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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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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实务 主讲:李进 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玩笑?合同?,蒋某到朋友徐某家做客,见到徐某家放着一个青花瓷瓶,爱不释手。徐某见朋友如此喜欢,就说:“喜欢的话就一万元卖给你。”蒋某特别高兴,问是不是真的。徐某说:“是真的,你身上有一万的话,现在就卖给你。”谁知蒋某打算之后去买点东西,刚好带着两万元现金,于是就要给徐某钱,要买下青花瓷瓶。哪知徐某一口拒绝,说自己是开玩笑,这个青花瓷瓶价值十余万,不可能一万元卖掉。双方由此发生争执,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履行义务。,一、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方式多样化,最常用的是书面形式,但其他形式同样可以订立合同。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皮鞋厂与该市某大型鞋帽批发市场进行谈判,自认为有90%的把握可以与该批发市场签订销售合约,遂紧急与某牛皮公司进行牛皮购销合同的谈判。双方通过谈判,确定了牛皮的价格、数量和质量等合同细节。皮鞋厂要求签订书面的合同,向牛皮公司寄发了一份未签字的合同书。牛皮公司在收到合同书后认可该合同,签字之后就寄回给皮鞋厂,并随即按合同约定发了货。,但由于价格问题,皮鞋厂最终没有与鞋帽批发市场签下销售合约,导致所生产的牛皮鞋严重积压。为此,皮鞋厂要求牛皮公司将牛皮材料拉回,并拒绝付款。牛皮公司拒

3、绝拉回原材料,并要求皮鞋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皮鞋厂认为己方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意未达成,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存在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案件焦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事实上已经对依据双方达成的共识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该合同依然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要约,要约即是订立合同的意向,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要约必须真实,而且对要约的发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

4、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新要约,新要约是对原要约的修改,不构成承诺,同样只对单方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三十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订立合同的风险提示,1、在要约之中对承诺期限不要做明确的约定,置己方于不利的境地;2、使用的宣传材料之上不要做出明确的细节描述;3、分支机构的授权核实,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4、定金的设定;5、诉讼与仲裁的选择。,2007年4月,甲公司与某剧组签订一批成衣订购合同

5、,约定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向剧组提供一批成衣。后由于厂区失火,甲公司为制造成衣的布料被大部分烧毁。为了按时履行该合同,甲公司于2007年5月26日向丙公司发出一份传真,说明了所需布料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等,同时注明:“你公司如有充足的货源,愿意签此合同,须于2007年6月8日前以传真形式向我公司做出承诺,过期不候”。,丙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派人到仓库查看布料库存,统计货源,并于2007年6月7日向甲公司发出传真,表明愿意签订此合同。但是甲公司不止向丙公司发出订货传真,同时也向其他公司发出传真,并迅速购买到所需的布料。待丙公司组织车辆将该批布料送至甲公司时,被告知甲公司已经不需要这批布料了。

6、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讲信誉,将其告上法庭,主张因配货、送货等造成的损失。案件焦点:不得撤销的要约,2007年2月,某原材料生产厂与某销售公司就大豆的销售进行了几度协商,双方就价格、数量、交货地点等主要合同主要环节已经达成共识,但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因大豆库存成本较高,2007年3月1日,原材料厂向销售公司发出信函,声明销售公司若于2007年3月15日之前未向原材料厂发出明确拒绝该批大豆的书面或电话声明,原材料厂将按照前期双方达成的共识向销售公司发送20吨大豆。案件焦点:置己方于重大不利!,二、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

7、)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某物资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一楼所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0年,自199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月1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60万元,从第六年起,每年增加3。 第二条 乙方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年度总租金额的一半,然后在7月10日前付清另一半。 第三条 在本合同签字后3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半年租金。此笔款项交付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出租房屋全部交付乙方使用。,第四条 乙方

8、在承租期间,所使用的煤、电、水计表核算,冷暖气费按平方米计算,由甲方按月收费。 第五条 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房屋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就按年租金额的万分之三罚款,如有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将按末完成的租期部分应付租金的10罚款。 第七条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违约救济,1、损失的控制与责任承担 2003年10月3日,某果品批发部与某农副产品公司签订了鸭梨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农副产品公司向某果品批发部提供鸭梨60吨,交货完好率98%以上;交货时间为同年12月3日,交货方式是由果品批发部派

