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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方性税收法规与中央税收法规的差异暨风险防范课件.ppt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3322243 上传时间:2018-10-13 格式:PPT 页数:66 大小:2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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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地方性税收法规 对中央税收法规的 补充暨纳税筹划,课程内容,地方性税收法规与中央税收法规的关系 江苏地方对中央税收法规在流转税方面的补充规定与风险化解 江苏地方对中央税收法规在所得税税方面的补充规定与风险化解 江苏地方对中央税收法规在其他税种方面的补充规定与风险化解 江苏地方对中央税收法规在税收保障方面的补充规定 江苏地方对中央税收法规与税收相关的非税收方面的规定分析,地方性税收法规与 中央税收法规的关系,1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层级 2不同层级税法的适用原则 3地方性税收法规制定的依据 4地方性税收法规制定的流程 5地方性税收法规与中央税收法规的关系 6地方性税收法规对中央税收法规间补充的主

2、要表现 7如何面对地方性税收法规对中央税收法规的补充,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层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及涉税规范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性税收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国务院部委制定的税收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 其他,不同层级税法的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条款)优于普通法(条款)的原则(同一内容进行的规定)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收协定优先原则

3、,地方性税收法规制定的依据,税法的制定依据: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原则性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5条 具体性依据: 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性税收法规制定的流程,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正式程序):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通过法律草案和公布法律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国税发200520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纳税公关策略,地方性税收法规 与中央税收法规的关系,历史、政法、文化的统一,特别是中央集

4、权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两者在总体上是协调的、一致的 当代国情决定了中央税收法规只能是原则性的规范,需要地方税收法规对中央法规进行补充 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决定税收政策存在地方性差异与补充 地方具有一定的立法权以及分税制的财税财税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税收法规具有地方性 地方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统一也决定了地方税收政策在在差异与补充 税源争夺与地方保护决定了两者间存在差异与补充,地方性税收法规与中央税收法规间补充的主要表现,实体性税收政策补充:具体税收政策方面的补充 程序性税收政策补充: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补充 与税收相关的非税收性政策性补充:主要是一些财政性的涉税优惠政策,如何面对地方性税收法规 与中央税收

5、法规的补充,尊重地方税务行政当局的管理权:错误的政策仍然是政策,法律规范的权威应当得到尊重 地方性税收政策对企业不利时,利用税法适用原则对抗地方性不利的税收政策 地方性税收政策对企业有利时,选择适用地方性税收政策 纳税公关策略(影响甚至参与地方税收立法),纳税公关策略,纳税公关内涵 纳税公关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纳税公关的具体思路,江苏地方与中央税收法规在 流转税方面的补充规定与风险化解,增值税补充规定与风险化解 消费税补充规定与风险化解 营业税补充规定与风险化解,增值税补充分析与风险化解,实体性政策规定的补充 程序性政策规定的补充 风险防范与筹划运用,实体性政策规定补充,一般描述 纳税人认定补充

6、(实践中认定补充) 与著作权相关软件的销售征税问题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优惠 变型拖拉机按农机征免增值税 活动板房征税问题 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 增值税起征点,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工程公司案。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生产与销售;实际上从事公路工程建筑与施工。年工程施工收入2789万元,混凝土韵销售收入845万元,国税局将判断为货物生产与销售纳税人。 案例二:新设立的环保设备生产销售公司案。生产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生产、销售;由于金融危机因而厂房闲置,并将厂房出租,向地税局领取发票,环保设备销售额为230万元,房产租赁业务收入520万元,地税局要求将其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7、管理。,补充案例,案例三、飞机、船舶装饰美、容征收营业税与增值税问题(以注册税务师教材的变化为例)案例四、电梯的保养如何征税?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程序性政策规定补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减免退税优惠管理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增值税汇总纳税与征管 增值税(国税)相关资格认定 增值税(国税货物)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与旧制度比较解读),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认定主体与权限 申请认定程序(一般程序、特殊程序) 认定形式 待遇 纳税辅导期 转换限制 执行时间 文件存废 风险提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一般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8、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细则的规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特殊规定:可以申请认定的: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

9、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排除性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认定主体与权限,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申请认定程序 一般认定程序(超过小规模标准),(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

10、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程序 特殊认定程序(未超过小规模标准),(一)纳税

11、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12、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形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待遇,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

13、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有差别的执行起始期,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尚未制定),转换限制,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资格退出渠道进一步收窄,纳税人没有选择权了,执行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

14、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后来作了修改,统一为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文件存废,办法虽然废止了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明电199360号、国税函1998156号和国税函2002326号文,但需要指出的是,其他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特别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

15、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等文仍可继续适用。,风险提示,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超过指定期限仍未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即: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国税)相关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认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事项 流转税税收优惠认定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增值税汇总申

