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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知情权大于个人隐私权.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83540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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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众对个人而言,公众的基本含义有二: 1、从广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具有排己性。 2、从狭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外的人群,具有排他性。 而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就是自己的特殊群体。如亲戚、朋友、同学、邻居、同事、员工、合作伙伴或单位等等。 就个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公众必须是狭义上的公众。如果法律意义上的公众是广义上的公众,则立法毫无意义、司法会出现严重的逻辑错误和法理混乱,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特征:1、排己性;2、排他性;3、相关性;4、共同性;5、变化性;6、多样性分类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

2、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知情权(Right to Know) ,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个人 一个人(跟 集体相对)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领导同个人负责相结合。 自称,我(在正式场合发表意见时用) 。个人认为这个办法是非常合理的。一个个的道德活动的主体,它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并以独特的方式进行道德活动的单个的人。隐私权

3、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关于公众知情权英国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可以看得见的方式

4、加 以实现”,程序透明、理由公开已经成为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公开审判作为 当代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被各国接受。一、公众享有司法知情权是人类法治史发展的必然。 二、公开审判、接受公众监督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三、审判公开、司法透明也是我国入世后法院工作的面临的挑战。 四、增强司法透明度也是树立法院威信的途径。 首先,要划清普通公民与社会知名人士的界限。名人、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构成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一些隐私已成为公众社会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名人、明星效应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披露,名人

5、获利于新闻媒体,也就应受制于新闻媒体,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是他们获得成功所付出的必然代价。其次,要区分一般公民与政治人物的界限。政府官员从一方面讲是普通公民,应该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包括隐私权;从另一方面讲,他们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自然就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品德、优秀的才能,保持一定的“透明度”,而且其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要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故其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普通人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隐私范围,要区别对待。某些本来纯属普通人私人事务的事情,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与社会公共生活发生联系而不能成为隐私。这主要指普通人违反了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卷入

6、引人注目的特殊事件等原因而成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则较普通人正常情况下相对缩小。 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协调(1)隐私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鉴于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等特点,我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属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自然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或支配。(2)自然人生活信息保密权。即个人信息和资料、财产状况、信件等,自然

7、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窃听、窃取。(3)自然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撰写自传等。但隐私权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隐私权保护制度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方式。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二)知情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知悉权” ,我们认为知情权应当是广义知情权,即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基于知情权的功效

8、,我们将其内容分为三类:(1)知政权,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与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信息的权利。(3)自然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享有了解涉及本人和与本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形态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相对消极、被动的隐私权就可能受到积极主动的知情权的入侵,一方权利(知情权或隐私权)的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隐私权或知情权)的减少。这样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就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冲突,社会现实冲突更是激烈。要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我们首先区分不

9、同类型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形态。(一)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此主要是指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的矛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自然人一样,有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因此当然享有隐私权。而知政权则赋予了公民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以便其进行民主参政和民主监督。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民主参政、民主监督,正确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背景和行为活动的了解就成了一种必然要求。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不希望属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尤其是一些秘密信息,两者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二)私权利范畴内的隐

10、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这种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又根据不同的主体特征和表现形式又存在以下几种方式:公众人物(包括偶然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自然人社会知情权的冲突。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信息的权利。如自然人有权知道社会经济体育新闻,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公众人物,如影视体坛明星的新闻,以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另外,自然人的知情权赋予其知悉偶然性公众人物(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或与这些事件有牵连的人) ,如彩民有权知道中奖者姓名等信息。然而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影视体育明星们也享有

11、其作为人应享有的隐私权,如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其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等。但现实生活中,许多追星族、 “狗崽队”及新闻媒体的举措往往打扰明星们的宁静生活。更有部分新闻媒体和公民想借社会公众人物的不为人知的个人生活资料和个人信息谋取利益,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于不顾。此时,普通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之间究竟孰轻孰重。法律应当保护哪一方的权利在适用中存在较大的冲突。自然人个人信息隐私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情权的冲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想雇佣优秀的求职人员,并试图了解在职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决定他们的工作调换、晋升辞退等,谋求企业更好的发展。而要了解这一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必然会

