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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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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宪法学教案【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宪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门学科。通过学习,要求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宪法基本理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宪法必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

2、基本法第一章 绪论一、 宪法的概念二、 宪法规范的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广泛性等。三、 宪法的分类和原则: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等a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一)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1) 成文宪法:美国、日本、中国、法国。(2) 不成文宪法:英国。构成:权利请愿书 、 人身保护法 、 权利法案 、王位继承法 、 国会法 、 国民参政法 、 男女选举平等法 、 人民代表法 。(二)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1)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2

3、)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英国宪法是代表。(三)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划分。(1) 钦定宪法:1908 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2) 民定宪法: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3) 协定宪法:英国 1215 年自由大宪章 、法国 1830 宪法。 (b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四、宪法的作用:a 确认和巩固作用:确认基本制度、巩固统治阶级地位。b 限制和规范作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规范。c 指引和协调作用。d 评价和宣传作用:评价作用有

4、广泛性、集中性、最高性的特点。2五、监督宪法的实施:司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六、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能是我国走向法治亟待解决的问题。1、我国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的宪法监督格局及权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 ,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等职权。我国的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强制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法定的宪法监督主体,而行政机关、

5、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监督宪法实施只是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的一种补充或辅助,它们不具备宪法监督的裁决机制、惩诫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国人大拥有包括修宪权在内的立法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是立法权的一种延伸,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便于准确地领会宪法精神。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根本大法的实施,亦符合其法定地位。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职权,能够及时裁决某一行为是否违宪,从而实施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达到高度统一。第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监督的支撑。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

6、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撤销、罢免等监督手段实施宪法监督。第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宪法监督的大量日常具体工作,并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审议、拟定议案、开展执法检查,或对备案法规、规章进行审查,这种分工明确但又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领导的“专业监督 “使宪法监督可以得到落实。第五,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是自上而下的监督、指导关系。对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违宪行为,上一级国家权力机

7、关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处置。根据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时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请解答;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直接进入正式违宪审查程序。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能亟待强化一是“宪法至上 “理念淡薄。政策、村规民约、规章制度等不是法,但往往超过宪法的“效力“;有时却把“宪法 “不当“法“ ,其“ 至高无上“ 地位缺乏现实回应。“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有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会有人出来指责,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则会被很多人漠视“;肩负宪法监督责任的全国

8、人大代表并不都熟知宪法;重红头文件,轻法律条款,重领导批示,轻宪法权利的传统仍有一定的市场。二是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虽然从事宪法监督的基础性、操作性、技术性工作,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各自的宪法监督职责,宪法监督还没有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化的工作。各级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在保障宪法实施中也有类似的不足。现行的违宪审查主体具有模糊性和多层次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权,事实上降低了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威,并导致权限划分不清和管辖冲突。如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

9、方人大常委会对同级行政机关也具有这种撤销权,究竟谁来“ 撤销“ ?三是监督的局限性。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在审议法律草案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事后审(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审查对象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3章和有关决议、决定、指示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有力。这种方式只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往往忽视对其他主体的监督,对政党的政策和行为、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而没有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能否提出审查,并且在多大的程度内接受审查?目前宪法和有关法律尚未作出规定,更没有这方面的审查先例。四是违宪制裁不到位。

10、我国对违法行为追究的只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责任,违宪却没有违宪责任,人们存在一种“ 不怕违宪,只怕违法“ 的潜意识。新中国成立已 50 多年,还没有处理过违宪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在草拟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对北京、天津等 7 个省、市、自治区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调查结果表明:7 个省、市、自治区在 1994年共颁布 199 件地方性法规,其中有 25 件创设的行政处罚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120 件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其中只有 19 件有法律作依据;国家计委等 7 个部门共颁布 95 件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而自行设定行政处罚的有 33 件。但是,

11、有权机关没有对上述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作出撤销决定。违宪制裁缺位,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3、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能的构想首先,培植全民宪法意识。宪法意识包括立宪、修宪、守宪、护宪等各方面的思想认识。一方面,加强宪法宣教工作。对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坚决改变“权力至上“,“ 领导看法大于宪法“的传统观念;在各级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培养宪法意识从青少年抓起,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识水平设立宪法课。另一方面,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宪法素养。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法律培训;发挥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法律监督作用,使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

12、实践中自觉捍卫宪法的尊严,对违宪行为及时提出批评,乃至依法启动宪法监督程序。 其次,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设置宪法监督机构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全国人大可设立与其他专门委员会性质、地位相同的宪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相当数量的宪法学专家。宪法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草案)和现行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最后审查意见;对报送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备案或批准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最后审查意见;对国务院裁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处理意见,提出

