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二一七年九月2目录一、一般规定3(一)适用范围.3(二)编制原则.3(三)编制对象.4(四)编制主体.4(五)编制基础.4(六)方案内容.5(七)方案审定.5(八)实施周期.6二、方案框架6(一)综合说明.6(二)管理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7(三)管理保护目标.1 0(四)管理保护任务.1 1(五)管理保护措施.1 3(六)保障措施.1 5附 件 1 7表1 河湖(河段)管理保护问题清单. 1 7表2 河湖(河段)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清单18表3 河湖(河段)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分解表.1 9表4 河湖(河段)全面推行河长制任务清单. 2 0表5 河湖(河段)
2、全面推行河长制措施及责任清单.2 13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关 于 全 面 推 行 河 长 制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 指导 各 地 做 好 “ 一 河 一 策 ” “ 一 湖 一 策 ” 方 案 编 制 工 作 , 特 制定 本 指 南 。一、一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 指 南 适 用 于 指 导 设 省 级 、 市 级 河 长 的 河 湖 编 制 “ 一 河( 湖 ) 一 策 ” 方 案 。 只 设 县 级 、 乡 级 河 长 的 河 湖 , “ 一 河 ( 湖 )一 策 ” 方 案 编 制 可
3、 予 以 简 化 。(二)编制原则坚 持 问 题 导 向 。 围 绕 意 见 提 出 的 六 大 任 务 ,梳 理 河湖 管 理 保 护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 因 河 ( 湖 ) 施 策 , 因 地 制 宜 设定 目 标 任 务 , 提 出 针 对 性 强 、 易 于 操 作 的 措 施 , 切 实 解 决 影响 河 湖 健 康 的 突 出 问 题 。坚 持 统 筹 协 调 。 目 标 任 务 要 与 相 关 规 划 、 全 面 推 行 河 长制 工 作 方 案 相 协 调 , 妥 善 处 理 好 水 下 与 岸 上 、 整 体 与 局 部 、近 期 与 远 期 、 上 下 游 、
4、左 右 岸 、 干 支 流 的 目 标 任 务 关 系 , 整体 推 进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坚 持 分 步 实 施 。 以 近 期 目 标 为 重 点 , 合 理 分 解 年 度 目 标任 务 , 区 分 轻 重 缓 急 , 分 步 实 施 。 对 于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突 出问 题 , 要 优 先 安 排 解 决 。4坚 持 责 任 明 晰 。 明 确 属 地 责 任 和 部 门 分 工 , 将 目 标 、 任务 逐 一 落 实 到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 做 到 可 监 测 、 可 监 督 、 可考 核 。(三)编制对象“ 一 河 一 策 ” 方 案 以 整
5、条 河 流 或 河 段 为 单 元 编 制 , “ 一湖 一 策 ” 原 则 上 以 整 个 湖 泊 为 单 元 编 制 。 支 流 “ 一 河 一 策 ”方 案 要 与 干 流 方 案 衔 接 , 河 段 “ 一 河 一 策 ” 方 案 要 与 整 条 河流 方 案 衔 接 , 入 湖 河 流 “ 一 河 一 策 ” 方 案 要 与 湖 泊 方 案 衔 接 。(四)编制主体“ 一 河 ( 湖 ) 一 策 ” 方 案 由 省 、 市 、 县 级 河 长 制 办 公 室负 责 组 织 编 制 。 最 高 层 级 河 长 为 省 级 领 导 的 河 湖 , 由 省 级 河长 制 办 公 室 负 责
6、 组 织 编 制 ; 最 高 层 级 河 长 为 市 级 领 导 的 河 湖 ,由 市 级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 最 高 层 级 河 长 为 县 级 及以 下 领 导 的 河 湖 , 由 县 级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其 中 , 河 长 最 高 层 级 为 乡 级 的 河 湖 ,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取 打 捆 、 片 区 组 合 等 方 式 编 制 。“ 一 河 ( 湖 ) 一 策 ” 方 案 可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 自 下 而 上 、上 下 结 合 方 式 进 行 编 制 , 上 级 河 长 确 定 的 目 标 任