9、卡车提取;价款供给21000元,违约应按违约部分10%支付违约金。12月3日上午,农副产品公司将60吨鸭梨从冷库提出,等待果品批发部派车提货。,但于中午接到果品批发部的紧急电报,要求迟延10天发货。农副产品公司考虑成本和销售问题,立即电话告知对方不同意延期。但果品批发部接到电话后不予理睬,直至10日后才派车提货。农副产品公司明知气温回升会致使鸭梨变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鸭梨损失5000元左右。果品批发部因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提货,农副产品公司主张因果品批发部的原因所导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案件焦点:违约责任 损失扩大的承担,在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适当措施的判断原则上应当以善意为依据。

10、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相对人应当妥善保管标的物,而非置其于不顾;同时相对人也不能怠于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2005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机器,货款共计30万元;由乙公司负责送至甲公司;甲公司需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如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为货款总额的10%。合同

11、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向乙公司交付了5万元的定金。,后来,由于内部经营管理出现问题,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的这批机器出现严重的缺陷,在使用中可能会引发危险。为此,乙公司无法在约定的2005年7月25日向甲方如数交付机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乙公司立即返还甲公司交付了5万元,并赔偿甲公司违约金3万元。案件焦点:赔偿方案的选择,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金较高的权利救济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3、质量异议可否成为拒付款的理由 2004年9月1日,Q公司与D公司

12、锅炉厂签订的北京Q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约定,Q公司为D锅炉厂在怀柔的工程项目建设两部SKM-4T脱硫除尘器,合计金额为86000元。产品必须达到北京市环保局新发II时段DB11139-202标准,保质期为两年。D锅炉厂预付30%的合同价款,产品安装完成付款30%。余款在2004年12月前付清。,合同签订后,Q公司为D锅炉厂建设了两部SKM-4T脱硫除尘器。但在使用过程中,该两部脱硫除尘器常不能正常运转。因此,D公司拒绝将尾款全部付清。Q公司承诺两年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将会及时进行修理,但D公司依然拒不支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案件焦点:可否拒付,4、国家利益=国有企业利益?甲公司卖给乙农场(国有企业)

13、一批鱼饲料。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仔细地审阅了甲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书中列举了各种成分的含量。至甲方发货后,乙方在第16天才开始检验,发现该批货物的质量与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严重不符,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货款260万元,支付不履行的违约金32万元。甲方不予理睬。待乙方将此争议诉至法院时,甲方主张自己欺诈,侵害了国家利益,因而合同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案例焦点:国家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的关系,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是对预期利益的损害,系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是对固有利益的侵害,系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举证要求相对较低,侵权责任需证明过错,举证责任难度相对较大

14、。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责任中主张,2001年2月,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子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子仓库出租给被告使用,使用用途为仓储,租期一年(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用。2001年12月13日,和平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案件焦点:权利保

15、障方式的选择,四、阴阳合同,阴阳合同亦称黑白合同,是近年来在建筑领域、房屋买卖领域、股权转让领域等常出现的合同情形。合同双方通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报批或者应付上级检查的需要,另一份用于实际执行。两份合同在内容上有着重大差别,易于引起冲突。通常情形下,第一份合同体现的是对利益的诉求,第二份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2003年7、8月间,原告与被告口头商议,由原告将座落于本市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同年8月23日,原

16、、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200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200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200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

17、用。2004年4月11日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阴阳合同的订立通常是为了满足某种特殊的目的,或是为了逃避相关的税款,或是为了满足行政法规的需要,但其在客观上可能在一定程度内损害了其他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的现象尤其突出,甚至成为一种常态。为此最高法院针对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制定了专项的

18、司法解释,涉及阴阳合同的具体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 。明确认定了阳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阴合同。,其他领域的阴阳合同,在其他领域之中,阴合同的签订通常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同时,阳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标示,违反了合同缔结双方意思表示需真实的意图,实践中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阳合同也可被认定为无效。,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1、尽量减少阴阳合

19、同的签订,降低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2、在原合同中对补充协议予以规定,并将新签订的合同作为原协议的补充,明确新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原合同;3、遵守法律的强制性条款,不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4、保留合同缔约的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五、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也即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常态。1、可得利益损失 预期可得利益合同缔结的目的,在预期可得利益因合同相对方的原因而受到影响时可以向该方主张可得利益的损失。,2007年7月,某纺织厂将该厂一仓库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放建筑材料,双方于2007年7月1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从2007年7月初至2008年7月底,未

