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A 16备 案 号 : XXX-XXXX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X XXXXXXX殡 仪 服 务 场 所 消 毒 规 范Disinfection specification for funeral service places(草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11/X XXXXXXX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组 织 实 施
2、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殡 葬 协 会 、 北 京 市 殡 葬 管 理 处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琦 、 姜 晓 刚 、 裴 春 悦 、 徐 海 莲 。IDB11/X XXXXXXX1殡仪服务场所消毒规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殡 仪 服 务 场 所 消 毒 管 理 要 求 、 殡 仪 服 务 场 所 分 区 、 消 毒 基 本 原 则 、 常 用 消 毒 方 法 及 消 毒 用 品 、 区 域 消 毒 要 求 、 清 洁 用 品 消 毒 要 求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北 京 市 各 类 殡 仪 服 务 场 所 的 环 境
3、 、 器 械 设 备 、 设 施 等 消 毒 工 作 的 组 织 、 实 施 与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19053 殡 仪 场 所 致 病 菌 安 全 限 值GB 19258 紫 外 线 杀 菌 灯GB/T 23287-2009 殡 葬 术 语MZ/T 017-20
4、11 殡 葬 服 务 术 语WS/T 367-2012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3.13.23.33.4GB/T 23287-2009、 MZ/T 017-2011、 WS/T 367-2012 确 立 的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殡 仪 服 务 场 所 funeral service places指 提 供 遗 体 存 放 、 悼 念 和 处 置 等 服 务 的 场 所 。遗 体 接 运 车 hearse接 运 遗 体 的 车 辆 。清洁 cleaning 通 过 清 扫 、 擦 拭 等 方 法 , 去 除 物 体 表 面
5、 可 见 污 染 物 的 过 程 。 注 : 改 写 自 WS/T 367-2012 的 定 义 3.1。清洗 washing 通 过 采 用 冲 洗 、 洗 涤 、 漂 洗 等 方 法 , 去 除 物 体 表 面 可 见 污 染 物 的 过 程 。 注 : 改 写 自 WS/T 367-2012 的 定 义 3.1。4 管理要求4.1 殡 仪 服 务 单 位 应 配 备 有 效 、 足 量 的 消 毒 卫 生 设 施 和 用 品 。4.2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环 境 、 物 体 表 面 消 毒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4.3 殡 仪 服 务 单 位 应 定
6、期 开 展 消 毒 知 识 培 训 , 工 作 人 员 应 掌 握 殡 仪 服 务 各 区 域 的 消 毒 知 识 和 技 能 。4.4 殡 仪 服 务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消 毒 工 作 的 指 导 与 监 督 , 确 保 卫 生 消 毒 效 果 。4.5 应 保 持 服 务 环 境 的 清 洁 与 干 燥 。4.6 殡 仪 服 务 场 所 菌 类 安 全 限 值 应 符 合 GB 19053 中第 3 章 要 求 。4.7 应 做 好 区 域 消 毒 记 录 。DB11/X XXXXXXX25 殡仪服务场所分区根 据 与 遗 体 接 触 程 度 , 将 殡 仪 服 务 场 所 分 为
7、三 种 : 污 染 区 、 半 污 染 区 和 清 洁 区 。 污 染 区 : 人 员 直 接 与 遗 体 发 生 接 触 的 区 域 。 包 括 遗 体 接 运 车 、 遗 体 冷 藏 间 、 防 腐 室 、 整 容 室 、 告 别 厅 、 火 化 间 及 其 他 遗 体 滞 留 场 所 。 半 污 染 区 : 遗 体 不 在 该 区 域 出 现 , , 但 易 发 生 间 接 接 触 遗 体 、 人 员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大 的 区 域 。包 括 业 务 厅 、 殡 葬 用 品 销 售 厅 。 清 洁 区 : 主 要 包 括 殡 仪 场 所 管 理 用 房 、 食 堂 、 宿 舍 、