7、 务 要 分 级 分段 分 解 至 下 级 河 长 。(五)编制基础编 制 “ 一 河 ( 湖 ) 一 策 ” , 在 梳 理 现 有 相 关 涉 水 规 划 成果 的 基 础 上 , 要 先 行 开 展 河 湖 水 资 源 保 护 、 水 域 岸 线 管 理 保5护 、 水 污 染 、 水 环 境 、 水 生 态 等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 开 展 河 湖 健康 评 估 , 摸 清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原 因 , 以 此 作为 确 定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目 标 任 务 和 措 施 的 基 础 。(六)方案内容“ 一 河 ( 湖 ) 一 策 ” 方
8、 案 内 容 包 括 综 合 说 明 、 现 状 分 析与 存 在 问 题 、 管 理 保 护 目 标 、 管 理 保 护 任 务 、 管 理 保 护 措 施 、保 障 措 施 等 。 其 中 , 要 重 点 制 定 好 问 题 清 单 、 目 标 清 单 、 任务 清 单 、 措 施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 明 确 时 间 表 和 路 线 图 。问 题 清 单 。 针 对 水 资 源 、 水 域 岸 线 、 水 污 染 、 水 环 境 和水 生 态 等 领 域 , 梳 理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及 其 原 因 ,提 出 问 题 清 单 。目 标 清 单
9、。 根 据 问 题 清 单 , 结 合 河 湖 特 点 和 功 能 定 位 ,合 理 确 定 实 施 周 期 内 可 预 期 、 可 实 现 的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目 标 。任 务 清 单 。 根 据 目 标 清 单 , 因 地 制 宜 提 出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的 具体 任 务 。措 施 清 单 。 根 据 目 标 任 务 清 单 , 细 化 分 阶 段 实 施 计 划 ,明 确 时 间 节 点 , 提 出 具 有 针 对 性 、 可 操 作 性 的 河 湖 管 理 保 护措 施 。 责 任 清 单 。 明 晰 责 任 分 工 , 将 目 标 任 务 落 实 到 责 任 单位 和
10、 责 任 人 。(七)方案审定“ 一 河 ( 湖 ) 一 策 ” 方 案 由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报 同 级 河 长 审定 后 实 施 。 省 级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组 织 编 制 的 “ 一 河 ( 湖 ) 一 策 ”方 案 应 征 求 流 域 机 构 意 见 。 对 于 市 、 县 级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组 织6编 制 的 “ 一 河 ( 湖 ) 一 策 ” 方 案 , 若 河 湖 涉 及 其 他 行 政 区 的 ,应 先 报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审 核 , 统 筹 协 调 上 下 游 、左 右 岸 、 干 支 流 目 标 任 务 。(八)实施周
11、期“ 一 河 ( 湖 ) 一 策 ” 方 案 实 施 周 期 原 则 上 为 2-3 年 。 河长 最 高 层 级 为 省 级 、 市 级 的 河 湖 , 方 案 实 施 周 期 一 般 3 年 ;河 长 最 高 层 级 为 县 级 、 乡 级 的 河 湖 , 方 案 实 施 周 期 一 般 2 年 。二、方案框架(一)综合说明1.编 制 依 据包 括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文 件 、 工 作 方 案 、 相 关 规 划 、 技 术标 准 等 。2.编 制 对 象根 据 “ 一 般 规 定 ” 中 明 确 的 编 制 对 象 要 求 , 说 明 河 湖 名称 、 位 置 、 范 围 等
12、。 其 中 :以 整 条 河 流 ( 湖 泊 ) 为 编 制 对 象 的 , 应 简 要 说 明 河 流 ( 湖泊 ) 名 称 、 地 理 位 置 、 所 属 水 系 ( 或 上 级 流 域 ) 、 跨 行 政 区域 情 况 等 。以 河 段 为 编 制 对 象 的 , 应 说 明 河 段 所 在 河 流 名 称 、 地 理位 置 、 所 属 水 系 等 内 容 , 并 明 确 河 段 的 起 止 断 面 位 置 ( 可 采用 经 纬 度 坐 标 、 桩 号 等 ) 。编 制 范 围 包 括 入 河 ( 湖 ) 支 流 部 分 河 段 的 , 需 要 说 明 该7支 流 河 段 起 止 断 面
13、 位 置 。3.编 制 主 体根 据 “ 一 般 规 定 ” 中 明 确 的 编 制 主 体 要 求 , 明 确 方 案 编制 的 组 织 单 位 和 承 担 单 位 。4.实 施 周 期根 据 “ 一 般 规 定 ” 的 有 关 要 求 明 确 方 案 的 实 施 期 限 。5.河 长 组 织 体 系包 括 区 域 总 河 长 、 本 级 河 湖 河 长 和 本 级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设置 情 况 及 主 要 职 责 等 内 容 。(二)管理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1.概 况概 要 说 明 本 级 河 长 负 责 河 湖 ( 河 段 ) 的 自 然 特 征 、 资 源开 发 利 用 状 况
