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形势下医护工作中面 临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及对策,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 年9月1 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规范医疗服务行业,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法规。 作为医护人员不仅应该熟知国家法律条令,并且更应明了自己在医护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预防医疗事故发生,以便自觉地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新条例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等级的合理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
2、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即一级医疗事故分为甲等和乙等 二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等 三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四级医疗事故未再进行分等。,第四级医疗事故是条例新增加的内容,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情形。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医务人员错误地拔除健康恒齿、切除一侧输卵管、将纱布等软组织异物遗留在患者腹中、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 % ,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 等情形将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3、依法治院问题 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要求,实际工作中不是不想依法治院,而是治院没有相当的“法”来依。 尽管近年来国家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卫生法律规章, 但仍有不完善之处,甚至存在盲点和空白。 改革中院长责、权、利问题,行业竞争问题等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支撑。,医院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医务人员权益保障问题 近年来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人身受到攻击而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已屡见不鲜。 尽管卫生部、公安部于2001年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案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但实际的震慑力不大,以至医务人员的权益难予保障,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现象仍频频发生。,临床医疗、护理记录 临床
4、医疗、护理纪录是病史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资料,是衡量护理质量高低的标志,是医师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与最可靠的证据。记录本身也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与判断医疗纠纷性质或与侦破某刑事犯罪有关。,医疗护理工作中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临床医疗、护理记录 新条例规定患者有全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医疗、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 不认真记录可导致误诊、误治引发医疗纠纷、事故。 医生、护士在发生医疗纠纷、诉讼之前对原始记录进行添删或随意篡改,都是非法的。,医疗、护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临床医疗、护理记录 在医疗、护理文书记录过程中,若出现错字,应在错字上用双线标识,不得采
5、用刀刮、胶粘、涂黑等方法抹去原有的字迹。 以往等级医院评审检查前重抄病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医疗、护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执行医嘱 医嘱是护士对病人施行诊断和治疗措施的依据。应一丝不苟执行医嘱。 新条例明确指出,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立即据实补记医嘱。 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属违规行为。 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护士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师提出质疑。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病人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执行,护士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医疗、护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分级护理就是根据对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以及患者自理能力的评估,给予不同级
6、别的护理。 我国分四级 特级护理 一级护理 二级护理 三级护理 国外:特一级护理、特二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医嘱分级护理与实际护理,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例如:某医院曾发生过一起医疗事故,因为病人是熟人怕疼,以病人说打过多次青霉素没反应为由,护士擅自决定免做青霉素皮试,而发生病人死亡的严重医疗事故,该护士被依法判刑。 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病人注射了青霉素,若该病人不过敏,护士犯失职过错; 若该病人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医疗、护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其次患者输血差错所致的死亡、在医院内滑倒所致的骨
