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 论 动 态106 中 国 司 法 J USTICE OF CHINA律 师 事 务 所 现 代 化 管 理 体 制 的 探 索 与实 践 北 京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论 坛 综 述The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Modern Administ rative System of Law Firms张 文 静 (本 刊 记 者 北 京 100020) 文由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主 办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论 坛 于 2006年 10 月 14 日 至 15 日 在 北 京 举 行 。 来 自 司 法 部 、 北 京 市 司 法局
2、、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领 导 出 席 了 会议 。 本 次 论 坛 是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首 次 针 对 律 师 行 业 的 基 层 组织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问 题 搭 建 的 一 个 交 流 平 台 , 200 余位 来 自 全 国 各 地 的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人 员 将 共 同 探 讨 事 务所 建 设 。 本 届 论 坛 的 主 题 具 有 前 瞻 性 , 除 了 律 师 行 业 已 经 经常 谈 到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文 化 建 设 、 团 队 建 设 、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化
3、发 展 、 分 配 体 制 设 计 外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风 险 防 范 体 制 建设 、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策 略 、 律 师 事 务 所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也 开始 得 到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重 视 , 特 别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客 户 开 发 与维 护 、 律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等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司 化 管 理 理念 和 企 业 化 管 理 手 段 的 探 讨 显 示 出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科 学和 现 代 化 的 萌 芽 和 探 索 。 律 师 事 务 所 现 代 化 管 理 体 制 的 探
4、 索和 实 践 说 明 , 中 国 律 师 行 业 已 经 开 始 抛 弃 传 统 小 作 坊 式 管理 , 向 现 代 管 理 方 向 迈 进 了 第 一 步 。 现 将 论 坛 的 主 要 观 点 综述 如 下 :律 师 事 务 所 文 化 建 设胡 占 山 (司 法 部 律 师 公 证 工 作 指 导 司 ) : 文 化 建 设 是 一 个系 统 工 程 , 需 要 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物 化 层 、 制 度 层 和 精 神 层 三个 层 次 入 手 , 通 过 确 立 共 同 价 值 、 理 念 和 愿 景 , 提 高 全 所 人员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认 同 感 和
5、归 属 感 , 规 范 行 为 , 提 高 效 率 ,改 善 形 象 , 增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竞 争 力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文 化 建设 要 重 点 处 理 好 三 个 环 节 : 一 是 塑 造 核 心 价 值 观 , 提 升 律 师事 务 所 的 精 神 境 界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精 神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发 展过 程 中 受 社 会 环 境 、 社 会 文 化 与 本 所 人 员 思 想 、 意 识 的 相 互作 用 和 影 响 , 凝 结 沉 淀 的 一 种 精 神 文 化 和 理 念 系 统 , 包 括 办所 方 针 、 发 展 目 标 、
