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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目201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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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例1: 浙江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曾收到一份以LASALIE NATIONAL BANK, CHICAGO 总裁发来的电传:有一笔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200万美元款项已准备妥当,可随时兑现。稍后浙江兴业银行即接到AB公司交来的一张以该公司为收款人的200万美元汇票,请求贴现。该票表面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付款行LASALIE是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 则在银行年鉴上查无记录。因此,浙江兴业银行将汇票按托收处理,并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委托卢森堡分行代查出票行资信情况。结果,付款行称并不知悉有该票存在,且该行没有OVERSEAS对客户,故不能付款。显然,这

2、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伪造银行汇票诈骗案。,案例2 广西中行曾接到广西某物资进出口公司送来一张由香港南洋银行开出的即期汇票复印件,金额为500万港币。该公司要求银行核对汇票是否真实,并称已与港商陈某签订一批价值574万港币的玉器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受到汇票30天内交货。该中行核对汇票印鉴相符,但发现押印的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于是一方面告诫公司“汇票可疑,暂勿处货”;另一方面迅速向南洋银行查询。对方复电称:该行确实开出过此汇票,但金额仅为2000港币,而非500万港币,而且该港商属资力较小的街边小贩。 经进一步查证,该汇票是港商将正本复印后,涂改金额,再次复印交给国内公司,作订货货款之用。,案例3 有

3、一自称美籍华商的商人与湖北无线电厂(汇票收款人)厂长一起到某中行要求将一张“METROPOLITAN BANK &TRUST CO”开出的金额为500万美元并经“TOKAI BANK LTD”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以此作为该商人与厂家的合资股金。经银行对汇票鉴定,发现所持承兑行的印鉴册中并无该汇票上显示的“XX”签字的式样,于是马上电询出票行和承兑行,先后得到复电,称从未开过此票,也没有承兑过该票,此系诈骗行为。 防范汇票诈骗: 1、企业受到外商交来的汇票,应立即提交银行鉴别真伪,在未正式迁,切勿轻易处货或支付费用。 2、银行受理汇票时谨慎审核其真实性 3、银企各方相互配合协作一致,案例4(本票

4、) 某年深圳金田实业股份公司业务员持一张署名香港中南银行开出的金额为港币1650825元的本票来到深圳中行要求核对印鉴并付款。银行经办员在审核时发现:1、手感异于真票,纸质较薄,2、票面缺少中银集团水印,3签字笔画不流畅,且与印签不符,4、签字人之姓名不是盖印或手写,而是打字机打上。为了核对真伪,该中行当即与出票行电话联系,出票行回答“从未开过此票”,并称已有数起伪造本票事宜发生。但遗憾的是,该公司已于前一天将货物交与不法港商,以致蒙受重大损失。,案例5 某年河北省中行收到两张由ALLIANCE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QUEENSLAND, AUSTRALIA

5、 签发的180天远期本票传真件,其中一张金额为250万美元,另一张金额为200万美元,受票行为该中行。几天后,以客户来该行咨询,声称传真件为其签约前的融资本票样本,如无问题,即寄正本期票做生意。经银行鉴定,发现1、出票行与该中行总行没有代理关系,且银行年鉴上查无此行;2、票据文义不清楚,没有标明无条件支付命令或承诺付款文句;3、票据金额较大,如此巨额融资,对于初次合作的客户,令人难以置信。因此,该中行立即电查悉尼中行,请其协助调查出票行资信。结果悉尼中行复电称该行为一家假银行公司。票据上的电传号是一家公用电信局。 至此说明这是一起不法分子利用传真本票骗取国内企业出口货物的诈骗案。,案例6 北京

6、某计算机工程公司持一张金额为2300万元港币的香港南洋银行支票,来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对外收款。在办理该笔业务中,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公司曾托人找到该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先给与资金融通付款。托收部经理婉言谢绝了这一要求。在审核支票时发现一些疑点:1、支票皱褶不平;2、出票人签字不流畅;3、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鉴于此,该中行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面函中注明:收妥作实,如不付款,请即电告。另一方面,提醒计算机公司在此款未收妥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南洋银行回电和退票,指出该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签字与预留印鉴不符,从而证实这张巨额支票是伪造的,诈骗分子企图以此引

