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6 页成 商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店 消 防 系 统 维 修 保 养 工 程 合 同甲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乙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为 了 甲 方 店 的 消 防 系 统 处 于 最 佳 的 工 作 状 态 , 真 正 起 到 自 动 报 警 和灭 火 的 功 能 , 保 障 该 店 设 施 、 设 备 及 人 身 财 产 的 安 全 , 根 据 我 国 消 防 法 及 其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市 消 防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现 就 甲 方 店的 消 防 系 统 维 修 保 养
2、工 程 委 托 给 乙 方 的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一 、 维 护 服 务 消 防 工 程 名 称 及 地 址 : 店 消 防 系 统 工 程 维 修 保 养 , 位于 。二 、 维 护 服 务 消 防 工 程 范 围 :1、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控 制 器 、 感 烟 、 感 温 探测 器 、 警 铃 、 控 制 模 块 、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触 发 装 置 、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等 。2、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系 统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消 防 联 动
3、控 制 台 、 排 烟 风 机 、 防 火 卷帘 门 、 防 火 木 门 等 系 统 。3、 疏 散 指 示 、 应 急 照 明 系 统 ;4、 消 防 栓 系 统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室 内 外 的 消 防 栓 、 水 泵 、 水 泵 接 合 器 、 安 全信 号 阀 等 。5、 自 动 喷 水 系 统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湿 式 报 警 阀 、 水 流 指 示 器 、 安 全 信 号 阀 、喷 头 、 系 统 控 制 阀 、 喷 淋 水 泵 等 。6、 防 排 烟 系 统 ;7、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8、 消 防 通 讯 、 应 急 广 播 系 统 ;9、 店 的 其
4、 它 消 防 系 统 的 维 修 保 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上 内 容 。三 、 维 护 保 养 的 具 体 内 容乙 方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保 养 的 规 定 , 对 甲 方 店 的 消 防 系 统 进 行第 2 页 共 6 页维 修 保 养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为 :1、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定 期 对 委 托 保 养 的 消 防 各 系 统 进 行 定 期 周 检 、 月 检 、季 检 、 年 检 并 进 行 测 试 保 养 ;2、 对 委 托 保 养 的 消 防 各 系 统 检 测 发 现 的 故 障 以 及 隐 患 进 行
5、处 理 、 排 除 ;3、 对 委 托 保 养 的 消 防 各 系 统 产 生 故 障 零 部 件 的 维 修 、 修 理 、 更 换 。4、 对 委 托 保 养 的 消 防 各 系 统 出 现 的 险 情 ,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及 消 防 规 范 进 行 处理 、 排 除 。四 、 委 托 维 修 保 养 期 限 :本 协 议 期 限 为 年 , 即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五 、 维 修 保 养 价 款 及 付 款 方 式1、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费 人 民 币 元 /年 ( 该 费 用 含 消 防 部 门 的 年 检 费 用 ) 。 除上 述 费 用 外 ,
6、甲 方 不 再 承 担 其 它 任 何 费 用 。2、 合 同 到 期 后 十 日 内 , 乙 方 将 合 同 期 内 有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的 相 关 的维 保 记 录 交 付 甲 方 , 并 提 供 全 额 发 票 , 甲 方 确 认 后 一 次 性 支 付 乙 方 维 护保 养 费 。六 、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 按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约 定 按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维 护 保 养 款 。2、 按 消 防 值 班 规 定 安 排 人 员 坚 持 24小 时 消 防 值 班 , 值 班 人 员 按 消 防 值 班规 定 做 好 日