14、等 , 重 点 说 明 河 湖 级 别 、 地 理 位 置 、 流 域 面 积 、长 度 ( 面 积 ) 、 流 经 区 域 、 水 功 能 区 划 、 河 湖 水 质 、 涉 河 建筑 物 和 设 施 等 基 本 情 况 。2.管 理 保 护 现 状说 明 水 资 源 、 水 域 岸 线 、 水 环 境 、 水 生 态 等 方 面 保 护 和开 发 利 用 现 状 , 概 述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体 制 机 制 、 河 湖 管 理 主 体 、监 管 主 体 , 日 常 巡 查 、 占 用 水 域 岸 线 补 偿 、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水 政 执 法 等 制 度 建 设 和 落 实
15、 情 况 , 河 湖 管 理 队 伍 、 执 法 队 伍能 力 建 设 情 况 等 。 对 于 河 湖 基 础 资 料 不 足 的 , 可 根 据 方 案 编制 工 作 需 要 适 当 进 行 补 充 调 查 。 其 中 :水 资 源 保 护 利 用 现 状 。 一 般 包 括 本 地 区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理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工 业 、 农 业 、 生 活 节 水 情 况 , 河 湖 提 供 水8源 的 高 耗 水 项 目 情 况 , 河 湖 取 排 水 情 况 ( 取 排 水 口 数 量 、 取排 水 口 位 置 、 取 排 水 单 位 、 取 排 水 水 量 、 供
16、水 对 象 等 ) , 水功 能 区 划 及 水 域 纳 污 容 量 、 限 制 排 污 总 量 情 况 , 入 河 湖 排 污口 数 量 、 入 河 湖 排 污 口 位 置 、 入 河 湖 排 污 单 位 、 入 河 湖 排 污量 情 况 , 河 湖 水 源 涵 养 区 和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数 量 、 规 模 、 保 护区 划 情 况 等 。水 域 岸 线 管 理 保 护 现 状 。 一 般 包 括 河 湖 管 理 范 围 划 界 情况 , 河 湖 生 态 空 间 划 定 情 况 , 河 湖 水 域 岸 线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及分 区 管 理 情 况 , 包 括 水 工 程 在
17、 内 的 临 河 ( 湖 ) 、 跨 河 ( 湖 ) 、穿 河 ( 湖 ) 等 涉 河 建 筑 物 及 设 施 情 况 , 围 网 养 殖 、 航 运 、 采砂 、 水 上 运 动 、 旅 游 开 发 等 河 湖 水 域 岸 线 利 用 情 况 , 违 法 侵占 河 道 、 围 垦 湖 泊 、 非 法 采 砂 等 乱 占 滥 用 河 湖 水 域 岸 线 情 况等 。 河 湖 污 染 源 情 况 。 一 般 包 括 河 湖 流 域 内 工 业 、 农 业 种 植 、畜 禽 养 殖 、 居 民 聚 集 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等 情 况 , 水 域 内 航 运 、水 产 养 殖 等 情 况 ,
18、 河 湖 水 域 岸 线 船 舶 港 口 情 况 等 。水 环 境 现 状 。 一 般 包 括 河 湖 水 质 、 水 量 情 况 , 河 湖 水 功能 区 水 质 达 标 情 况 , 河 湖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情 况 , 河 湖 黑 臭 水体 及 劣 V 类 水 体 分 布 与 范 围 等 ; 河 湖 水 文 站 点 、 水 质 监 测 断面 布 设 和 水 质 、 水 量 监 测 频 次 情 况 等 。水 生 态 现 状 。 一 般 包 括 河 道 生 态 基 流 情 况 , 湖 泊 生 态 水位 情 况 , 河 湖 水 体 流 通 性 情 况 , 河 湖 水 系 连 通 性 情
19、 况 , 河 流流 域 内 的 水 土 保 持 情 况 , 河 湖 水 生 生 物 多 样 性 情 况 , 河 湖 涉及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 水 源 涵 养 区 、 江 河 源 头 区 、 生 态 敏 感 区 的生 态 保 护 情 况 等 。93.存 在 问 题 分 析针 对 水 资 源 保 护 、 水 域 岸 线 管 理 保 护 、 水 污 染 、 水 环 境 、水 生 态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分 析 问 题 产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 提 出 问题 清 单 ( 见 附 件 -表 1) 。 参 考 问 题 清 单 如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问 题 。 一 般 包
