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8讲 民事权利的实现与强制执行,主讲人 肖建国,一、关于民事诉讼出发点:保护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 权利的判定程序:争讼程序+非讼程序 权利的实现程序:强制执行程序,二、民事权利判定和民事权利实现的关系,1、权利判定程序之间的关系 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2、权利判定程序与实现程序的关系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民事诉讼法 第196-197条,第196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多样性以及选择问题,【案例分析】原告赵某2002年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归还借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借款关系成立,遂作出周某归还赵某5万元借款的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周某与其妻刘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交给刘某,现
3、周某无履行能力。法院对于刘某要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这一点无异议,但怎样来承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有四种说法:,2003年12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一是再审说,认为该案审理时遗漏了当事人,属事实不清,应提起再审,再审时将周某的原配偶刘某列为共同被告,判决周某、刘某共同承担;二是另案起诉说,先将原案中止执行,由原告赵某另案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5万元
4、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生效后,两案合并执行。,三是提起撤销之诉说,即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由原告赵某起诉,将周某、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撤销其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的约定,将刘某分得的财产回归到原来的属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清偿债务。四是追加被执行人说,即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将刘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来共同承担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再审事由:民诉法原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5、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确认之诉的利益,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地位现实地处于不安的状态,且通过法院的确认来消除这种不安对于解决纠纷是有效且合适的方法时,有确认的利益,1、选择作为解决手段的确认之诉的妥当性,确认之诉处于一种补充性地位,如当事人存在其他形态的诉讼手段时,原则上否定确认之诉的利益。如可提给付之诉,就不存在“对该请求权自身进行确认的利益”对本案程序问题的确认(如诉讼代理权之有无、诉讼要件是否存在等),不存在“另行提起诉讼”的利益。,2、确认对象(诉讼标的)的妥当选择:三大命题,第一,当事人不能要求对事实进行确认,而只能针对法律关系提出确认请求;第二,当事人不能要求对过去的法律关
6、系进行确认,而只能针对现在法律关系提出确认请求;第三,必须是“是”的积极性确认,而不能是“不是”的消极性确认。“原告是房屋所有权人”“被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3、是否具有即时确定的现实性必要(应解决纠纷的成熟性),具体而言:一方面,被告否定原告法的地位,使原告的权利或地位产生不安或危险;另一方面,原告的这种不安或危险必须是现实的、现在的不安或危险。,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执行力的主
7、观范围 1、关于当事人的继受人 2、关于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请求之标的物的人 3、关于诉讼担当时之他人 民法规范在执行中的适用问题,四、进入执行之后申请人的权利保护,1、执行标的物的评估2、拍卖费用的高昂,3、执行担保,1)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2)执行担保特点、性质,司法担保:法律关系执行担保发生于执行程序之中,而执行程序是国家公权强制实现债权的活动,属于公法范畴。相对于民事担保,有下列法律特点:
8、A)执行担保主体:被执行人、第三人。担保方式:人保或物保。B)担保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而非向对方当事人提供。C)执行担保目的,D)担保财产由法院控制,或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执行担保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E)法院审查确认执行担保是否成立。 F)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4、执行和解,1)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民诉法第230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
9、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适用意见266、267条 执行规定86、87条,2)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A)理论学说 私法行为说 (纯法律行为说) 诉讼行为说(纯诉讼行为说) 两行为并存说 B)对现行法规定的评论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3)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与执行担保关系 民诉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五、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利、利益冲突,1、关于申请执行时效 民诉法2
10、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民诉法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六、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1、政府与开发商间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2、土地、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与政府间的税务征纳关系;3、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4、开发商与施工方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5、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6、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拆迁关系;7、被执行人员工与被执行人间的劳动合同关系;8、普通债权债务关系;9、其他关系,追缴赃款赃物、没收财产、刑事罚金,收取行政罚款、司法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