8、 停 车 场 、 骨 灰 寄 存 场 所 、 骨 灰 墓 穴 区 等 区域。6 消毒基本原则6.1 重 复 使 用 的 殡 葬 用 品 器 具 ,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清 洁 , 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6.2 地 面 与 工 作 台 面 , 应 定 期 进 行 消 毒 , 当 受 到 遗 体 血 液 或 体 液 污 染 时 , 应 立 即 进 行 消 毒 。6.3 怀 疑 有 不 明 原 因 的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所 在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6.4 殡 仪 服 务 机 构 应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采 用 科 学 、 实
9、 用 的 消 毒 方 法 , 所 用 消 毒 产 品 应 符 合 相 应 标 准 技 术 规范。7 常 用 消 毒 方 法 及 消 毒 用 品7.1 照 射 法 消 毒7.1.1 消 毒 用 品 : 紫 外 线 消 毒 灯 、 紫 外 线 空 气 消 毒 机 等 。7.1.2 紫 外 线 消 毒 灯1.1.1.1 适 用 于 无 人 状 态 下 的 室 内 空 气 和 物 体 表 面 的 消 毒 。7.1.2.1 应 采 用 悬 吊 式 或 移 动 式 紫 外 线 灯 直 接 照 射 消 毒 。7.1.2.2 应 保 持 紫 外 线 灯 表 面 清 洁 , 每 周 用 酒 精 布 巾 擦 拭
10、一 次 , 发 现 灯 管 表 面 有 灰 尘 、 油 污 等 时 , 应随 时 擦 拭 , 应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紫 外 线 灯 , 及 时 更 换 实 效 的 灯 管 , 确 保 有 效 消 毒 。7.1.2.3 不 应 使 紫 外 线 灯 直 接 照 射 到 工 作 人 员 和 家 属 。7.1.2.4 不 应 在 易 燃 、 易 爆 的 场 所 使 用 。7.1.2.5 在 紫 外 线 消 毒 灯 使 用 方 法 按 照 GB 19258 执 行 。7.1.3 紫 外 线 空 气 消 毒 机 ( 空 气 净 化 器 )7.1.3.1 一 般 紫 外 线 空 气 消 毒 机 除 有
11、 空 气 消 毒 ( 净 化 ) 功 能 外 , 还 具 有 颗 粒 过 滤 和 气 温 调 节 功 能 , 宜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在 防 腐 室 、 整 容 室 、 火 化 间 、 悼 念 厅 等 场 所 配 置 。7.2 浸 泡 法 消 毒7.2.1 消 毒 用 品 : 过 氧 化 物 类 ( 过 氧 乙 酸 、 二 氧 化 氯 ) 、 含 氯 消 毒 剂 、 醇 类 消 毒 剂 、 醛 类 消 毒 剂 等 。7.2.2 适 用 于 小 件 物 品 或 其 他 可 浸 泡 消 毒 的 物 品 。7.2.3 过 氧 乙 酸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对 半 污 染 区
12、物 品 , 用 0.1%0.2%( 1000mg/L2000mg/L) 的 过 氧 乙 酸 浸 泡 30min; 对 耐 腐 蚀 器 具 , 用 0.5%( 5000mg/L) 的 过 氧 乙 酸 冲 洗 作 用 10min, 用 无 菌 方 法 取 出 后 冲 洗 擦 干 待 用 。7.2.4 二 氧 化 氯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对 半 污 染 区 物 品 , 用 100mg/L250mg/L 二 氧 化 氯 溶 液 浸 泡30min; 对 污 染 区 物 品 , 用 1000mg/L 二 氧 化 氯 浸 泡 30min。7.2.5 含氯消 毒剂 使用 浓度 和作 用时间
13、 : 对半 污染 区物 品 , 用含有 效 氯 500mg/L 的消毒液浸 泡 10min;对 污 染 区 物 品 , 用 2000mg/L5000mg/L 的 消 毒 液 浸 泡 30min。7.2.6 醇 类 消 毒 剂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用 70%80%( 体 积 比 ) 乙 醇 溶 液 浸 泡 30min。7.2.7 醛类消 毒剂 使用 浓度 和作 用时间 : 用 2%的 碱性 戊二 醛溶液 , 温 度 20 25 , 浸泡 30min。 冲 洗 擦 干 待 用 。 其 他 戊 二 醛 制 剂 的 用 法 参 考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14、 进 行 。7.3 擦 拭 法 消 毒DB11/X XXXXXXX37.3.1 消 毒 用 品 : 过 氧 化 物 类 ( 过 氧 乙 酸 、 二 氧 化 氯 ) 、 含 氯 消 毒 剂 、 醇 类 消 毒 剂 等 。7.3.2 适 用 于 大 件 物 品 或 其 他 不 能 用 浸 泡 法 消 毒 的 物 品 。7.3.3 过 氧 乙 酸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参 照 7.2.3 执 行 。7.3.4 二 氧 化 氯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参 照 7.2.4 执 行 。7.3.5 含 氯 消 毒 剂 参 照 7.2.5 执 行 。7.3.6 醇 类 消 毒 剂 使
