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电 话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电 话 :甲 、 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 位 于 第 层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2、金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 千 百 拾 元 整 。租 赁 期 间 , 如 遇 到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 则 按 新 政 策 规 定 调 整 租 金 标 准 ; 除 此 之 外 , 出 租 方 不 得 以任 何 理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 。乙 方 按 ( 年 、 季 、 月 ) 支 付 租 金 给 甲 方 。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期 限 。 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 方 。第 七 条 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 。甲 方 保 证 在 交
3、易 时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除 补 充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有 关 按 揭 、 抵 押 债 务 、 税 项 及租 金 等 , 甲 方 均 在 交 付 房 屋 前 办 妥 。 交 易 后 如 有 上 述 未 清 事 项 ,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由 此 给 乙 方 造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八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 。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对 房 屋 及 其 附 着 设 施 每 隔 六 个 月 检 查 、 修 缮 一 次 , 乙 方 应 予 积 极 协 助 , 不 得 阻挠 施 工 。正 常 的
4、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日 常 的 房 屋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承 担 。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责 任 赔 偿 损 失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规 定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第 九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以
5、 下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 水 、 电 费 ; 燃 气 费 ; 电 视 、 电 话 、 网 络 费 ; 物 业 管 理 费 ; 2第 十 条 房 屋 押 金甲 、 乙 双 方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由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 一 个 月 房 租 的 金 额 ) 作 为 押 金 。第 十 一 条 租 赁 期 满 。1、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 甲 方 则 优 先 同 意 继 续 租 赁 ;2、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租 的 , 则 视 为 同 意 乙 方 继 续 承 租 ;3、 租
6、赁 期 限 内 , 如 乙 方 明 确 表 示 不 租 的 ,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告 知 甲 方 , 甲 方 应 退 还 乙 方 已 支 付 的 租房 款 及 押 金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年 度 须 向 对 方 交 纳 三 个 月 租 金作 为 违 约 金 。第 十 三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7、行 议 定 ,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不 一致 的 ,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之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 文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执 行。第 十 六 条 其 他 约 定( 一 ) 出 租 方 为 已 提 供 物 品 如 下 :(
8、1) 床 铺 张 ( 2) 柜 子 个 ( 3) 空 调 台( 4) 热 水 器 个 ( 5) 桌 子 张 ( 6) 燃 气 灶 台( 7) 饮 水 机 台 ( 8) 电 视 机 台 ( 9) 音 箱 套( 10) 微 波 炉 台 ( 11) 冰 箱 台 ( 12) 全 自 动 洗 衣 机 台( 13) 沙 发 个 ( 14) 房 屋 钥 匙 把 ( 15) 楼 梯 钥 匙 把( 16) 房 间 钥 匙 把 ( 17) 购 电 卡 张 ( 18) 广 电 网 络 卡 张( 19) 电 饭 煲 个 ( 20) 汤 锅 个 ( 21) 炒 锅 个( 二 ) 当 前 的 水 、 电 等 表 状 况 :( 1) 水 表 现 为 : 度 ( 2) 电 表 现 为 : 度 , 余 元 ( 3) 煤 气 表 现 为 : 度。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 乙 双 方 可 向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等 效 力 。甲 方 ( 签 字 : 乙 方 ( 签 字 : 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