20、括 本 地 区 落 实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理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 工 业 农 业 生 活 节 水 制 度 、 节 水 设 施 建 设滞 后 、 用 水 效 率 低 的 问 题 , 河 湖 水 资 源 利 用 过 度 的 问 题 , 河湖 水 功 能 区 尚 未 划 定 或 者 已 划 定 但 分 区 监 管 不 严 的 问 题 , 入河 湖 排 污 口 监 管 不 到 位 的 问 题 , 排 污 总 量 限 制 措 施 落 实 不 严格 的 问 题 , 饮 水 水 源 保 护 措 施 不 到 位 的 问 题 等 。水 域 岸 线 管 理 保 护 问 题 。 一 般 包 括
21、河 湖 管 理 范 围 尚 未 划定 或 范 围 不 明 确 的 问 题 , 河 湖 生 态 空 间 未 划 定 、 管 控 制 度 未建 立 的 问 题 , 河 湖 水 域 岸 线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未 编 制 、 功 能 分 区不 明 确 或 分 区 管 理 不 严 格 的 问 题 , 未 经 批 准 或 不 按 批 准 方 案建 设 临 河 ( 湖 ) 、 跨 河 ( 湖 ) 、 穿 河 ( 湖 ) 等 涉 河 建 筑 物 及设 施 的 问 题 ,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不 规 范 、 监 管 不 到 位 的 问 题 ,有 砂 石 资 源 的 河 湖 未 编 制 采 砂
22、管 理 规 划 、 采 砂 许 可 不 规 范 、采 砂 监 管 粗 放 的 问 题 , 违 法 违 规 开 展 水 上 运 动 和 旅 游 项 目 、违 法 养 殖 、 侵 占 河 道 、 围 垦 湖 泊 、 非 法 采 砂 等 乱 占 滥 用 河 湖水 域 岸 线 的 问 题 , 河 湖 堤 防 结 构 残 缺 、 堤 顶 堤 坡 表 面 破 损 杂乱 的 问 题 等 。水 污 染 问 题 。 一 般 包 括 工 业 废 污 水 、 畜 禽 养 殖 排 泄 物 、生 活 污 水 直 排 偷 排 河 湖 的 问 题 , 农 药 、 化 肥 等 农 业 面 源 污 染严 重 的 问 题 , 河
23、 湖 水 域 岸 线 内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 水 产 养 殖 污 染的 问 题 , 河 湖 水 面 污 染 性 漂 浮 物 的 问 题 , 航 运 污 染 、 船 舶 港1 0口 污 染 的 问 题 , 入 河 湖 排 污 口 设 置 不 合 理 的 问 题 , 电 毒 炸 鱼的 问 题 等 。水 环 境 问 题 。 一 般 包 括 河 湖 水 功 能 区 、 水 源 保 护 区 水 质保 护 粗 放 、 水 质 不 达 标 的 问 题 , 水 源 地 保 护 区 内 存 在 违 法 建筑 物 和 排 污 口 的 问 题 , 工 业 垃 圾 、 生 产 废 料 、 生 活 垃 圾 等
24、堆放 河 湖 水 域 岸 线 的 问 题 , 河 湖 黑 臭 水 体 及 劣 V 类 水 体 的 问 题等 。 水 生 态 问 题 。 一 般 包 括 河 道 生 态 基 流 不 足 、 湖 泊 生 态 水位 不 达 标 的 问 题 , 河 湖 淤 积 萎 缩 的 问 题 , 河 湖 水 系 不 连 通 、水 体 流 通 性 差 、 富 营 养 化 的 问 题 , 河 湖 流 域 内 水 土 流 失 问 题 ,围 湖 造 田 、 围 河 湖 养 殖 的 问 题 , 河 湖 水 生 生 物 单 一 或 生 境 破坏 的 问 题 , 河 湖 涉 及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 水 源 涵 养 区
25、、 江 河 源 头区 、 生 态 敏 感 区 生 态 保 护 粗 放 、 生 态 恶 化 的 问 题 等 。执 法 监 管 问 题 。 一 般 包 括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执 法 队 伍 人 员 少 、经 费 不 足 、 装 备 差 、 力 量 弱 的 问 题 , 区 域 内 部 门 联 合 执 法 机制 未 形 成 的 问 题 , 执 法 手 段 软 化 、 执 法 效 力 不 强 的 问 题 , 河湖 日 常 巡 查 制 度 不 健 全 、 不 落 实 的 问 题 , 涉 河 涉 湖 违 法 违 规行 为 查 处 打 击 力 度 不 够 、 震 慑 效 果 不 明 显 的 问 题 等
26、。(三)管理保护目标针 对 河 湖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划 , 结 合 本地 实 际 和 可 能 达 到 的 预 期 效 果 , 合 理 提 出 “ 一 河 ( 湖 ) 一 策 ”方 案 实 施 周 期 内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的 总 体 目 标 和 年 度 目 标 清 单( 见 附 件 -表 2) 。 各 地 可 选 择 、 细 化 、 调 整 下 述 供 参 考 的 总体 目 标 清 单 。 同 时 , 本 级 河 长 负 责 的 河 湖 ( 河 段 ) 管 理 保 护1 1目 标 要 分 解 至 下 一 级 河 长 负 责 的 河 段 ( 湖