7、常 巡 视 、 检 查 、 记 录 , 在 日 常 的 管 理 工 作 中 , 一 旦 发 现 消 防 隐 患 或 消防 故 障 时 , 在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情 况 下 , 及 时 电 话 通 知 乙 方 维 保 。 ( 乙 方 的 联 系 电 话为 : , 联 系 人 : ) 。3、 为 乙 方 的 维 护 保 养 提 供 工 作 便 利 条 件 ( 适 当 的 水 电 、 工 作 场 地 等 ) 。4、 对 乙 方 的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 若 发 现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违反 消 防 维 护 保 养 规 定 的 地 方 , 有 权
8、 责 令 乙 方 整 改 , 并 有 权 直 接 扣 除 乙 方 维 修 保 养费 。 5、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有 关 消 防 系 统 的 资 料 、 图 纸 、 消 防 设 备 操 作 说 明 等 相关 资 料 。 协 议 期 满 后 , 甲 乙 双 方 不 再 续 签 协 议 时 , 乙 方 应 将 相 关 资 料 全 部 归 还 给甲 方 。 6、 甲 方 不 得 自 行 拆 卸 或 安 装 改 造 消 防 系 统 设 备 、 设 施 及 线 路 , 否 则 造 成 损第 3 页 共 6 页失 由 甲 方 自 负 。7、 指 定 专 人 对 乙 方 的 周 检 、 月 检
9、、 季 检 、 年 检 等 记 录 负 责 核 对 签 字 。 甲 方指 定 的 专 人 是 。 如 甲 方 对 指 定 的 专 人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为准 。 七 、 乙 方 的 义 务 及 责 任1、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同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 营 业 执 照 以 及 维 护 保 养 操 作 人员 上 岗 证 等 复 印 件 资 料 供 甲 方 备 案 。 如 乙 方 是 与 甲 方 续 签 合 同 , 则 只 需 提 供 上 述资 料 变 更 后 的 复 印 件 资 料 。2、 对 甲 方 的 消 防 人 员 进 行 每 月
10、2次 的 消 防 业 务 指 导 和 培 训 。3、 每 周 一 次 对 甲 方 委 托 维 护 的 消 防 系 统 进 行 巡 检 ,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大 检 、 每季 度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测 。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前 十 五 日 内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 详 细的 年 度 检 查 。 月 检 和 季 检 的 时 间 由 双 方 约 定 。 月 检 和 季 检 所 在 周 , 乙 方 可 以 不 做周 巡 检 。 在 周 巡 检 、 月 检 、 季 检 和 年 度 时 , 应 当 作 好 检 测 、 维 修 等 的 原 始 记 录 ,经 甲 方
11、 指 定 的 人 员 核 对 签 字 ,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检 查 时 应 当 向 甲 方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在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或 故 障 ,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排 除 。 如 需 要 更 换 设 备 、 器 材 、维 修 配 件 , 费 用 单 价 ( 单 项 ) 在 元 以 内 ( 含 本 数 ) 的 , 乙 方 负 责 承 担 , 费用 单 价 ( 单 项 ) 超 过 元 的 , 在 得 到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认 可 后 , 方 能 进 行 更 换 ,更 换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4、 乙 方 应 当 在 本 合 同
12、 签 订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制 定 周 巡 检 、 月 检 、 季 检 以 及 年度 维 修 保 养 方 案 报 甲 方 备 案 , 并 负 责 随 时 全 面 甲 方 将 消 防 系 统 的 完 好 状 态 通 报 给甲 方 消 防 主 管 负 责 人 和 报 送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 确 保 各 次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消 防 检 查 合 格 , 若 检 查 不 合 格 ,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5、 按 向 甲 方 备 案 的 维 护 保 养 名 单 指 定 专 人 对 甲 方 的 消 防 系 统 进 行
13、维 护 保养 。 乙 方 指 派 的 操 作 人 员 须 佩 带 乙 方 的 上 岗 证 ( 乙 方 维 保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苑 区 物 管部 门 的 管 理 , 遵 守 苑 区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 , 以 确 保 消 防 系 统 维 修 保 养 的 专 业 性 、高 质 量 , 确 保 报 警 等 消 防 系 统 做 到 灵 敏 、 可 靠 、 保 持 常 年 正 常 运 行 , 一 遇 火 警 时能 发 挥 应 用 的 作 用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赔 偿 , 且 甲 方 有 权 终止 合 同 并 拒 付 维 保 费 用