6、理 想 信 念 、 道 德 规 范 、 价 值 取 向 和 行 为准 则 。 其 中 核 心 价 值 最 为 根 本 , 它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理 想 信 念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价 值 评 判 、 选 择 的 内 在 依 据 , 是 律 师 事 务所 生 存 发 展 的 原 动 力 。 核 心 价 值 对 外 决 定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社 会形 象 , 影 响 社 会 、 客 户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认 可 度 和 美 誉 度 , 对内 则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管 理 灵 魂 , 具 有 导 向 、 凝 聚 、 激 励 、 规范 、 辐 射 等
7、功 能 。 律 师 事 务 所 要 在 挖 掘 、 提 升 核 心 价 值 上 做大 文 章 , 特 别 要 把 提 升 价 值 与 夯 实 合 伙 基 础 结 合 起 来 , 通 过凝 结 共 同 价 值 , 强 化 合 伙 的 思 想 基 础 。 二 是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培 养 团 队 精 神 。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把 新 的 价 值 和 理 念 融 入 到 管 理制 度 中 , 贯 穿 于 整 个 管 理 过 程 , 落 实 到 本 所 人 员 的 行 动 上 ,并 最 终 体 现 在 服 务 上 。 制 度 建 设 要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既 要 抓 规章 制
8、度 的 完 善 和 严 格 执 行 , 又 要 抓 思 想 教 育 , 增 强 律 师 对 制度 的 认 同 , 激 发 律 师 对 制 度 建 设 的 热 情 。 三 是 打 造 品 牌 , 树立 社 会 形 象 。 品 牌 是 连 接 客 户 、 市 场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媒 介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形 象 在 客 户 心 中 的 浓 缩 , 是 文 化 的 外 在 表 现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管 理 者 在 文 化 建 设 中 起 着 主 导 作 用 。 作 为决 策 和 倡 导 者 , 管 理 者 不 仅 要 高 瞻 远 瞩 , 深 刻 洞 察 市 场 和 环境
9、, 准 确 把 握 所 情 和 人 心 ,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制 定 高 远 的 发 展 目标 , 用 文 化 引 领 、 激 励 大 家 , 而 且 要 进 行 自 我 思 想 解 放 , 更新 有 碍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展 的 过 时 观 念 。 作 为 组 织 实 施 者 , 管 理者 要 像 布 道 者 一 样 , 有 坚 定 的 意 志 、 坚 韧 的 毅 力 。 作 为 监 督者 , 管 理 者 必 须 以 身 作 则 , 带 头 践 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文 化 , 自觉 遵 守 所 内 的 规 章 制 度 。胡 明 (山 东 德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 :
10、 律 师 事 务 所 必 须 实 行 人本 管 理 , 将 尊 重 人 、 激 发 人 的 热 情 作 为 其 管 理 思 想 的 核 心 ,着 眼 于 满 足 人 的 合 理 需 求 , 从 而 进 一 步 调 动 广 大 成 员 的 积 极性 , 使 律 师 事 务 所 建 立 与 员 工 双 赢 的 战 略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 实现 个 人 与 组 织 共 同 成 长 和 发 展 的 目 的 。营 造 律 师 间 互 相 合 作 的 氛 围 , 必 须 依 靠 科 学 的 运 作 机制 。 这 些 年 来 , 我 们 的 做 法 主 要 是 : 第 一 , 在 机 构 设 置 上
11、 建立 了 由 合 伙 人 、 执 业 律 师 、 律 师 助 理 和 法 律 秘 书 组 成 的 专 业梯 队 , 分 工 协 作 , 共 同 完 成 一 项 业 务 或 共 同 为 一 个 客 户 服务 。 第 二 , 对 各 个 团 队 进 行 业 务 定 位 也 是 “ 团 队 合 作 ” 机 制中 的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 我 所 根 据 业 务 定 位 和 合 伙 人 专 业 特 色 ,建 立 了 金 融 、 公 司 证 券 、 房 地 产 、 涉 外 等 多 个 专 业 团 队 , 每一 个 业 务 团 队 内 部 包 含 若 干 个 部 门 , 由 担 任 部 门 主 任