15、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使 用 70%80%( 体 积 比 ) 乙 醇 溶 液 充 分 擦 拭 覆 盖 物 体 表 面 ,作用 30min。7.4 喷 洒 法 消 毒7.4.1 消 毒 产 品 : 过 氧 化 物 类 ( 过 氧 乙 酸 、 二 氧 化 氯 ) 、 含 氯 消 毒 剂 等 。7.4.2 适 用 于 环 境 、 空 气 、 物 品 消 毒 。7.4.3 过 氧 乙 酸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用 0.2%0.4%( 2000mg/L4000mg/L) 的 过 氧 乙 酸 浸 泡 溶 液 喷 洒 , 作 用 30min60min。7.4.4 二氧化 氯
16、使 用浓 度和 作用 时间 : 对 半污 染区 物品 , 用 500mg/L 二氧化氯均 匀 喷洒 , 作 用 30min;对 污 染 区 物 品 , 用 1000mg/L 二 氧 化 氯 均 匀 喷 洒 , 作 用 60min。7.4.5 含氯消 毒剂 使用 浓度 和作 用时间 : 对半 污染 区物 品 , 用含有 效 氯 400mg/L700mg/L 的消毒液均 匀 喷 洒 , 作 用 10min30min; 对 污 染 区 物 品 , 用 含 有 效 氯 2000mg/L 的 消 毒 液 均 匀 喷 洒 , 作 用 60min。 喷 洒 后 有 强 烈 的 刺 激 性 气 体 , 人 员
17、 应 离 开 现 场 。7.5 喷 雾 法 消 毒7.5.1 消 毒 产 品 : 过 氧 化 物 类 ( 过 氧 乙 酸 、 过 氧 化 氢 、 二 氧 化 氯 ) 等 。7.5.2 适 用 于 环 境 消 毒 。7.5.3 过 氧 乙 酸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采 用 电 动 超 低 容 量 喷 雾 器 , 使 用 5000mg/L 过 氧 乙 酸 溶 液 , 按 照 20mL/m330mL/m3 的 用 量 进 行 喷 雾 消 毒 , 作 用 60min。7.5.4 过 氧 化 氢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使 用 气 溶 胶 喷 雾 器 , 采 用 3%(
18、 30g/L) 过 氧 化 氢 溶 液 , 按 照20mL/m330mL/m3 的 用 量 进 行 喷 雾 消 毒 , 作 用 30min。7.5.5 二 氧 化 氯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使 用 气 溶 胶 喷 雾 器 , 用 500mg/L 二 氧 化 氯 溶 液 , 按 照 20mL/m330mL/m3 的 用 量 进 行 喷 雾 消 毒 , 作 用 30min50min。7.6 熏 蒸 法 消 毒7.6.1 消 毒 产 品 : 过 氧 化 物 类 ( 过 氧 乙 酸 、 二 氧 化 氯 ) 等 。7.6.2 适 用 可 进 行 熏 蒸 物 品 的 消 毒 。7.6.3
19、 过 氧 乙 酸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使 用 15%过 氧 乙 酸 ( 7ml/m3) 加 热 蒸 发 , 相 对 湿 度 60%80%,室 温 熏 蒸 2h。7.6.4 二 氧 化 氯 使 用 浓 度 和 作 用 时 间 : 用 500mg/L 二 氧 化 氯 溶 液 , 按 照 10mL/m320mL/m3 的 用 量 加热 蒸 发 或 激 活 剂 熏 蒸 消 毒 , 作 用 时 间 遵 循 产 品 的 使 用 说 明 。7.7 注 意 事 项7.7.1 消 毒 剂 不 稳 定 , 应 储 存 于 阴 凉 、 避 光 、 避 热 处 , 远 离 可 燃 物 质 。7.7
20、.2 稀 释 液 应 现 用 现 配 , 使 用 时 限 24h。7.7.3 消 毒 剂 对 多 种 金 属 和 织 物 有 很 强 的 服 饰 和 漂 白 作 用 , 金 属 制 品 与 织 物 消 毒 后 , 应 及 时 用 符 合 要 求 的 水 冲 洗 干 净 。7.7.4 接 触 消 毒 剂 时 , 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不 慎 溅 入 眼 中 或 皮 服 上 , 应 立 即 用 大 量 清 水 冲 洗 。8 区域消毒要求8.1 基 本 要 求8.1.1 各 区 域 环 境 应 保 持 无 异 味 。8.1.2 各 区 域 地 面 、 物 品 表 面 应 保 持 清 洁 、
21、 干 燥 。DB11/X XXXXXXX48.1.3 各 区 域 应 每 天 进 行 清 洁 或 清 洗 。8.1.4 污 染 区 无 传 染 性 遗 体 、 半 污 染 区 、 清 洁 区 应 每 天 打 开 门 窗 通 风 换 气 1h2h, 或 安 装 排 气 扇 , 每天开 2 次 , 每 次 1h。8.1.5 遗 体 防 腐 、 整 容 室 宜 使 用 单 独 的 空 调 系 统 。8.2 污 染 区 消 毒8.2.1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宜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紫 外 线 消 毒 灯 。 悬 吊 消 毒 时 , 灯 管 吊 装 高 度 距 离 地 面 宜 在1.8m2.
