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修改前后对比 ( 下划线代表新增、删除线代表删除) 原文: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条款 修改前后 对 比 一、 宪法 序言 第 七自然段 中 中国新民 主 主义革命 的 胜利和社 会 主义事业 的 成就,是 中 国共 产党领导 中 国各族人 民 ,在马克 思 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 想 的指 引下,坚 持 真理,修 正 错误,战 胜 许多艰难 险 阻而取得 的 。我 国将长期 处 于社会主 义 初级阶段 。 国家的根 本 任务是, 沿 着中 国特色社 会 主义道路 , 集中力量 进 行社会主 义 现代化建 设 。中 国各族人 民 将继
2、续在 中 国共产党 领 导下,在 马 克思列宁 主 义、 毛泽东思 想 、邓小平 理 论和、 三个 代表 重要思 想、科学 发 展 观、习近 平 新时代中 国 特色社会 主 义思想指 引 下,坚持 人 民民 主专政, 坚 持社会主 义 道路,坚 持 改革开放 , 不断完善 社 会主 义的各项 制 度,发展 社 会主义市 场 经济,发 展 社会主义 民 主, 健全社会 主 义法制法 治 ,贯彻新 发 展理念, 自 力更生, 艰 苦奋 斗,逐步 实 现工业、 农 业、国防 和 科学技术 的 现代化, 推 动物 质文明、 政 治文明和 、 精神文明 、 社会文明 、 生态文明 协 调发 展,把我 国
3、 建设成为 富 强、民主 、 文明和 谐美丽 的社会 主 义国 家。现代 化 强国,实 现 中华民族 伟 大复兴。 二、 宪法 序言 第 十自然段 中 社会主义 的 建设事业 必 须依靠工 人 、农民和 知 识分子, 团 结一 切可以团 结 的力量。 在 长期的革 命 和、建设 、 改革过程 中 ,已 经结成由 中 国共产党 领 导的,有 各 民主党派 和 各人民团 体 参加 的,包括 全 体社会主 义 劳动者、 社 会主义事 业 的建设者 、 拥护 社会主义 的 爱国者和 、 拥护祖国 统 一和致力 于 中华民族 伟 大复 兴的爱国 者 的广泛的 爱 国统一战 线 ,这个统 一 战线将继 续
4、 巩固 和发展。 中 国人民政 治 协商会议 是 有广泛代 表 性的统一 战 线组 织,过去 发 挥了重要 的 历史作用 , 今后在国 家 政治生活 、 社会 生活和对 外 友好活动 中 ,在进行 社 会主义现 代 化建设、 维 护国 家的统一 和 团结的斗 争 中,将进 一 步发挥它 的 重要作用 。 中国 共产党领 导 的多党合 作 和政治协 商 制度将长 期 存在和发 展 。 三、 宪法 序言 第 十一自然 段 中 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 的社会主 义 民族关系 已 经确立, 并 将继 续加强。 四、 宪法 序言 第 十二自然 段 中 中国革命 和 、 建设、改 革 的成就是 同 世界人
5、民 的 支持分不 开 的 。 中国的前 途 是同世界 的 前途紧密 地 联系在一 起 的。中国 坚 持独 立自主的 对 外政策, 坚 持互相尊 重 主权和领 土 完整、 互不 侵犯、 互不干涉 内 政、平等 互 利、和平 共 处的五项 原 则,坚持 和 平发 展道路, 坚 持互利共 赢 开放战略 , 发展同各 国 的外交关 系 和经 济、 文化的 交流; , 推动 构建人类 命 运共同体; 坚持反对 帝 国主 义、霸权 主 义、殖民 主 义,加强 同 世界各国 人 民的团结 , 支持 被压迫民 族 和发展中 国 家争取和 维 护民族独 立 、发展民 族 经济 的正义斗 争 ,为维护 世 界和平
6、和 促 进人类进 步 事业而努 力 。 五、 宪法 第一 条 第二款 社会主义 制 度是中华 人 民共和国 的 根本制度, 中 国共产党 领 导 是中国特 色 社会主义 最 本质的特 征 。 六、 宪法 第三 条 第三款 第三条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的国家机 构 实行民主 集 中制的原 则 。 国家行政 机 关、监察 机 关、审判 机 关、检察 机 关都由人 民 代表 大会产生 , 对它负责 , 受它监督 。 七、 宪法 第四 条 第一款中 国家保障 各 少数民族 的 合法的权 利 和利益, 维 护和发展 各 民族 的平等、 团结 、互助 和谐 关系。 八、 宪法 第二 十 四条第二 款 中
7、国家倡导 社 会主义核 心 价值观, 提 倡爱祖国、 爱人民、 爱 劳动、 爱科学、 爱 社会主义 的 公德,在 人 民中进行 爱 国主义、 集 体主 义和国际 主 义、共产 主 义的教育 , 进行辩证 唯 物主义和 历 史唯 物主义的 教 育,反对 资 本主义的 、 封建主义 的 和其他的 腐 朽思 想。 九、 宪法 第二 十 七条 第二十七 条 一切国家 机 关实行精 简 的原则, 实 行工作责 任 制, 实行工作 人 员的培训 和 考核制度 , 不断提高 工 作质量和 工 作效 率,反对 官 僚主义。 一切国家 机关和国 家 工作人员 必 须依靠人 民 的支持, 经 常保 持同人民 的
8、密切联系 , 倾听人民 的 意见和建 议 ,接受人 民 的监 督,努力 为 人民服务 。 国家工作 人 员就职时 应 当依照法 律 规定公开 进 行宪法宣 誓 。 十、 宪法 第六 十 二条 第六十二 条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行 使 下列职权 : (七)选 举 国家监察 委 员会主任 十一、 宪 法第 六 十三条 第六十三 条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有 权 罢免下列 人 员: (四)国 家 监察委员 会 主任 十二、 宪 法第 六 十五条第 四 款 第六十五 条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由 下 列人员组 成 :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的 组 成人员不 得 担任国家 行 政机