7、折、导管护理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是病人起诉护士的常见护理纠纷原因。,医疗、护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侵权行为与犯罪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还规定,为患者保密,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不得将艾滋病患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医疗、护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案例1,刘某到医学院一附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在进行“妇检”时,为其检查的医师未经刘某本人同意将其当成临床教学标本带教了临床见习学生。为此,刘某以医院及当事医师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案例1,据刘某介绍,9月15日下午,
8、她到医院妇产科门诊,告诉医师要做“人工流产”。一名女医师叫其进门诊检查室,刘脱下衣服后躺在检查床上,告诉医师自己准备好了。约一分钟后,医师推门而入,接着对外面的人说:“你们都进来”。随后进来了10多个穿白大褂的男女青年。,案例1,“我当时面对这么多人,难堪得要命。稍微镇静些后,我要求让这些人出去。而医师说没什么,他们都是见习生,并让我躺好,不然没法检查。接着医师一边指着我的身体,一边向见习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及特征,其间还有见习生的笑声。我脑中一片空白,只能把脸扭向一边忍受着一切。”刘告诉记者。,案例1,第二天,她找到当事医师,问进来那么多人为什么不先给她打招呼。医师回答:没必要。而另一位医师对
9、她说,在医院就没有隐私权。院方意见,医师带教是医学教育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临床教学的唯一途径,更是教学大纲的明文规定。问题:如何看待病人的隐私权和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侵权行为与犯罪 护士与病人的接触比其他医务人员更为密切,护士24h 巡视在病房。 如在护理卧床病人时,在获得其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获知其家庭隐私或同意检阅其个人信件等,护士应注意慎重保护病人隐私。 而随意谈论、泄露(侵犯) 病人的隐私,造成侵权的严重后果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护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收礼与受贿 患者得到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护理后康复,出于感激而自愿向医务人员馈赠少量纪念品,原则上不属于贿赂范畴。 但医护
10、人员主动向病人索要巨额红包、礼品,则是犯了索贿罪。,医疗、护理工作中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麻醉药品与物品管理 主要指杜冷丁、吗啡类药物。 医生、护士若利用自己的权力将杜冷丁提供给不法分子倒卖或吸毒者自用,构成参与贩毒、吸毒罪。 护士还负责保管、使用各种贵重药品、医疗用品等,绝不允许占为己有。 情节严重可被起诉犯盗窃公共财产罪。,医疗、护理工作中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医学生、护生的法律身份 医学院学生、护校实习生是学生, 进入临床实习前,应该明确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 只能在执业医师、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医疗、护理措施。 如果在执业医师、护士的指导下,实习生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可不
11、负法律责任。 但如果未经带教老师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病人的损害,实习生要承担法律责任。 病人有权利要其做出经济赔偿。,医疗、护理工作中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麻醉、手术风险责任带来的问题 由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及其处理中不公正等诸多负面因素,给麻醉医生、手术医生造成较大压力,报着“无事一身轻“的大有人在,以至疑难手术、高风险手术没人敢做,没人想做,真正推不脱时,还硬要院领导签字、担保。不仅影响了工作,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医疗、护理工作中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院前、院外急救涉及的问题 如假急救电话、骚扰性急救电话,不出诊不行, 出诊又徒劳, 大大浪费了医疗卫生
12、资源; 又如,面对无钱、无家属、无单位的急重症者,医院只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先救护,但费用又无着落; 而有的则是需要救命时大拍胸脯,待救治结束时又找岔子赖账,让医院及医务人员无可奈何等等。,医疗、护理工作中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非手术工作中涉及的问题 如患者或家属对正常疑诊、待诊的不满,对用药(包括开药、加药行为等)的不放心,对诊疗医师、医技检查医师及护士工作不放心,对医务人员忠诚度、信任度下降等问题.,医疗、护理工作中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非手术工作中涉及的问题 再如有创检查、治疗中的正常损伤的问题,因诊疗所需的正常的必要的身体暴露问题,有的甚至不考虑医学的科学性对医院一味强调所谓的人格权、隐私权
13、,使得医疗工作十分被动,以及对保护性医疗的不理解问题等等。,医疗、护理工作中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案例1】,患者孙某,男,岁,单身。近日因大便性状有改变,怀疑自己患胃肠疾患而带着沉重的心情到某医院检查。经直肠镜及组织切片检查,确诊为直肠癌。医生见其精神状态不好,唯恐刺激本人,只对其亲属讲述了病情并决定收入住院作直肠癌根治术。术后,医生将手术情况告知患者,患者十分恼火,要求追究医生的责任,对此,请做伦理分析。,【伦理分析】,此案例涉及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之间的矛盾冲突,二者都有其正确性的一面,如果强调知情同意而告知患者真情,会刺激患者不利于治疗;如果强调保护性医疗而不及时告知患者,又违背了知情同
14、意的原则.该案例中,医生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特别是精神,心理状态作出保护性医疗的抉择,并且将病情告知了家属,因此,不负道德责任。,一位年轻的未婚妇女因子宫出血过多而住院,她主诉子宫出血与她的月经有关,而且去年发生过几次。一位正在妇科实习的医学生和她关系融洽,在一次聊天时谈及病情,病人说:“你能为我绝对保密吗?”在医学生保证为她保密的前提下她说怀孕了,自己服了流产药物后造成出血不止。,【案例2】,此时,医学生面临以下选择: ()遵守自己的承诺,为病人保密并且不告诉任何人; ()向她保证为其守密,然后告诉指导医生全部实情,但要求指导医生不要让病人知道是谁告诉的; ()不能为她保密,给她解释如果医生不