12、 的 数 名合 伙 人 共 同 负 责 , 并 在 这 些 合 伙 人 中 建 立 AB 角 制 度 , 保 证随 时 做 到 互 相 补 位 。 第 三 , 对 团 队 定 编 、 定 人 、 定 指 标 、 定工 资 , 以 团 队 为 单 位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 第 四 , 创 造 了 科 学 有 效的 “ 双 线 双 面 ” 管 理 法 , 即 执 行 合 伙 人 (由 所 合 伙 人 会 议 主席 、 执 行 主 任 、 财 务 委 员 、 分 配 委 员 和 行 政 主 管 组 成 ) 作 为所 合 伙 人 会 议 的 执 行 机 构 负 责 执 行 合 伙 人 会 议 的
13、 决 议 、 决定 。 所 内 管 理 分 为 业 务 管 理 所 执 行 主 任 部 门 主 任 (分 管理 论 动 态 J USTICE OF CHINA 中 国 司 法 107 合 伙 人 ) 执 业 律 师 律 师 助 理 与 行 政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任 法 律 秘 书 或 行 政 内 勤 ) 的 两 条 线 (双 线 ) , 所 的管 理 和 团 队 管 理 两 个 层 面 (双 面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各 项 管 理 。“ 双 线 双 面 ” 管 理 法 使 整 个 所 的 管 理 结 构 形 成 立 体 交 叉 式 的网 络 系 统 , 既 防 范
14、了 业 务 与 人 为 风 险 , 同 时 也 有 力 地 配 合 了各 个 团 队 的 业 务 工 作 。 第 五 , 重 视 人 才 , 培 养 人 才 , 不 断 为各 个 团 队 输 送 人 才 。 第 六 , 逐 步 从 部 门 内 律 师 之 间 的 合 作 ,发 展 到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业 务 团 队 之 间 的 合 作 , 由 不 同 专 业 的律 师 共 同 去 完 成 一 个 案 件 、 一 个 项 目 。 我 所 每 年 年 底 都 要 对各 部 门 、 各 业 务 团 队 主 动 寻 找 合 作 和 被 邀 请 参 与 合 作 事 务 的数 量 作 为 考
15、核 项 目 之 一 , 表 彰 最 具 有 合 作 精 神 和 合 作 能 力 的部 门 。 第 七 , 律 师 团 队 的 带 头 人 必 须 具 有 宽 广 的 胸 怀 、 有 大局 观 念 和 集 体 意 识 , 有 牺 牲 和 奉 献 精 神 , 担 任 好 教 练 或 协 调人 的 角 色 , 根 据 团 队 成 员 的 不 同 情 况 安 排 不 同 的 任 务 并 加 以指 导 或 支 持 , 为 团 队 成 员 尤 其 是 青 年 律 师 及 律 师 助 理 提 供 创造 业 绩 的 机 会 。 第 八 , 建 立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 促 进 律 师 团队 协
16、作 。律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吴 以 钢 (北 京 市 吴 栾 赵 闫 律 师 事 务 所 ) : 凡 具 有 一 定 规 模发 展 良 好 的 事 务 所 , 在 管 理 上 都 下 了 一 定 的 功 夫 , 也 花 费 了一 定 的 代 价 。 主 要 做 法 和 措 施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管 理 执行 人 及 其 责 任 清 晰 明 确 ; (2) 有 长 效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使 其 能 够真 正 得 到 执 行 ; (3) 经 常 对 律 师 , 特 别 是 年 轻 律 师 进 行 规 范执 业 的 督 促 和 教 育 ;
17、(4) 学 习 借 鉴 其 他 国 内 外 事 务 所 的 先 进管 理 经 验 ; (5) 采 用 行 之 有 效 的 管 理 手 段 , 如 选 用 国 内 外 优秀 的 事 务 所 专 业 管 理 软 件 , 发 挥 计 算 机 管 理 的 优 势 , 整 合 事务 所 的 各 个 方 面 的 管 理 数 据 。事 务 所 管 理 可 划 分 为 以 下 几 个 主 要 方 面 : (1) 财 务 管理 , 涉 及 律 师 收 费 、 退 费 以 及 委 托 人 信 托 帐 户 管 理 、 律 师 提成 、 合 伙 人 分 红 等 方 面 ; (2) 业 务 管 理 , 涉 及 与 委
18、托 人 签约 、 收 结 案 、 文 书 档 案 、 图 书 资 料 、 律 师 业 务 培 训 、 客 户 群的 培 育 和 维 护 等 方 面 ; (3) 人 事 管 理 , 涉 及 人 员 招 聘 、 律 师转 入 转 出 、 合 伙 人 加 入 退 出 等 方 面 。健 全 的 事 务 所 财 务 管 理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1) 财务 管 理 有 专 人 负 责 , 对 合 伙 人 会 议 负 责 ; (2) 收 费 采 取 财 务人 员 负 责 , 不 能 在 签 约 当 日 付 费 的 , 由 财 务 向 委 托 人 发 出 帐单 ; (3) 律 师 的
