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劳动工资 一、工资的概述 二、工资标准的确定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第一节 工资的概述,一、工资的概念 工资,亦称薪金,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等,社会保险费,工资有以下特征: 1、工资是职工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资存在的基础。 2、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对其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物质补偿。履行劳动义务是劳动者获得工资的基本前提,而支付工资
2、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薪酬制度) 3、工资数额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等的强制性规定。 4、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二、工资分配的立法原则,1、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按劳分配,是指根据劳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发放相应报酬。同工同酬,是指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2、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国民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中,应当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保持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形成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符合社会主义
3、生产的目的,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工资增长机制。),3、自主分配、劳动者参与原则。(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和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管理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协商确定,三、工资的形式,工资的发放形式往往与不同职业的工作特征和与之相匹配的用工方式有非常紧密的关系。,(一)计时工资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按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工作 时间给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常见的计时工资主要有 月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薪酬管理) 月工资标准是确定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4、标准的基础,即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2个月=21.75天 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日均法定工作时数(8小时),劳动者全勤的,按月工资标准足额计发工资;劳动者缺勤或加班加点的,按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依法扣发或加发工资。,2、年薪制,年薪制实质上也是一种计时工资制,但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 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一些在短期内无法看出绩效成果的职位。 年薪制具有特定的规范要求和分享标准及原则,设计良好的年薪制可以起到有效激励和规范高管人员行
5、为的作用。,(二) 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工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计件单价是指生产某一单位产品或完成某一单位工作的应得工资额(即计件单价=单位时间的标准工资/单位时间的劳动定额)。,(三) 奖金,奖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工作贡献所支付的奖励性报酬。 奖金可以分为:1、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2、经常性奖金和一次性奖金;3、集体性奖金和个人奖金;4、综合性奖金和单项奖金等。 奖金具有很强的激励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有效地调节企业生产过程对劳动数量和质量的需求,还可以即时地弥补计时、计件工资的功能不足。,(四) 津贴和补贴
6、,1、津贴,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 常见的津贴包括地区津贴、野外作业津贴、井下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冬季取暖津贴、高津贴、职务津贴、放射性或有毒气体津贴等等。 津贴分配的依据是工资标准、劳动特殊性和健康损害程度,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是辅助工资的组成部分。,2、补贴,补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形式。 其与劳动者没有直接联系,发放根据主要是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如物价补贴、边远地区生活补贴等,(五) 加班加点工资,加班-是指在
7、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劳动。,加点-是指在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分别为:,1、加点工资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 2、双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劳动者有没有加班加班加点工资?,工资制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六)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8、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国家、省或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伤假工资。,4、劳动者因工负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两种情况。,案例呈现: 2005年4月2日,侯某被招录为K公司员
9、工。2007年4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侯某在K公司全加工车间动平衡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至2010年4月9日止,侯某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按加工产品大小每件定额为0.1至0.16元不等。2008年申请人平均工资为2430.48元,2009年5个月平均工资为2180.96元。2009年6月1日,侯某离职后,侯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提出在K公司工作期间每日工作8小时,全年365日无休,要求K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1027元。K公司辩称,发给申请人的工资已包括加班工资。(薪酬管理),1、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是否应计发加班工资?2、如何确定?,案例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
10、工资中是否已包含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制是制造业常用工资形式,实践中,企业常以劳动者计件数量乘以其计件定额来计算工资。判断企业支付工资中是否已包含加班工资,应审查其计件定额是否合理。根据侯某庭审中自述,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完成600件产品,大尺寸产品完成数量略少于次数。按照侯某岗位加工产品的最低定额0.1元/只,其正常工资为60元/日,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9.08元/日(850元/月)。而根据侯某陈述的每日工作8小时,全年365日无休的工作时间以及其工资数额倒算,申请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2008年的月工资约为1142元,2009年的月工资约为1025元,也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综上,仲裁委和
11、法院认为侯某岗位的计件定额合理,K公司提出支付给侯某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的主张成立,予以采纳,对侯某要求支付21027元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节 工资标准的确定,一、国家基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一)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二)国家实行最低工
12、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法定最低工标准以下的工资,包括试用期工资。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三)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拟定方案,送,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修订意见,送,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当地政府公报或至少一种全区性报纸上发布,报,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如影响
13、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最低工资标准应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的调整,二、工资的集体协商,(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效力,工资集体协商能使劳动者改变弱势地位,提高谈判能力,达成的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相对于个别劳动合同而言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效力也高于个别劳动合同。,(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1民主参与,2集体谈判,三、 劳动合同中具体工资的确定,在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的薪酬制度,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1、劳动报酬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2、无劳动合同按集体合同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3、合同
14、约定不明双方重新协商适用集体合同实行同工同酬,4、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劳务派遣工工资劳务派遣中,派遣工与本单位劳动者一样同工同酬;如用人单位没有与派遣工相同岗位,则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者的标准确定。,第三节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货币支付规则。(工资的支付要求以法定货币的形式进行,不得以实物及 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一、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则要求,2、直接支付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也可由其亲属或受委托的人代领
15、,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3、足额支付工资。(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严禁用人单位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4、及时支付规则。(工资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5、优先支付规则。(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清算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保障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6、。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数额是有所限制的,即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0%,若扣除后劳动者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一)行政监督,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 1、未按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
17、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劳动仲裁,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程序上的特别规定有: 1、对劳动报酬争议实行特别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关系终止之一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报酬争议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和终局裁决,以确保劳动者可以及时获得工资,保证生活。,(三)司法救济,劳动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工资权的司法救济,途径有: 1、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予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
18、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法院可将其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用人单位在15天内提出异议,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将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后,根据不同情况劳动者可以选择: 1、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的支付令,当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是依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的支付令
19、,当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先通过仲裁。,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薪酬相关),案例呈现: 周先生12年前进入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担任主管行政的副总经理一职。近两年来 公司一直入不敷出,连员工的工资都很难正常支付,身为公司副总
20、的周先生也未能幸免,一年只领取了两三千的生活费。2008年3月,已经拖欠其工资两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的要求下写下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公司在2008年4月4日前支付拖欠周先生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可等了多日,周先生发现公司无意支付。 周先生在公司始终无意支付其工资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怎样的维权方式和途径才能最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评析: 周先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本案中,周先生选择了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所在单位支付其其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收到周先生的支付令申请
21、后,立即受理,并开始着手调查。承办法官发现,申请人周先生系该房地产开发集团的管理人员,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濒临倒闭,2008年3月30日,周先生所在公司写下一份承诺书,许诺于4月4日付清所欠周先生工资20万元。法院认为,本案是首例涉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报酬支付令以及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案例,据此劳动者无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受案后第四天即发出支付令,责令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该案例是来源于新闻网发布的案例公司副总被欠薪20万,上海发出首个劳动报酬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