15、了解病人真情, 就不能适当治疗,这样会发生危险。 请问:你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理由是什么?,【案例2】,【伦理分析】,.医学生面临上述选择,任何选择都有它的理由。保守病人的秘密,尤其保护病人的隐秘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也是一种职业道德。然而,当保守病人秘密的原则和病人治疗的需要之间存在冲突时,如果医学生纠缠所谓的绝对保密,置病人治疗的需要于不顾,那么保守秘密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所在。保守秘密的目的:一方面尊重病人的权利,另一重要方面在于有利于治疗。,【伦理分析】,考虑到医学生在医院中的角色和病人治疗的需要,必须让主管医生知道病人的真情,以便于治疗,最好是尽力劝说病人自己告诉主管医生,因此第三种选择是最
16、佳的。,医院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与伦理问题,职业保险与法律判决 医疗职业保险是指从业者通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使其一旦在职业保险范围内突然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医护人员几乎都参加职业保险。 目前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在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医疗职业保险办法。,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的定义: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安然去世。国际上,荷兰于2001 年通过安乐死法律。 目前我国护士不允许参与安乐死。 我国江苏发生的一例安乐死案例,丈夫患绝症,家庭经济困难,妻子协助丈夫安乐死,后被判刑3 年。 医护人员应明了我国法律。对患者临终前下遗嘱的处理过程,护士应明确立遗嘱的程序,患者
17、必须具有行为能力、神志清楚,有利害关系者应回避。,医疗、护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安乐死及其伦理分析 (一)安乐死及其历史发展,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病人,于治愈无望、生命垂危而又极度痛苦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在此前提下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二)安乐死的含义,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出自希腊语euthanasia 为好死之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无痛苦死亡,安然去世;二是指患不治之症,非常痛苦,帮助其实现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 狭义的安乐死局限于患不治之症,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
18、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非常痛苦,要求安适地迅速死去的病人,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希望的一种临终处置。 安乐死的目的 避免死亡时的痛苦折磨,代之以相对舒适和幸福的感受,即改善死者临死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三) 安乐死的对象 1. 晚期恶性肿瘤失去治愈机会者。患绝症,倍受折磨的痛苦,本人强烈希望死去,家属也同意的。 2. 主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且不可逆转者。 3.“植物人”,不可逆的昏迷。 4. 严重缺陷的新生儿。,1)、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采用药物加速病人死亡。 (1)自愿的、自己进行。 (2)自愿的、他人执行。 (3)非自愿的、他人执行。 2)、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
19、:对病人停止治疗与抢救,任凭其自然死亡。,(四)安乐死的种类,(五)安乐死的伦理之争,安乐死能解脱人们的痛苦吗当患者的肉体痛苦与精神痛苦交缠在一起无法分离,甚至精神痛苦更为厉害时,仅以摆脱肉体痛苦为主,简单的提早结束生命难道是人道的吗安乐死是否是理想而又唯一的解脱病人痛苦的方式?是否舍此就无其他途径,安乐死的伦理争论赞成 1、人有生的权利,也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2、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 3、死亡并不都是坏事 4、既符合病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反对 1、安乐死不人道。 2、无益于医学科学的进步。 3、可能导致病人失去三个机会。,安乐死的伦理分析,1、安乐死有利于病人 2、安乐死有利于死者家属 3
20、、安乐死涉及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安乐死的伦理争论,1936年英国成立有许多社会名流参加的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几度提议立法,但未获通过。 1974年澳大利亚和南非成立安乐死协会。 1976年以后,丹麦、瑞典、意大利、法国等国相继成立安乐死协会。,美国对是否允许安乐死讨论的赞成人数年份 1947 1973 1983 1997 赞成数 37% 51% 63% 74%,纳粹德国的“安乐死”,20世纪初,德国越来越多的精英人士接受了“人天生不平等”和“优生学”的理念。 1920年,有人提议用极端方式解决住院残疾人的问题。 还有人兜售“毁灭不具生存价值生命”的思想鼓吹“一条生命是否值得活,不仅取决于该生命对
21、个人的价值,而且还取决于该生命对社会的价值。”,纳粹德国的“安乐死”,1938年一位德国的父亲写信请求希特勒,允许杀死他畸形的儿子。希特勒为此授权制定一个儿童安乐死计划。 1939年希特勒启动屠杀成年残疾人计划,后又扩大到精神不正常的成年人,最终演变成对犹太人、斯拉夫民族的大屠杀。安乐死声名狼藉。*,(六)安乐死的立法,1.安乐死的决定权 原则上只有本人有权决定,如本人已经无法决定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 国外通行预嘱方式,即本人在清醒时预先立下自愿安乐死的书面决定。,2.安乐死的立法,荷兰于2001年通过安乐死法令。其要点是: (1)病人确实患绝症 (2)安乐死决定出自病人的完全自愿 (3)在
22、实施安乐死之前,医生必需将病情详细告诉病人 (4)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后,医生至少征求一个同事的意见 (5)医生要向法院写一份报告,3.我国安乐死立法现状,1989年,卫生部在研究七届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后答复:“安乐死”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死亡类型,它既是一个复杂的医学、法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伦理问题,因此制定“安乐死”法规目前条件尚不成熟。 1994年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和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都有代表联名提案,建议就“安乐死”立法。 1996年,上海市人代会上24名代表提出“建议制定上海市实施安乐死法规”的议案。,4.反对安乐死立法的声音,2003年广东有政协委员在省