22、2m 范 围 内 , 安 装 紫 外 线 灯 的 数 量 宜 为 1.5W/m3, 照 射 时 间 30min。8.2.2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宜 配 备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器 , 对 遗 体 防 腐 、 整 容 器 具 、 职 工 衣 服 进 行 消 毒 。8.2.3 应 根 据 环 境 、 物 品 特 点 选 择 合 适 的 消 毒 剂 与 消 毒 方 法 每 天 进 行 消 毒 。8.2.4 应 做 好 遗 体 防 腐 、 整 容 操 作 中 一 次 性 器 具 及 垃 圾 的 回 收 处 理 。8.2.5 当 表 面 遇 有 明 显 污 染 时 , 应 先 用 吸 收 材 料
23、 去 除 可 见 污 染 物 , 然 后 再 清 洁 与 消 毒 。8.2.6 怀 疑 接 触 过 携 带 传 染 性 病 原 体 遗 体 后 , 应 立 即 上 报 , 并 对 所 有 接 触 物 根 据 其 特 点 选 择 合 适 的 消 毒 剂 与 方 法 进 行 消 毒 。8.2.7 对 于 已 知 传 染 性 疾 病 死 亡 遗 体 , 应 采 用 中 效 以 上 消 毒 剂 消 毒 处 理 。8.2.8 肝 炎 、 结 核 、 艾 滋 病 等 一 般 传 染 病 死 亡 遗 体 , 应 以 1500mg/L 有 效 氯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擦 拭 或 喷 洒消 毒 , 作 用
24、30min60min; 或 用 0.2%0.5%过 氧 乙 酸 擦 拭 或 喷 洒 作 用 15min30min。8.2.9 炭 疽 、 霍 乱 、 鼠 疫 等 烈 性 传 染 病 死 亡 遗 体 应 立 即 消 毒 , 用 浸 有 2000mg/L3000mg/L 有效氯的含 氯 消 毒 剂 或 0.5%过 氧 乙 酸 棉 球 将 口 、 鼻 、 肛 门 、 阴 道 等 开 放 处 堵 塞 ; 并 以 浸 有 上 述 浓 度 消 毒 液 的 被 单 包裹尸 体后 装入 不透 水的 塑料袋 内 , 密 封就 近立 即 火化 。 朊 毒体 病死 亡遗 体 以同样 方法 处理 , 但消 毒 剂 改
25、用 1mol/L 的 NaOH 液 。8.2.10 工 作 人 员 应 更 换 工 作 服 , 对 手 部 进 行 清 洁 、 消 毒 后 方 可 进 入 其 他 区 域 。 可 用 0.1%过 氧 乙 酸 洗 手 1 min2min; 乙 醇 或 异 丙 醇 加 氯 己 定 复 方 手 消 毒 剂 搓 擦 1min2min。 接 触 肝 炎 、 结 核 、 艾 滋 病 尸 体 时 应 选 用 过 氧 乙 酸 , 或 含 溴 、 含 氯 消 毒 剂 消 毒 。8.3 半 污 染 区 消 毒8.3.1 应 根 据 环 境 、 物 品 特 点 选 择 合 适 的 消 毒 剂 与 消 毒 方 法 定
26、 期 进 行 消 毒 。8.3.2 当 表 面 遇 有 明 显 污 染 时 , 应 先 用 吸 收 材 料 去 除 可 见 污 染 物 , 然 后 再 清 洁 与 消 毒 。8.4 清 洁 区 消 毒在 怀疑 存在 病原 体污 染源或 其他 必要 情况 时, 应根据 环境 、 物 品特 点选 择合适 的消 毒剂 或消 毒 方 法 及 时 消 毒 。9 清洁用品消毒要求9.1 清 洁 用 品 应 分 区 域 使 用 。9.2 清 洁 用 品 应 分 部 位 使 用 , 如 厕 所 墩 布 与 工 作 场 所 用 墩 布 应 分 开 , 桌 面 用 布 巾 与 器 具 用 布 巾 应 分 开 等。9.3 擦拭布 巾应 每日 在 250mg/L 有效氯消毒 剂 (或其 他 有效 消 毒剂 ) 中浸 泡 30min, 然 后冲 净消 毒液 ,干 燥 备 用 。9.4 墩 布 或 地 巾 应 每 日 在 500mg/L 有 效 氯 消 毒 剂 ( 或 其 他 有 效 消 毒 剂 ) 中 浸 泡 30min, 然 后 冲 净 消 毒液 , 干 燥 备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