20、约定违约金。到2008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仓库,因而要求延长租赁合同。而2008年6月初,纺织厂已经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由纺织厂于2008年8月中旬为该私营企业加工棉纱。出于履行该合同的需要,纺织厂不同意房地产开发公司延长仓库租赁期限的请求,多次催促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前一定要退还该仓库。,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仓库,直至2008年11月底才找到合适的仓库存放建筑材料。纺织厂因此无法履行与私营企业的合同,赔偿了私营企业3万元的违约金。现纺织厂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补交租金,并赔偿纺织厂支付给私营企业的3万元违约金以及纺织厂与私营企业签

21、订合同中所约定的加工费30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在合同法中又称合理预见规则,是对合同受损一方利益的保障。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业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得利益的损失相对抽象,合同法中也未给出明确的界定,主要依赖以下的原则进行判断:一、可得利益损失是

22、依据合同订立时的事实或情势予以合理预见;二、可得利益损失是对全部损失的一种限定,不能超过实际损失。,2、合同风险的承担 合同法中所谓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其他诸如人为因素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属于一种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某钢铁厂适逢技术改造和扩建需要更新设备,于2006年7月13日与某机床厂订立机床购买的合同,交货期为2006年11月31日。为避免厂房扩建延期的风险,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

23、果设备交货期届至而厂房仍未完工,则该订购的机床由机床厂代为保管,管理费用为每天100元。由于钢铁厂的扩建延期,已经生产好的机床迟迟不能拉回,由机床厂代为保管。同年12月23日,机床厂存放该批机床的,仓库突然发生大火,火灾损失中包括钢铁厂订购的全部机床。后钢铁厂要求机床厂交付机床,机床厂以钢铁厂延期取货,意外灭失的风险由钢铁厂自行承担为由拒绝另行交付机床。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案件焦点:风险承担 保管合同,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

24、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2004年8月,山东省某蜡烛生产企业与青海省某商品批发企业订立了一份蜡烛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卖方(即蜡烛生产企业)于当年10月份前为买方(即商品批发企业)提供200箱蜡烛,总价款为2万元;付款方式为到货后10日内一次付清;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同年9月,卖方到济南火车站办妥了托运手续后,将200箱蜡烛运至买方所在的某市火车站。卖方在与济南火车站办理托

25、运手续时曾提醒承运人注意保持车厢的空气流通,以免气温过高致使蜡烛变形,因为,蜡烛的熔点比较低(仅为40摄氏度)。又经鉴定,蜡烛在卖方交付给承运人的时候是完好无损的,其变形是由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保持车厢的空气流通所致。买方经卖方通知后收货,发现60箱蜡烛由于受热导致变形,于是只接受其中的140箱蜡烛并只支付14000元人民币价款。后来,卖方因索要剩余的货款未果向法院起诉。案件焦点:责任的承担,2、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

26、,分不同日期支付。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2005年3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以租代购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购买甲方挖掘机一台,总价款为74万元;2、购机形式采用以租代购,分期付款,乙方首付43万,余款分四次付清;3、挖掘机所有权归甲方,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将所购设备变卖、转让、转租,亦不得用作抵押、质押;4、具备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拖回设备,由此产生的一

27、切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抵做机械租赁费(1)乙方将承包设备转租、转让或者变卖的;(2)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43万元,但后续款项的支付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甲方的多次催要之下,陆续支付了17万元,合计支付了60万元。现甲方要求按照合同履行,收回挖掘机所有权,与乙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案件焦点:所有权的归属,3、凭样品买卖合同 2003年8月15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一份合同书,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各规格餐饮台布800条,口布4,000条,价款人民币 130,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定金,余款货到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清。双方约定了按双方

28、确认的样品交付。合同订立当日,乙方工作人员刘伟星将其签名的一蓝色布块(样品)交与甲方。合同订立后,甲方向乙方预付了定金人民币39,000元。合同履行中,乙方于2003年9月7日、9月18日、9月23日向甲方提供了与样品颜色不一致的米色布件,甲方予以接受并在,经营中使用。 2003年11月2日,甲方致函乙方,称其提供的布件与样品不符,希望协商解决。同日,乙方人员至甲方酒楼交涉,双方发生争执,因甲方未支付合同余款,乙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方支付货款91,000元。甲方则提起反诉,认为被乙方所供餐饮布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案件焦点:样品的认可,对于此类合同,需要注意两点:1、样品的保存;2、样品的隐蔽瑕