23、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出: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 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 该委认为,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地方不能就此立项”。,柴静与申请安乐死女孩通话(图),李燕,今年28岁,来自宁夏的贺兰县,她从1岁起患上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现在她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微微动弹,2007年初,因为她写了一份安乐死申请议案,希望能有全国人大代表帮她提交,从而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是否
24、应该合法化的关注。 李燕在博客中说“我爱生活,但我不愿活”,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时间:1986年6月29日凌晨5时。 死者:夏素文,59岁,患肝硬化腹水,伴肝肾 综合征 当事人: 医生:蒲连升 死者儿子:王明成 判决结果: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安乐死,1986年6月23日,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看到母亲痛不欲生的惨状,王明成和妹妹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对其母亲实行安乐死,并在处方上签名。 这是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 安乐死开始走近我们的生活,并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安乐死,2003年1月,王明成因胃癌复发住进西安交通大学附属二院。癌细胞在腹腔内转
25、移扩散,导致肝功能衰竭,肝腹水严重。6月9日,王明成向医生递交了一封请求安乐死的信,安乐死,王明成说,他在昏睡中好像梦到了母亲。 17年前,母亲肝硬化,腹胀伴严重腹水,救治无望,几次翻滚到床下想把自己摔死,王明成请求医生蒲连升对母亲实施安乐死。母亲被两次注射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后,次日凌晨5时去世。 母亲死去那一刻的安详神情一直烙在他的心上。他向院方提出让自己安乐死的勇气也来源于那个眼神。 那个眼神的代价,是他和蒲连升当年在看守所里蹲了一年零三个月,然后无罪释放。,2003年7月4日,“安乐死之子”王明成放弃治疗,回家。他独力走上二楼,双脚发颤。,安乐死,安乐死,安乐死,四川一名出生仅3个月
26、的婴儿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左眼先天性白内障等多种疾病被父母要求安乐死。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6.48(123332人)的支持率,尽管这些疾病并非绝症。,西安九名尿毒症患者要求安乐死,安乐死,不堪随术后长期高额的抗排异治疗费,23岁的肝移植女患者申请“安乐死”。,当时姜艳的肝硬化已到了晚期,除了进行肝移植外,她已无法挽救自己的生命。2003年7月18日,姜艳在该院实施了“同种异体原位肝移植”,手术非常成功,年轻的她,终于被医生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姜艳的父母当时感激不尽。然而,3个月后,获得新生的她,才开始感到背上背着一个沉重的经济包袱,这就是不得不终生靠服用昂贵的抗排异药来维持生命,每月抗排异药费
27、用达1万元左右。,众说纷纭,争 鸣,正方: 安乐死,因为痛苦,所以解脱,反方: 安乐死,生命不能承受之轻,正方:著名伦理学家邱仁宗:解除痛苦是唯一目的 从伦理学角度讲:作为病患的监护人,当病人所患的重症无法治愈,而且还必须在痛苦的折磨中走向死亡时,那么家属就有权利帮助没有行为能力的病患选择死亡的方式,因为唯一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解除痛苦。,反方:人身权法论作者杨立新: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众说纷纭,争
28、鸣,正方:名医胡守友:有尊严地死去很难 安乐死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临床上,在中晚期的患者中往往有着“疼痛”之外的痛苦情况。比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原本的功能,呼吸困难,处于缺氧的状态,就算接氧也不能缓解呼吸困难的状况,所以,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的。对于这类病人,要有尊严地死去是很难的。那些病人要安乐死,医生却没办法成全,因为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正方 网友龙儿喜欢:懂得放弃,才能重获新生 我有时候想,如果自己老的时候,动不了了,半身不遂,意识不清,我会在自己有意识的时候立下遗嘱,放弃治疗,请求安乐死。 我在医院里,看过无数的病人受病痛的折磨,在生命的
29、最后,他已经没有知觉了,还在受苦,受罪,他的家人明知道是在做无用的努力,还要继续的人为的折磨他。放弃,才能重获新生。,反方: 网友:安乐死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安乐死”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是对神圣法律的蔑视与践踏,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道德上“安乐死”是对社会公德与文明的玷污与败坏,特别是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充其量不过是虚伪的人道主义。,众说纷纭,争 鸣,冷观“安乐死”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许多方面,也牵连着社会、家庭、医院等诸多关系,不可草率为之,在立法之前应当缓行。法律在确定“安乐死”行为阻止违法的同时,应对其实施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以防那
30、些“枉法医生”、“不孝子孙”、“图财害命”者以及各种以“安乐死”为掩盖而实现不可告人之目的的人有机可乘。 两害相权衡取其轻,冷观理论上同意,它的确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做法;现实中(至少现在)不同意,在“这里”,这口子一开,各种行行色色的人间悲剧定然层出不穷(大家用联系的方法思考一下。这件事在西方国家也是很谨慎的。所以,两害相权衡,取其轻。因为,要走到安乐死的人与病人相比毕竟是少数。,随着人们健康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条例实施后,医院面临的风险更多,责任更大。,医疗、护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强化法规意识 条例中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31、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即为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的判断则依据相关的法规。 医生、护士应从学校即接受医疗法规的教育,进入医院后应强化法规教育,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克服随意性,增强落实法规、制度的自觉性。,对 策,切实做好以德治院、以德治医工作 切实做好以德治院、以德治医工作 一是要抓好医院行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是要抓好医务人员医德教育及医纪教育工作; 三是要从社会角度做好公民道德教育,以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进社会及家庭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理解与敬重。,对 策,强化风险意识 医疗行业的高风险表现为,一是医疗缺陷会给患者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是患者病情的多变性与医