12、收集有关在职雇员和求职者的个人资料,如雇员的健康状况、学历、历史背景等。但作为雇员,尤其是求职者,他们又因为尚不确定的雇佣关系而希望将对自己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雇员及求职者的隐私保护要求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网络运营商为网络安全对用户的个人信息、电子邮箱和进行监控与用户对其个人信息之隐私权也会发生冲突。自然人隐私权与其他自然人知情权之冲突隐私权赋予自然人禁止他人获取自己不愿意公开的如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和生活资料。而自然人因为其社会属性又不得不与其他公民发生社会关系,尤其在存有利害关系或者准利害关系(即将发生利害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

13、、正准备结婚的恋人) ,就个人的某些隐私(如其患有传染性疾病、恋爱史等) ,相对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安全或对方的利益,了解这些私密信息就成为了他们的一种本能需求和愿望。此外,随着社会的信息化也带来许多问题。如国内的移动通信公司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来电显示业务和呼叫隐藏业务,一方用户以知情权为由要知道来电的是何人,一方用户却以要求保护其隐私权不愿意让他人知道其电话号码这一个人信息,在此法律究竟是应当保护用户的知情权还是隐私权?三、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法理探析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要求对这对权利进行有效

14、的保护。对上述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形态的分析,我们不禁要探问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隐私权与知情权这对本应为社会主义法律所保护的基本人权冲突的产生。本人概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 “权利可以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而言,它是一种利益或利益追求。因此,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当然包括法律现象(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即利益冲突是权利冲突的根源和实质。我们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是权利主权对不愿为人知的“私隐”之利益的追求。知情权是表达一种对政知情

15、、社会知情和个人信息的知情等的“知”之欲望,而这种欲望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或尽可能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两种利益表达上升到权利即知情权与隐私权,其本质潜在利益或利益追求显然是不相容的,所以必然产生利益的冲突,进而发生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利益冲突可以通过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将利益转化为一定的权利,并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对利益冲突进行平衡。法治国家,法成为人们分配利益的忠实标准,因此只有当法对以权利表现出来的利益分配合理时,利益主体(或者说权利主体)的行为才会并行不悖。而通过对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分析发现: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对隐私权的保护

16、,而是通过间接的保护方式在法律适用中以其他权利受侵害为诉由的方式加以保护;对于知情权保护的界定更是无法可依。这种法律不能给权利提供标准用以协调利益冲突,以及现有法律体系对这一对权利没有做出分配,至少是分配不明确的,立法的缺失使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成为可能。其次,中国正在发展中的法制和法治尚不完善、不完备也是引起隐私权与知情权矛盾和冲突的因素之一。我国法治进程中,各种权利体系的发展,以及这些权利的法定化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合法性根据,但在权利法定化的同时,由于法制和法治的不完善、不成熟,对权利法定的界线比较模糊。这种法治发展状态既为权利保护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权利冲突创造了条件。

17、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是同法治的发展相联系的,法治不完善、不成熟也会形成权利意识的不平衡,甚至是误区。不可避免的是部分权利主体在盲目的权利意识支配下滥用权利,从而导致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另外,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和文化的多元化,也是中国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但公民权利意识发展水平不平衡而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因素。再次,从法的价值上说,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个人信息的隐私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知悉愿望都是可以借助法律以权利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的目的价值。由于法的价值反映着法律的创制和实施宗旨,同时权利主体基于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载负的利益价值判断的不同而产生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哪个更重要隐

18、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联合国将其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确立和保护隐私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个人私事自由决定的权利;个人信息的保密权,如身体缺陷、疾病、财产状况、婚恋情况、信仰、嗜好、个人信件、电话和谈话内容的保密等,禁止他人了解、披露和利用。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中未作直接的规

19、定,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名誉权的规定处理。我国司法实践已承认和保护这项权利。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公安、司法机关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拆开未成年人信件(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开拆)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它主要属于宪法、行政法上的权利范畴。知情权比较复杂,它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由公法体现;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体现