27、片 ) , 并 制 定 目 标任 务 分 解 表 ( 见 附 件 -表 3) 。水 资 源 保 护 目 标 。 一 般 包 括 河 湖 取 水 总 量 控 制 、 饮 用 水水 源 地 水 质 、 水 功 能 区 监 管 和 限 制 排 污 总 量 控 制 、 提 高 用 水效 率 、 节 水 技 术 应 用 等 指 标 。水 域 岸 线 管 理 保 护 目 标 。 通 常 有 河 湖 管 理 范 围 划 定 、 河湖 生 态 空 间 划 定 、 水 域 岸 线 分 区 管 理 、 河 湖 水 域 岸 线 内 清 障等 指 标 。水 污 染 防 治 目 标 。 一 般 包 括 入 河 湖 污
28、染 物 总 量 控 制 、 河湖 污 染 物 减 排 、 入 河 湖 排 污 口 整 治 与 监 管 、 面 源 与 内 源 污 染控 制 等 指 标 。水 环 境 治 理 目 标 。 一 般 包 括 主 要 控 制 断 面 水 质 、 水 功 能区 水 质 、 黑 臭 水 体 治 理 、 废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 沿 岸 垃 圾 废 料 处理 等 指 标 , 有 条 件 地 区 可 增 加 亲 水 生 态 岸 线 建 设 、 农 村 水 环境 治 理 等 指 标 。水 生 态 修 复 目 标 。 一 般 包 括 河 湖 连 通 性 、 主 要 控 制 断 面生 态 基 流 、 重 要
29、生 态 区 域 ( 源 头 区 、 水 源 涵 养 区 、 生 态 敏 感区 ) 保 护 、 重 要 水 生 生 境 保 护 、 重 点 水 土 流 失 区 监 督 整 治 等指 标 。 有 条 件 地 区 可 增 加 河 湖 清 淤 疏 浚 、 建 立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等 指 标 。(四)管理保护任务针 对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实 施 周 期 内 的 管理 保 护 目 标 , 因 地 制 宜 提 出 “ 一 河 ( 湖 ) 一 策 ” 方 案 的 管 理保 护 任 务 , 制 定 任 务 清 单 ( 见 附 件 -
30、表 4) 。 管 理 保 护 任 务 既1 2不 要 无 限 扩 大 , 也 不 能 有 所 偏 废 , 要 因 地 制 宜 、 统 筹 兼 顾 ,突 出 解 决 重 点 问 题 、 焦 点 问 题 。 参 考 任 务 清 单 如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任 务 。 落 实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节约 用 水 宣 传 , 推 广 应 用 节 水 技 术 , 加 强 河 湖 取 用 水 总 量 与 效率 控 制 , 加 强 水 功 能 区 监 督 管 理 , 全 面 划 定 水 功 能 区 , 明 确水 域 纳 污 能 力 和 限 制 排 污 总 量 , 加 强
31、入 河 湖 排 污 口 监 管 , 严格 入 河 湖 排 污 总 量 控 制 等 。水 域 岸 线 管 理 保 护 任 务 。 划 定 河 湖 管 理 范 围 和 生 态 空 间 ,开 展 河 湖 岸 线 分 区 管 理 保 护 和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 建 立 健 全 河 湖岸 线 管 控 制 度 , 对 突 出 问 题 排 查 清 理 与 专 项 整 治 等 。 水 污 染防 治 任 务 。 开 展 入 河 湖 污 染 源 排 查 与 治 理 , 优 化 调 整 入 河 湖排 污 口 布 局 , 开 展 入 河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建 设 , 综 合 防 治 面 源 与内 源 污
32、 染 , 加 强 入 河 湖 排 污 口 监 测 监 控 , 开 展 水 污 染 防 治 成效 考 核 等 。水 环 境 治 理 任 务 。 推 进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达 标 建 设 , 清 理 整治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违 法 建 筑 和 排 污 口 , 治 理 城 市 河 湖 黑臭 水 体 , 推 动 农 村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等 。水 生 态 修 复 任 务 。 开 展 城 市 河 湖 清 淤 疏 浚 , 提 高 河 湖 水系 连 通 性 ; 实 施 退 渔 还 湖 、 退 田 还 湖 还 湿 ; 开 展 水 源 涵 养 区和 生 态 敏 感 区 保 护