19、 委 托 合 同 应 当 由 合 伙 人 签 署 并 在 财 务 部 门 复印 备 案 , 并 由 财 务 人 员 对 收 费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4) 严 格 发 票使 用 , 及 时 向 付 费 的 委 托 人 开 具 发 票 , 杜 绝 白 条 现 象 ;(5) 律 师 的 薪 酬 、 提 成 , 合 伙 人 的 分 配 , 办 案 费 及 代 管 资 金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各 项 管 理 费 用 的 支 出 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聘 用 合同 、 合 伙 合 同 、 委 托 合 同 以 及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作 为 依 据 。建 立 和 遵 守 事 务 所
20、 统 一 的 业 务 登 记 制 度 , 利 用 计 算 机 软件 进 行 案 件 登 记 审 批 制 度 。 应 当 建 立 统 一 的 格 式 档 案 数 据库 , 特 别 是 在 非 诉 讼 业 务 当 中 , 对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书 的 起 草 审查 是 律 师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一 环 。 事 务 所 应 当 不 断 向 律 师 们 强 调档 案 的 重 要 性 。 培 育 及 维 护 良 好 的 客 户 关 系 , 是 每 个 事 务 所都 应 当 细 心 考 虑 的 大 问 题 。 事 务 所 应 当 建 立 统 一 的 客 户 管 理数 据 库 , 记 录 客 户
21、 及 客 户 负 责 人 和 联 系 人 尽 可 能 详 细 的 资料 , 便 于 事 务 所 可 以 随 时 与 客 户 联 络 , 防 止 因 律 师 的 调 动 、因 各 种 原 因 停 止 执 业 导 致 与 客 户 失 去 联 系 。 完 善 聘 用 合 同 、合 伙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是 事 务 所 一 项 不 可 忽 略 的 基 础 工 作 。郭 秀 梅 (北 京 市 中 剑 律 师 事 务 所 ) : 如 何 对 律 师 事 务 所的 档 案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形 成 一 种 良 好 的 档 案 行 政 执 法监 督 机 制 , 是 律 师 协
22、会 面 临 的 新 课 题 。 应 加 强 档 案 工 作 重 要性 宣 传 , 提 高 律 师 对 档 案 工 作 的 认 识 。 加 强 对 档 案 管 理 人 员和 律 师 的 培 训 , 普 及 和 提 高 档 案 知 识 、 技 能 。 加 强 专 职 档 案人 员 管 理 , 提 高 档 案 工 作 者 素 质 。 应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使档 案 管 理 有 章 可 循 。 做 到 案 卷 管 理 与 规 章 制 度 相 结 合 ; 案 卷管 理 与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 案 卷 管 理 与 人 事 管 理 相 结 合 。 建 议律 师 协 会 或 律
23、所 的 属 管 部 门 , 设 立 档 案 的 管 理 机 构 。 建 议 北京 市 建 立 统 一 管 理 的 档 案 库 房 , 统 一 存 放 暂 时 不 使 用 , 并 且需 要 长 期 保 管 的 律 师 业 务 档 案 , 既 解 决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用 房费 用 成 本 过 高 , 保 管 条 件 不 具 备 的 问 题 , 同 时 又 解 决 了 专 业管 理 人 员 的 问 题 。李 雪 冰 (山 东 亚 和 太 律 师 事 务 所 ) : 关 于 律 师 事 务 所 执业 风 险 的 防 范 , 采 取 科 学 有 效 的 收 案 、 收 费 审 查 管 理 制
24、 度 ,是 杜 绝 律 师 违 规 收 费 、 利 益 冲 突 事 项 产 生 的 有 效 方 式 。 严 格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公 章 管 理 制 度 , 律 师 出 庭 函 、 调 查 函 等 诉 讼 、调 查 文 书 在 盖 章 、 出 具 前 , 应 要 求 律 师 填 妥 相 关 内 容 , 经 核对 确 属 已 受 理 案 件 后 , 再 行 登 记 、 盖 章 、 出 具 。 律 师 事 务 所应 当 根 据 自 身 的 业 务 特 点 , 制 定 出 内 容 全 面 、 条 款 通 俗 易懂 、 权 利 义 务 约 定 公 平 的 格 式 文 书 , 这 样 既 避 免 了