14、 。 如 乙 方 变 更 指 派 的 维 保 人 员 , 应 当 向 甲 方 出 具 书 面 通 知书 。第 4 页 共 6 页6、 乙 方 在 消 防 系 统 维 护 作 业 中 , 不 得 擅 自 改 动 原 消 防 系 统 的 电 气 、 电 子 线路 和 零 部 件 , 若 有 必 要 须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在 甲 方 认 可 后 变 动 ,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技 术资 料 和 通 过 消 防 部 门 的 认 可 。7、 因 乙 方 原 因 在 消 防 维 修 保 养 作 业 中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由 乙 方 负 责 , 甲 方 应积 极 协 助 乙 方 实
15、施 救 助 。8、 乙 方 应 建 立 日 常 走 访 制 度 确 保 消 防 系 统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质 量 。9、 如 消 防 设 备 在 有 效 使 用 期 内 有 损 坏 的 , 乙 方 应 主 动 和 设 备 厂 家 协 调 解 决 ,所 有 责 任 和 损 失 与 甲 方 无 关 。10、 乙 方 在 维 修 保 养 过 程 中 应 尽 量 保 护 原 设 施 、 设 备 。 造 成 苑 区 其 它 设 施 、设 备 损 坏 的 应 立 即 恢 复 达 到 完 好 , 否 则 予 以 赔 偿 。11、 如 乙 方 未 按 协 议 条 款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 甲 方
16、有 权 终 止 协 议 并 拒 付 维 保 费用 , 同 时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12、 消 防 部 门 检 查 工 作 时 , 乙 方 应 主 动 参 加 , 认 真 听 取 消 防 部 门 的 意 见 ,对 消 防 系 统 存 在 的 问 题 按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和 完 善 , 消 防 部 门 检 查 出 的 问 题 , 若 乙 方未 进 行 整 改 ,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全 权 负 责 。13、 乙 方 24小 时 开 通 专 业 用 户 咨 询 电 话 ( 电 话 号 码 改 变 后 应 2小 时 内 通 知甲 方 ) , 并
17、 负 责 24小 时 排 故 。 消 防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时 ,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 当 日2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 即 作 现 场 检 查 维 修 ,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后 , 乙 方 未 能 按 时 到 场 或甲 方 无 法 联 系 上 乙 方 , 造 成 甲 方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14、 消 防 系 统 若 发 生 重 大 故 障 , 必 须 进 行 较 大 的 维 修 或 更 换 部 件 , 由 乙 方修 复 ( 修 复 期 按 甲 方 签 字 之 日 计 算 )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系 统 未 恢 复 正 常
18、工 作 , 由 此造 成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15、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消 防 系 统 工 程 分 包 或 者 转 包 给 第 三 者 。16、 如 甲 方 消 防 系 统 长 年 未 维 护 保 养 , 且 乙 方 首 次 与 甲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 则乙 方 应 当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交 检 测 报 告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整改 措 施 , 此 次 整 改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如 为 续 签 , 本 条 不 适 用 ) 。17、 乙 方 为 甲 方 消 防 设 备 进 行 检 测 , 应
19、当 严 格 遵 守 不 影 响 甲 方 正 常 营 业 的原 则 , 将 维 护 、 保 养 工 作 尽 量 安 排 在 甲 方 营 业 时 间 外 。18、 甲 方 进 行 场 内 装 修 改 造 或 者 更 换 设 备 时 , 由 乙 方 负 责 消 防 系 统 图 纸 设第 5 页 共 6 页计 、 方 案 的 制 定 及 预 算 , 涉 及 向 消 防 部 门 报 批 手 续 时 ,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 此 类 服 务 乙 方 均 不 另 行 收 费 。19、 在 甲 方 举 办 大 型 活 动 、 法 定 节 日 ( 包 括 但