33、, 保 护 水 生 生 物 生 境 ; 加 强 水 土 流 失 预 防和 治 理 , 开 展 生 态 清 洁 型 小 流 域 治 理 , 探 索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机制 等 。执 法 监 管 任 务 。 建 立 健 全 部 门 联 合 执 法 机 制 , 落 实 执 法责 任 主 体 , 加 强 执 法 队 伍 与 装 备 建 设 , 开 展 日 常 巡 查 和 动 态监 管 , 打 击 涉 河 涉 湖 违 法 行 为 等 。1 3(五)管理保护措施根 据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目 标 任 务 , 提 出 具 有 针 对 性 、 可 操 作性 的 具 体 措 施 , 明 确 各 项 措
34、 施 的 牵 头 单 位 和 配 合 部 门 , 落 实管 理 保 护 责 任 , 制 定 措 施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 见 附 件 -表 5) 。参 考 措 施 清 单 如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措 施 。 加 强 规 模 以 上 取 水 口 取 水 量 监 测 监 控监 管 ; 加 强 水 资 源 费 ( 税 ) 征 收 , 强 化 用 水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与 定 额 管 理 ; 推 广 农 业 、 工 业 和 城 乡 节 水 技 术 ,推 广 节 水 设 施 器 具 应 用 , 有 条 件 地 区 可 开 展 用 水 工 艺 流 程 节
35、水 改 造 升 级 、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回 用 技 术 应 用 、 供 水 管 网 更 新 改造 等 。 已 划 定 水 功 能 区 的 河 湖 , 落 实 入 河 ( 湖 ) 污 染 物 削 减措 施 , 加 强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审 批 管 理 , 强 化 排 污 口 水 质 和 污染 物 入 河 湖 监 测 等 ; 未 划 定 水 功 能 区 的 河 湖 , 初 步 确 定 河 湖河 段 功 能 定 位 、 纳 污 总 量 、 排 污 总 量 、 水 质 水 量 监 测 、 排 污口 监 测 等 内 容 , 明 确 保 护 、 监 管 和 控 制 措 施 等 。水 域
36、岸 线 管 理 保 护 措 施 。 已 划 定 河 湖 管 理 范 围 的 , 严 格实 行 分 区 管 理 ,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 尚 未 编 制 水 域 岸 线 利 用 管 理规 划 的 河 湖 , 也 要 按 照 保 护 区 、 保 留 区 、 控 制 利 用 区 和 开 发利 用 区 分 区 要 求 加 强 管 控 。 加 大 侵 占 河 道 、 围 垦 湖 泊 、 违 规临 河 跨 河 穿 河 建 筑 物 和 设 施 、 违 规 水 上 运 动 和 旅 游 项 目 的 整治 清 退 力 度 , 加 强 涉 河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管 理 , 加 大 乱 占 滥 用 河湖
37、岸 线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 加 强 河 湖 采 砂 监 管 , 严 厉 打 击 非 法采 砂 活 动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加 强 入 河 湖 排 污 口 监 测 和 整 治 , 加 大直 排 偷 排 行 为 处 罚 力 度 , 督 促 工 业 企 业 全 面 实 现 废 污 水 处 理 ,1 4有 条 件 地 区 可 开 展 河 湖 沿 岸 工 业 、 生 活 污 水 的 截 污 纳 管 系 统建 设 、 改 造 和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 开 展 河 湖 污 泥 清 理 等 。 大 力 发展 绿 色 产 业 , 积 极 推 广 生 态 农 业 、 有 机 农 业
38、 、 生 态 养 殖 , 减少 面 源 和 内 源 污 染 , 有 条 件 地 区 可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废 污 水 、 沿河 湖 村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等 。水 环 境 治 理 措 施 。 清 理 整 治 水 源 地 保 护 区 内 排 污 口 、 污染 源 和 违 法 违 规 建 筑 物 , 设 置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隔 离 防 护 设 施 、警 示 牌 和 标 识 牌 ; 全 面 实 现 城 市 工 业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处 理 , 推进 城 市 雨 污 分 流 和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 促 进 城 市 黑 臭 水 体 治 理 ;推 动 政 府 购 买