25、 因 约 定 不明 、 责 任 不 明 产 生 的 执 业 风 险 , 又 展 示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执 业水 平 与 能 力 , 易 于 取 得 当 事 人 的 信 任 。 应 完 善 律 师 执 业 保 险制 度 , 通 过 投 保 律 师 执 业 保 险 , 增 加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抗 风 险 能力 , 促 进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朱 茂 元 (北 京 市 中 伦 金 通 律 师 事 务 所 ) : 律 师 在 执 业 活动 中 出 现 的 利 益 冲 突 行 为 ,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防 止 或
26、 者 补 救 : (1) 督 促 律 师 告 知 义 务 或取 得 委 托 人 的 豁 免 ; (2) 查 验 相 关 委 托 人 的 豁 免 文 件 ; (3)在 出 现 不 可 补 救 的 利 益 冲 突 时 , 指 令 律 师 不 得 接 受 代 理 , 或者 拒 绝 签 署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或 者 及 时 终 止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禁 止 律 师 双 重 代 理 原 则 ” 的 理 论 探 讨 还 需 要 不 断 深 入开 展 , 特 别 是 对 于 禁 止 律 师 双 重 代 理 的 “ 例 外 情 况 ” 和 “ 适用 的 条 件 ” , 还 需 要 法 学
27、 界 专 家 学 者 和 执 业 律 师 不 断 研 究 和深 入 实 践 。 广 大 的 执 业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要 自 觉 地 遵 守 “ 利益 冲 突 规 则 ” , 严 格 地 适 用 “ 例 外 规 则 ” , 不 仅 仅 要 加 强 对 执业 律 师 执 业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加 强 律 师 事务 所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 树 立 良 好 的 律 师 执 业 文 化 , 培 养 文 明 的法 治 社 会 环 境 。律 师 事 务 所 营 销 策 略 和 专 业 化 发 展理 论 动 态108 中 国 司 法 J U
28、STICE OF CHINA朱 树 英 (上 海 市 建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核 心竞 争 力 , 是 指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竞 争 中 形 成 的 、 占领 或 扩 展 其 市 场 份 额 的 独 具 的 优 势 , 并 且 能 够 在 当 事 人 招 标或 比 选 律 师 中 胜 出 的 核 心 能 力 。 简 言 之 , 在 重 大 的 诉 讼 或 非诉 讼 的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竞 争 中 能 够 胜 出 , 这 就 是 律 所 的 核 心 竞争 力 。 在 异 地 拓 展 业 务 时 , 律 所 的 核 心 竞
29、争 力 更 显 重 要 。从 异 地 拓 展 业 务 的 指 导 思 想 出 发 , 设 立 分 所 不 能 是 窗 口型 的 、 联 络 型 的 或 者 是 总 所 给 业 务 型 的 , 而 应 是 分 所 具 有 独立 组 成 团 队 服 务 能 力 的 、 能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的 分 支 机 构 , 因 此总 分 所 之 间 建 立 良 性 的 发 展 机 制 就 成 为 律 所 拓 展 异 地 业 务 不得 不 解 决 的 发 展 战 略 的 具 体 问 题 , 也 是 律 所 成 立 分 所 前 提 下的 一 个 值 得 研 究 的 管 理 课 题 。 从 某 种 意 义
30、上 说 , 律 所 能 否 成功 拓 展 异 地 业 务 , 能 否 形 成 并 发 展 自 己 的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 很大 程 度 上 看 是 否 形 成 了 具 有 良 性 发 展 机 制 的 总 分 所 的 有 效 管理 , 是 否 已 建 立 了 专 业 品 牌 的 连 锁 经 营 模 式 。 我 们 由 总 分 所组 成 的 团 队 合 作 模 式 适 应 了 国 内 的 城 市 化 进 程 和 重 大 投 资 项目 对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的 客 观 需 求 。 正 是 基 于 这 样 的 背 景 和 需求 , 使 我 们 整 个 建 纬 团 队 的 专 业 服 务