13、审查意见;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提出处理意见;对中央机关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监督和指导地方人大宪法保障委员会工作;对地方国家机关不服地方人大违宪处置的申诉提出裁决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参见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法制日报2001 年 12 月 2日二版)。以上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设定,同我国现行宪法精神和具体规定一致,不需要修改宪法或改变政体运作方式,完全是在现行体制的框架下解决问题。再次,确立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内容应包括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决议、决定同宪法不抵触;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合

14、宪性监督;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合宪性监督;对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对执政党的政策性文件及其行为的审查;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尤其是监督政府及其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宪法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对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第四,完善宪法监督的法律流程。对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采用合宪性审查、违宪控告、备案审查相结合的宪法监督方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事先进行合宪性审查。因为宪法已明确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

15、威性,4应尽量避免因不合宪而导致生效后的修改和废止。具体流程为:法律草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相关专门委员会初审-法律委员会复审(法律规范、结构、立法技术)-宪法委员会合宪性终审-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表决。事后审查主要表现为违宪控告,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可视为违宪控告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按以下程序操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宪法委员会合宪性终审-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置。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

16、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按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必要时送专门委员会审查宪法委员会合宪性终审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流程进行宪法监督。我国目前使用最多的宪法监督方式是备案审查。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的三十日内报有权机关备案,对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按以下规程操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宪法委员会复审-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在以上的宪法监督流程设计中,对法律草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植入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的程序,而违宪控告、备案审查却没有此规程。这是因为,法律委员会的职能应侧重于对立法技术的把关,宪法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17、于法律、法律性文件、职务行为、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审查,违宪控告、备案审查不属于立法,不需要法律委员会介入。这样做有利于科学合理划分二者权责,避免职能重叠、交叉。对于法律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具体违宪行为,可由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直接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裁决、处置。第五,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宪法保障委员会,合理配置其宪法监督权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当前,对宪政秩序构成最大威胁的是立法性文件,我国立法性文件的下限是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但这些立法性文件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国家权力

18、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宪法保障委员会承担省级国家权力机关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日常工作,并指导下级国家权力机关开展监督宪法实施工作,其组成、职权、领导关系、工作程序可参照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宪法监督的做法。另外,可以考虑赋予省级人大宪法保障委员会直接向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提出违宪控告的权力,直接进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审查程序。省级以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需要审查立法性文件,监督职能更加突出,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行使撤销权等方式直接开展宪法监督工作。第六,惩诫违宪行为。执宪必严、违宪必究,应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自然延伸。除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效,还有必要对

19、违宪的组织和责任人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对具体违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适用国家赔偿,给予宪法救助。当前,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违宪行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敢于并善于适用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严厉处置有关责任人。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封建社会末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自由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为了取得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力,与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在斗争中产生和发展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自由、平等等立宪主义思想,并要求制定永久性的根本法来限定政府的活动范围,保护公民的

20、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资产阶级立宪主义思想随着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革命斗争的胜利而得以实现。5从 17 世纪中到 18 世纪末,是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几个大国取得胜利的时期,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就是在这个时期的欧洲和北美洲几个国家出现的。17 世纪中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由于当时的工业还不很发达,资产阶级的力量还不够强大,所以,这场革命以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贵族间的妥协而告终。这种妥协在立宪方面的表现就是,资产阶级同新贵族结成联盟,不断迫使国王签署一系列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权力的宪法性文件,如 1628 年的“ 权利请愿书“ 、1629 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

21、案“,以及 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 “等。这些宪法性文件,以及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都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 世纪末到 18 世纪初,由于科技的发展与商业的繁荣,在北美大西洋沿岸的北部,很快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英国殖民者对 13 个殖民地的残酷奴役和掠夺,严重阻碍了商业与贸易的发展。为此,北美人民奋起抗争,于 1776 年在第二届殖民地大陆会议上通过了独立宣言。经过近 8 年的武装斗争,终于赶走了英国殖民者,并于 1787 年制定了美国联邦宪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书面文字表述的资产阶级宪法。在欧洲,17

22、89 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两年以后,该宣言作为序言写入 1791 年的法国宪法。1791 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也是继美国宪法之后的世界上第二部成文宪法。二、旧中国宪法的产生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客观上促进了国内早已萌芽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封建知识分子中的有识之士以及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影响的政治家就提出了在中国实行宪政的要求。1895 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举起了“变法“ 、“维新“的旗帜

23、,发动了一场通过改良途径实现君主立宪制度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戊戌变法的失败,使资产阶级革命派和进步人士认识到:民主不是靠乞求得到的,只有通过革命的途径,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中国才有可能实现民主宪政。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浪潮,直接冲击着清王朝的反动政权;帝国主义的入侵和俄国在日俄战争中的失败,进一步促进了革命的发展。面对革命形势的迅速高涨以及有识之士的立宪要求,清王朝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于 1906 年 8 月宣布所谓“预备仿行立宪“,并于 1908 年 9 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它是清王朝拟定宪法条文的原则或纲要,是我国近代史上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