39、服 务 , 委 托 河 湖 保 洁 任 务 , 强 化 水 域 岸 线 环 境卫 生 管 理 , 积 极 吸 引 社 会 力 量 广 泛 参 与 河 湖 水 环 境 保 护 ; 加强 农 村 卫 生 意 识 宣 传 , 转 变 生 产 生 活 习 惯 , 完 善 农 村 生 活 垃圾 集 中 处 理 措 施 等 。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建 立 水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及预 警 预 报 机 制 。水 生 态 修 复 措 施 。 针 对 河 湖 生 态 基 流 、 生 态 水 位 不 足 ,加 强 水 量 调 度 , 逐 步 改 善 河 湖 生 态 ; 发 挥 城 市 经 济 功 能
40、, 积极 利 用 社 会 资 本 , 实 施 城 市 河 湖 清 淤 疏 浚 , 实 现 河 湖 水 系 连通 , 改 善 水 生 态 ; 加 强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 改 善 水 生 生 境 ,提 升 河 湖 水 生 生 物 多 样 性 ; 有 条 件 地 区 可 开 展 农 村 河 湖 清 淤 ,解 决 河 湖 自 然 淤 积 堵 塞 问 题 ; 加 强 水 土 流 失 监 测 预 防 , 推 进河 湖 流 域 内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 落 实 河 湖 涉 及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 水源 涵 养 区 、 江 河 源 头 区 、 生 态 敏 感 区 的 禁 止 开
41、发 利 用 管 控 措施 等 。1 5(六)保障措施1.组 织 保 障各 级 河 长 负 责 方 案 实 施 的 组 织 领 导 ,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负 责具 体 组 织 、 协 调 、 分 办 、 督 办 等 工 作 。 要 明 确 各 项 任 务 和 措施 实 施 的 具 体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 落 实 监 督 主 体 和 责 任 人 。2.制 度 保 障建 立 健 全 推 行 河 长 制 各 项 制 度 , 主 要 包 括 河 长 会 议 制 度 、信 息 共 享 制 度 、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 工 作 督 察 制 度 、 考 核 问 责 和激 励 制 度
42、 、 验 收 制 度 等 。3.经 费 保 障根 据 方 案 实 施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措 施 , 估 算 经 费 需 求 , 说 明资 金 筹 措 渠 道 。 加 大 财 政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 积 极 吸 引 社 会 资 本参 与 河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 水 环 境 治 理 、 水 生 态 修 复 等 任 务 , 建立 长 效 、 稳 定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4.队 伍 保 障健 全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机 构 , 加 强 河 湖 管 护 队 伍 能 力 建 设 。推 动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 吸 引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河 湖 管 理
43、 保 护 工作 , 鼓 励 设 立 企 业 河 长 、 民 间 河 长 、 河 长 监 督 员 、 河 道 志 愿者 、 巾 帼 护 水 岗 等 。5.机 制 保 障结 合 全 面 推 行 河 长 制 的 需 要 , 从 提 升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效 率 、落 实 方 案 实 施 各 项 要 求 等 方 面 出 发 , 加 强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的 沟通 协 调 机 制 、 综 合 执 法 机 制 、 督 察 督 导 机 制 、 考 核 问 责 机 制 、激 励 机 制 等 机 制 建 设 。6.监 督 保 障1 6加 强 同 级 党 委 政 府 督 察 督 导 、 人 大 政 协 监 督 、 上 级 河 长对 下 级 河 长 的 指 导 监 督 ; 运 用 现 代 化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 拓 展 、畅 通 监 督 渠 道 ,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提 升 监 督 管 理 效 率 。1 71 81 92 0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