31、产 生 了 连 锁 的 品 牌 效 应和 强 劲 的 竞 争 力 。落 实 总 分 所 共 享 的 大 额 加 保 保 险 , 是 律 师 核 心 竞 争 力 的重 要 保 障 。 各 分 所 的 执 业 律 师 全 部 享 受 上 海 律 协 的 最 低 免 赔额 为 6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同 等 待 遇 , 也 即 在 每 次 理 赔 事 件 未 超过 600 万 元 的 部 分 由 行 业 统 保 , 600 万 元 以 上 部 分 的 损 失 赔偿 才 进 入 加 保 的 理 赔 范 围 。 在 各 分 所 纳 入 统 一 加 保 范 围 后 ,我 们 对 保 险 费 用 采
32、 取 按 上 一 年 度 总 部 和 各 分 所 的 业 务 创 收 比例 分 担 的 方 法 , 以 促 成 在 分 解 执 业 风 险 方 面 的 “ 共 同 经 营 ,各 自 运 行 , 保 费 分 摊 , 风 险 共 担 ” 的 良 性 发 展 机 制 。吴 晓 刚 (北 京 市 诚 实 律 师 事 务 所 ) : 推 进 律 师 业 专 业 化发 展 必 须 要 做 以 下 几 项 基 础 工 作 : 改 革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组 织 形式 。 具 备 资 本 、 人 力 条 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确 立 公 司 制 , 理 顺 和改 变 包 括 分 配 制 度 在 内
33、的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整 合 资 源 , 发展 规 模 化 经 营 , 实 现 内 部 专 业 化 分 工 , 实 现 现 代 化 的 经 营 管理 , 并 使 创 建 “ 品 牌 所 ” 和 与 世 界 一 流 律 所 竞 争 成 为 可 能 。规 范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 在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推 进 专 业化 发 展 。 在 不 同 层 面 上 整 合 资 源 , 建 立 专 业 化 发 展 的 不 同 模式 。 改 革 律 师 收 费 制 度 , 实 现 计 时 收 费 和 协 议 收 费 相 结 合 的合 理 收 费 制 度 。
34、建 立 相 对 科 学 的 分 配 制 度 , 便 于 协 调 律 师 间的 利 益 分 配 。 全 面 提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结 构 的 调 整 和 经 营 管理 水 平 。 律 师 要 在 法 治 环 境 建 设 、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建 设 、 政 府体 制 改 革 以 及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等 等 方 面 都 发 挥 出 应 有 的 作 用 。律 师 事 务 所 制 度 建 设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许 涛 (北 京 市 国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 : 对 于 中 小 型 律 师 事 务所 而 言 , 如 何 建 立 一 套 成 熟 科 学 的 人 才
35、 激 励 和 保 留 制 度 , 确保 律 师 事 务 所 人 才 的 发 展 和 保 留 , 是 其 在 竞 争 激 烈 的 律 师 行业 中 得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关 键 性 因 素 。 中 小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在明 确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定 位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设 律 师 事 务 所 的特 色 文 化 , 并 运 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人 力 资 本 管 理 理 论 , 最 终建 立 一 套 完 整 的 人 才 激 励 和 保 留 机 制 。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知 识密 集 型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 建 立 明
36、 确 的 专 业 定 位 是 吸 引 和 留 住人 才 的 前 提 条 件 。 具 有 专 业 性 声 誉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有 助 于 专业 性 律 师 人 才 的 认 同 , 使 其 愿 意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共 同 发 展 , 开拓 专 业 领 域 的 法 律 服 务 。 因 此 ,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过 一 定 的 发展 , 形 成 或 积 累 起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专 业 领 域 的 资 源 及 经 验 时 ,事 务 所 领 导 层 应 当 将 打 造 、 提 升 专 业 品 牌 放 在 首 要 位 置 。 事务 所 领 导 可 以 据 此 制 定 专