20、。前者包括知悉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知悉政府官员的履历、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知悉社会上出现的新鲜事物,知悉政府的主要财政收支情况,知悉公众人物观点的权利等。后者包括知悉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知悉购买商品的品质情况,知悉自己的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权利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公民私权利性质的知情权,而大量公法性质的知情权则主要依靠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保护。由于人们一方面希望得到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因此,知情权与官员个人的隐私权,公民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与其个人的隐私权,公众对疫情的知情权与病人的隐私权等等,这

21、种冲突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在一般情况下,对普通公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知情权不能冲击个人隐私权,换句话说,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来说,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来对抗知情权,即所谓高官无隐私。正如美国一位法官所指出的, “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在此情况下,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就无法与其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利亦不存在”一 立论公共知情权应小于/大于个人隐私权谢谢主席,大家好!个人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

22、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共知情权是指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现代社会当中,公共知情权在很多情况下是以牺牲个人隐私权作为代价的,因此,今天判断的标准就在于若是在两者矛盾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哪个权利。我方认为公共知情权应小于个人隐私权,即应该优先考虑个人隐私权,从以下两点论述。第一点,优先考虑个人隐私权,可以使两种权利相互制衡,平衡发展。现代传媒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成熟发展,为大量搜集、存储、传播个人信息提供了可能。人天生有着猎奇和窥私心理,极其有可能利用成熟的科学技术条件侵犯个人的隐私。现实中,追星族、狗仔队不断追踪明星甚至明星家属的一言一行;网络上,更是流行这样

23、一句话“如果你恨他,就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吧。 ” 信息公开的尺度不断被扩大,隐私权范围不断缩小,法律伦理道德的底线不断被挑战,个人隐私权作为一种不作为的权利,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美国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扶持弱势权利,可以达到制衡强势权利的目的。优先考虑个人隐私权,就是打击无限公开的势头,防止知情权被不合理的滥用。第二点,优先考虑个人隐私权,更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保障个人隐私,可以构建起一个健康的多元社会的根基,为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构建基本保障。从历史上看,每一个极权主义的国家都将剥夺个人隐私权作为政治统治和社会控制的手段。“以人为本”是一种

24、优良社会的体现。更应注意到的是,我国古代社会存在着源远流长的专制主义传统,对个人隐私的漠视和排斥有其内在的文化基因。充分重视个人的权利就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农民工等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都需求我们真真切切关注普通人的基本权益,放下空大的口号,为个人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最后,今天辩题讨论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就像我们说,发展经济时,应该优先考虑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而不是为了追究利益而放弃对环境的保护。面对来自科学技术、大众传媒、公共权力、消费主义文化的侵扰,唯独我们充分重视,优先考虑,方能拯救我们每个人的隐私和权益。二对于这个辩题,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公众人物的定义,公众人物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

25、,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而法律规定,隐私权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自己的私人事务;知情权给予公民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权利,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我们不否认公众人物享有一定的个人隐私权,但因其社会身份特殊,公众对他们的知情权无疑大于他们对个人的隐私权。首先,公众人物不同于一般人,其个人隐私权应当受到制约。事实上,公众人物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的生活相关,他们的一些隐私权已经成为公众知情权的指向对象。同时,公众人物的行为带有很强的

26、社会性,是这个社会健康状况的集中反映。因此社会公众对这些新闻的关注是一种健康的欲望,公众有权通过这种信息的获得,来满足自己的精神生活。政府官员负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方方面面与公共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公众有权知道其隐私。名人获利于新闻媒体,放弃一部分隐私权是他们活动成功所应付出的代价。而对于那些“非自愿性的公共人物”,他们在特定的情况下已与社会公共生活发生了联系,因此他们的隐私同样要加以限制。其次,公众知情权是对公众人物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前面讲了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公众人物代表社会形象,引导时代价值并且影响公共利益。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说:“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

27、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公众人物是社会的热点,从他们的受关注度与号召力可见,一千个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往往还不如一个公众人物,他们可能永远不会,但确有这个能量去做极大地危害公共利益的事,因此必须对其行为加以监督与制约,而这必须依靠公众知情权。因此,当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狭路相逢,后者应为前者让路。因为我们都承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牺牲前者,成就后者。恩格斯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其实不仅对政治生活,对一切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都应该让步。在司法上,有一条利益衡量原则,是说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含的权利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因此,在大多数程度和场合下,应当允许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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