32、疗技术的复杂性交织在一起,使医疗行业更具高风险性。 医、护人员应本着对患者高度的责任心,要有“风险意识” 要努力确保医疗安全,让病人能够放心地托付生命。,对 策,强化质量意识 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是医院管理者永恒的主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市场的开放,患者对医疗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医院管理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按照诊疗规范、护理常规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控制环节质量,注重终末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医护人员要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强化责任心和同情心,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并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以确保医疗护理工作安全。
33、,对 策,(四)制定医学伦理法规,我国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但我们制定的医德规范缺乏全国的统一性、权威性,时代性也不够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尽管已经制定了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但还远远不能适应解决医学伦理难题的需要。,(五)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在医疗卫生实践中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医学伦理难题,我们进行的上述努力总是有限的。 为此建立专业的组织,对不断涌现的难题加以研究、提供咨询、进行教育就显得非常必要,医学伦理委员会就是这样的组织。,(五)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在西方发达国家全国有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卫生单位有医院伦理委员会等,而且作了大量的工
34、作,例如当英国罗斯林研究所宣布克隆了“多莉”绵羊后,美国总统就要求其一个专家委员会在3 个月内向他提出建议报告,然后再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阻止滥用这一技术。,(五)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法国在1983 年建立了“国家生命和健康科学伦理学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的重要使命“必须是对话、思考和建议的场所,可以成为集体感觉和公共权威干预的中介。”当时用于解决生殖技术带来的医学伦理难题。,(五)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据调查,在美国1989 年大约有60 %以上的医院建立了伦理委员会,而且专业性伦理委员会也开始出现,如胎儿和新生儿医学伦理评审委员会等。,(五)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在日本, 1995 年前后,日
35、本的80 所医学院校全部成立了伦理委员会。50 %的医院成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五)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目前,我国有些省市的医院有伦理委员会。 天津市的二、三级医院普遍建立了伦理委员会; 北京协和医院、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同仁医院和北京医科大学等,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章程,已经建立了伦理委员会。 此外,在上海、贵州、辽宁、安徽等地均已有伦理委员会组织建立。,(五)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各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功能各有侧重。美国侧重于生命伦理复杂难题的处理,日本侧重于医学科学研究实验伦理问题的审查,我国侧重于医德医风的建设。 我国应广泛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并且增强其在解决医学伦理难题中的作用。,医院
36、伦理委员会属于医院和保健机构内的一种咨询机构,不是权力机构,没有法律委托。 医院伦理委员会有3种功能:第一,教育功能第二,制定政策第三,咨询服务,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深入开展医德教育 开展生命伦理学方面问题的研究,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任务,向院长提出在本院进行医德建设及开展医学伦理学教育活动的建议,协助组织各种形式的医德评价活动,指导制定全院各专科、各专业、各专门技术的道德规范。 评价、论证本院开展的涉及人体实验的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根据,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决策的建议。 讨论、论证本院临床实践中遇到的生命伦理道德难题,提出伦理咨询意见。 对本院已经实施或即将引进的医学高新技术,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医疗案件,对医务人员或病人的咨询与请求,对院长提出委托的事件,进行医学伦理学的讨论与论证。,在我国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1、可行性 2、现实意义: 有利于加强医学伦理学的教育 对密切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作用 对医院开展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将起促进作用,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