16、报纳税企业认定 出口退(免)税开业认定(出口退税处),增值税(国税)发票的管理,领购发票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普通发票 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报告发票丢失被盗 缴销发票 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 申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抵扣相关事项办理程序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风险防范与筹划运用,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税种的选择问题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问题 企业分立与合并的筹划策略 日常经营中的筹划策略 税收优惠筹划策略 纳税期限筹划策略 增值税(国税)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点

17、提示 相关国税资格认定的风险点提示,消费税补充分析与风险化解,一般描述 实体性政策补充(消费税的税后还贷性决定了地方补充性规定极少) 程序性政策补充(在增值税部分都已经作了介绍) 纳税筹划与风险防范,纳税筹划与风险防范,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企业分立的税务筹划 日常经营业务的税务筹划 纳税期限的税务筹划,营业税补充与风险化解,实体性政策方面的补充 程序性政策方面的补充 纳税筹划与风险化解,实体性政策方面的补充,营业税纳税人认定补充(增营、分支机构、外出经营活动) 课税范围的补充(垃圾清运、无偿提供资金、人防经费范围) 营业税起征点补充 营业税税目补充 营业税税率补充 计税营业额的补充,代扣

18、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规定 针对房地产公司售后返租的特别规定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补充规定 二手房营业税政策补充 个人出租房产的规定 破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等的营业税计税规定 成本利润率 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问题,计税营业额的补充,建筑业计税营业税征收管理方面的补充:甲供材、设备补充、拆迁、物流企业 旅行社企业营业税计税 个人转让经济适用房计税营业额问题 展费扣除补充,程序性政策方面的补充,减免税管理 营业税(地税)发票管理 多缴纳营业税退税的处理 差额征税时凭证管理补充,首次申请普通发票领购的办理程序 日常发票领购申请的办理程序 自印发票申请的办理程序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 代开建筑业发票 代

19、开私房出租发票 代开货运发票,纳税筹划与风险化解,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日常生产经营中的筹划策略 各行业营业额的筹划策略 税收优惠的筹划策略 纳税期限筹划策略,江苏地方与中央税收法规在 所得税方面的补充分析与风险化解,企业所得税补充分析与风险防范 个人所得税补充分析与风险防范,企业所得税分析与风险防范,实体性政策规定补充 程序性政策规定补充 纳税筹划与风险化解,实体性政策规定补充,收入确认补充 费用扣除补充 资产处理的补充 关联方交易处理 有效票据认定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补充 税收优惠规定补充,收入确认补充,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的处理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递延所得的处理,费用扣除补充

20、,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开(筹)办费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防暑降温费标准 附征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基金等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补充,程序性政策规定补充,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补充(省局文件) 减免税及后续管理补充 中介机构的介入补充(事务所鉴证) 核定征收补充(国地税不同) 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南通) 申报方式的补充,减免税及后续管理补充,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核定征收补充(国地税不同),核定范围的补充 核定收入的补充 核定征收率的补

21、充 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 核定与查账征收的转换 核定改为查账时的资产处理 关于亏损弥补问题,个人所得税补充分析与风险防范,实体性政策规定补充 程序性政策规定补充 纳税筹划与风险化解,个人所得税实体性政策规定补充,费用扣除标准的补充 按次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补充 反担保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规定 拆迁补偿款的个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利息扣缴个税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个税附征方面的规定 房产出租个人所得税补充 企业销售人员的个税政策 交通、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程序性政策规定补充,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流程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申报规范 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江苏地方与中央税收法规在其他税种方面的补充分析与风险化

22、解,房产税的补充 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 土地增值税补充 印花税补充 契税补充 城市维护建设税补充 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的补充,计税依据 纳税期限 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计税依据 税率(单位税额) 纳税期限 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计征 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补充,征收依据与征收率(核定征收) 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印花税补充,征收方式 征收依据与征收比例 纳税期限,契税,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 纳税期限,车船税补充,单位税额(税率) 纳税期限 税收优惠 纳税地点,耕地占用税,税率 税收优惠,江苏地方与中央税收法规在税收保障方面的补充分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介绍 社会化的综合治税体系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处罚 江苏地税系统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介绍,国税征管系统已经比较稳定 地税的系统非常破个人客户端介绍(非常容易出错)地税网上申报系统 意见反馈地址:http:/ 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信息的共享 地税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税务稽查、法律处罚,纳税评估(简单介绍) 税务稽查(简单介绍) 法律处罚(处罚标准的地方化,包括国税与地税的补充),江苏地方与中央税收法规与税收相关的非税收方面的补充分析,地方性基金 地方教育费附加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0.5%上交的部分) 税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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