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行为处罚序号 行为 处罚 依据 备注1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2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
2、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3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9条4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
3、、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
4、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5(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2)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3)谎报火警的;(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5、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序号 行为 处罚 依据 备注8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过失引起火灾的;(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9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10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7、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6条11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8条12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1)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1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公安机关
8、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5条14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5条1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2)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3)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
9、规定第46条序号 行为 处罚 依据 备注1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2)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4)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5)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6)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1)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
10、条1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18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1)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11、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9条19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2)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1)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
12、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50条20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 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5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 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6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
13、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2)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3)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10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
14、开展执业活动的;(2)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3)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143号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序号 行为 处罚 依据 备注11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2款12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检查、演练及培训周期序号 单位 行为 周期 依据 备注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防火检查 每季度公安部61号令机
15、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其他单位 防火检查 每月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演练 每半年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0条规定4 其他单位 消防演练 每年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防火巡查 每日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6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 防火巡查 每2小时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7 一般单位及重点单位 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每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16、法8 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培训 每半年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培训 每年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备案时限序号 事项 时限 依据 备注1 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自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 公共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3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
1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4 消防设计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5下列3类建设工程:(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1)公
18、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2)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3)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公安部
19、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9条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验收验收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2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序号 场所 依据 备注1 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
20、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序号 场所 依据 备注1(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3)国家
21、机关;(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7)发电厂 (站 )和电网经营企业;(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10)重要的科研单位;(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 (写字楼 )、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