7、诱收款人发货,骗取货物和银行融资,幸而银行及时识破。,案例7广西某外贸公司持一张香港汇丰银行的金额为50万美元的支票影印件,来到广西某银行要求鉴别真伪,并称“货已备妥,只要支票真实就发货”。银行和银元拿出保存的汇丰银行印鉴册,查阅支票签名,以为相符后该上“印鉴已符”印章退回公司。但后来,当该支票正本提交银行办理托收时,银行经办员发现:50万美元支票金额的“万”字与其他字体不一致,明显是事后添加的;金额栏印就的 HKDOLLARS改成USD;支票被涂改处没有印章证实。鉴于此,银行认为该支票由问题,立即传真至香港汇丰银行,请其确认真伪。稍后回电称:该支票纯属伪造,金额仅为50港币。通知公司后,遗憾

8、的是该公司已将货物出运,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案例(汇款) 在深圳某银行开户的A银行业务员拿一份银行进账回单,向银行查询款项是否已进账,柜台记帐员只看了进账回单上盖有银行转讫章,未查看电脑账中有无进账,便回答:款已到账。A公司随即向买方发货。次日,当A公司业务员前来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该笔款项并未入帐。经查,只是一起诈骗分子精心策划的利用盖有伪造银行转讫章的进账回单诈骗A公司人民币100万元海产品的案件。 买卖双方原定有买卖合同,且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但因交货期紧,匆匆改为汇款方式,卖方凭买方汇款通知发货,不料竟掉进买方设置的陷阱,以致钱货两空。,案例9(汇款) 国内某外贸公司与香港D商社(买

9、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卖方付款。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来证。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要推迟下一月才能转船,造成损失。此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次日,港商便传来银

10、行汇款凭证,卖方持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放心装船。但出运后10多天卖方才发觉货款未到帐。原来港商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使卖方遭受损失。,案例10(汇款) 广西某外贸公司与港商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工艺品合同,金额25万港币。广交会后2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是卖方已安排生产。对方在已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借口资金紧张、生意难做请求予以照顾,将信用证改为D/A90天付款。我方公司考虑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将结算方式改为托收。货到香港后,港商凭已承兑汇票提取了货物,而90天过后,港商仍

11、未付款,虽经多方催收,对方故意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一会儿说货物质量太差。如此一拖再拖,最终也未付款,出口商钱货两空。,案例11 某国内进出口公司向希腊出口皮鞋,价值12万美元,付款方式为D/P即期,委托中行向外托收货款,代收行为希腊某银行。单据寄出10多天后,代收行来电称:客户要求将D/P改为无偿放单,两个月后用汇款方式结算,且按月息5%计息。由于出口公司领导考虑买卖双方以前曾有过几次合作,现货已发出,又有利息补贴,故表示接受。托收行再三提醒出口公司:此做法风险极大,收汇无保障,但该公司固执己见,托收行只好电告代收行。然而事过两月,对方仍未付款过来,托收行向代收行查询,被告知进口商已宣

12、布破产,无力偿还货款。结果,虽经多方联系,但进口商已无影无踪,该笔出口货款石沉大海。,案例12(光票托收) 某年王某到M银行营业部办理美元私人票据托收,金额2万美元。1个月后,营业部收到国外托收行贷记报单,于是按惯例通知王某来银行办理托收转储,并开具了存款单,加盖“本存单三月内不得提前支取”章。其后,王某凭此单到本地一典当行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该典当行业务员与王某一起持存单到银行营业部,要求冻结此款。营业部即按要求写上“质押期间,不见本公司解冻令不得挂失和提前支取”。然而,半个月后,M银行接到国外托收行要求止付上述票据的通知并从M银行将款项划走。M银行营业部立即通知典当行,转告上述存单由于国

13、外银行止付已失效。典当行因贷款不能收回,起诉王某连带M银行。但王某已闻风而逃,去向不明。经查,王某曾多次与国外不法分子勾结,先在售票行购买票据,到手后随即挂失,并乘挂失资料尚未到达各国兑付行之前利用假护照或假身份证到银行提现或办理托收手续,然后再持银行所开存单到其他一些融资机构以抵押融资为名骗取资金。,案例13 某中行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B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时发现以下疑点: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头注明“本征将由XX银行来电证实”;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至申请人;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

14、,而收货人在新加坡。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洲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与美洲银行北京代表处联系,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后来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案例14 某中行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117万美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来证有如下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15、of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 form of an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这说明信用证生效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受益人面临如果申请人拒发货运通知,将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还了解到与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汇往王申请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口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放款600万元作订货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采取措施,暂停向该公司贷款,同时敦促工贸公司采

