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1、确定合同的性质 2、对责任承担的要求不同 3、对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三)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四)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七)束己合同、
2、涉他合同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对其不产生拘束力。 2、订立该合同 ,实现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三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四、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平等公平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合同订立的主体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 (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的条件 1、要约
3、须有特定人作出。 2、要约须向相对人作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充分。 3、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5、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邀请 1、概念 2、特征 3、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方法 4、具体情况 (四)要约的效力 1、生效的时间 2、持续时间 3、要约的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六)要约的失效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条件 (三)承诺的方式,(四)承诺的效力 (五)承诺的撤回 (六)形式和程序欠缺的合同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二)要件 1、缔约人主观上有缔约过错。 2、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3、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 4、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具体形式,1、恶意缔约: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欺诈缔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缔约过失责任形式:损害赔偿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 。 3、受害人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前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而后者以合同义务成立为前提。 2、先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 3、前者以过错为要件,而后者不以过错为要件。 4、责任形式形式 5、赔偿范围 6、对赔
5、偿范围的限制,第三章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义务的分类 三、合同条款 四、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不得免除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五、格式条款 (一)概念 (二)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2、具有单方事先确定性 3、具有不可协商性 4、具有书面明示性 5、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优缺点 (四)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1、使用限制 (1)公平拟约义务,按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提示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义务。 (3)
6、说明义务。 2、对格式条款内容的限制 (1)格式条款具有52条、53条内容的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解释的限制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3)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二者内容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 1、附条件的合同 2、附期限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概念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
7、撤销合同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四)表见代理,三、无效合同 (一)概念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三)合同的部分无效 四、可撤销的合同 (一)概念 (二)特征 (三)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四)可撤销的原因 (五)撤销权及其行使,五、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三)法律后果,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第六章合同的保全,一、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二
8、)合同保全的发展 (三)意义 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有效。 (二)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1、基于赡养、扶养、抚育、继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五)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已经陷入迟延。 (六)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代位权的行使,(一)行使代位权的主体 1、债务人的各债权人。 2、多个债权人都起诉的,人民
9、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二)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四)代位权的效力 1、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均归属于债权人。 2、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债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对于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5、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五)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的
10、问题 1、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3、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担保。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二)撤销权的性质 1.是债权人间接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 2.是一种法定权利。 (三)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财产,(二)债
11、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1、对于无偿行为,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没有要求。 2、对于有偿行为,则要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逃避债务的。 (四)撤销权的行使 (五)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四)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所有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 2.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12、提起诉讼, 1)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2)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 1、行为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 2、因行使撤销权而增加的收益,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3、有过错的第三人适当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概述 (一)概念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三)合同变更的方式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转让 (一)概念 (二)债权转让 (一)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 (二)种类:
13、债权的部分转移和债权的全部转移。 (三)债权转移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权。,2、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3、转移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4、转让债权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5、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四)引起债权转让的情形 (五)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权利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 2、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债权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六)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1、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
14、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的抵消权。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三)债务转移 (一)概念:又称债务承担,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二)分类: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 (三)条件: 1须经债权人同意 2、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3、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合意方式转让债权。 4、所转让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 (四)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2、从债务一并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四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一)概念:原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债
15、权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承受。 (三)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1、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2、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八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一、概述 (一)概念 (二)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 1、履行 2、解除 3、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中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合同终止后,从权利、从义务一并消灭。 3、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清理和结算条款的效力,也不要排除守约方
16、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二、履行 三、解除 (一)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中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全部履行前。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 (1)当事人事先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7、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1)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的。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 (三)程序 1、必须有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条件。,2、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3、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8、。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1、对将来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对已经履行合同的效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 (1)恢复原状 (2)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四、抵销 (一)概念:又称充抵,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在对等的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行为。 (二)抵销的功能: (三)抵销的条件 法定抵销: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 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法不得抵销的情形。 合意抵销:即使互负债务尚未到期,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竟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三)抵销
19、的方法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期限或附条件。 (四)抵销的效力 双方互负债务在等额内消灭。 五、提存 (一)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合同的标的物提交一定机关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二)提存的条件 1、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须存在提存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标的物的。 (2)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的。,(3)债权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 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标
20、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4、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三)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1)提存机关的妥善保管义务。 (2)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可以拍卖、变卖,保存价款。 (3)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 3、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1)提存后,如债务人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由提存机关履行通知义务。 (2)债权人可以随时受领
21、提存物。 (3)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免除 (一)概念:债权人抛弃债权,免除债务人的义务,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1、是单方法律行为 2、是无因行为 3是无偿行为 (二)免除的条件 1、须有可供免除的债务存在。 2、须债权人向债务人为之。 3、债权人须具备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 4、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三)免除的效力 1、全部免除 2、部分免除 3、主债务免除,从债务随之免除。 4、从债务免除,主债务依然存在。 六混同 (一)概念: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原因:概括承受、特定承受。 (三
22、)效力: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九章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 (一)概念 (二)意义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概念 (二)归责原则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一)预期违约,(二)履行不能 (三)迟延履行 (四)拒绝履行 (五)不完全履行 (六)履行不当 (七)受领迟延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五)定金责任,第十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四)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
23、务,三、特种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 (二)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三)样品买卖 (四)试用买卖,第十一章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一、概念 二、特征 三、内容 四、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供电人的义务 (二)用电人的义务 五、供水、气、热力合同参照供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赠予合同的分类 (三)赠予合同的适用范围 二、 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赠予人的义务 (二)受赠人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予) 三、 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三)履行拒绝,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24、)概念: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特征 二、银行借款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三)合同的效力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一)概念 (二)特征,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四)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二、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三)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 (四)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 (五)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处理 (六)注意,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25、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终止 (四)租赁物的归属,第十六章 借用合同(自学),一、借用合同概述 二、借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三、出借人终止合同的权利,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种类 (三)特征 (四)承揽合同与有关合同的区别 二、承揽合同内容与效力 (一)承揽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二)承揽人的责任 (三)定作人的义务,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自学),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应主义的几个问题,第十九章 技术合同(自学),一、技术合同概述 二、技术开发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6、第二十章 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三)运输合同的种类 (四)运输合同的意义 二、客运合同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客运合同的成立,(四)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六)客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三、货运合同 (一)概念 (二)特征 (四)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四、联运合同 (一)联运合同的概念 (二)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二、保管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二)寄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三)违反保管合同的责任 (四)保管合同的
27、终止及短期时效,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仓单的性质与效力 (四)仓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二、仓储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存货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分类 (三)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四)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四章 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四)行纪合同与代理 二、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第二十五章 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辨析 二、 居间合同的效力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