29、疵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4、标的物的检验标的物的检验是购销合同履行的必然环节,系买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享有的必然权利。某运通商贸公司与江南皮制品厂在2006年10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江南皮制品厂应于2006年11月9日按照规定的尺寸、式样向运通商贸公司交付优质羊皮大衣1000件。运通商贸公司向江南皮制品厂支付货款共计100万元。货物由江南皮制品厂负责运交运通商贸公司。运通商贸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付款,还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

30、量的检验。,并依据约定在10天后将100万元货款支付给江南皮制品厂。此后运通商贸公司由于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对这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及时进行检验。2007年1月23日运通商贸公司组织人员清点货仓货物,发现从江南皮制品厂购进的皮衣仅有981件,随即与江南皮制品厂联系。江南皮制品厂经核验入库清单、出库清单以及实际库存,证实的确未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量向运通商贸公司发货,随即补发了19件皮衣。7天后,江南皮制品厂派人到运通商贸公司,提出运通商贸公司是在检验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又对货物的数量提出异议,因此要求运通商贸公司返还补发的19件皮衣。运通商贸公司拒绝了江南皮制品厂的要求。双方为此发

31、生纠纷。,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检验的标准、方式和期限,对检验的费用也可以做出相应的约定。检验的合理期限应依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具体确定 。如果当事人就特定的标的物,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但约定有

32、质量保证期间的,该质量保证期间即为买受人及时检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期间。 通常情形下,检验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某茶叶公司与某高校签订茶叶购销合同,约定,茶叶公司向高校提供一级绿茶500斤,高校在收到绿茶后15天付清货款10万元。合同还约定,高校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0天内进行检验。高校在收到茶叶后,并未进行检验而直接将该批茶叶分发给教师作为福利,并及时向茶叶公司进行了付款。学校教师在饮用时发现,茶叶并非一级绿茶。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系二级或三级茶叶。高校及时与茶叶公司联系,要求全部退货并支付违约金。茶叶公司认为高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依据法律规定视同为接受产品的质量,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为此

33、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5、运输合同的法院管辖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

34、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2008年8月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将原告购买的矿石由安徽铜陵运至湖北钟祥,在安徽铜陵码头装货时因被告船舶质量问题断裂,导致沉没,货物全损,现原告以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经受理 。

35、被告认为钟祥市法院无管辖权,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6、合同的提前履行 2007年3月,某农场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农场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交货日期为:2007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农场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07年9月,农场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9月下旬,农场电告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受第二批干辣椒。副食品公司

36、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农场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响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货抵副食品公司后,农场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则认为农场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提请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1、置提前履行合同方于不利的境地,审慎合

37、同的履行;2、对于利益的界定;3、拒绝提前履行依然需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管理好提前履行的货物。,六、运输合同,1、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运输合同中极为常见,在满足现代物流高效率的同时,对托运方存在诸多不公平的环节。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同时强调格式条款的订立应符合公平原则。,2003年6月26日,北京银河创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康达公司办理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为此,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由康达公司出具的北京康达快运公司托运单,托运单上填写的内容为:收货人河北承德市德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发货单位银河创先公司,货物名称笔记本电

38、脑,件数2台,运费40元,上述托运单的下部载有运输协议的格式条款,主要内容为:发货人应保价运输,保价运输的,在承运期内造成货物丢失损坏的按运单填写实际价值80%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于运费10倍的按实际金额赔偿,保价栏未填写内容和未付保价金视为放弃保价运输。,上述托运单签署后,银河创先公司将清华同方超锐V8800-4型号的笔记本电脑2台交付给康达公司。同月27日,康达公司为银河创先公司出具证明:康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从银河创先公司提取笔记本电脑两件,丢失一件8800-4型号。至银河创先公司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对另一台笔记本电脑的情况均未提及。 案例

39、:赔偿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赔偿额的确定标准:(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40、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4)承运人制订的有关赔偿金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2、承运人的留置权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享有留置权,在托运方未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时,可以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2006年4月,恒运公司委

41、托世通公司运输一批牛奶食品,并已经支付了改批货物的运费,要求世通公司将该批货物运送至北京分销中心。但世通公司并未及时将该批货物运抵目的地,而是将该批货物留置,要求恒运公司支付历次欠付的运费共计80万元,但恒运公司要求世通公司及时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1、可以在运输合同中改变运输地点,但需承担由此给承运方造成的损失;2、及时支付货运款项或者在承运方提出留置请求时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七、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风险提示:1、买卖不破租赁;2、优先购买权;3、优先承租权的约定;4、房屋修缮的自主权与房屋租赁费用的关联。,谢 谢,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李进 律师联系方式: 武汉市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9楼 TEL:13487075196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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