20、不 限 于 五 一 、 十 一 和 春 节 等 )或 应 甲 方 要 求 , 乙 方 须 派 专 门 的 技 术 人 员 到 现 场 值 班 , 以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八 、 违 约 责 任1、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不 按 时 进 行 周 巡 检 、 月 检 、 季 检 和年 度 检 查 的 , 或 者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不 按 时 到 现 场 维 护 保 养 排 除 消 防 隐 患 的 , 或 者给 甲 方 出 具 不 规 范 的 检 查 报 告 导 致 甲 方 的 消 防 不 能 通 过 当 地 消 防 部 门 检 查 的 ,
21、或者 更 换 设 备 、 零 部 件 等 不 及 时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或 者 更 换 设 备 、 零 部 件 等 存 在 不 匹配 或 有 质 量 问 题 导 致 甲 方 消 防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等 , 甲 方 有 权 暂 停 支 付 或 拒 付 乙方 的 维 护 保 养 费 。 同 时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承 担 合 同 金 额 的 25%违 约 责 任 , 给 甲 方 造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还 应 当 承 担 甲 方 的 一 切 损 失 。2、 乙 方 操 作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维 护 保 养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佩 带 乙 方 上 岗
22、 证 或 进 入 苑区 违 反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被 物 业 管 理 人 员 制 止 的 , 每 违 反 一 次 , 甲 方 有 权 扣 除 100元 的 维 护 保 养 费 。 如 乙 方 操 作 人 员 违 规 操 作 造 成 损 坏 的 , 乙 方 负 责 修 复 , 并 赔 偿损 失 。 3、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在 甲 方 催 告 下 仍 未 得 到 纠 正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除 本 合 同 , 并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九 、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如 甲 方 店 消 防 系 统 仍 需 维 护 保 养 , 在 同
23、 等 条 件下 , 甲 方 应 优 先 考 虑 与 乙 方 合 作 签 订 消 防 维 护 保 养 协 议 。十 、 廉 洁 条 款1、 为 了 保 证 本 合 同 的 公 平 、 公 正 性 ,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 乙 方 ( 包 括 乙方 的 施 工 人 员 、 送 货 员 、 业 务 代 表 和 派 驻 甲 方 的 促 销 员 、 销 售 代 表 以 及 其 他 涉 及业 务 往 来 的 乙 方 人 员 等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甲 方 员 工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馈 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红 包 、 现 金 、
24、礼 金 、 礼 品 、 赠 品 、 样 品 、 购 物 卡 、 娱 乐 票券 ,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给 某 个 员 工 的 特 别 折 扣 , 乙 方 付 费 的 旅 行 、 餐 饮 、 娱 乐 、健 身 等 形 式 ) 。 否 则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拾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立 即 终 止 合 同 。2、 同 样 , 如 甲 方 员 工 向 乙 方 提 出 任 何 索 贿 要 求 , 乙 方 可 以 向 甲 方 举 报 ( 举第 6 页 共 6 页报 电 话 : 028-86666363、 传 真 : 028-86652
25、529、 举 报 邮 箱 : ) 。十 一 、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即 行 生 效 。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律 效 力 。十 二 、 本 合 同 甲 方 代 表 人 仅 代 表 甲 方 与 乙 方 谈 判 与 签 订 本 合 同 , 不 具 有 其它 事 项 的 授 权 。 如 该 代 表 人 代 表 甲 方 处 理 其 它 事 务 , 须 征 得 甲 方 另 外 授 权 。十 三 、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十 四 、 本 协 议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纠 纷 , 双 方 应 先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未 果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解 决 。十 五 、 附 消 防 维 保 细 则 与 本 协 议 均 具 效 力 。十 六 、 本 协 议 一 式 贰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甲 方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 乙 方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