三五名,报官备案。本乡有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还规定调解时可用竹蓖责打当事人。调解后不愿和息,可再向官府起诉。明中期以后,申明亭及老人制度逐渐废驰。,118,(3)监察机关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并加强了监察机构的组织与职能。明朝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立的监察组织,在皇帝的控制下负责纠察六部官吏的违法事件。六科给事中是向中央行政各部派设的督察官员。其中刑科给事中对刑部的审判活动有直接监督权,一旦发现问题可直接向皇帝奏报。,119,明

47、朝还加强了对地方机关的监察。明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隶属都察院,而接受皇帝节制。发现问题可“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可见其权力之大。明朝监察制度的加强是维护皇权的重要手段。,120,2、完善会审制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三司会审”和“圆审”。三司会审。三司会审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联合审判制度。凡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121,圆审。又称“九卿会审”。即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最后的判决仍须奏

48、请皇帝审核批准。明朝会审制固然是出于加强皇帝对司法控制权的需要,但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直至清朝仍沿续下来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122,3、厂卫特务机关直接行使审判权明朝在普通的审判机关之外,又设立了特务审判机构直接行使审判权。明朝的特务组织简称“厂卫”。厂即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一手掌管的。卫即锦衣卫,是由皇帝的亲军系统发展起来的。,123,锦衣卫,皇帝禁卫军十二卫之一,原掌仪仗和警卫事宜。其后,明太祖为了加强专制统治,赋予锦衣卫兼管刑狱,巡察辑捕之权力。洪武十五年,于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有关妖言、人命、强盗及其他军民诉讼、锦衣卫都有权管辖,并设有法

49、庭和监狱。洪武后期,为平息民愤,朱元璋曾下令焚毁锦衣卫所有刑具,一切审判均归三法司。,124,明成祖时期不仅恢复了锦衣卫断狱,而且又于永乐十八年增设了东厂,职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其权力在锦衣卫之上。明宪宗时期,又设立西厂,“四出刺民间阴事”。武宗时设立了比锦衣卫、东厂、西厂权势更烈的内行厂。,125,明朝厂卫特务组织直接承旨于皇帝,它做出的判决,司法机关均不得过问。此外,厂卫特务组织无需任何事实证据,仅凭只言片语就可随意侦捕人犯,而且滥用刑,摧残人犯。这种特务机关干预司法活动的表现,是明朝实行极端君主专制的产物。对封建法律秩序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也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126,(五)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1、诉讼制度:(1)诉讼管辖制度:(2)诉讼权利之限制:“干名犯义” ;年龄、性别之限制;现禁囚犯之限制;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3)禁止越诉;(4)诬告加等反坐2、审判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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