37、 业 研 究 、 发 展 计 划 , 鼓 励 、 要 求 律师 积 极 参 与 、 执 行 计 划 , 逐 渐 形 成 某 专 业 领 域 的 优 势 , 这 对律 师 事 务 所 发 展 及 吸 引 、 保 留 优 秀 律 师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作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管 理 者 ,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人 力 的 双 重 属性 (既 具 有 资 源 属 性 , 又 具 有 资 本 属 性 ) , 并 进 而 在 人 才 激励 机 制 中 , 注 意 要 在 制 定 的 报 酬 体 系 中 既 要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的维 持 费 用 , 又 要 包 括 人 力 资
38、本 的 回 报 ; 如 此 , 才 可 建 立 一 套科 学 完 整 的 人 才 激 励 和 保 留 制 度 。大 体 上 , 律 师 事 务 所 人 才 的 报 酬 激 励 制 度 应 由 下 列 各 类激 励 所 构 成 : 即 时 激 励 、 固 定 激 励 、 收 益 激 励 、 权 益 激 励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薪 金 制 律 师 及 员 工 , 应 采 用 固 定 激 励 + 收 益 激励 + 权 益 激 励 的 方 式 制 定 报 酬 激 励 。提 成 制 律 师 报 酬 激 励 应 予 改 革 , 基 本 步 骤 是 , 逐 步 降 低提 成 比 例 , 增 加 固 定
39、 激 励 , 同 时 给 予 提 成 制 律 师 利 益 分 享 式的 收 益 激 励 , 并 提 供 内 在 激 励 和 精 神 激 励 。 基 于 规 范 管 理 的考 虑 , 合 伙 人 的 报 酬 激 励 方 式 似 亦 应 采 取 前 述 报 酬 激 励 方 式为 基 础 的 方 式 , 并 考 虑 其 作 为 合 伙 人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和 责 任 并基 于 出 资 而 获 得 的 权 益 收 益 。 非 报 酬 性 激 励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人才 激 励 机 制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亦 不 可 忽 视 。 包 括 福 利 补 贴 、 培训 、 精 神 性 奖 励
40、 、 晋 升 、 参 与 管 理 等 。公 雪 (北 京 市 大 禹 律 师 事 务 所 ) : 小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管理 中 应 注 重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 首 先 要 把 好 招 聘 进 人 关 。 建 立 各种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 , 靠 制 度 管 理 和 控 制 各 种 风 险 。 加 强对 全 体 员 工 的 教 育 。 制 定 有 关 律 师 离 职 规 定 。 在 律 师 调 离 事务 所 时 , 必 须 履 行 严 格 的 离 职 手 续 。 加 强 对 事 务 所 的 全 面 管理 。 包 括 : 事 务 所 的 资 产 管 理 ; 人
41、事 管 理 、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办 公 室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等 等 。小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要 想 在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立 有 一 席 之地 , 就 必 须 发 挥 自 己 的 优 势 , 不 断 强 化 自 己 的 优 势 项 目 , 走特 色 化 、 品 牌 化 经 营 的 道 路 。 小 型 事 务 所 在 寻 求 发 展 中 , 还特 别 应 注 意 在 规 模 、 成 本 、 风 险 等 方 面 适 度 的 控 制 。小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自 己 独 特 的 企 业 文 化 , 建 立 起 事 务所 历 史 文 化 积 淀 的 基 础 , 不 但 可 以 增 强 律 所 的 底 蕴 , 还 可 以成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持 续 发 展 的 动 力 。(责 任 编 辑 张 文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