24、革命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推翻了清王朝的腐朽统治,结束了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巨大进步。1912 年 1 月 1 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决定由参议院立即进行临时约法的制定工作。在孙中山的领导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经参议院通过,同年 3 月11 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是中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失败以后,中国进入了北洋军阀反动政府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先后有几部主要宪法性文件问世,其中包括 1913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通称“天坛宪草“ ;1914 年的中华

25、民国约法,又称“ 袁记约法“ ;1924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又称“贿选宪法“、“ 曹6锟宪法“ 。北洋军阀政府的制宪活动只是政治骗局。他们打着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招牌,推行的是封建军阀的独裁统治。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又玩弄制宪骗局。1931 年 5 月 12 日,国民党一手操办的“国民会议 “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这是国民党政府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迫于全国人民要求实行民主的压力,1932 年 12 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1935 年 3 月召开“国民大会“ ,“决议宪法“ 。1933 年 1 月成立

26、了 “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 “,开始了宪法起草工作。1936 年 5 月5 日国民政府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简称“五五宪草 “)明令公布。但是国民党并不甘心将其付诸实施,他们把召开“国民大会 “的时间一拖再拖,到 1940,干脆宣布“无限延期“,继续实行“训政 “。1946 年 11 月 15 日,国民党非法召开了“国民大会“,40 天后,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作为这部宪法组成部分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实际上限制和剥夺了革命进步人士的权利和自由。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1949 年秋,解放战争取得了基本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是年 9 月 21 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

27、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由于当时人民革命战争还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在广大新解放区尚未进行,人民群众尚未充分组织起来,故不具备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条件,只能以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准则。因此,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在这次会议上还通过了有关国家标志的若干决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决议之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新中国诞生之年为1949 年。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8、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会议对国徽图案未能作出决定,后由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 年 9 月 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由毛泽东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新中国成立后的 3 年间,我国先后完成了全国大陆的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斗争,以及其他的民主改革运动,实现了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恢复和发展了国民经济。这时,已经有可能组织普选,并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 年 2 月 11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9、法。从 1953 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开展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1954 年 9 月 15 日至 28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 月 20 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年宪法是建国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毛泽东同志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 1954 年宪法。他曾用两段生动的语言,科学地阐明了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他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

30、是宪法。“ 又说: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7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国家领导人员:毛泽东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国家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54 年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其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 10 年“文化大革命“ ,使我国宪法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直到 1978 年底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开始全面恢复在我国曾发挥了巨大作用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1975 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

31、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由于这部宪法是在“左“ 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加上“ 四人帮 “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它存在着严重的错误。1976 年 10 月,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 “文化大革命 “,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革“的错误,特别是恢复被“四人帮 “破坏的宪法原则。1977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修改 1975 年宪法。1978 年 3 月 5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修改过的宪法。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978 年宪法仍然没有能够摆脱“左 “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没有能够纠正“文化大革命“ 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保留了

32、 1975 年宪法的痕迹,是一部有着明显缺陷的宪法。1978 年 12 月党中央召开了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为宪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 年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正确总结了 100 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以及建国后 30 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宪法的某些规定已经同发展了的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

33、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加以修改。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 年宪法自施行以来,已做过四次必要的修改和补充。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 2 条,第 1 条是对宪法第 11 条作了增写,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第 2 条是对宪法第 10 条第 4 款作了修改,容许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第 3 条到第 11 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序言第七段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根据建设

34、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和“ 坚持改革开放“,并将原来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 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 2.序言第十段增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 将“ 国营经济 “改为“国有经济 “;4.删去原有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街道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5.把原来规定的计划经济改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6.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 12 条到第 17 条宪法修正案。修宪的主要内容是:1、序言第七段增加“在邓

35、小平理论指引下“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宪法第 5 条增加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宪法第 6 条增加“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宪法第 8 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宪法第 11 条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由“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修改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 ;6、宪法第 28 条将“反革命“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820

36、04 年 3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14 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11、关天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必须保持稳定。这是维护宪

37、法的权威和发挥宪法的作用的重要前提。但任何宪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宪法的规定来源于社会实践。当社会现实发生变化时,必然会引起宪法的修改。否则,宪法就会失去生命力。列宁曾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伪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他还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应该在“实际运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有人统计,世界上 142 部成文宪法中,有 137 部有宪法本身允许修改的规定,占 96.5%;没有这种规定的只有 5 部,仅占 3.5%。这表明,绝大多数国家在尽力维护宪法稳定性的同时,又都注意了适当地对宪法进行修改。同时,从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看,宪法的重大和频繁修改,不仅会对宪法自