16、取措施追回质押金,经多方配合,免遭损失。,案例15(来料加工保函) 福建某进出口公司与香港安保公司签订了10万双运动鞋、金额为105万美元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必须向当地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银行保函,金额为105万美元用于保证运动鞋按时、按质装船出口。我公司向福建中行申请开立有关保函,中行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合同中检验条款订立不合理,即以外方确认的鞋样作为验货标准,未阐明发生争议时由谁复检,于是提请我公司修改,但该公司称时间紧表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我外贸公司在收到安保公司材料的第三天即寄出第一批鞋样,安保公司拖延多日才回复说样品不合格,其后该公司四次寄出鞋样安保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确

17、认,致使我方无法安排生产交货,对方想以此达到向担保行索赔的目的。最后,在担保行积极争取下,货物降价20,对方才付款。,案例(备用信用证) 大连市保税区D公司向大连交行提交了合同、申请书和保函格式,并存入保证金,要求开证行为其开出金额为50万美元的远期备用信用证,用于进口豪华轿车,出口商为香港T公司。合同规定“T公司保证在收到开证行备用信用证后立即发货,买方一年后付款,不计利息。”银行在审核对方发来备用信用证格式时发现:1此格式对方称是广州中行标准格式,而申请人、受益人分别为香港T公司和P公司,不是D公司;2、责任条款是开证行保证T公司向P公司归还贷款,而不是保证D公司付款。于是提醒我公司注意,

18、并提供了专门作为付款保证的备用信用证格式供D公司参考。该公司将此备用信用证提交给T公司,T公司拒绝接受,称此格式在香港不能使用,而且受益人一定是P公司,否则将把货转卖他人。D公司考虑轿车价格上涨,再三要求银行开证。开证行通过香港咨询公司调查受益人资信,获悉T公司曾利用备用信用证骗取供货方货物和定金,随后又致电广州中行查询,答复该行从未开过上述各式备用信用证,至此真相大白。,案例(备用信用证2) 广西中行收到越南F银行开出的金额为5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用于向我方H公司出口铝材提供付款保证,申请人为越南C公司。中行在审证时发现有如下陷阱条款:受益人必须提交由申请人代表会签的索偿证明书,证明所收货

19、物检验合格,且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相符,同时规定边境交货。这显然对受益人不利。银行提醒修改有关条款和防范风险。但该公司称时间紧来不及修改,并在收到信用证后立即向申请人在广西代表支付了5履约金(25000美元)。货物在边境交货后,H公司持索偿中描述委托银行向外收款,开证行称因索偿证明书申请人签字于留底不符拒付。虽经我方银行多方交涉未果,H公司只得派人前往越南追款,对方慌称货物手续不全被海关扣押,再向其索要证据时,对方避而不见,最后给H公司造成损失。,国际保理 出口商A与美国一进口商B签订出口圣诞蜡烛合同,双方拟采用D/A90天方式结算,并采用国际保理融资。出口商向国内一家出口保理商提出业务申请

20、,出口保理商通过美国一家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共核准了10万美元应收账款。此货物采用分3批装运,出口商已装运了2次,价值8万美元。但此时出口上突然收到进口保理商发出停止装运的通知,并撤销了该信用额度的核准。原来由于进口商涉嫌欺诈,正接受司法调查,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B的自信已经发生根本的变化,因此提出撤销该批货物信用额度的核准。 请问:进口保理商有权利撤销该批货物的信用额度的核准吗?,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如果进口保理商收到进口商资信不利的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撤销他先前已核准的信用额度,但仅限于尚未出运的货物。对于已经出运的货物,进口保理商仍然要承担支付责任

21、。,国际保理 我国出口商A以D/A方式与澳大利亚进口商B签订一项出口贸易合同,并委托我国银行C做出口保理业务。出口商A交给C银行一张金额为20万美元的发票并获得16万美元融资。同时C银行将发票转让给进口保理商澳大利亚D银行。但货物抵达澳大利亚后20天,D银行给我国C银行发来贸易纠纷通知书,称货物质量有问题将延期付款以检查货物质量,D银行已将核准的信用额度取消。我国C银行收到通知书后立即转给A公司。为避免贸易货款回收风险,C银行通知A公司将从账上扣除贸易融资款项及费用,遭到A公司反对,因为进口商并未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书,不能平进口商单方面判定为依据,C银行请D银行协助调查,但D银行称已取消核准的信用额度,不再承担应收账款收取责任。最后,C银行向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申诉,由于进口商不能提供质检证明,D银行仍需承担赔付货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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