9、 关、监察 机 关、审判 机 关和检察 机 关的职务 。 十三、 宪 法第 六 十七条 第六十七 条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行 使 下列职权 : (六)监 督 国务院、 中 央军事委 员 会、国家 监 察委员会 、 最高 人民法院 和 最高人民 检 察院的工 作 (十一) 根 据国家监 察 委员会主 任 的提请, 任 免国家监 察 委员 会副主任 、 委员 十四、 宪 法第 七 十九条第 三 款 第二节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主席 中华人民 共 和国主席 、 副主席每 届 任期同全 国 人民代表 大 会每 届任期相 同 ,连续任 职 不得超过 两 届。 十五、 宪 法第 八 十九条
10、第八十九 条 国务院行 使 下列职权 : (六)领 导 和管理经 济 工作和城 乡 建设、生 态 文明建设 (八)领 导 和管理民 政 、公安、 司 法行政和监察 等工作 十六、 宪 法第 一 百条 第一百条 省 、 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 大 会和它们 的 常务委员 会 , 在 不同宪法 、 法律、行 政 法规相抵 触 的前提下 , 可以制定 地 方性 法规,报 全 国人民代 表 大会常务 委 员会备案 。 设区的市 的 人民代表 大 会和它们 的 常务委员 会 ,在不同 宪 法、 法律、 行政 法规和本 省 、 自治区的 地方性法 规 相抵触的 前 提下, 可以依照 法 律规定制 定 地方性法
11、 规 ,报本省 、 自治区人 民 代表 大会常务 委 员会批准 后 施行。 十七、 宪 法第 一 百零一条 第 二 款 县级以上 的 地方各级 人 民代表大 会 选举并且 有 权罢免本 级 监察 委员会主 任 、本级人 民 法院院长 和 本级人民 检 察院检察 长 。 十八、 宪 法第 一 百零三条 第 三 款 县级以上 的 地方各级 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 会 的组成人 员 不得 担任国家 行 政机关、 监 察机关、 审 判机关和 检 察机关的 职 务。 十九、 宪 法第 一 百零四条 中 第一百零 四 条 县级以上 的地方各 级 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 会 讨论、决 定 本行政区
12、域 内各方面 工 作的重大 事 项;监督 本 级人 民政府、 监 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 和 人民检察 院 的工作; 撤 销本 级人民政 府 的不适当 的 决定和命 令 ;撤销下 一 级人民代 表 大会 的不适当 的 决议;依 照 法律规定 的 权限决定 国 家机关工 作 人员 的任免; 在 本级人民 代 表大会闭 会 期间,罢 免 和补选上 一 级人 民代表大 会 的个别代 表 。 二十、 宪 法第 一 百零七条 第 一 款 县级以上 地 方各级人 民 政府依照 法 律规定的 权 限,管理 本 行政 区域内的 经 济、教育 、 科学、文 化 、卫生、 体 育事业、 城 乡建 设事业和 财 政
13、、民政 、 公安、民 族 事务、司 法 行政、监察、 计 划生育等 行 政工作, 发 布决定和 命 令,任免 、 培训、考 核 和奖 惩行政工 作 人员。 二十一、 宪法 第 三章“国 家 机 构” 第三章 国家 机构 第七节 监察 委员会 第一百二 十三条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各级监察 委 员会是国 家 的 监察机关 。 第一百二 十四条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设立国家 监 察委员会 和 地 方各级监 察 委员会。 监察委员 会由下列 人 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 干人, 委员若干 人。 监察委员 会主任每 届 任期同本 级 人民代表 大 会每届任 期 相 同。国家 监 察委员会 主 任连续
14、任 职 不得超过 两 届。 监察委员 会的组织 和 职权由法 律 规定。 第一百二 十五条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国家监察 委 员会是最 高 监 察机关。 国家监察 委员会领 导 地方各级 监 察委员会 的 工作,上 级 监察 委员会领 导 下级监察 委 员会的工 作 。 第一百二 十六条 国家 监察委员 会 对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和 全 国人民代 表 大会常务 委 员会负责 。 地方各级 监 察委员会 对 产生 它的国家 权 力机关和 上 一级监察 委 员会负责 。 第一百二 十七条 监察 委员会依 照 法律规定 独 立行使监 察 权, 不受行政 机 关、社会 团 体和个人 的 干涉。 监察机关 办理职务 违 法和职务 犯 罪案件, 应 当与审判 机 关、 检察机关 、 执法部门 互 相配合, 互 相制约。