38、身的稳定造成损害,而且会影响政局的稳定。因此,修改宪法是极端严肃和需要慎重对待的重大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修改的关系。外国的一些修改宪法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注意。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自 1787 年创造到现在,200 多年中提议修改的有 5000 多次,但它只修改了 17 次,通过修正案 26 条。其中除 3 条修正案(有关废除奴隶制和改进联邦与州的关系等)是比较重大的修改外,其余修正案对美国的根本制度来说没有什么重大修改。从总体上看,美国宪法是稳定的,它保障了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也只制定过两部宪法,一部是 1889 年的明治宪法,一部是

39、二次大战后制定的 1946 年日本国宪法。法国则是世界上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之一。从 1789 年“人权宣言”开始,在 80 多年间就有 1791 年君主立宪宪法,1793 年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48 年的第二共和国宪法,1875 年的第三共和国宪法,可以说宪法频频改换。但此后,法国宪法相对稳定。1946 年通过第四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在多党制、政府和议会的关系等问题上仍和第三共和国一样存在着缺陷,影响资产阶级统治的稳定和效率。1958 年 9 月又产生了戴高乐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不能不承认,这部宪法对法国政局的趋于稳定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促进作

40、用。原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 1988 年到 1990 年修改宪法的实践,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宪法修改可以促成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和社会动乱、经济下降。它表明宪法绝不可轻易地修改,尤其要警惕和反对涉及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修改主张。世界上不少国家除了规定严格的修宪程序外,还在宪法中规定了不得修改的内容和范围。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制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法国宪法也有这样的规定。日本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修改。还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修宪不得有损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的国家宪法将某些特定的宪法的原则精神列入限制修改的范围。这些做法是可以借鉴的。我国自己的修改宪法经验教训,需要

41、很好地总结。四、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和途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与之相适应的各项改革的进行,我国社会呈现出整体转型的态势,宪法发展也具有了一些较为明确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91、政府行政权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现有条件下,政府行政权力受到的限制主要来自于下列方面:(1) 、立法限制。权力机关通过有关立法赋予企业更多独立自主经营权,相应地限制了政府习惯地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做法;(2)、获得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政府不当干预的抵制;(3)、经济组织和企业还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借助司法监督的权威,对政府的非法干预进行排斥并获得救济;(4)、政府的自律性措施,如中

42、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性规定。2、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权的扩大与加强,是与政府行政权受到相应限制相对的。在市场体制下,一方面是经济纠纷会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是经济组织既不愿也无法从政府方面获得有效解决,只有寻求司法途径。这样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扩大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法院审判组织。司法权的扩大与加强主要表现在法院不仅获得了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审判权,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宪法意识的提高,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将会更加充实和强化。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确立的“中国

43、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宪法原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同时也反映了该项制度进一步发展的趋势。4、公民宪法权利也将会有重大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它不仅要求给予经济组织有更多的自由经营的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权利。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公民宪法权利的发展,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所有权将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 、迁徙自由在条件成熟时也会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人身自由权。(3) 、政治权利将进一步得到认同,而更加现实地为公民所实际享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的纽带作用,将公民的经济利益同政治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44、。(4)、我国公民宪法权利体系,包括其救济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5、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看,是法治经济,而法治必须以宪法全面有效实施为根本出发点。宪法全面有效地实施,则有赖于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中国宪法以何种途径实现其发展趋势,除宪政体制本身的要求外,还取决于改革所带来的社会变革的程度。我们认为,在宪法已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中国宪法发展的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1、宪法修改。作为宪法发展途径的宪法修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形式上的条件,即宪法修改应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实质上的条件,即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或指导思想。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宪法修改,

45、能比较好地处理宪法稳定与宪法发展的关系。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因过于频繁和全面的修改,保持现行宪法的形式稳定;另一方面,又可较好地吸收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宪法与处于变革中的保持动态的平衡,从而得到发展。2、宪法解释。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是宪法授权或认可的机关对宪法所进行的阐明,其目的是明确宪法的含义,以便于宪法的实施。一般而言,宪法解释并不是宪法发展的方式,因为宪法解释的功能不在于创制新的宪法规范和确立新的宪法原则。3、创设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一种现实的宪法规范,在改革推进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创设宪法惯例对宪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培养宪法意识。宪法全方位发展包含观念宪法的发展,因此宪法意识的培养也

46、应是宪法发展的重要途径。10此外,普通立法和宪法监督机关与宪法诉讼判例,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宪法发展的作用。第三章 国家性质一、 国家的经济基础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理论”,“在中国,真要建设社会主义,

47、那就只能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不能从这样那样的外国模式出发”。前面已经介绍了,经过 1993 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 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明确了我们是在什么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48、;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1982 年宪法规定,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宪法序言),“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宪法第十四条)等。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党的十三大、特别是十四大、十五大的精神,全国人大三次对宪法修改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增加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内容。1982 年宪法和后来的修改,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

49、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一条)这是后来修改时规定的。第三,我国实行什么经济体制,有个认识的过程。1993 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十四大精神,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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